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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试点方案格式范文(精选8篇)

试点方案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3-22

[荐]试点方案格式范文(精选8篇)

2024-03-22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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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1

为充分发挥临床营养在疾病诊疗中的作用,探索临床营养工作模式,加强临床营养科和临床营养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探索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探索临床营养科的学科内涵和工作范畴;

(三)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模式;

(四)建立一批临床营养科示范基地,为人员培训和学术研究做储备。

二、试点内容

对目前医疗机构中营养科的功能进行调整,剥离只提供普通膳食的食堂,建立由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对营养代谢病进行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试点医院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进行。

三、试点安排

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时间为20xx年月到20xx年2月。试点的有关安排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xx年-2月):卫生部医政司下发试点工作通知;中国医师协会制订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确定试点医院上报卫生部医政司。

(二)试点实施阶段(20xx年月-20xx年0月):各试点医院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开展试点,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对试点医院进行技术指导。

(三)试点评估(20xx年月-20xx年2月):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卫生部医政司召开试点总结会议,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制度。

四、试点组织与管理

中国医师协会在卫生部医政司的领导下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与技术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负责本地区试点医院的遴选和管理。试点医院建立临床营养科,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2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充分发挥药师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的作用,更好地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药师准入标准、配备标准、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岗位职责以及临床药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临床药师制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与配备标准。

试点医院根据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选配临床药师,并根据床位数和医疗服务量确定临床药师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二)临床药师根据工作职责(附件2)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探讨总结积极有效的工作模式。

三、试点安排

(一)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

(二)启动阶段:20xx年10月-12月。召开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会议,布置试点工作,对试点医院临床药师进行集中培训。

(三)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试点医院按要求进行试点。期间,卫生部医政司将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医院进行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实施阶段未期组织专家组对经过自评的.试点医院,进行复评(附件3)。

(四)总结阶段:20xx年1月~2月。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完善临床药师制的相关工作制度,起早有关规范化管理文件。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总体要求,根据赣州市卫健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卫健字〔2019〕51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按照《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民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全县形成较为完善的“党政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群众受益”的工作格局,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基本建立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心理健康服务全面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平安石城和健康石城建设,建立社会心理危机服务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显著下降。

(二)具体目标 

1.县、乡、村三级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成立石城县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建立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小组。 

2.依托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80%以上。 

3.100%的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4.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心理服务。 

5.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综合医院设置心理咨询中心或开设心理门诊。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二十四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6.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每10万人口精神执业(助理)医师配置达到2.8 人,每10万人口心理服务人员配置达到25人。 

7.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形成医院与社区相衔接、康复机构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专业康复服务模式。建立1—2个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站。 

8.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 90%、90%、70%、5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

1.开展全方位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健全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在内的科普宣传网络,运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开辟心理访谈栏目,广泛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健康意识和科普知识。县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公益宣传。(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委配合)

2.开展心理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等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心理健康公益广告,各村居(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居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资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面向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知识科普,经常邀请心理专家举办心理健康知识专题讲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心理健康意识。(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科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科协分别负责)

3.开展心理健康志愿科普宣传服务。组织有一定心理知识背景的青年志愿者、平安志愿者、文明志愿者等群体定期参加科普宣传、热线咨询等志愿服务。(团县委、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文明办分别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平台

4.依托政法综治系统建设心理服务平台。在县级综治中心开辟“心防工作区”,规划设立谈心室、心理测量室、情绪宣泄室、音乐放松室、团队活动室等功能区域;在乡、村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公安、司法等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工作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别负责)

5.完善教育系统心理服务平台建设。乡镇中小学以上学校设立标准的心理辅导室,有条件的学校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心理咨询室和心理测量室、团体活动室、沙盘游戏室、绘画涂鸦室、音乐放松室、情绪宣泄室等专用辅导教室。(县教科体局负责)

6.完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平台。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建设纳入文明县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考核范围,协调相关部门在县级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依托条件较好的心理咨询站点,整合区域内心理健康服务资源,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建设“石城县青少年心理科普梦工厂”,打造现代化青少年心理知识科普基地。(县文明办、团县委、县科协分别负责)

7.完善医疗卫生系统心理服务平台。综合医院设置心理咨询中心或开设精神(心理)科,配齐专(兼)职心理咨询医生,对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等开展心理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 1名以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医生或精防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心理咨询专家签订服务协议。(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8.完善心理援助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建立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平台。发挥好县心理援助热线的作用,安排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二十四小时接线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分别负责)

9.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分别负责)

(三)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 

10.强化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实施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将县第三人民医院打造成为区域性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新增精神卫生病床位161 张,新增医养床位150张,病床总数达到510张。推动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探索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实行同质化管理,提升基层精神卫生和心理服务能力。(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分别负责)

11.落实有奖监护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等级评估,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机制,三级以上患者监护奖励不少于每年3000元,三级以下患者不少于每年500元。(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2.落实联合随访走访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镇驻村居(社区)干部和村居(社区)干部为主,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使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均达到80%以上;对病情不稳定患者,建立由村居(社区)“两委”成员、综治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助残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组成的个案管理团队,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分别负责)

13.规范收治和救治工作。规范送治、入院、治疗、接回、康复、报账等收治流程,保证收治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对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负责)

14. 构建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全程服务模式。落实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意见》,按照“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原则,建立医疗康复体系,为在院和出院居家维持治疗的患者提供康复服务。依托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或社会力量开办专业康复机构。在所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设康复科(室)。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使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6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患者早日回归社会。有条件的可探索“阳光家园”等康复服务模式,为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患者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有机会和能力走向社会。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分别负责)

(四)推进心理服务专业队伍健康发展 

15.实施心理服务队伍专业化培训。实施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各部门和单位结合部门、行业特点开展心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培养适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心理服务人员。(县教科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社局分别负责)

16.充分发挥社会心理服务人员作用。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社区居民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负责) 

17.建立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探索支持引导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鼓励和规范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的发展。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学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学生等加入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县教科体局、团县委分别负责) 

18.建立心理服务队伍考核管理机制。县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协会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心理服务人员培训、准入、评价、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教科体部门应着力推进心理学科教研室建设,将精神科纳入特殊岗位设置招聘政策,对重点医学院校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县卫生健康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分别负责) 

19. 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推进县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协会规范化建设,发挥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的枢纽作用,卫生健康、政法、教科体等部门应指导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摸底调查、行业服务规范制订和实施、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督导等工作,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伦理规范。增强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妥善保护个人隐私。(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各类群体心理健康服务

20.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心理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应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制订实施干部职工心理援助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一次(高风险岗位每年开展1—2次)心理风险筛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为干部职工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县总工会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1.强化学校心理服务。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关注和满足儿童心理发展需要,保持儿童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儿童感受到尊重和接纳,获得安全感;中小学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品德教育、青春期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等相结合,全面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每班每月至少有一个心理课时。特殊教育机构应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共青团等组织应与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开展“培育积极的心理品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密切与村居(社区)联动,及时了解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沾染毒品等学生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创新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方式,通过“校社合作”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定期对教师开展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心理疏导工作。(县教科体局牵头负责,团县委、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委配合)

22.强化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心理服务。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及妇女、儿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妇女及时提供心理援助。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等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3.强化残疾人心理服务。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助残社会组织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为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心理疏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通过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帮助。(县残联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配合)

24.强化特殊人群心理服务。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帮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县政法、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信访等部门要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言行极端人员、信访重点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委信访局分别负责)

25.强化医疗护理中的心理服务。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妇幼保健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妇儿保健工作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设中医心理等科室,支持中医医师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合作,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适宜防治技术。(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残联分别负责)

(六)建立社会心理监测预警和危机干预机制

26.充分发挥综治信息平台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定期开展分析研判评估风险,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风险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组织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及时处理急性应急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发生。在突发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好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的我县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委宣传部、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要及时与市级本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根据各自职责与市同步分头负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试点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牵头成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县委政法委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内容;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县发改委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教科体局负责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有关重点特殊人群等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全县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并监管使用;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服务保障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信访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信访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积极统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经费需求,支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开拓公益性服务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推进机制创新

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对从事精神卫生的人员在绩效分配时给予政策倾斜;创新培训机制,强化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和转岗培训,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心理咨询人员的培训力度;创新“互联网+社会心理服务”“雪亮工程+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站、心理自助平台、移动心理服务应用程序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

(四)加强督导评估

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平安石城、健康石城、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进行不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县卫生健康委、县委政法委根据国家和市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制定县试点评估细则并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4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泉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央、省委、泉州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围绕守住保障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返贫两条底线以及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大重点,抓实试点村、示范线、整镇推进三个载体,实施脱贫成果巩固提升、乡村产业质效提升、乡村建设品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等“四大提升计划”,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至20xx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力争达55亿元,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互联互通、均衡同标,做精做美小城镇和新农村;“党建+”乡村邻里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治理效能明显提升;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创建成效显著,全力打造标杆村、精品示范线、“五好”示范镇,着力构建“全域一体、强镇引领、融合发展、村兴民富”的乡村振兴新格局,走出一条具有石狮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脱贫成果巩固提升计划。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分类优化调整帮扶政策。保持财政投入总体稳定。从控辍保学、办学条件、信息化、教师队伍等方面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成果。开展监测对象住房安全动态跟踪监测和饮水安全保障跟踪服务机制。

脱贫成果再巩固。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贯彻措施,对易返贫致贫对象早发现早预警早帮扶,实现动态清零。持续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向到乡到村带户为主转变,坚决防止发生返贫现象。

帮扶成效再拓展。落实“1338”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将“监测帮扶对象”纳入监测范围,单列管理,精准帮扶,预防新增致贫现象。支持老区村、少数民族村特色产业发展。

衔接质量再提标。坚持“市镇统筹、抱团发展、市场化运作”,探索“投资入股”“村企共建”等发展模式,到20xx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达到30万元以上,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超百万元的村达到30%左右。开展“万企兴万村”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参与消费帮扶,积极开展扶危济困、捐资助学等公益行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财政局、卫健局、工商联、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各镇(街道)

(二)实施乡村产业质效提升计划。坚持绿色发展,科学优化布局,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聚焦粮食安全、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和人才支撑,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加速产业集聚和融合。实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程,着力粮食生产能力持续提升,“菜篮子”产品增产稳供;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4222”工程,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平台提档升级;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工程,加快果蔬、食品饮料、渔业、畜禽屠宰肉品加工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升精深加工水平,推进农产品加工综合利用;实施乡村新型服务业发展工程,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到20xx年,全面完成上级每年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任务;新建高标准农田850亩,改造提升现有高标准农田200亩;建成农产品初加工示范基地2个以上。

加快品牌和示范建设。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提级工程,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持续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进一步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一批多元化、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建设,强化标准化生产和监管。到20xx年,新培育高素质农民1000人以上;培育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8家、家庭农场2家。

加强科技和人才赋能。实施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工程,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赋能工程,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农业“五新”技术,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培育工程,培育创业创新群体,依托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鼓励吸纳返乡下乡在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入驻;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推广“科技小院”等培养模式。到20xx年,发布农业主推技术8项以上,主推技术到位率95%以上;建成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5个;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人,评选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4人。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信科技局、大数据局、产投集团,各镇

(三)实施乡村建设品质提升计划。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突出规划引领,重点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为抓手,针对短板弱项,策划实施一批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实现从“村容整洁”到“生态宜居”的内在提升。

推动规划编制统筹优化。按照“城乡融合、一体设计、多规合一”要求,注重挖掘农耕文化、红色文化、闽南文化、海丝文化、世遗文化等元素融入规划,统筹处理好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的关系,做到合理布局。优先推动乡村振兴试点村、示范线、整镇推进试点镇涉及应编村庄的规划编制,鼓励开展多村联编、整镇同编。到20xx年,基本实现全市46个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

推进基础建设均衡一体。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提级改造、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电网升级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纤、5G网络、移动物联网城乡同步建设。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推动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完善市镇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xx年,全市实施农村路网建设改造8公里以上;实现所有行政村5G网络覆盖;建设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实施乡村幼儿园新改扩建工程5个、乡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和扩容增量工程15个;根据上级任务安排建设“三达标”镇卫生院和“双达标”、有村医、有服务的村卫生所。

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围绕厕所粪污处理、污水垃圾治理、风貌管控、安全饮水等重点领域,策划实施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按照《泉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评价体系》,分年度分层级提档晋级,建设更具石狮特色、闽南风貌的美丽宜居乡村。到20xx年,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建成城乡一体化保洁机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以上;全市既有裸房整治实现“三年过半、五年基本完成”的目标,60%以上的.镇通过既有农房整治验收;人居环境2.0版村庄达到100%,3.0版村庄达到60%。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交通港口局、卫健局、商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大数据局、供销社,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供水公司、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福建广电网络石狮分公司,各镇

(四)实施乡村治理效能提升计划。以党建强化、自治完善、法治提升、德治普及为抓手,加快推广应用积分制、清单制、“党建+”乡村邻里中心等创新经验,深入开展善治乡村试点示范创建,扎实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强化基层建设。实施“海丝先锋”达标创星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头雁领航、联片带富”行动和“百万村财”攻坚行动,推行“导师帮带制”,抓好村主干培训。建设“党建+”乡村邻里中心,健全网格内一揽子村务协调解决机制。到20xx年,先进村(社区)党组织占比达80%以上。

优化文明乡风。发挥乡村讲师团、农民讲师团等宣讲队伍

作用,发挥“一约四会”功能作用,推动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落实监督机制。到20xx年,全市村级“一约四会”覆盖率超过95%,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超100%,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占比超过65%。

深化法治建设。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加快推进乡村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市镇村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创新提升“12345”等便民服务平台;开展法治文化阵地“一地一品”建设,建好用好覆盖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12348”热线实体平台。到20xx年,全市95%以上的镇(街道)和95%以上的村(社区)达到平安创建标准,“一村一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

细化治理机制。构建“一核多元、合作共赢”的村级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说事议事机制,全面推广“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全面推行“六要”群众工作法、“七多”问题清理整顿,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行政服务平台在村级延伸应用。加快推广应用积分制、清单制等创新经验,开展善治乡村创建评选。到20xx年,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评选市级善治乡村10个,培育国家级、省级乡村治理示范镇、村20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各镇(街道)

(五)实施试点村“梯度提档”工程。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委振兴组〔20xx〕10号),建立省级和泉州市级试点村梯次管理(合格村1.0、示范村2.0、标杆村3.0)名录库,每年度制定梯次推进任务清单,实行一年一调度。坚持“以评争先、以奖促建”,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指导16个省级、泉州市级试点村对照20个规范指引晋档升级,每年分类引导创建一批“五大振兴”领域典型案例。到20xx年,全市所有建制村达到合格村、60个以上村达到示范村、20个以上村达到标杆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

(六)实施示范线“增量提质”工程。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委振兴办〔20xx〕18号)和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串点连线成片”的工作要求,继续开展示范线“拉练比拼”活动,重点聚焦“三无一改”(即无裸房、无黑臭水体、无凌乱杆线,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和“三有一壮”(有主题、有产业、有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积极参与创建成效评估、现场交叉检查和精品线路评选。到20xx年,创建5条泉州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线,评选2条以上精品示范线路。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

(七)实施整镇推进“五好培育”工程。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乡村振兴整镇推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xx〕16号),全面启动乡村振兴整镇推进工作。围绕“五好”指标评价体系,聚焦以镇带村梯度晋档、村集体经济抱团式发展壮大、镇域中心建成区裸房“零存量”等重点工作,有序组织各创建镇按照“1+3”结对要求建立工作专班,加快镇域主导产业品牌打造和产业链完善,积极探索创设镇域发展主体,制定镇域统筹、一村一策、目标明晰、措施有力的创建方案,按年度实施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公共建设项目。到20xx年,60%以上的镇达到整镇推进“五好”乡镇发展评价体系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把“三农”工作放在优先发展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领衔、单位联动、专班运行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要树牢“抓项目、促发展”工作思维,围绕乡村振兴各个领域,通过整合资源、统一打包,策划实施一批乡村振兴领域重大项目。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2个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要结合《中共石狮市委关于成立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狮委〔20xx〕28号),把落实专项行动任务融入专项小组工作方案,统一明确到20xx年的节点目标和阶段任务,推动工作落实。

(二)细化目标任务。各单位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细化分解“四大提升计划”和“三大示范工程”的具体目标任务。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对照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任务,逐项抓好落细落地。各镇要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措施、具体目标、时序进度、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推进。市委乡村振兴办要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推进情况的定期调度,将专项行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实地督导,督导结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序推进。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5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汕尾市医保局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试点的复函》(粤医保函〔2020〕30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权益,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促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调发展,我市决定开展“总额控制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以下简称“DRG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DRG付费体系,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费,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

坚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实行医保付费区域总额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病组点数法付费,建立合理适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2.形成合力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医保、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社、政务数据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建立专家团队,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推动DRG付费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

3.公开公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DRG付费各项标准、方案、结果,公平结算各家医疗机构费用,公正分析各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结合大数据,建立动态维护机制。

4.稳步推进

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规划进度,稳步推进我市DRG付费改革工作,确保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享受待遇。

二、工作目标

从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利用DRG原理,通过“总额控制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方式,可以达到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标。

一是通过DRG分组精确反映医疗成本,为医保成本控制提供精准依据,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保障基金安全。

二是通过DRG分组工作,使得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达成分组结果的共识,推动医保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平等高效的谈判机制。

三是应用分组结果将医保监管规则精细化到各病组,通过医疗机构间、病组间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及时有效发现监管目标,釆取针对性措施,提升医保监管能力。

四是在总额预算的前提下以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为基础进行分组和支付测算,构建公平的竞争性分配机制,促使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在医疗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

五是在充分考虑医疗机构接诊能力的基础上,加入对医疗机构费用效率的考核,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多接受一般难度病人,三级医疗机构多接收高难度病人,更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病人,有效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9月-12月)

1.组织开展调研考察

学习考察DRG付费改革国家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调研及情况分析,制定实施计划、具体工作清单和时间计划表。

2.开展医保数据及信息分析调研

(l)分析医保的历史结算数据,确保结算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

(2)分析医疗机构的电子病案首页数据,要求医疗机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进行完善,确保电子病案首页数据信息能够满足工作需求。

(3)调研医疗机构信息化通道、HIS系统及病案系统的设定、硬件资源等情况,按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要求,提前做好与国家、省医保局对接工作,协调医疗机构配合DRG付费信息化建设进行改造。

3.成立DRG付费改革工作组

DRG付费改革工作业务量大、参与单位多,为快速平稳地推进整个工作,争取列入省试点城市,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有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推进组、经费保障组、病案质控组、信息技术组,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建立协调机制,促进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制订方案阶段(2021年1月-3月)

1.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DRG付费改革工作专业性强、信息化程度高,拟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引入方式采取招投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进行,经费由财政资金解决。

2.开展DRG分组及分值计算

(1)规范基础编码

统一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手术操作、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等基础编码,完善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规范的基础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病案首页信息、医保收费信息,完善相关支撑信息系统。

(2)DRG分组准备

通过新建立的病案采集接口采集医疗机构的历史病案首页数据(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并从现行医保结算系统中提取医保同期的结算数据,做好数据校对和清理工作,为建立DRG本地化分组工作的数据模型做好准备。

(3)DRG分组及确定

按照统一分组原则,根据国家局DRG分组的主要诊断分类(MDC)和核心DRG分组(A-DRG)标准,对本地历史数据对全市疾病诊断进行初步分组;将初步分组结果发送给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首轮沟通讨论;收集医疗机构的反馈意见,对分组情况进行校正,直至医疗机构基本认可,最终确定本地的DRG分组。

(4)计算DRG分组点数

通过本地历史数据计算各DRG分组权重点数;与医疗机构进行多轮沟通,讨论和确定分组权重点数;预测当年每个月的点数比例。

3.拟定DRG付费结算相关政策

(1)组织专家指导评估

分阶段有针对性的邀请专家对工作进行指导;对国家新出台的医保结算清单填报开展专项填报指导;对病案检查情况开展病案质量分析;通过对DRG付费改革进程中的节点、重要环节,邀请专家对汕尾市DRG付费改革进行现场调研指导。

(2)开展权重费率谈判

根据历史数据测算结果调整权重与费率,充分采纳临床专家的意见,制定出符合汕尾市本地情况的、可持续的DRG付费方案,在确保基础费率及支付导向不变的情况下,对DRG细分组进行现场谈判,为接下来模拟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3)拟订DRG付费办法及配套政策

广泛借鉴各地相关政策经验,依托专家团队,制定DRG付费相关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修订、DRG付费方案、DRG付费经办规程、医疗机构DRG付费考核办法等。

4.接口改造和信息系统建设

DRG分组对医疗数据的精度和广度要求较高,精度越高广度越大分组结果越精确,需要医疗机构在结算数据的基础上将更详细的病案信息、诊疗信息等数据上传,这项工作涉及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口的改造。为加快项目的进度,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口改造的工作可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工作同步进行。

5.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DRG付费是一项新的付费模式,与现行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有较大的差别,需要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促使医疗机构提升对DRG付费改革工作的认识,优化内部管理模式,规范病案数据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医保及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培训,激发医疗机构内生动力,为全市全面实施DRG付费打好基础。

(三)测试评估阶段(2021年4月-6月)

1.开展模拟运行测试

2020年底在汕尾市人民医院、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陆丰市人民医院、陆河县人民医院实行模拟运行,做实专家团队、业务标准、信息化建设、政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在模拟运行测试基础上,探索全市推广路径,按照倒排工期的思路,持续建设、健全本市DRG专家队伍,形成传、帮、带的专家梯队,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DRG相关接口建设、信息对接及病案质量提升进行指导,确保医保DRG付费管理平台顺利按期打通。

2.邀请DRG专家综合评估

邀请有关DRG专家对模拟运行测试情况综合评估、指导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DRG相关配套政策,为全市推广打好基础,明确路径。

(四)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起)

1.确定DRG付费预算总额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制定全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总额。同时,确定纳入我市DRG付费的医保预算总额、医疗机构范围、支付范围等。

2.按月核算费用

各医疗机构每月上报实际发生的住院病例数据后,进行每月的基金分配核算工作。当确定各医疗机构当月拨付总额后,将其中大部分基金额度分配给各医疗机构作为当月实际分配额进行预拨;将剩余的基金额度纳入激励机制基金池。

3.年终决算费用

根据当年医疗机构所有病例及单据,结合基金分配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确定当年每个医疗机构的鼓励系数值;将激励机制基金池内当年基金额度通过鼓励系数确定医疗机构年终激励额度;结合各医疗机构每月预拨情况和年终激励情况,完成各医疗机构的年终决算,并进行年终拨付。

4.建立质控制度

加强费用审核监管工作,将医疗机构的业务数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于其中审核拒付的收费项目,扣除其所对应的医保金额;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特别是针对医疗机构推诿拒收病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套高病组、虚报服务量等新的支付方式下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各种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负面效应的发生。

5.优化完善配套制度

在工作中不断完善DRG付费实施细则、特病单议议事规程等制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管理。进一步完善约束激励机制,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参与按DRG付费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按照“前期调研、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四步走的工作步骤,各地各部门以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深度参与DRG付费改革试点工作,共同确定试点方案,积极探索推进路径,完善DRG付费相关政策、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确保完成省医保局试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推行DRG付费改革有利于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参保人有序就医,促使医疗机构主动控费,促进分级诊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充分理解支付方式改革在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DRG付费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3号)、《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1.0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8号)和《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医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用付费。

第三条 贵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住院医疗服务,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为主,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日间治疗(手术)、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相结合。

第四条本市采取DRG病组点数法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付费,参保人员按原有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章 点数法付费总额预算

第五条 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合理确定纳入DRG付费管理的年度统筹基金支出总额预算(简称“DRG总额预算”)。DRG总额预算包括我市参保人员在本地和自治区内异地住院的统筹基金支出金额,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

第六条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基金分别纳入DRG总额预算,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包括以下项目: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异地)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本地及区内异地)结算统筹支出预算、按床日付费统筹支出预算、药店购药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期间特药单独核算支出预算、区外异地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住院手工结算统筹支出预算、职工大病保险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调节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预算。

职工医保点数法付费DRG预算总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异地)统筹支出预算-按床日付费统筹支出预算-药店购药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期间特药单独核算支出预算-区外异地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非DRG试点医院普通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住院手工结算统筹支出预算-职工大病保险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调节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预算。

(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项目包括以下项目: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支出预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异地)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本地及区内异地)结算统筹支出预算、按床日付费统筹支出预算、药店购药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期间特药单独核算支出预算、区外异地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住院手工结算统筹支出预算、居民大病保险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调节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预算。

居民医保点数法付费DRG预算总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支出预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异地)统筹支出预算-按床日付费统筹支出预算-药店购药统筹支出预算-普通住院期间特药单独核算支出预算-区外异地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非DRG试点医院普通住院结算统筹支出预算-住院手工结算统筹支出预算-居民大病保险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调节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预算。

第七条 年度DRG基金总额预算确定后,确因政策调整、突发重大疫情等客观因素造成基金支出发出重大变动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协商方式给予合理调整。

第八条 覃塘区医保经办可对覃塘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DRG付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经牵头医疗机构提出,医保经办机构可统一打包支付给牵头医疗机构。

第三章 病例划分和差异系数确定

第九条统一执行自治区及国家医保部门颁布的疾病分类、手术操作、诊疗项目、药品分类、医用耗材编码、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等标准。

第十条统一执行自治区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的DRG分组和权重。DRG权重反映不同DRG之间技术难度、资源消耗程度或医疗服务成本等方面的差别以及不同时期医保政策的管理重点。某DRG权重=全区该DRG中病例的例均费用÷全区所有病例的例均费用。

第十一条  病组分为稳定病组和不稳定病组。组内病例数1的为不稳定病组,其他的为稳定病组。

稳定病组的病例可划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正常病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高倍率病例:稳定病组中基准点数小于等于100且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3倍的病例;基准点数大于100并小于等于200且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2.5倍的病例;基准点数大于200并小于等于300且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2 倍的病例;基准点数大于300并小于等于500且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1.5倍的病例;基准点数大于500且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1.3倍的病例。

(二)低倍率病例:稳定病组中费用低于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病组平均费用0.3 倍的病例。

(三)正常病例:除高倍率和低倍率以外的入组病例。

第十二条在稳定病组中有部分病组为诊断相对明确,无并发症或合并症、医疗费用相对稳定、各级别医疗机构都能开展的基础病组,这部分基础病组由自治区统一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差异系数的确定。差异系数是体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差异,根据我市实际住院病例历史数据、医院等级等因素确定如下:

(一)稳定病组

统一使用等级差异系数,等级差异系数=该等级医疗机构本DRG病组的例均费用÷全区所有医疗机构本DRG病组的例均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8位小数。原则上低等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上一级医疗机构的等级差异系数,如出现该情况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为促进分级诊疗,对于基础病组各医疗机构采用相同的差异系数,实行同城同病同价结算。

(二)非稳定病组:差异系数确定为1

第十四条特殊病例单议。根据“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原则,对非稳定病组、无法分入DRG的病例、实际资源消耗与病组(病例)平均费用偏离较大、开展新技术(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且为我市首次施行的医疗技术)、无相应历史数据等情况的特殊病组可进行整组单议。其它病组中因病施治的高倍率病例,可纳入特病单议。

符合纳入特病单议范围的病例,医疗机构应在本年度内及时向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准备好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内容另行确定)。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合理超支或不足的部分费用,给予调整点数或支付标准。

第四章 DRG病例点数计算及确定

第十五条DRG基准点数以历史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8位小数。各DRG的基准点数=该DRG权重×100。

第十六条病例点数计算

(一)正常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差异系数;

(二)低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全区本DRG病组例均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DRG基准点数。

(三)高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差异系数+单议后的核准追加点数。

其中:高倍率病例单议后的核准追加点数=核准追加倍数×基准点数×差异系数;核准追加倍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费用)÷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的DRG例均费用-高倍率判定界值。

(四)整组单议病例点数=(病例实际总费用-单议确定不合理费用)÷全区DRG例均费用×100。

(五)月度总点数=月度所有病例点数之和。

(六)年度总点数=年度所有病例点数之和。

第五章 基金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预付。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给定点医疗机构预付2个月上年度统筹基金月均支付费用,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预付费用在次年1月重新核定,差额补退。

第十八条月度预付。月度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月度应预付金额的90%,其余部分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病例分组

1.病案上传:医疗机构在每月13号前完成上月住院病例的病案上传工作。

2.病例分组: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完成病案上传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病例数据分组、初审及分组结果下发工作。

3.反馈调整:医疗机构收到分组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组结果的核对及病案数据的反馈调整工作。

4.终审确认: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完成反馈调整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病例数据分组、终审确认工作,并将最终分组结果下发。

5.医疗机构每月未能按以上规定时间节点上传或反馈后仍不能入组的病案,待补录上传后全部归于年底进行入组,并于清算时拨付。

(二)月度点值计算

月度点值=月度预算÷月度总点数。月度预算=DRG总额预算×该月份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费用占比。月度总点数=医疗机构月度住院病例预核总点数。以上公式中“医疗机构住院”是指按点数法付费住院病例(下同),预核总点数是所有病例单议前最高点数之和。具体月度预算、病例点数计算如下:

1.月度预算参照上年度各月份统筹基金支出权重,对本年度纳入总额管理的预算总额进行分配;

2.稳定病组内正常病例点数=正常病例点数;

3.稳定病组高倍率病例预拨点数=该病例所在病组正常病例病例点数。

4.稳定病组内低倍率病例点数=低倍率病例点数;

5.非稳定组整组单议预拨点数预拨比例暂定为70%。

(三)费用拨付

每月实际拨付医疗机构费用=医疗机构月度预拨费用金额+(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对应月月度点值)×预拨比例-扣除点数×对应月月度点值。

医疗机构月度预拨费用金额=(该医疗机构月度预拨总点数×月度点值-该月患者支付现金总额)×预拨比例-该月审核扣款。

(四)各医保经办机构在终审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月度预算、月度病例总点数、月度点值进行月度预付并将费用拨付结果发布。需评审的病例由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病例费用在评审确认次月拨付。经办机构同时需加强对病例进行审核,并于审核次月扣减违规病例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年终清算

(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DRG基金总额、年度总点数、年度点值、年度基金收入、年度考核等进行年终清算。

年终清算金额=年度总点数×年度点值-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应支付费用-已预付费用-其他资金应支付费用-年度考核扣除费用。其他资金应支付费用指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年度点值=(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年度住院统筹基金费用+DRG基金总额)÷年度总点数

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该医疗机构年度核准总点数-全年扣除点数

(二)基于医疗机构点数法年终清算拨付费用,根据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按规定计算医疗机构年终清算费用并拨付。医疗机构点数法付费年终清算拨付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医疗机构年终点数法付费病例清算拨付费用=医疗机构年度病例总点数×年度点值×考核系数–年度患者支付现金总额(含医疗救助等非医保基金支付项目)–累计月度已拨付费用。

(三)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按点数结算年结余率不得高于实际消费总额的30%,超出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拨付;医疗机构按DRG点数法付费病例年度医疗总费用中自费费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超出的不合理部分从年度应拨付统筹基金中扣除。

(四)执行预拨制度后,年终清算时,如果预拨费用大于年终清算费用,超出部分年终清算时予以回收。

(五)由于历史病案数据不准确导致的分组问题,年终时可采用当年数据重新计算病组点数差异系数。

第六章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贵港市DRG付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DRG付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工作,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病案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准确率。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对应的考核指标设置,包括人次人头比、次均费用增长率、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比例增长率、住院率、病案首页填写质量、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双向转诊率等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清算费用挂钩。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过程考核,重点防范医疗费用增长、门诊和住院量异常增长、低倍率病例增加等异常波动,避免并遏制可能存在的分解住院、推诿拒收重症病人、升级诊断和服务不足以及向门诊或院外转嫁医疗费用等现象。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服务协议等对违规医疗服务行为给予对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已收住院的病人,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人为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而影响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住院病人自费费用。病人住院期间实施的各项检查、治疗、用药和收费,应与病人的病情及病程记载相符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规范填写,不得人为升级疾病诊断。

第二十三条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疗机构要落实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分级诊疗和医保政策执行的规范运作。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因医保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牵头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引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DRG支付改革技术专家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对住院病案进行交叉抽样检查,抽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不断加强智能审核,提高对医保大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力,切实提升医保智能监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探索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依据呼市卫健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和林格尔、健康和林格尔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健康城镇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具体工作指标包括:

(一)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村(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80%以上。

(二)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及用人单位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应当设立专职心理咨询服务人员,不能设立专职人员或规模在4000人以下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工作人员逬行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体检。特别是从事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体检等服务。

(四)县人民医院、蒙中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二、主要措施

(一)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符合心理健康服务要求的场所,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答疑释惑、心理咨询等服务。基层综治中心等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心理需求。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系统平台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居民摸排各类矛盾问题,及时疏导化解。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空巢、丧偶、失独、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留守和困境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属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政法委、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60%以上。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促进社会融入,对有劳动能力者积极提供就业引导,提升其适应环境、重返社会的能力。

(二)完善教育系统心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高等院校要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建设,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心理专业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学前教育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开展以学前儿童家长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特殊教育机构要结合听力障碍、智力障碍等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教育局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发展性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职教师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要密切与村(社区)联动,及时了解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沾染毒品等学生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要创新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方式,通过“校社合作”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每年对教师不少于两次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心理疏导工作。文明办协调各相关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依托条件较好的心理咨询站点,整合区域内心理健康服务资源,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对村(社区)、学校等基层心理咨询站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的建设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考核范围,夯实文明城镇创建工作基础。

(三)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及用人单位等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团队或通过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的形式,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每年不少于一次心理健康体检。从事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体检等服务。要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举办职场人际关系、情绪调节等方面公益讲座,提升员工心理健康意识,掌握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通过员工心理测评、访谈等方式,及时对有心理问题的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必要时联系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四)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委牵头,政法委等10部门要积极培育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并研究制订管理、规范、监督、评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村(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对心理行为问题的服务能力和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

(五)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通过平安医院创建、等级医院评审等,推动县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鼓励蒙中医院开设中医心理等科室,支持中医医师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合作,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适宜防治技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的空间和内容。鼓励医疗集团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便捷提供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

(六)建立健全心理援助服务平台。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等方式,通过热线、网络、APP、公众号等建立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扩大心理援助平台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用率。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组织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及时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七)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网络。宣传部、卫健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在内的科普宣传网络,运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门户网站、徼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等,广泛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健康意识和科普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社区)、进机关等活动,开展心理健康公益讲座。在公共场所设立心理健康公益广告,各村(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资料。组织志愿者定期参加科普宣传、热线咨询等志愿服务。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八)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各乡镇、政法委、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使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均达到80%以上。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要建立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助残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组成的个案管理团队,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做好医疔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意见》,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使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6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辖区建立绿色通道,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社区康复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九)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要探索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措施,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学和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培训,提高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社区居民有针对性地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研究制定吸引心理学专业背景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的相关政策,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和支持心理咨询人员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科普知识宣传,为有心理问题人群提供心理帮助、心理支持、心理教育等服务。同时,开展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定期开展督导,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十一)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卫生健康委要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加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员。通过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县医院(含蒙中医院)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对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给予技术指导,对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进行治疗和心理干预等。

(十二)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政法委、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探索支持引导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鼓励和规范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的发展。要对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相关培训,健全奖励表彰机制,支持其开展科普宣传、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高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学生等加入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

(十三)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政法委、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整合辖区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指导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摸底调查、行业服务规范制订和实施、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督导等工作,要求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伦理规范。卫生健康等十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加强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发挥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的枢纽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健康志愿组织的合作机制,形成连续性的服务链条,实现共同发展。研究制订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等工作制度,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逐步将机构服务数量、质量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和林格尔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图  亚  副县长

副组长:乔  波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  员:李全贵  政法委主任科员

刘迷所  宣传部副部长

曹海军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郝永旺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伊俊文  教育局局长

李生栋  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云  楠  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陈  勇  民政局局长

秦少飞  司法局局长

魏  斌  财政局局长

马志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银良  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云福珍  医保局局长

王建功  总工会**

张海清  共青团县委书记

武荣华  妇联**  

武俊伟  残联理事长                    

马俊伟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白  皓  盛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晓旭  新店子镇党委书记

郭鹏飞  巧什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建平  舍必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瑞丽  大红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孟东升  羊群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云  青  黑老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  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乔波兼任。领导小组要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政法委、卫健委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牵头成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政法委要将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卫健委要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宣传部、政法委、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政府办(信访)、残联等部门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各行业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的领导,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加强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体现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劳务价值的相关政策措施,增加岗位吸引力,调动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培育发展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志愿组织,为公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创新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站、心理自助平台、移动心理服务应用程序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民政、卫生健康、政法委等部门根据居民需求,确定适宜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

(三)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公益性服务的筹资渠道,探索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探索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措施,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四)督导评估。政法委、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于工作完成差、重视不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联络。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管领导及一名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至15661087723@。

附件:和林格尔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责任清单

试点方案格式范文 篇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救助制度,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从四个方面做了部署。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约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试点,探索**方法,通过试点有效解决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从当地社会救助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需求出发,大胆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办法。 

坚持重点突破。选取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最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聚合政策资源,聚焦重点,力求有所突破。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发展,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试点目标。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为我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标准量化确定机制、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社会救助金核算办法、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开展非物质类社会救助服务等。 

(二)强化社会救助资源统筹。通过统筹部门资源,着力解决“急难”个案;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优化社会救助流程。以高效便捷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的办法措施;建立“一门受理-综合评估”制度。 

(四)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开发运用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汇聚各部门社会救助信息。 

(五)创新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探索解决基层人情保、关系保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解决骗保问题的有效办法等。 

三、试点步骤 

(一)确定试点。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时间为期一年。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呼和浩特新城区等15个旗县(市、区)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二)制定方案。各试点单位根据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试点方案。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试点要求,迅速开展工作,确保试点有序推进。盟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评估总结。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进行监测。试点结束后,要对照试点方案、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主要做法逐项作出说明,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和工作力量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涉及部门多,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试点工作合力。 

(三)鼓励探索创新。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干部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 

(四)坚持统筹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与2018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相结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申报创新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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