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区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按照省、市部署,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深化改革的有效平台,协助抓好试点工作的部署和开展。
(二)创新管理,务求实效。一是实行协调反馈机制,区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入市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制度瓶颈。二是实行试点申报、信息联络、绩效评估、经验总结、问题纠偏等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问效和纠偏调整,并总结、提炼和推广试验试点的成功经验。三是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将入市工作纳入成员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强经验交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
(四)建档规范,管理有序。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情况,将试点工作的所有文字和图片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真实记录和反映试验试点工作运行全貌。
(五)经费保障,助力入市。一是因该项工作前期摸底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技术保障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期内,工作经费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20xx年的工作经费据实提交区级财政,2021年和2022年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试点镇(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经办具体业务。
市公安、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承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xx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政府负担55元,其他由地方财政配套。二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缴费标准按100元至500元国家规定的基本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鼓励参保人员选取高档次标准缴费,对缴费标准按600元到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40元;对缴费标准按20xx元到3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元,补贴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对于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如下特殊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缴费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为100元。
(1)持1-2级《残疾证》的人员。
(2)持A类《低保证》的低保人员。
(3)三无人员。
二是市人民政府对持3-4级《残疾证》的缴费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部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60元。
享受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当年应缴部分后,政府代缴其补助部分。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与新农保缴费年度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按年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参保人员首次缴费,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缴费年度结束后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第十六条鼓励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省指定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按照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和村委会(社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所必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湘潭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省、湘潭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统一思想,年。进一步增强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市的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覆盖面不断扩大。实践证明,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赤壁的紧迫要求,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在去年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年。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开展能繁母猪、水稻、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每亩5.6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每亩1.4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每头30元;省财政补助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市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市政府为农村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复杂,市政府已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咸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今年进一步规范由市农办为召集单位,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完善由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工作目标。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力争全市水稻种植面积、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承保率达到100%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50%全市水稻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在月日前完成签单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在9月20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农民工工作意外险要在月日前完成名单摸底公示工作。
(三)做好收费统计。化解生产风险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办、场)要引导农民积极交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帮助人保财险做好农户签单和收费统计工作,保证“三农”保险及时生效和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户交费要早安排、早动员,水稻保险交费要在早稻播插前完成。人保财险公司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财政局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此基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人保财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rdqu选自.演讲稿作文 o;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保险试点工作进度和保险赔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执行保险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的各乡镇(办、场)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对受灾农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条款规定及时查勘、及时理赔。
(五)强化灾害防范。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大面积灾害保险理赔预防方案,统一协调大灾发生后的政策性“三农”理赔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市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给予保险理赔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调,人保财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六)落实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市政策性“三农”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经费在完成收费和申请上级财政补贴后由“三农”保险办公室和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拨付。各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要完善财务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在收取的保险费和财政补贴中进行坐支和抵扣,严禁将“三农”保险工作经费挪作它用。
(七)严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八)深入政策宣传。继续深入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力求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要把保险服务网点建设纳入“三农”保险的工作内容,各乡镇(办、场)要设立“三农”保险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为农户提供更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二、试点时间
20xx年6月至11月。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
四、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部规划财务司、部信息中心负责国家部委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各地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运行。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前完成全面启动,8月至11月持续推进,11月中下旬总结评估。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送部行风办。
(三)加强人员培训。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部行风办。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要广泛收集地方人社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行风办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各地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按业务分类分别向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县妇联结合全县“十一五”规划和我县妇女工作实际,在***镇**村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城乡统筹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双学双比”和“美德在农家”活动为载体,团结带领广大妇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把**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治安良好、社会稳定、文明进步”的现代化新村庄,全面推进和带动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重点,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内涵丰富,任务繁重,妇联组织要以项目化的运作方式,把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引领广大农村妇女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以提高农村妇女素质为着力点,积极开展科技示范培训。一是加强对农村女能人的示范培训,引导女能人创办民间科技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发挥她们的“二传手”作用,辐射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二是加强对普通女农民的普及培训,积极开展对农村妇女的文化教育和实用技术等普及型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率,促进科学种田,使妇女掌握先进的农业技术,增强她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 2、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着力点,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收致富的目标,引导、组织广大农村妇女以**村的养殖、果蔬为主导产业为中心,发展体现区域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创建1个示范作用强、带动效果好的示范基地,发展1个具有地方特色、妇女特点的“妇字号”生产经营项目,培养树立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女带头人。 3、以城乡统筹为着力点,全力推进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工作。大力开展订单培训,提高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把扶贫帮困与劳务输出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对该村贫困户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加收入能力和创业能力。同时,通过举办科技培训班、送文化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自觉遵守各种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努力用服务搭建转移平台,用品牌打造输出强势,用协调整合社会资源,用维权促进公正公平,着力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带头人和劳务经纪人两支队伍,搞好岗前培训、职业介绍和权益维护三项服务,畅通就地转移、就近转移、跨省跨地区转移等渠道,探索建立上下互动、城乡互动、内外互动妇女劳务协作新机制,有效调动和保护农村妇女参与“打工经济”的热情,五年内力争使80%的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外出就业,形成转移就业的规模优势和群体效应。 (二)以“美德在农家”为载体,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作用,在**村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引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文明风尚,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1、抓好家庭美德建设主题活动,拓展文明家庭创建领域。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一核心内容,广泛开展“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科技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每组着力培植1个文化中心户,组织全村妇女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吸引家庭成员广泛参与,引导家庭成员增强学习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道德意识、人口意识,让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科学致富、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深入人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闽侯竹岐中学开展农村中小学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应用研究工作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
(一)、现已具备条件
1、我校是闽侯县“农远”工程应用研究实验校之一,07年4月份开始“农运”应用研究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并培养出一批“农运”应用骨干教师队伍。
2、我校已有多媒体教室两间,计算机教室一间,电子备课室一间(可用电脑6台),已接入广电光纤。
3、已设立校内服务器,建成校园局域网。并已搭建起校共享资源框架,分学科整合了一定数量的共享资源。
(二)拟应配备条件
1、改装计算机教室,建成网络教室供“农运”“模式三”应用研究使用。
2、增添原电子备课室的电脑等设施,拟建成“温馨电子备课室”,为“农运”应用研究试点工作提供必备条件。
3、08年拟再增添多媒体教室、网络教室各一间。
二、实施方案
1、严密组织,明确分工。 “应用研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锦白(主持全面工作)
副组长:林金珠(组织实施)张小明(后勤保障)
成员: 兰孝辉、陈仁亮、连增强(课程安排调度)黄瑞彬(后勤保障)张学浩(技术指导与保障)
2、分步培训,专家引领。在原有培训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模式三”应用培训,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指导试点校专家的资源优势,对教师进行专业引领。
3、建表立制,规范管理。
建立“一表三册”(专用课程总表,资源应用登记册,教学应用记录册,资源建立、储备情况登记册)。
订立:多媒体教室管理使用制度,网络教室管理使用制度,电子备课室管理使用制度,培训制度,应用考核制度。
4、应用研究,4个策略:
(1)骨干引路,整体跟进的策略。确定骨干教师为张学浩、连增强、程秀钦、董燕、兰孝辉、陆军、邓秋金、陈玉华、陈仁亮、郑东、郭雪芳、黄玲、林锦、苏丹、卓丽娜、叶兆谋、林钦、吴家兴。黄新才。这些教师在前头“摸着石头过河”,为整体跟进探路引路。
(2)巧排课程,提高设备使用率的策略。教务处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巧安排、勤微调,力争做到多媒体教室、网络教室的“堂堂用”。
(3)边用边研,形成应用模式的策略。以“同伴互助、专家引领”的方式开展应用研究,分学科形成各种应用教学的模式。并以教学案例,课堂实录等形式呈现出来。
(4)“众人拾柴”,不断充实完善校内资源中心建设的策略。
三、预期成果:
1、通过应用实践与总结,形成一套切合农村中学实际的“农运”应用与管理制度。
2、培养一批能正确运用“农远”等教育资源,熟练掌握多媒体、网络运用等教育教学的技术的教师队伍。
3、“农远”应用进入常态轨道,并形成长效机制,基本实现有关设施“堂堂用”的目标。
4、探索总结出各学科应用“农用”的各种教学模式,以教学案例,课堂实录等形式呈现,供同类型学校借鉴参考。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 “3111”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报警与监控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技术在各项公安业务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安全防范技术与公安业务工作的紧密融合,努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科技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3111”试点工程(简称“3111”试点工程),即在省、市、县三级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个市,有条件的地市确定一个县(区),有条件的县(区)确定一个社区或街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现就“3111”试点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意见》精神,以规范技术应用为重点,以增强技术设施的实际应用效能为核心,通过技术集成,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资源共享、综合应用的各级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技术平台;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的整体效能。
(二)基本原则。一是技术系统建设与报警、监控的警务机制建设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服务公安业务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六是探索创新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试点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一是解决“四大问题”。立足于实现资源共享,体现集成优势,致力解决资源整合问题;立足于提高应用水平,致力解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保障报警与监控系统质量,提高服务效益,致力解决科技支撑问题;立足于建立、完善报警与监控警务流程,致力解决长效机制问题。二是做到“四个实现”。实现报警与监控网络和报警与监控内容的广度覆盖,报警与监控网络应全面覆盖试点地区,报警与监控内容应覆盖试点地区主要公安业务的需求;实现运行过程和综合应用的合理投入,营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技术环境;实现公安业务与社会防控的有效链接,满足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要求;实现报警与监控信息反馈的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的快速、高效和安全流动。
(二)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形成较为完善的报警与监控网络,并实现较大程度的覆盖,初步满足一定区域内公安工作的需要。二是初步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报警服务中心和监控中心,基本实现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三是区域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
2 解决,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四是建立起与报警与监控系统相适应的警务工作机制,报警与监控系统得到综合应用。五是形成对报警与监控系统动态监测的工作制度,科学评价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
1.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3111”试点工程建设,提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模式的总体要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建“3111”试点工程建设专家组,指导全国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2.负责审核、公布报警与监控的试点城市,统筹全国公安机关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等。
3.负责全国试点工作的考评、总结和交流工作。 4.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二)省级公安机关
1.负责落实公安部的要求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工作方案。
2.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好本省试点建设的组织工作。 3.遴选、申报地市级试点城市,确定试点县(区),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三级试点工作。
4.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倾斜政策,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三)地市公安机关
3 1.负责落实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地市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城市公安局),遴选、申报试点县(区),确定试点街区(社区)。
2.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县(区)和街区(社区)两级试点工作。
(四)县(区)公安机关
1.负责落实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县(区)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县(区)公安局),遴选、申报试点街区(社区)。
2.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街区(社区)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阶段安排
1.试点准备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3月)。一是确定各级试点单位。公安部已确定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省级和地市公安机关要分别确定试点县(区)和试点街区(社区)。二是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三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科技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试点工作方案经地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街区(社区)试点工作方案经县(区)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公
4 安部科技局备案,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实施阶段(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一是各级试点单位要针对各项公安业务对技术防范的需求,按照各自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据建设方案,全面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并建立系统运行的保障机制和警务处置流程。二是上一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宣讲团、经验交流会、蹲点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三是制定试点工作考核标准。公安部科技局制定22个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地市公安机关制定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
3.验收考核阶段(2022年7月至9月)。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据试点单位的建设方案,分别对22个试点城市、试点县(区)和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之后,科技局统一组织对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对试点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对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考核。
4.总结表彰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并完善整体推进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制定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整体推进的工作要点,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召
5 开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表彰大会,对建设成果突出、应用效能优异、服务公安业务与平安城市建设效果显著的试点单位进行表彰。同时,加强试点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基层、服务实战,防控高效、打击有力的报警与监控网络。
五、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1.“3111”试点工程建设实行申报制,分级管理。在组织形式上,三级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试点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参与下一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以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2.要积极争取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对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之中。
3.省、市、县三级技防管理部门在选择试点地区、确定业务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开展系统建设等工作中要切实加强调研,摸准情况,充分论证,科学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质量监督与审计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系统维护机制,将系统维护责任落实到位。
4.各试点单位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全力服务平安城市建设,防止脱离实际的“高、精、尖”,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系统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安部制定的技术要求与规范,对于新遇到的技术问题和涉及网络安全等重大
6 问题要逐级上报,保证系统建设积极稳妥地进行。
6.增强安全意识,开展适度宣传。各级“3111”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对于系统建设的细节、规划、架构等内容严格保密。在宣传方面,各试点单位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地宣传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功能与作用,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7.各级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边建设、边总结、边提高。通过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价和分析,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报警与监控工作的各项规律,深入研究技防科技建设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中的定位和作用,深入研究技防工作支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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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表态发言
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以及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为切实扎实落实社会救助“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方案》(黔民办函〔2018〕89号)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市民发〔2018〕186号)工作部署,为切实推动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民政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务院、省、市、区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着眼8+1社会救助框架体系,重点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抓好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机制等工作,明确了原则和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
“方案”提出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着力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的总体目标。是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顺应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现状发展的必然方式;是切实解决社会救助多头管理、服务形式固定和僵化问题有效途径;是让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得到相应救助的措施改革。改革立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初心设置目标,有利于推动社会救助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了领导小组
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强化“方案”实施的组织保障。领导小组的建立,为在系统推进、齐抓共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救助基础环节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规范运营;实现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目标。
三、提出了基本要求
“方案”立足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出“精准化、标准化、综合化、信息化、法治化”要求。针对救助对象认定程序促进对象精准、完善按标施保环节规范要求、整合政策资源化解多头管理、精准数据服务服从于大数据格局以及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根本遵循。
四、明确根本任务
一是明确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四个机制”建设任务。强调从基层入手,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统筹职责。在此框架下,通过改革措施实施,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协调机制、个案会商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是强调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自我监察。严格执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2〕71号)规定,按照“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划分方式,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开展“回头看”,通过夯实基础,杜绝不良现象发生。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对象认定精准。在不断规范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主要明确通过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人员、出证机构责任意识,探索建立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约束机制和骗保等行为惩戒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
五、明确主要措施
“方案”从六个大方面和9个具体工作环节,认真践行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职责。明确在新的形势下,着眼救助为民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通过具体措施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做实、做细、做好基础工作。
一是打造“15分钟服务圈”。主要通过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职责来实现。
二是注重通过常规促进长效。坚持实行城市低保月动态、农村低保季动态、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适时常态化,以及每月15日至20日传送动态电子信息、每月25日前上报经审核纸质资料的管理模式,夯实及时有效救助工作基础。
三是通过强化基层工作力量、建立信息员队伍、主动发现、加强公开并畅通监督渠道、使用“维度”核实经济收入、融入大数据“人脸识别”、助推户籍改革、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等9项措施,补供给侧短板,促进供需无缝对接。
四是瞄准困难群众困难点,扩展救助范围。对症下药把实物救助、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健康护理等纳入社会救助工作范围。
五是坚持示范引路。区内明确示范点,集中精力指导督促,实现示范引领,共同发展工作目标。
六是创新服务机制、强化社会参与,通过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
六、目标管理
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行责任单位工作目标量化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社会救助8+1体系中区有关部门设定量化指标印发落实。具体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促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七、工作步骤
“方案”明确了宣传发动、调研、实施、总结验收和成果运用五个阶段步骤,特别在实施阶段按月明确了具体任务和措施,体现了科学设置、分部实施、推广成果、促进发展的工作流程。
八、组织保障
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指导调度和切实宣传引导等方面,就责任落实、方案推进和群众参与等工作内容,提出要求。
同时,此项工作作为省市既定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支持和关注,并呈报跟踪备查。
自2019年底中央农办安排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以来,已经过去两年,当时安排的115个试点县(市、区)在陆续完成试点建设工作,2021年12月28日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通知将试点工作的截止时间延长到2022年底。试点工作的目的:“为鼓励各地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大胆实践,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目前已经分三批发布了88个试点案例,重点总结在“运用清单制、创新治理方式,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治理体制,发挥“三治”作用、健全治理体系,保障民生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要对照试点方案排出进度表、路线图,抓紧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的地区,可以从解决本地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发,自主增加其他试点内容,也可以将在部分乡(镇)中探索的经验做法,扩大到全县(市、区)范围推广应用,进一步深化试点成果。”
未完成试点工作的县(市、区)继续完成试点,重点工作是排出进度表、路线图,抓紧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试点工作顺利的县(市、区)可以增加和拓展试点的范围,推广成熟的经验做法,深化试点成果。
“将试点工作中形成的乡村治理工作机制、政策制度、保障措施等转化形成为长效机制,探索一批方法路径,健全一批政策制度,打造一批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工作抓手,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提升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大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通过内部简报、公众媒体、交流研讨等渠道方式加强宣传、推广和应用,切实发挥好试点示范效应,营造良好的乡村治理氛围。”
推广的重点内容:将乡村治理工作机制、政策制度、保障措施等转化形成为长效机制。
稳定的重点内容:形成稳定的工作方法(探索一批方法路径,健全一批政策制度,打造一批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工作抓手)。
推广的主要目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提升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经验推广的途径:通过内部简报、公众媒体、交流研讨等渠道方式加强宣传、推广和应用。
根据目前的乡村治理试点推进情况,后续的重点工作主要集中在试点拓展和成熟工作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方面:
一是各区域农办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将会对现有的三批试点模式进行总结提炼,进行分类处理,形成重点领域分类、治理体系要素分类、工作模式分类等维度的分类体系。基于现有三批成功案例的总结稳定区域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工作的有效工作工作模式,基于稳定的工作模式将“清单制”方法等内容进一步与区域乡村治理现状相结合,合理设计区域乡村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关键内容,逐步形成县(市、区)真正可以推广的乡村治理工作模式。
二是进一步深入推进现有试点内容并拓展和深化试点工作内容,为区域乡村治理模式的推广提供支撑。将各类清单进一步深入细化后逐渐形成区域标准;将各个治理场景的一张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后形成区域标准;进一步将乡村治理的常规事项治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形成行业标准等;建立基于乡村治理事项的全过程数据标准并通过工具落地、固化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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