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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计划分享12篇

试点工作计划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3-11-06

试点工作计划分享12篇

2023-11-06 17: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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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计划【篇1】

2001年至2005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治区工作不断深化,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推动全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鼓楼、构建和谐鼓楼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实施我区“十一五”规划、实现“两个率先”、“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先导区、示范区目标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家及省、市“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鼓楼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区、“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和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紧密结合道德教育,着力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服务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培育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实践,为全面建设“法治鼓楼”、构建“和谐鼓楼”营造良好的法治基础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适应党和政府工作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我区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区委、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在全区基本形成人人学法用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宣传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段要为群众喜闻乐见。        3、坚持科学准确,把握方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守法与依法维权并重的宣传方针,注意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克服片面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4、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实效。要根据不同对象群体的特点,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创新工作形式,确定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强化和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爱国意识、道德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

试点工作计划【篇2】

随着景德镇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县建设“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十项帮扶措施,并于2004年6月开始在该县湘湖镇进行失地农民帮扶试点工作。  一、十项帮扶措施和失地农民界定标准  十项帮扶措施:  1、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给已办《失地农民(人员)证》中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办理农转非,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县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生活补助。享受低保和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女55周岁—59周岁,男60周岁—64周岁,每月补助50元。女60周岁—64周岁,男65周岁—69周岁,每月补助60元。女65周岁、男70周岁以上,每月补助70元。  2、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政府生活补助的,可继续享有当地村民同等待遇。  3、失地农户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凭户口薄、失地农户证在就近入学的中小学就读免交杂费,免交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报考县一中(以第一志愿为准且为应届毕业生)可在招生统招分数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4、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青年,本人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兵役。对失地农民较多的乡镇,县征兵办可对其兵员指标酌情倾斜。  5、对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并协调用地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小城镇建设或商贸开发,规划建设农民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进街经商创业。  7、集体经济组织有“五荒”(指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滩)资源的可调剂一部分优先发包给失地农民发展农业经济,荒山经营权可一定70年不变,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经营权可一定30年不变。  8、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涉及的县级各种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30%收取。  失地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它农产品,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不缴增值税。  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的,按国地税最低起征点实行优惠。  9、失地农民未择业者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10、失地农户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户每月补助7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失地农户的界定标准:  失地农户指我县因工程建设而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或因征地后人平不足0.3亩水田的农民。  二、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湘湖镇试点工作调查了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东璟艺术陶瓷、玉源大道等6个征地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基本情况,涉及4个村委会,18个村小组,共计395户农民。经各方认定,该镇有71户农户为失地农户。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搞好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在依据有关政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湘湖镇失地农民进行帮扶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对湘湖镇失地农民核发失地农户证试点工作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帮扶失地农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进驻湘湖镇,协助该镇搞好整个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上门服务。为取得农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土地管理法》、《失地农民帮扶十项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致被征地农户一封信》1000余份发放到每一户征地农户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坚持服务“四上门”,即:上门宣传政策、上门摸底调查、上门解难释疑和上门发证(失地农户证)发折(低保存折),所有必办手续由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办理,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大力支持。  (三)实事求是,“阳光”操作。明确调查重点为:1、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口和每人的出生年月(以户口本为准)及文化程度;2、被征地农户一九九八年第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及各地块名称和面积;3、被征地农户被征用承包的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4、被征地农户被征土地实际测量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5、被征地农户剩余的承包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6、被征地农户剩余人平水田面积;7、被征用水田占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召开3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的意见,并对调查核实后的征地面积、家庭人口等进行了两次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在不违背原则和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的前提下,尊重事实,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进行操作,从而确保了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群众满意,成效明显。通过帮扶试点工作的开展,使该镇失地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帮扶成效显著。1、有45名老人每月可领取50—7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有30余名适龄青少年读书可减免杂费,而且将来考县一中时,可降低10分录取。今年就有一失地农户之子因降低10分被录取县一中,该农户节约了5100元的择校费;3、有35户失地农户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每月减免7元。4、有23名失地青壮年农民被推荐到陶院新校区工作。  三、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  (一)98年距现在已有六年,人口及承包田均有变化,且情况复杂,给试点工作带来不便。各农户手中现有的承包证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核发的,有部分农户因家庭人口死亡或增加进行了土地流转,但承包证未改;部分农户已进行父子或兄弟分户,人口变化较大;还有娶进、嫁出、当兵、考上大学等人口变化较大。凡此种种,给失地农户的认定和开展帮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界定失地农户标准有待完善。此次确定失地农户执行的标准是两个(征用土地占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承包面积人平不足0.3亩),达到第一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固定的,但达到第二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动态的。随着被征地农户的家庭人口增减而变动,人口增加可能成为失地农户,人口减少可能失去失地证。  (三)帮扶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次湘湖镇试点工作是以98年农户承包的农田为基础,调查98年以后因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而征用的土地情况。湘湖镇98年以前征用的土地不多,尚可以执行,如果放到我县其它乡(镇),尤其是##镇、洪源镇,他们98年以前都征用了大量的土地,而农户实际耕种的农田,许多村组在98年第二轮承包时并未进行重新分配承包,仍延续98年以前的承包面积,如何落实帮扶措施难度较大。  四、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当前进展  湘湖镇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得到了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关注,纷纷要求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失地农民帮扶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进一步完善了十项帮扶措施,将失地农民界定标准改为“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的农民确认为失地农户或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未达到70%的,按每户征用1.3亩水田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失地人员,超过1.3亩不足2. 6亩的,仍按1人计算,依此类推”,出台了《##县失地农民帮扶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12月召开全县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动员会议,在全县进行推广。目前,帮扶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农民朋友的认可和欢迎。  五、失地农民帮扶思路和对策  妥善解决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征地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使城镇化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完善征地程序。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3个步骤: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充分的知情权;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二)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当前,对公益性征用采取不完全补偿原则,征地费以农用土地基准地价为标准测算;对于经营性征购,则应采取完全补偿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决定征用土地的均衡价格。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劳动技能的培训。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要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体系。要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与用工企业的联系,定向培训,使失地农民能较为顺利地就业。  (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鉴于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失地农民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征地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帮扶的重要内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其中首要解决的是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其中

试点工作计划【篇3】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7〕34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生效日期】2017-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3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跟踪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试点省份遇到的突出困难;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审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提出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刘东生 林业局副局长

房建孟 海洋局副局长

王春峰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试点工作计划【篇4】

为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省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和医务人员受鼓舞。同时,在和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将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

二、开展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

(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1.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2.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3.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鼓励以收付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4.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转换程序。严格界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按照经营性质规范管理。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方案,除外,各设区市分别选择1所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总额预付、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县乡医疗联合体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

三、开展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

(一)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在任用或招聘中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以推行医院成本核算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依托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财务、费用、绩效考核动态监管机制,把医疗质量、效率、效益有机结合,使医院经营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的经营管理机制,控制和降低医疗服务运行成本,提高医院经营效益和运行效率,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

(三)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推进同岗同酬,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工资待遇水平。

(四)完善公立医院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收入结构,今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重不超过47%。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承担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任务按照服务成本给予专项补助。

(五)加强公立医院监管。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

四、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一)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继续执行年省卫生厅出台的控费措施,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规定水平。同时,在全省各级公立医院推行大包装药品拆零配发,降低药品费用。

(二)将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制定并执行医保和新农合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控制标准,定期检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和次均住院费用情况,每季度通报检查结果。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今年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广泛使用适宜技术。积极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分别实行省属同级医院之间和设区市级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

(三)积极推行临床路径。全省三级医院和3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20个和10个。在7所中医医院开展13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四)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各医院高值耗材价格。凡医疗机构新引进、开展的医疗设备、项目、技术、医疗服务设施等,应向卫生、物价等主管部门申请新增收费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五)探索多种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单病种付费的病种种类和试点范围。在不低于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制度。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探索实行总额预付办法,根据定点医院上年度医保的实际使用量加上合理的增量,测算出总量指标和预付金额,按季度预付。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将患者住院前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纳入医保结算支付范围,鼓励支持患者做到门诊先检查后住院治疗,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五、积极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一)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实行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到底,全省所有三级医院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二)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着力改善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设施和条件,按日平均就诊人次需求配备轮椅、平车、候诊椅及饮水设施。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提供导诊、叫号、咨询、报告单打印服务和志愿者医院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人,可开具2~4周的处方用量,方便慢病患者配药和就医。急诊病人抢救推行“三先三后”,即先救治后检查、先抢救后分科、先抢救后收费。确保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和救治的及时有效。

(三)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四)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省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省属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其余设区市三级医院覆盖30%以上的病房,所有省、市属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公立医院对统筹区域内的参保者只收取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按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六)扎实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和完善以“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设为主要载体和重点的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认真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应达到“平安医院”的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各县(市、区)均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六、加强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

(一)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1.实施省、市医疗机构设置和省会中心城市医院资源配置规划。在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省、市、县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全省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等方式,扩充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新区、郊区等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儿科、重症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康复等薄弱学科服务能力建设。

2.建立全省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库,全面掌握全省公立医院现有业务用房、基本建设、专用设备等基本情况。对“四个一批”项目(即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储备一批)实行动态管理,为公立医院项目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探索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分类管理办法,在政府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发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支持10所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备配置,扶持建设10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和15个农村特色专科专病项目。继续开展47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优化工作和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继续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开展“十病十方”的研发和推广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经济政策。

(二)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

1.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县级医院。在已实施5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11所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对常住人口数超过30万人尚无二级甲等医院的5个县(市)进行重点帮扶。底前,实现我省人口数超过30万人的县(市)均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目标,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2.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继续实施“千名医师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实事项目,城市三级医院帮扶县级医院。采取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继续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建立对口支援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制定对口支援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全省对口支援绩效中期考核评估工作。

(三)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贯彻落实《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7号),认真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设区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把民营医院建设纳入各地卫生资源布局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台资到我省举办独资医院。对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的,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加强对民营医院的行业监管,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2.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细化并落实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保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3.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4.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七、推进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52号),细化工作方案,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编制、资金上支持公立医院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二)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和建立医疗联合体,由县级医院分工挂钩乡镇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三)在城市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开展以门诊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和人员培训为重点的分工协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格局。今年内各设区市城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干负责、分工协作、双向转诊制度。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三级康复体系建设。省属医院应与对口协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三级康复试点工作,各设区市也要开展2~3个三级康复体系建设试点。

(五)探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治疗和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慢性病人健康档案和全省慢性病信息数据库,推广慢性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管理模式。通过预约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对病人实施用药指导、行为干预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等社区随访管理,医防结合,进一步提高我省慢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制定全省三级医院巡回医疗工作方案,全省三级医院均要组建医疗小分队,定期到边远县、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八、加强人才培养和临床重点学科建设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三)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800名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培训模式和政策措施,加大培训基地的监管力度,提高全省培训基地管理水平和师资带教能力。统一临床能力考核模式及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力争引进、培养若干学术领军人物和高水平学科带头人。

(四)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以基本科室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实施“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项目”,采取“导师制”的一对一培养模式,为县级医院培养100名骨干医师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

(五)加快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建设儿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3个临床急需发展学科,并与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衔接。

(六)加快卫生人才培养。卫生、教育部门和高等医学院校要根据我省“十二五”期间医院床位扩张对卫生人才的需求,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养能力,扩大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多种形式培养卫生人才。

九、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衔接的、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规范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流程,拓展医院信息系统各项业务功能,支持医院和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提供协调、连贯、便捷的服务,重点推进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医学影像信息系统建设。同时,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高效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二)健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现有远程会诊系统,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推动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远程医学活动,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和信息共享。建立远程病理会诊系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省卫生厅、省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要整合内部力量,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积极制定合理解决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和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等有关配套政策,为公立医院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改革,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政策解读,使全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落实责任,确保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按计划如期完成。省卫生厅、省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和各地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计划【篇5】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2005-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黑政办发〔2005〕4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保证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人口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推进全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齐齐哈尔市除外)。拟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的各行署、市政府须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各地市、县(市、区)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扩大试点工作。

第二章 扩大试点工作内容、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扩大试点工作内容针对我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七条第七条 扩大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享受到奖励扶助政策,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三)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奖励优惠和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

(四)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八条第八条 扩大试点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严把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关,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报、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与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与奖励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第十条第十条 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全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审议、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核实后张榜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核实,并以正式文件批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张榜公示。

(五)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地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地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财政负担比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财政负担20%。

(二)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扩大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管理服务经费支出。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和各地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一)省级和地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和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二)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委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作为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省、地市财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与同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书)。

(三)各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建立对农民发放奖励扶助金的“直通车”,即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资助扶助个人账户,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四)省、地市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通过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各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及时拨付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地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地市财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形成严格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

(五)省人口计生委及时掌握并监督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

(一)按照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书)的要求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按照制定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流程将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负责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地市财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或与省人口计生委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利用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县(市、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地市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二)各地市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三)省人口计生委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向国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名单、奖励扶助标准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行政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等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各地市、县(市、区)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应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观察员制度。由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各地市、县(市、区)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观察员有权向县(市、区)、地市、省人口计生、财政行政部门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反映。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到农户家中,直接了解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扩大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扩大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要把扩大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奖励扶助金发放,以及扩大试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取消该地区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抵交奖励扶助金,或进行营利性投资、融资等活动,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作程序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扩大试点工作程序分为调查摸底、申报审批、试点启动、资金发放、检查评估。

(一)调查摸底。由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全省各地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抽查。

(二)申报审批。各行署、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提出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申请。

各行署、市政府的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开展扩大试点工作报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预算。

各地市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三)试点启动。省政府召开扩大试点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工作。各地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开展扩大试点工作。

(四)资金发放。省、地市人口计生、财政行政部门与同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书),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及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检查评估。召开扩大试点工作研讨会。省、地市、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扩大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并对扩大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扩大试点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关键环节,以保障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了解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对象、范围、目的,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宣传工作要做到贯穿始终、全面覆盖、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探索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奖励扶助金采取“直通车”的发放方式,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公平、公正地落实到户、发放到人。

(三)做好基层干部、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政策界限和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着重抓好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信息变更、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尽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奖励扶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的检查与监督。不得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扩大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组织覆盖面广、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努力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和对象的确认以及对扩大试点工作的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市、县(市、区)应当及时将扩大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向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辖区的扩大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扩大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考核机制,将扩大试点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行署、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整体推进。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口计生、财

政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扩大试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关于扩大试点工作的规定、要求相抵触,以国家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试点工作计划【篇6】

引言:

2019年,司法机关发布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发〔2019〕26号),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和程序流程。本文将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进行详细解析,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公益诉讼的意义及实践意义。

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的概述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是指实施公益诉讼的过程和方案,旨在保障环境、保护生态、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权等公益性质的活动。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体现,是社会公共权益得以保障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的实施内容

1、生态环境领域

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对于公益诉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将在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关注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通过开展环境监测、立案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生存健康权益。

2、消费者权益领域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将在消费者权益领域,重点关注虚假宣传、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等方面。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通过开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和合法维权等方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维权领域

除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消费者权益外,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还将在维权领域,重点关注劳动者权益、土地征用和拆迁等方面。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通过开展协商和诉讼,保障劳动者、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带来的现实意义

1、形成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

公益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为追求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通过实践,公益诉讼已成为解决许多社会难题的重要方式和工具,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公益诉讼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补充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增强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了企业产业更新换代,推动经济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3、促进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

公益诉讼的开展,能够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推动全民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进而有益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结语: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的实施,对于法律援助、公共利益保护以及社会公正性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义,不断推动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试点工作计划【篇7】

4号)的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我

镇继续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农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20xx—20xx年我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农业保险已成为深受农户欢迎的“民心工程”。在“5.12”特大地震灾害和去年的雷雨灾害中,农业保险对减少灾害损失和推进恢复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村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巩固试点工程已取得的成效。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保险经营机构、各级政府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为水稻、油菜,养殖业为育肥猪、能繁母猪。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

种植业:水稻一般灾害险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00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5%,农户25%,油菜的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综合费率为5.5%,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5%,农户25%。养殖业: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80%,农户20%;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3.6%,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0%,农户30%。

1、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中:一般灾害险保险金额300元,旱灾保险金额100元。每亩交保费25元,其中:农户交纳6.25元,各级财政补贴18.75元。

2、油菜:每亩保险金额为280元,每亩交保费15.4元,其中:农户交纳3.85元,各级财政补贴11.55元。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头保费60元,其中:农户交纳12元,各级财政补贴48元。

4、育肥猪:每头交保险金额为500元,每头交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纳5.40元,各级财政补贴12.6元。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仍执行20xx年政策。

(四)承保规模

保费测算时,镇财政分别按种植业40%、能繁母猪100%、育肥猪30%的承保面计算保费,并据此安排预算资金。

五)保费、补贴资金及赔付管理

1、所有品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拨入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

2、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测算,按年度计划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70%拨付到位,余下的30%资金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镇县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拨付剩余配套资金。

3、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4、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责问公示。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

试点工作计划【篇8】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是“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省、市“五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市委四届五次和区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夯实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基础,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为实施“五个梅江”发展战略,为构建和谐梅江,为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3、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把法制教育与为民务实结合起来,根据群众法律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涉法问题。要着眼于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权力义务意识,把维护合法权益与遵守法律法规统一起来。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效果。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研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确保工作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满足现代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五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4、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5、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运用法律机制和手段保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学习宣传运用法律途径和手段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6、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开展生产,保障正常生活;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尊

试点工作计划【篇9】

随着景德镇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县建设“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十项帮扶措施,并于2004年6月开始在该县湘湖镇进行失地农民帮扶试点工作。  一、十项帮扶措施和失地农民界定标准  十项帮扶措施:  1、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给已办《失地农民(人员)证》中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办理农转非,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县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生活补助。享受低保和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女55周岁—59周岁,男60周岁—64周岁,每月补助50元。女60周岁—64周岁,男65周岁—69周岁,每月补助60元。女65周岁、男70周岁以上,每月补助70元。  2、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政府生活补助的,可继续享有当地村民同等待遇。  3、失地农户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凭户口薄、失地农户证在就近入学的中小学就读免交杂费,免交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报考县一中(以第一志愿为准且为应届毕业生)可在招生统招分数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4、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青年,本人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兵役。对失地农民较多的乡镇,县征兵办可对其兵员指标酌情倾斜。  5、对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并协调用地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小城镇建设或商贸开发,规划建设农民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进街经商创业。  7、集体经济组织有“五荒”(指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滩)资源的可调剂一部分优先发包给失地农民发展农业经济,荒山经营权可一定70年不变,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经营权可一定30年不变。  8、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涉及的县级各种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30%收取。  失地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它农产品,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不缴增值税。  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的,按国地税最低起征点实行优惠。  9、失地农民未择业者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10、失地农户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户每月补助7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失地农户的界定标准:  失地农户指我县因工程建设而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或因征地后人平不足0.3亩水田的农民。  二、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湘湖镇试点工作调查了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东璟艺术陶瓷、玉源大道等6个征地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基本情况,涉及4个村委会,18个村小组,共计395户农民。经各方认定,该镇有71户农户为失地农户。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搞好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在依据有关政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湘湖镇失地农民进行帮扶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对湘湖镇失地农民核发失地农户证试点工作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帮扶失地农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进驻湘湖镇,协助该镇搞好整个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上门服务。为取得农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土地管理法》、《失地农民帮扶十项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致被征地农户一封信》1000余份发放到每一户征地农户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坚持服务“四上门”,即:上门宣传政策、上门摸底调查、上门解难释疑和上门发证(失地农户证)发折(低保存折),所有必办手续由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办理,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大力支持。  (三)实事求是,“阳光”操作。明确调查重点为:1、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口和每人的出生年月(以户口本为准)及文化程度;2、被征地农户一九九八年第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及各地块名称和面积;3、被征地农户被征用承包的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4、被征地农户被征土地实际测量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5、被征地农户剩余的承包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6、被征地农户剩余人平水田面积;7、被征用水田占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召开3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的意见,并对调查核实后的征地面积、家庭人口等进行了两次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在不违背原则和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的前提下,尊重事实,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进行操作,从而确保了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群众满意,成效明显。通过帮扶试点工作的开展,使该镇失地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帮扶成效显著。1、有45名老人每月可

试点工作计划【篇10】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广东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法治社会、和谐惠州,为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和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法制教育与为民务实结合起来,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要着眼于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把维护合法权益与守法统一起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和手段。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注重效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要进一步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学习宣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试点工作计划【篇11】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2005-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哈政办综〔2005〕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公开透明、直补到户、完善机制的原则,确保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减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建立确保制度正常、稳定和可持续实施的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议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逐一核实后张榜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核实,以正式文件批复,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张榜公示;

5.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市人口计生委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6.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享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省财政负担40%,县(市)财政负担10%;不享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由省财政负担30%,县(市)财政负担20%。享受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区,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区财政负担10%;不享受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区,由省财政负担30%,区财政负担20%;呼兰区比照县(市)政策执行。各区、县(市)要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照承担的份额,保证配套资金及扩大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奖励扶助金管理与发放

1、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区、县(市)配套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并对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承担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财政奖励扶助金专户。

2、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

3、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市财政局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对农民发放奖励扶助金的“直通车”,并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形成严格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

三、工作步骤

扩大试点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申报审批、试点启动、资金发放、检查评估五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由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全市范围的质量抽查。

(二)申报审批阶段。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提出开展奖励扶助试点申请。

(三)试点启动阶段。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开展对个案信息档案的实录工作,并对数据汇总分析,处理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四)资金发放阶段。由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协议和规定的标准,每年分两次将奖励扶助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五)检查评估阶段。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及区、县(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调研,并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要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资格条件、资金发放渠道和领取方式,宣传挂图进村率、宣传品入户率、群众知晓率达到100%,切实做到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切实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准确掌握生育政策,严格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坚持做到四级审核、三次公示,即:村级审议,村级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市级审核,准确登记上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

(三)广泛接受监督。坚持群众举报制度,把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程序、名单“三公开”,市、区、县(市)、乡(镇)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置于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综合评估,组织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区、县(市)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相应资格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实施管理。市及区、县(市)要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区、县(市)要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照承担的份额,保证配套资金及扩大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兑现奖惩,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有伟(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国铮(市民政局常务副局长)

王碧玉(市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淑敏(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孙 冰(市监察局副局长)

老孝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夏淑文(市农业委员会副书记)

高大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博文(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慕 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负责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慕 莹(兼)

副主任:王 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田东波 李 英 辛 阳?

韩 松 谢平程晓莉?李晓娟 孟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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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计划【篇12】

2001年至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全省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助推力量。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实施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两个率先”的法制保障。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围绕中心、明确目标,确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        1、“五五”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目标,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着力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推进法治实践,为全面建设“法治江苏”奠定坚实的基础,服务于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2、“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省广大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服务百姓的理念和能力得到普遍增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努力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全民学法、落实内容,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3、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党政干部尤其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然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五五”期间,还要重视抓好农村地区及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4、“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法治江苏的实践进程,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学习宣传宪法和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及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牢固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省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尊重广大公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精神,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自我教育,引导群众用法律的眼光、和谐的理念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全面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努力把江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适应和保障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制度和法律法规,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讲法律、讲秩序、讲责任”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和培育公民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公民权利义务的教育,加强生产生活法律规范的教育,加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能力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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