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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汇编十二篇

消费者权益工作总结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3-17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汇编十二篇

2024-03-17 1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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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1

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上半年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 绕打假维权工作主线,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为重点,切实抓好了食 品安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保护儿童健康、食品安全、夏秋时令食品市场等专 项整治,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重视制度建设, 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了 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 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 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 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 安定的大事",对此,我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十 分重视,把它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市工商局、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个中心,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结合我区实际, 确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区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流 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局由消保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及信 息反馈工作。各分局、工商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 持求真务实,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 确保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区局消保科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了督查。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 项新的重要职能,我区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推 进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和监管关口"前移"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了各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 了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安全。(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 消费环境,我区工商部门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针对节日前后餐饮业 成为消费者申诉热点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

2、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 商局的工作安排,我局在3 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继续认真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 "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行动。

3、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取缔2 家。

4、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为了整治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等问 题,保障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 总局、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 法工作,从6 月1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迅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保护儿童健康专项 执法行动。

5、今年5 月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 电话会议的部署以及市局《201X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区局制定 并下发了《XX 区201X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出动工商执法人员我区80 人次,检查经营户我 区320 户次,取缔无照经营户10 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 件,罚没金 额4 万???,查获违法经营的主要物资有:过期罐头15 瓶、无标签食品25 公斤, 过期饮料8 瓶。⑵主要做法。一是严把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即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看 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是结合 我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推行的"五制二查一承诺一指导",帮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粮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蓝 子"商品及儿童食品准入、退出、查验登记、备案、索票索证等监管制度,保证 进货渠道合法及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 场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将监管和工作的重心下移,特别加强了对分散在社区、城 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周 边小卖部、仓库、冻库等场所的检查。四是加大力???,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 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在坚决 清出市场的同时,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我区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 报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了与 食品、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六是加大宣 传,及时反馈信息。(三)认真???展流通领域重要商品信息标注工作。目前上报市局标注完成 118 户。

二、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提出"实现 一个转变,推进关口前移"的总体要求和市工商局提出的"突出重点、创新模式、关口前移、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以"五制两查一承诺 一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好评。(一)突出重点,重视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今年,我局利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区推行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 导"的监管模式。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的变化,我局 及时调整思路,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中的"五制"从以前模式???监制行 为转变为企业自律行为。在"五制"的实施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一是深入到企 业调研,并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指导企业建立自身的制度,树立规 范、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使许多经营者从过去的"要我做"变为"我要做"。 二是要求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业主按照"五制"的要求写出符合本单位运作 的"五项制度",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备案。三是针对我们在受理申(投)诉 中所遇到的消费者无发票难以处理的消费纠纷问题,我们与企业一起探索了《索 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票证,向消???者提供票证。(二)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监管职能落到实处。为使"五制两查一承诺一 指导"的监管模式落到实处,区局分别与各县(区)局、分局签订了《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区局分别与辖区内的工商所干部签订了责任书,工 商所与辖区内的经营企业签订了责任书。该责任书对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 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效地促进了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树立起了责任重于泰山和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 我局努力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我区工商局在 监管中继续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活动,在企业和个体户中认真开展"诚 信服务、诚???经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召开了相关商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 大户座谈会,组织学习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共同探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及措施。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 权益,我区工商局帮助指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二帐二票一卡"制度,即进货、销货有经营台帐和发票,销货开具"产品质量信誉卡"。并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诚 信经营承诺书",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并制作了"红盾警示牌",公布了申 诉举报电话,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商品时主动索证索票要信誉卡等??切实 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以加强 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网络的快速联动功能,加大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一)进一步完善 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工作中心的纵向联动网络和内部各职能 机构相互配合的横向联动网络。明确了我局以 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电话, 以及具体实施的方案,形成了 与政府各部门联动处理申诉举报的维权新机 制,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二)进一步加强了 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全国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消费维权服务措施》、《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 规定》等要求,在过去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 申诉举报工作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外公布 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为及时处理 消费者申诉举报提供了重要保 障,提高了 快速反应能力。201X 年上半年,我区工商系统受理消费者申 诉举报26 件,接办市局 转来举报5 件,调解成功30 件,办结1 件,为消 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 余万元。从清理的情况看,我区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 均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件办结,对不属于工商机关职能范围的申诉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了移送,全区无积压申诉举报案件、瞒案不报案件和办理不彻底案件。 举报中,区局向社会作出了《 服务承诺》。""工作人员以热情、礼貌、公正、高效的态度为消费者服务,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达到 了"受理投诉快;出勤行动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的工作高效。

四、加大了《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分重视消保工作新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轰轰烈烈地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纪念活动。3 月15 日当天,在市繁华地段举行了纪念"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现场咨询活动,宣传了《消法》和工商机关""申诉举报维权知识,设立 申诉举报、法律法规咨询台,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二是在开展"守承诺、重诚 信"活动中,向参与活动的自愿者开展了《产品质量法》、《消法》、商品服务 知识等业务培训。

五、健全机构,加强消保执法队伍培训,做好了信息反馈、统计以及其它工作(一)为适应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切实履行流通领域以食 品安全为重点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区局选派消保执法人员到市局参加培 训,为下一步做好报有、信息报送等打下了基础。(二)为了提升消保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进行消保执法 工作,我局针对消保行政执法机构新、职能新、人员新的特点,以及消保工作面 临的新任务、新情况,采取以会???训、办培训班的方式加强消保业务培训,加强 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三)认真完成了区局和区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准确及时上报了"消保月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家电下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等报表,按时按质 地上报了各类专项整顿材。

六、存在的问题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还需加强,特别是在农村还 需大力宣传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科学消费知识送到 农民手中,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全面推进商品质量监管改革工作发展不平衡,监管手段落后,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2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定其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殷红购买了80万该行代销的基金,赎回时约亏损36万元。随后殷红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赔偿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清楚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但本案涉及推荐产品均为5r等级,超出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尽管银行在形式上做出风险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确评估与适当推荐的义务。因此殷红的亏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不正确评估与不当推介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同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殷红对自身的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正确认识,盲目买入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交通银行有赔偿殷红损失的本金的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尽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为殷红的风险承担能力属于平衡型,但从2015年到2016年间,殷红不断投资5r级理财产品并获利,说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断增强,推介其购买5r级产品是合理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银行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中,因涉及理财的专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能力作出评定,使得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案中,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在明知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级,只适合购买3r级及以下产品的情况下,仍向殷红推荐了超过超出殷红投资风险承受程度的产品,并使殷红产生损失,故应对殷红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界定金融投资者本身过错,和销售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明确评估和告知义务上,法院的严格责任界定明显偏向于后者。“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否尽到这一义务,是在诉讼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及对自身风险能力承担不足,法院选择了很大程度上的宽容与理解,仅驳回了对损失本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承担的诉求。

另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则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教育。不仅仅要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受到损失时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更重要的是进行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教育,培养“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担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中国仍然需要时间等待两者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3


消保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保分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从消费维权网络规范化建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消费教育引导等各个方面细化问题、抓实工作,推进消费环境综合治理,更好地服务我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基本情况

(一)发挥12315平台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今年,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诉求2433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其中:投诉3725件,调解成功3647件,调解率98%;举报404件,已办结390件,办结率97%;咨询20210件,已全部回复。12315热线平台共成功调处群体性投诉1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另外共接收12345派来工单165个,其中退回95个,办结66个,处理中4个。

一是细化更新12315诉求处理考核办法。结合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和《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12315诉求处理效能的指导意见》,对全市工商系统12315诉求处理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一般投诉7个工作日办结,疑难投诉60日内办结。为保障各单位处理效能,每周一定期发布《12315每周动态》,通报各县市区局上一周12315平台的受理情况,督促各单位按时接收和办结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今年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二期正式投入使用以来,为加强平台规范化管理,《12315每周动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受理情况和ODR企业发展情况,每周定期发布12315平台一周受理情况统计表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一周受理情况统计表。通过每周通报的形式,基本达到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效果。今年共发布周动态46期,月(季度)及重要节点数据分析14期。

二是制定《消保分局12315派遣人员绩效考核方案》。通过对12315工作人员软件使用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统计报表及信息、数据上报情况、工作纪律等指标进行考核,将其奖金分配结构与实际工作业绩紧密结合,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

三是坚持投诉举报回访制度。每天坚持对已办结的5-10条投诉举报进行回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与评价,虚心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调处人员,达到社会功效最大化的良好效果。

四是及时梳理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结合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消保分局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渠道,梳理各类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目前已向扫黑除恶专班移交有效案件线索8条。

五是发挥“五进”维权站实效。目前全市共建立12315维权站229个,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8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8万元。通过对维权站的硬件设施配备率、消费纠纷调解率、服务回访满意率、效能发挥达标率等检查,促进12315“五进”工作标准化运作。今年对全市27家省级维权站“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定进行一对一指导督办,目前省级维权站已全面实行首问及先行赔付制度,共启动专项资金300万元,先行赔付率达到100%,今年共处理消费投诉2500件,其中先行赔付95起,赔付金额达3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6万元。并实现10家电信和大型商超企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全覆盖,共建站34家。

(二)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推进质量强市创建

一是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年初制定印发了《工商局2018 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方案》,全面部署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探索随机抽查与“靶向式”治理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今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了电器开关、儿童用品、装饰材料、手机、服装等商品的抽检共624个批次,超额完成年度500个批次的目标任务,其中不合格236个批次,不合格率为63.35%,共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205件,案值117万元,已罚没97万元。3月份组织开展不合格商品集中销毁活动,集中焚烧了2016-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查处的不合格且已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商品,包括小家电、管材、板材、导航仪、卷烟、保健品等12类商品,共计50余箱,重达300余公斤。

二是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年初印发了《全市工商系统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方案》,聚焦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问题,强化集中整治,将突出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治理服务领域侵权行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共开展重点商品抽检586个批次,其中儿童及老年人用品21个批次,9个批次不合格;服装鞋帽202个批次,69个批次不合格(还有80个批次未出结果);家用电子电器140个批次,47个批次不合格;建材64个批次,30个批次不合格;交通工具55个批次,53个不合格;成品油104个批次,7个不合格,共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113件,罚款34万元。并且查处各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虚假宣传案件等共271件,罚款172万元。

三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今年来,共开展儿童水晶泥、电器商品、餐具卫生、厕所革命、大气污染防治、电动车质量安全、农村食品“净流”等专项整治行动10余项,着力解决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为维护儿童消费安全,开展了流通领域“水晶泥”等儿童玩具专项检查,对全市中小学校周边277经营主体进行了全覆盖排查,现场对经营者的证照情况、“水晶泥”和“三无”等玩具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水晶泥”1907件,其他危险玩具或“三无”玩具94件,责令停止销售509件。

为预防和减少夏季电气火灾发生,组织开展了电器商品专项整治,共检查电器经营主体674户次,查处无照经营1户,抽检电器商品62个批次,不合格16个批次,转化案件数15件,案值4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开展电动车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共清理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190户,共查处电动车无照经营2户,受理电动车投诉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抽检电动车57个批次,发现不合格44个批次,案值24万元。其中市局本级抽检27个批次,其中24个不合格,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另外阳新县局抽检的20个批次电动自行车确认为全部不合格商品,立案处罚20起,罚没金额10.6万元。

为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商品煤抽检,对全市电厂、水泥厂等8个用煤单位的商品煤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共抽检煤抽检18个批次,未检验出不合格商品煤。

(三)深入放心消费创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各单位均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统一制定了示范点申报标准,采取辖区申报和商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再由市局进行审批,目前共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12条、示范商户519个、示范维权服务站39个。其中有3条示范街区,11个维权服务站和38家示范商户被评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点。为更好地助力黄石市文明城市创建,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展,市局列支专项经费3万元,制作“放心消费”桌牌、台签、宣传贴等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并将红星美凯龙作为重点宣传对象,为其定制专属宣传贴。目前全市创建放心消费气氛浓烈,各示范点均已张贴放心消费标识,签订了放心消费承诺书等。

一是层层动员,高位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发动,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职责。

二是加大投入,打造特色亮点。今年我局将放心消费创建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争取市财政80万余元专项经费,在示范街统一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牌40余块,街道两头设置放心消费示范街大标识,在示范街商户内统一张贴放心消费标识、《放心消费“三无”倡议书》以及《诚信经营承诺书》1000余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带动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星级管理,打造诚信品牌。在全市范围开展“商品无假冒、服务无欺诈、投诉无障碍”为主题的“诚信经营示范店”、“十星级文明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并在“诚信经营示范店”商户店外醒目位置悬挂荣誉牌匾,并在牌匾上设置二维码,包含店铺名称、服务承诺等信息,消费者一扫便知一看便明,有效提升消费者安全度、舒适度、满意度。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依托个私协会党支部,深入开展党员经营户“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督促经营者自觉加强信用自律,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主动公开诚信经营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所有参与创建的经营户均签订了承诺书。

四是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开展全方位宣传。通过媒体报刊、移动通讯运营商等渠道,不间断宣传创建标语、口号、内容等。开展面对面宣传。组建宣讲团、公益律师团、志愿服务队等公益性组织,开展金融网络消费教育进高校巡回宣讲10场,深入50余家企业,向全市居民发放公开信4000封、宣传册2.5万份。开展点对点宣传。在全市部分主干道悬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标识、温馨提示用语、宣传横幅等,督促所有参与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点张贴标识,共制作并悬挂规章制度宣传牌500个,发放创建标识及地图二维码1500张,确保创建活动人人知晓、广泛参与。

(四)做好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消费维权意识

一是开展“3.15”活动。举行“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为3家“消费教育基地”企业授牌,40余家职能部门和大型经营服务单位开展咨询、受诉服务,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学习手册2000余份。当晚,大型3·15直播晚会以暗访短片等形式揭露各类侵害消费者法权益的违法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现场点评。与会领导为10家“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点”授牌;黄石市“品质诚信放心消费”承诺联盟40家企业集体诚信宣誓。

二是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督促各单位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分别在示范街公益宣传栏张贴《条例》全文;邀请省局领导授课,深入解读《条例》,提高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辖区内各大型商场、通信和金融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条例》宣传标语,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大力提升社会知晓率,营造了浓厚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三是对外发布消费警示和抽检信息。依托12315大数据分析功能,抓住投诉热点,及时对外发布消费警示,提高市民消费防范意识。为防止春节商品市场消费纠纷升级,发布消费警示“四招避开年货消费陷阱”和“商家节日促销您得留个心眼”;根据消费投诉热点,发布“家电维修当心遇‘李鬼’”、暑期出游“五提醒”、“双十买买买,注意提防网络陷阱”等消费警示;根据节日消费热点,发布清明节消费警示、“五一”消费警示、“六一”儿童节消费警示、中秋月饼消费“五注意”等。根据2018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手机、电动车、家用电器、建材、开关插座等商品的抽检信息,督促商家强化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特色亮点工作

为整治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等违法行为,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保健品宣传展销经营户虚假宣传等案件14件,罚没金额16.74万元。

(一)持续开展摸排,规范经营行为。一是持续摸排、做到底数清。对辖区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长期进行会销的经营场所业主持续进行细致的摸底调查,摸清了长期进行会销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数量、经营规模、营销方式、会销场地地址、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了两类台账,分别为保健品经营主体台账、会销经营场所台账,做到台帐清、数量明。

(二)坚持依法行政,重拳出击查处。对不收敛、不整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业市场主体,从严查处,有效的震慑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年1月份,省、市两级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食(药)监局等部门在黄石共同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法会议营销集体约谈会暨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倡议活动,会议通报了全市老年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综合整治行动成果,全市部分社区、物业行业协会、酒店餐饮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户负责人,分别就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诚信守法经营做表态发言,并现场签订“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承诺书”。

(三)加强宣传教育,重视投诉举报。充分利用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举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理性消费,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今年来,辖区各工商所深入社区开展老年人消费教育讲座共70余场,揭露保健品会销的陷阱,指导老年人识假辨假,在社会上反映良好。今年来各级消保机构共接到50起保健品会销投诉举报,已全部处理完毕,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通过这段时间的专项整治后,保健品的消费投诉较去年有所下降。并且利用消费维权进社区活动,现场发放《老年消费教育指导手册》100多份。系统各单位进学校、进会销场所、进市场向学生、老年消费者、会销工作人员、场地出租方共发放“致三封信”3000余份,营造了良好舆论和社会氛围。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12345平台对接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78号)的要求,黄石工商12315热线已于2017年11月份正式并入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并实行黄石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工作绩效考评,目前12315热线为远程坐席。但由于12345平台接收群众诉求类型范围较广,涉及专业法律知识较多,导致在分派过程中会出现差错,有效分派率较低,影响诉求办结效率。

四、2019年工作思路

我局将在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确保体制改革圆满完成。

(一)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持续强化12315解决民生问题的效率效能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确保消费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和投诉信件回复率均达到100%,投诉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切实提升12315平台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外为配合我市各类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整合工作,建设完善高效畅通的民意诉求平台,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技术沟通,扎实推进12315、12345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维权投诉平台。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探索商品经营者随机抽查、商品质量“靶向式”抽检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探索电商平台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打破传统抽检领域,将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延伸至线上。强化抽检数据分析、风险研判及不合格商品后处理,深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问题发现、查处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深化放心消费创建。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更加广泛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公布一批消费创建示范商户、示范街区、示范消费维权站,通报一批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并对已经申报的示范商户、示范街区、示范维权服务站进行动态考评,推行末位淘汰制,及时更新放心消费单位名单,确保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实效性。

(四)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整治。以社会关注热点、消费者投诉焦点为导向,综合运用工商职能加强监管执法,有针对性地选择2至3个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服务行业,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

(五)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探索开设“消费教育讲堂”,依托消费教育基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制度、消费侵权案件、商品抽检结果,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扩大消费维权社会效应。持续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从老年人拓展到投诉比较集中的各类群体。

(六)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快速反应机制和队伍建设、以维权能手命名的品牌维权工作室(调解室)建设、诉转案机制建设、诉调对接和多调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维权效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4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部门与上级行的指导下,认真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投诉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水平。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我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季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会议主要对监管、上级行下发的文件、制度、本季度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学习、讨论,并就近期工作重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做出安排等,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领导机构平台,强化对全行消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处理,切实发挥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为有效落实监管单位及上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我行制定并下发了《****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年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计划》,对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三是为了加强网点销售合规管理,规范自有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市分行及时转发了《****代销与理财业务录音录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版)》、《****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引发客户投诉专项治实施细则(**年版)》、《****理财类业务产品销售实施细则(**年版)》,进一步有效防范和治理了网点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四是为进一步有效应对各类舆情突发事件,全面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下发及转发了《****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年版)》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经营行为管理

一是强化全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年我行就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收费行为规范、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重点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强化产品信息公示,规范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我行对所有在售及存续的个人类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防范误导销售,同时制定下发了《**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年版)》,对各级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及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行各类业务合法合规,健康持续开展。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提升全行金融服务水平。我行不仅在每半年的网点常规检查中对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外,还结合“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了**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对网点是否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保险产品利益、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宣传材料、为未签约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行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等现象、是否按要求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网点是否公布投诉电话及投诉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的原则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提升了我行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强化消保培训学习,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年我行紧紧围绕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进一步适应监管需要,我行于10月份组织辖内各级消保管理人员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培训。解读了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及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等。通过学习,使我行消保管理人员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重点。

三、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辖内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推动我行落实消保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市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行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并建立完善的救济保护机制,能够及时的对客户投诉纠纷办理回复,办理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主动向客户解释,明确告知处理期限和办理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为了解客户对我行服务评价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我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市分行开展了**年上半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为客户对我行服务环境、服务礼仪、服务态度、服务行为、服务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方面开展。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使对自身网点环境、服务设施、大堂服务、柜台服务、服务效率、服务收费及自助服务的满意度状况有了更客观和全面的认识,更进一步夯实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是为持续提升邮政金融客户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投诉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有效支撑全行邮政金融业务发展,省分公司和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客户投诉专项整治活动,本次活动以改进服务为建设主题,形成“3+1”的专项治理模式,对“网点服务、‘被短信’、‘被保险’”三项重点业务及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转办投诉这一重点渠道进行专项治理。以压降重点投诉为基础,以开展实地调研为督导,以降低舆情、杜绝违规为准则,彻底铲除投诉管理顽疾,以监督检查和整改问责为抓手,制定一系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整治措施,全面提高我行邮政金融服务质量。四是及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组织辖内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做好编码标准应用实施,以及投诉统计和投诉分析报告工作。

四、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为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者氛围,一年来,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安排,将金融知识宣传纳入长效机制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和常态性的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利用网点自身的厅堂优势及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现场业务解释、答复、讲解、宣传;利用“公众教育区”专栏摆放的各种金融书籍、悬挂的展板、公示的服务流程、以及滚动播放的电视宣传片等随时开展宣传;二是抽调精通业务表达能力强的员工组成专业的宣教队伍集中为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讲解、宣贯金融知识;三是利用电子屏、门楣屏、悬挂的条幅进行主题宣传。同时阶段性或定期集中在营业厅前摆放资料、设立展架展板等为过往客户进行宣传。与此同时,我行仅仅围绕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多种专题宣传活动,突出重点内容、关注重点对重,为各类不同人群开展了宣传。先后开展了“**年春节期间金融知识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争做金融好网民”、“送金融知识进校园”、“金融与诚信”、“打击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主题宣讲活动。同时,为加强广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度,扩大金融知识覆盖面,切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积极自主开展了以“选择合适理财产品,保护好自己资产”、“保护自己,远离洗钱”为主要宣传内容的金融知识宣传周活动。特别进入业务发展旺季以来,我行充分结合各类业务发展的需要,主动出击,联合有关单位和部门走出去开展重点业务和金融知识宣传。5月法律与合规部联合个人金融部走上街头、走进学校、深入社区重点对防范非法集资、保险配置、账户分类安全、借记卡安全使用、信用卡用卡知识与风险防范、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金融知识进行了普及。6月个人金融部联合授信管理部重点围绕电子银行二维码营销、优惠观影、二维码优惠购物等营销活动,征信知识、维护征信信息安全等金融知识开展了宣传教育。7月、8月三农金融部结合监管机构“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围绕“信贷知识进村下乡金融普惠万户千家”主题开展了宣传普及活动,重点向农村群众宣传三农金融产品知识、普惠金融政策以及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农村群众金融素质,为农村群众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建设是一项网格化工程,我行将结合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打通各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事先准入审核环节,开展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二是搭建纵横联合的投诉处理体系,纵向建立完善从市行到网点的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横向加强消保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行对网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将加大问责力度。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二是明确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三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通知》进行分类统计,及早识别、发现、预防全行共性问题和风险,切实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5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区消协紧密围绕“消费与服务”这个年主题,结合实际、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纪念工作。

一、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

××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张秀萍、副区长张琴为组长,各理事单位为领导组成员的××区3·15工作领导组,并下发了金政办20xx号文件,就全区3·15工作内容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月10日下午,在区政府三楼会议室又专门召开了区政府3·15工作领导组工作会议。在会上,首先区消协秘书长奚沛源同志向大家汇报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接着区工商局副局长吴家勇同志通报了3·15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由与会同志共同讨论,各单位领导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就本单位的准备情况作了介绍。最后张秀萍常务副区长强调要求: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二是认真落实注重实效;三是协调配合不断创新,一起努力把此次3·15工作开展好。

为办好3·15工作,××区工商局局长张习和同志亲自挂帅、分管副局长吴家勇同志具体抓落实,领导消协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并把3·15工作同当前的工作重点结合起来;同“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结合起来;同食品安全结合起来,由消协、公平交易局和工商所一起联动,对各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打假行动。同时加强宣传,让维权意识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

为确保3·15工作圆满成功,××区消协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和宣传。

1、组织市场检查。工作期间,根据区政府和区工商局的部署安排,区消协、公平交易局、各工商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打假工作,重点放在食品安全、农资市场、名烟名酒、化妆品几个方面。通过检查,没收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处理了一些不法商贩,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

2、开展街头宣传咨询工作。3月14日至15日两天,区消协联合区工商局、质检局、物价局、粮食局、卫生局、环保局、农委、地税局、商务局、商贸流通协会等执法单位在××大市场南侧设立宣传咨询台,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此外,还有60余家商业、企业单位在现场设立了名优商品让利展销台。

在两天的宣传咨询工作中,××区消协共受理投诉20件,现场解决7件,散发宣传材料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人次,召开座谈会2次,开辟报刊专栏6个,发表文章4篇,设立投诉咨询点40个,邀请各级党政领导20人到工作现场视察指导。

三、工作内容丰富多彩,特色工作异彩纷呈。

1、为纪念3·15消费者权益日,××区消协与皖西日报、××区旅游局、妇联共同组织了“赏桃花、沐春风、纵情山水一日游”工作,并分别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游红石谷、将军湖等地,拉开了3·15工作纪念序幕。

2、在3月14日至15日工作现场,由××区消协与××市商务局招商引资单位××市福年来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打造营养早餐,并在14、15日两天免费派送。

3、由××市最大的乳业集团华园乳业在我会工作现场进行免费品尝鲜牛奶,并优惠展销其奶粉等产品。

4、消费热点也是难点的银行卡问题,经协商由我会牵头与市工商银行卡部在工作期间共同举行了咨询服务工作,并在现场散发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宣传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6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标准和规范,提升互联网金融业的职业道德,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根据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年龄阶段、知识水平及金融知识需求特征等因素,开展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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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1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2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3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4

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于3月15日开展2017年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重点围绕“权利·责任·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开展宣传。

据悉,为全面倾听市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浦发银行于3月15日当天在全市的松江支行营业部、宝山支行营业部、静安支行营业部、青浦临空支行、虹桥支行营业部、黄浦中华路社区支行、长宁支行营业部、三林支行营业部、卢湾永银大厦支行、奉贤支行营业部、徐家汇支行、南市支行营业部、虹口凉城路支行等共计13个营业网点设摊宣传。此外,该行还将有50家网点参加未来一周的宣传周活动,通过各种宣传资料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并了解相关维权方式。

本次活动重点关注: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以及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热点。浦发银行也将通过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拥有权利的行使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正当渠道以及进行投诉的途径;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进而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一周的时间,但是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切实保护的主动姿态和实际行动。未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还将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趋多变化和常态化的特性,借助员工、网点等优势开展系统化、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引导公众金融消费行为,实实在在让消费者了解银行、理解银行、用好银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5  

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_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_年3月14日,_市消费者协会联合_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同时邀请_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

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

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_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_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

《_市消费者协会在3.15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

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8

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工作总结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为使本次“3.15”工作总结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工作总结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 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 积极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工作总结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工作总结,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工作总结。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的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工作总结,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 、“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工作总结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工作总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效果显著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9

为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增强消费者知法、学法、用法、维权意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20xx年度“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统一安排,上海银行牵头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安排

为确保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服务月”宣传活动顺利开展,上海银行由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全行,对宣传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下发《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服务月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法律合规人员实施具体活动方案,负责对集中宣传日及整体活动情况进行推进、跟踪及总结工作。

二、活动总体情况

(一)参与情况

6月,全行各地区分支机构均积极响应、全员动员,认真组织并开展了本次活动。据统计,全行共200余家网点参与了本次活动,累计开展不同形式及规模的活动超过200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十万余份,参与员工数约1000余人,受众客户群达到十万人次。当月活动主要分为6月1日集中宣传日和服务月期间宣传活动,活动形式主要包括集中宣传日核心地段设摊、本行网点宣传、进社区宣传、利用多媒体渠道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总分行联动、行内普法活动等。

集中宣传日上午9:30-下午16:30,全行共30余家网点参与了集中宣传日活动,其中:上海地区各经营单位原则上在辖属行政区域内至少各选定一个位于主要核心地段、人流密集区域的网点或网点户外区域设立宣传台,进行设摊宣传活动,确保活动覆盖面和宣传效果,宣传点不仅覆盖了市区繁华的人民广场、南京西路静安寺商圈、徐家汇商圈、四川北路等,而且覆盖了崇明、金山、奉贤、青浦等郊县区域;各地分行参与网点则至少覆盖分行所在市域。

活动当天共接待客户6000余人,发放各类资料5000多份,涉及的宣传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我行各类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介绍银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等,得到客户的肯定。

(二)核心地段设摊宣传

20xx年6月6日,黄埔支行辖属建中支行于大境路菜市场开展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专项活动,支行员工于菜市场门口摆放摊位,向来往的顾客发放消费者保护宣传资料。在宣传过程中,有顾客询问关于短信收费服务的内容,经过了解,才发现这位顾客曾收到关于娱乐短信预定服务的短消息,因没有当场及时取消服务导致事后每月需要扣收一定费用。支行员工向客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顾客享有对娱乐短信预订服务如何征订的知悉权,同时还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和拒绝该项服务,由此可见该公司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顾客对支行员工的专业素养表示称赞。

成都分行清江路支行根据总分行活动要求,于6月1日集中宣传日活动当天组织人员(8人)到石人南路广场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咨询台,向客户宣传我行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规范公示银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同时结合“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要求,向社区群众非法集资等相关金融知识,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杭州本级在市中心下城区武林街道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根据重点宣传人群择定宣传时间和宣传地点,按照预约时间在下城区孩儿巷98号陆游纪念馆门口设立了宣传点。余杭支行在人流密集的临平中山菜市场门口设立宣传台,同时进行设摊宣传活动。市中管理总部辖属淮海支行6月1日8时30分起在爱美高大厦一楼大堂人流密集区域设立宣传台,由两名员工进行设摊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服务月”活动。

(三)网点宣传

各单位在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咨询台,向客户发放“普及金融万里行”宣传册,主要涉及宣传我行投诉各种渠道和处理流程、销售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提示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及风险点、规范公示银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等方面。

1、宣传我行的投诉渠道。不少经营单位在与广大客户的交流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尤其是老人,多多少少都遇到过金融消费权受侵害并且投诉无门的案例。他们要么与银行工作人员大吵大闹,要么直接打电话给媒体曝光,或者打电话给12315,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权利救济办法。各经营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梳理,向广大客户介绍了维权的几种途径:一是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寻求解决;二是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三是向银监、保监、证监等监管部门投诉;四是在人民银行试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地区,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五是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我行处理投诉的工作流程。并提示客户,无论哪种途径解决纠纷,相关证据凭证都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交易时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单证。

2、销售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提示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及风险点。

各宣传网点充分利用此次集中宣传日的机会,在推销我行各类产品时,更注重对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及风险的的揭示,由其是销售我行理财产品时,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明确告知我行对此类风险的防控手段,并通过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最合适的产品给客户。在销售网银产品时,充分告知客户网银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由其是对U盾使用、密码保护等作了充分提示。

3、明确我行的服务收费标准。在宣传活动中,各经营单位在营业网点主要区域,展示了我行最新的收费标准。在接受客户咨询的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披露了我行收费实行依法合规、统一定价、分类管理、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我行服务收费管理必须要符合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由我行统一制定服务收费价格及价目名录,各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各要素。我行各项收费业务均“明码标价”,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对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另外,还对特定对象实行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明确界定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四)进社区宣传

6月26日,天上下着小雨,但这雨水并没有阻挡龙茗路支行进社区宣传的脚步。在小区物业会议室内,支行工作人员召集了部分居民代表进行了宣传活动。将典型案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打印在彩色宣传纸上,会同总行下发的其他宣传单页一起发给客户,并进行了宣讲。

春申路支行来到春申锦城博士娃广场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主题活动,从反假的角度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活动使更多的群众掌握了识别真假人民币的知识,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反假币的基本常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假币辨别能力,提高了群众的反假币能力,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反响和一致好评,从而提升了我支行的社会形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青浦支行在辖内各个社区设立宣传台宣传金融知识,期间,有一位居民反映,由于退休在家开始学习使用电脑,并在儿女的指导下了解网上银行快捷方便的优点,想要自己开通网上银行进行网购。对此,我行宣传人员重点介绍我行电子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网上购物,还提供短信服务、账务查询、贷款查询、转账汇款等功能。并发放“上海银行20xx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宣传册以便居民更详细了解银行金融服务。有一位社区居民王老伯抱怨我网点周日不营业,临时用钱还要去支行营业部,行动不便。工作人员告知王老伯可使用自助设备在网点不营业时间取款,并且约好在工作日可至城西网点找任意员工,帮助其使用自助存取款。

浦东分行安排分行营业部及川沙支行于6月期间进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同时临港支行及浦三路支行也积极响应号召,分别于6月22日、6月27日进社区开展宣传活动。主要宣传内容为:落实本月的宣传主题,推广消费者权益知识,告知群众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反假等金融知识,并向客户普及银行卡、信用卡、理财服务、网上银行及电子银行服务、自助渠道、95594新客服电话等银行业务知识,以及针对我行特色理财产品进行深入宣传讲解,并实时解答居民提出的疑问,受到了社区居民了一致好评。

长乐路支行在6月初由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和高柜员工组队,以消费者保护宣传为主题,宣传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树立强化从业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减少金融纠纷为主题,把优质服务带进社区。这次活动设摊安排在静安公园内部,并与静安区消保委联合,与区内的电力、煤气、公安、技防等多部门共同设摊,为往来的社区居民宣传保护知识。长乐路支行准备了充足的宣传资料,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的相关资料等,其中包含防范电信诈骗、及银行产品诸如电子银行、信用卡、养老金业务、理财产品的宣传单页等。

奉贤环城东路支行在南桥镇奉浦九华苑居委会开设了专题讲座,不仅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升了我行员工的服务质量,也提高了我行知名度。

(五)利用多媒体宣传渠道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全行200余家网点、300多块户外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本次活动标语:“上海银行‘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火热开展中!”,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六)总分行联动

6月1日活动当天,总行法律合规部指派六名员工分别赴上海地区市北管理总部、市中管理总部、市南管理总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辖属的五家网点作了专门指导。为此,总行法律合规部专门制作了“金融消费者权益”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合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问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标语”等宣传材料,并由派驻人员从专业角度进行现场普法教育,获得了客户良好的反响。

(七)行内普法培训

各经营单位根据总行法律合规部的部署,借此机会开展了多项行内普法培训活动,如杭州分行在以往开展培训工作的同时,更加强调本月对打击非法集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材料的培训,分行通过电子文档系统、电子邮件、日常月度工作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集中加强本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资料的培训学习。

三、活动中涌现的小故事、典型案例

案例1:

20xx年6月3日晚7点30分,宝安支行员工捧着两大锅装得满满的糖水,送到了露天观影广场。行员在向群众分发糖水的同时,向客户普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理财服务等银行业务知识,重点结合我行“易精灵”“金桔贷”展开宣传,并认真解答消费者的咨询。通过“送糖水”活动,不但增强了群众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认知,同时增进了支行与四周群众的感情,宣传了上海银行的各项服务,为今后服务老客户、拓展新客户打下了基础。

案例2:

郑先生在君汇支行现金柜台办理开通手机银行的业务,在等待办理业务的同时,对柜面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资料进行阅读,大堂经理与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通过讲解和交流,郑先生对宣传资料上的“监督权”一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此次的柜面宣传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案例3:

客户刘先生,路过科技园支行大门时特意前来了解有关慧通卡相关优惠以及近期黄金走势,支行员工主动耐心地为其提供解释和服务,同时也介绍了我行黄金(T+D)业务,并提示刘先生黄金业务在近期投资需注意的风险点,切忌盲目投资,跟风买卖,要咨询专业人员,了解市场动态后才可慎重投资。此外,刘先生还咨询了信用卡业务及使用卡时的注意事项,后续我行将继续跟踪客户,做好服务工作。

案例4:

南京分行大堂经理讲述了活动期间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记得活动期间的某天,有一位顾客刚进大厅就对我说:‘小姑娘,你们屏幕上显示的普及金融知识是什么意思啊?’我说:‘可以告诉你如何保护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还可以告诉你一些金融知识。’那位顾客听了之后立刻拉开椅子对我说:‘那你就和我讲解一下吧,我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于是,我拿了我们的宣传手册给他看,当看到不明白的地方他会问我,我会慢慢地给他解答,他也很有耐心的听,当他离开我们网点的时候,很感谢我,那时我感觉作为从业人员就应该树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意识,为客户提供真正优质的服务。”

四、活动效果评估

通过集中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我行与客户的沟通与信任,市北管理总部、市南管理总部、南京分行等经营单位辖属网点还借助本次活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营销相结合,以“营销讲合规,合规促营销”的理念,积极挖掘潜在客户,推荐我行金融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10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真正把12315消费维权平台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结合辖区实际,把加强12315消费维权品牌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向大型超市(商场)、学校、社区延伸,搭建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快速评价”的运转平台,实现了哪里有工商监管,哪里就有12315维权的前哨和触角。现就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总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工作部署、工作实效和工作创新情况。

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对省局、市局消保工作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向各工商所、消协分会强调: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科学发展和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建设,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于3月8日召开全区消费维权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全区消费维权工作,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情况。

1、12315消费维权工作平台工作情况。截止20XX年10月31日,区工商分局消保工作今年共办理平台流转工单1000余件。按照市局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2、“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情况。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XX年度区消协与区法院、区工商分局协调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化解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迈出了一大步。坚持以调解止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减少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利剑”。二是大力推进我区“一会两站”建设,20XX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了“一会两站”阵地,为创新消费维权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活动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是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区消协组织举办了两期全区消协系统和“一会两站”工作培训班,加强了对消协“一会两站”骨干的培训,提高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目前镜湖区共有18个消费者协会分会,46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按照“八基”要求逐步进行了规范,力达“一会两站”规范化、现代化、网络化建设,今年共受理申诉145件,调解成功14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5万元,充分发挥了基层维权组织的作用,净化消费市场。促进社会消费和谐稳定。

3、12315“五进”推进情况。市局部署此项工作后,镜湖区分局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12315五进”领导小组,制定了“五进”方案。镜湖区共9个工商所,按照文件要求,全区共建立54个维权服务站,1个示范点,并全部规范到位,按职责制度进行工作,受理投诉数量17件,争议金额9958元,和解17件,和解率100%。分局还统一制作了60块维权服务站标牌和100张标贴,有力的推动了“五进”工作的开展。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20XX年以来,镜湖区分局按照市局部署开展消防产品类、纺织产品类、办公用品类、装饰建材类等各类商品抽检80余组,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已立案进行查处。另外积极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监管工作等各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家电下乡”产品及流通环节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进行了规范。

2、消费侵权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截止20XX年10月,镜湖区分局共办理产品质量类案件20件,罚没款20.5万;办理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26件,罚没款6.41万元;办理食品安全类案件77件,罚没款32.87万。

3、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情况。镜湖区分局高度重视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在工作会议上组织学习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XX〕222号)文件,并部署了相关工作。各工商所、科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对辖区内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加强合同、广告等监管,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通过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了服务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深入开展消费教育与指导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理性、安全、科学的消费意识。

开展消费教育是培养消费者安全、科学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项重要教育活动。根据《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XX〕86号)和全国工商系统消费教育引导暨基层消费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区消协根据本区工作和实际,以《消法》教育形式开展和指导工作。

1、组织参加全市打假维权成果展销活动的登记上报及送展、送销工作。镜湖区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将打假维权的成果展销提前进行了登记上报,并参加了市工商局统一组织的送展、送销工作。本次大家维权成果展销活动,镜湖区共送展、送销物资两车,包括白酒类、红酒类、纺织类、电器类等共12大类物品。

2、为了组织开展好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切实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区工商分局和区消协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消协分会、工商所将“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作为“3·15”的主线和重点,周密组织、精心安排,与区司法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联合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区政府还召开了全区各大部门的专题会议,成立了“3.15”领导小组,布置了全区“3.15”活动方案。在“3.15”宣传教育活动的当天开展了大型户外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我区人口密集区域和主要街道、商场门前设立了5个现场咨询服务点,40多家单位、区4大班子领导、市工商局、市消协领导300余人参加了纪念活动。芜湖电视台、芜湖日报社现场采访,并在芜湖电视台经济频道进行播放,大江晚报进行了刊登。现场散发宣传材料500余份,向消费者散发了“手持一卡、维权到家”卡片1000余张,得到了区委、区政府、消费者的好评。现场咨询380余人次,接待消费者投诉7起,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元,解决了消费者的实际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11

为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充分营造和谐、诚心的金融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活动当天,我行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副行长亲自带队,率领员工向每位客户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价值观。具体宣传活动情况如下:

一、宣讲进社区

针对我行新华南路网点周边老年消费者多、民族消费者多的特点,根据我行员工宿舍地处社区中心的特点,由我行员工深入社区向社区群众重点宣讲了电信诈骗防范、保险代售风险、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等内容,并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宣传形式多种多样

我行虽然在乌鲁木齐只有一个网点,但这次宣传活动却不打丝毫折扣。我行专门印制了20xx页A4幅面的宣传彩页,重点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用LED显示屏、展板、问卷调查、宣讲台等形式向广大客户普及金融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此次活动仅仅是个开始,下一步,我行将贯彻长效机制,持续的大力的加强此方面相关知识的普及、不但提高我行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树立我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为乌鲁木齐金融事业的建设,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的构建贡献力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岗工作总结 篇12

一是利用金融服务中心窗口平台,聘请专职律师作法律顾问,指导处理案件投诉、法律咨询等,进一步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消保工作。二是邀请律师为辖内金融机构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服务》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三是专门制作金融宣传电子书,将金融知识制作成图文并茂、直观简洁的问答式宣传资料,导入xx社区的社区电子阅览室内,有效克服社区老年人多、出行不便的实际,将金融知识送入社区基层,让广大群众享受普惠金融服务。四是建立金融机构派员值班制度,金融机构按周轮流派员到我行值班,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五是是开展金融消费体验,邀请来行办理业务的消费者在体验区内就当前热点产品和金融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体验活动。

三、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中心转型升级。

依托中心平台优势,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与辖区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建立联络机制,并在服务大厅设立中心的“维权窗口”,专人受理投诉;对工作环境和人力资源等硬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便民服务窗口,将支行对外业务实施一站式办理,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受理和解决消费者网上投诉,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有力促进金融从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增强消保意识,提高消保工作质量。

(一)金融消保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在金融消保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窗口工作规范,建立了融资服务、财富管理咨询、“金融墟日”制度和创新产品备案制度等7个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规范部门、岗位职责,回复严格遵守5日工作法。

(二)拓展金融知识下乡有效路径。牢牢抓住“普及金融知识”活动重点,组织人员在各乡镇及主要行政村搭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围绕反假币、支付结算、银行卡、理财产品、自助渠道、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三农”等几个方面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通过发宣传单、现场咨询讲解等方式进行了金融相关知识的介绍与宣传,参于宣传咨询工作人员2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以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金融知识,让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更深,普及更广。

(三)金融消保宣传成效显著。金融消保宣传工作开展至今,辖内各金融机构实现报纸宣传17次,电视宣传3次,广播宣传次。同时,开展走进企业宣传32场,走进社区宣传25进市场宣传7场,走进乡村宣传44场,走进校园宣传41他形式宣传11场;举行广场、街头宣传145场,参与群众29000多人次,提供咨询近17800人次;网络宣传12次;悬挂宣传横幅(含电子屏)170条;发放宣传册、折页40000多份;制作宣传展板、海报220幅;播放宣传片余次;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推介会、宣讲会62场,3000余人次参加,反响良好,深受社会好评。

(四)金融消保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和群众的消保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各金融机构对群众享有金融消费知情权、选择权、受益权、赔偿权等权利认知更加清晰,自觉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切实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群众的投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从各金融机构反映来看,盲目信任营销经理、当甩手掌柜的客户减少,对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消费也更加理性。

(五)金融服务中心平台优势凸显。升级改造后的金融服务中心已成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紧紧围绕“满意金融、民生金融”主题和“为民服务”这一重点,努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从而使货币政策传导更为通畅,服务功能更为完善,金融服务更为高效,中小企业融资更为便捷,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更加扎实有效,成为xx市企业和个人了解、认识、沟通金融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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