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范文# #数法学心得感悟(范本十五篇)#】每当我们面临一些场合或者重要时刻。此时就可以写篇感言把自己的感想心得记录下来,平时生活中我们要多重视点感言,目前你收集过经典的感言吗?我们经过耐心地挑选给大家整理出了一篇最新的“数法学心得感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和启发欢迎借鉴和分享!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书法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中一颗灿烂的明珠,闪耀着绚烂的光线。今日听了书法家陈祥生老师的报告,让我对书法又有了新的熟悉。书法是以汉字为基础,用毛笔所写,我们可以从它的性质、美学特征,独特的表现手法方面去探究理解,它体现了万事万物“对立统一”这个基本规律,又反应出人的主体精神、气质和修养。
靳永教授所说:“书法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中的。”这次我也体会到:要想真正写好书法光是讨论技法是远远不够的,要去了解挖掘其相应的文化内涵。中国书法的演化史:甲骨文——篆书——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细心讨论它们的进展规律,变化规章。
汉字书写的'结构应留意:横平竖直、主笔突出、自然原则、变化原则、虚实原则、松紧原则,即“永”字八法。把握了原则,我认为学习书法还要勤奋,贵在坚持练习,书法是没有捷径可走的,字都是一笔一划写出来的,只有坚持练习下去,肯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有所成果,不要想着立竿见影和一步登天。学习书法还要勤于思索,能找个老师。书法是一种艺术,而要进入艺术之门,是能有一个引导者。假如能找到一个名家大师作为自己的老师,那么对于学习书法的效果将会事半功倍。若是找不到老师,可以常常看看字帖和历代名家大家的作品,在看作品的时候思索这字的结构、形体、笔画、用力、布局等等方面,思索如何才能让一个字能够具有艺术感,即既美丽美观,又具有神韵。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日积月累的观看和体会的,我想这也是我要到达的境界。
今后我会在平常的工作和学习中,留意养成良好的习惯,在需要写字的时候,仔细对待,绝不马虎,从一笔一划练起,让我的钢笔字越来越好。
在此之前,我本以为《合同法》是一门简单单一的学科而已,认为合同不过就是人们之间签订的几张纸罢了,由法律拘束双方人,然而自真正接触这门学科之后,让我对《合同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合同法》不仅是一门法律课,还是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经过一多个学期的奋斗,民法这门课程终于尘埃落定,到了课程考核――写案例分析与写心得体会的阶段了。
这门课程是属于选修课,但它不像其它的选修课那样早早及草草就结束。以及我们上课的方式比常规的课堂要有所不同,丘老师聪明的把我们带进了机房与多媒体教室,让我们领略了新颖的选修课教法,一改以前那种沉闷的课堂气氛。值得一提的是,整个班100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都是04级大二的学生。
在这个特殊的课堂气氛学习和群体中,我的收获挺丰富的。
首先,是法律知识的提高。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
其次,令学习的视野更加开阔,手段更加丰富。在丘老师的指导下,我比较钟情于网络资源的利用。校园网的民法学习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上面的文字与视频案例都是紧扣民法课本的,它所选的《今日说法》更是让人更直接更容易的理解案件的法理。除此之外,还有人大的民商法网可以提供更新、更快、更权威的资讯,引领我们的学习走在社会的前面。还有许多的网络资源就不一一细数了。课堂上的互动,是大学扩招后少见的场面,但我们还是做到了。在多媒体教室的学生小组案例分析演讲是非常有趣味的,老师的点评更是令人茅塞顿开。通过在课堂上的演讲,一可以检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来可以通过学习小组间的横向的比较促进进步,三来可以个人与他人进行纵向比较取长补短。利用现代化的工具,进行小组合作竞赛,是不错的学习方法。
第三,通过学习了解到自己的许多不足。比如语言的表达(虽然高考语文考了745分)、演讲的技巧、组织讨论的能力、逻辑能力等等与现在和以后谋生息息相关的技能。有时真的觉得自己挺悲哀的。真的感谢老师在这方面对我们的建议与提醒。
我个人认为,班的人数规模还是过于大,如果人数更加少效果会更加好,如果能达到一个自然班的标准就好了。但心里清楚,对于选修课这几乎是不可能事件,发生的概率接近零。其次,觉得学生老师之间,同学之间face to face,one to one的机会应该多多给予。
总的来说,我没有后悔选择这门选修课,因为投入时间有了收获。谢谢老师!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国际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进行分析和思考。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际法的魅力和重要性。
首先,国际法的学习需要掌握大量的基础知识。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多个领域,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在学习过程中,我不断地查阅各种法律文献和案例,加深了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
其次,国际法的学习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阅读案例和参加模拟法庭等方式,深入了解了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此外,国际法的学习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国际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需要不断地进行思考和反思。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分析案例和讨论等方式,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国际法的学习需要具备跨学科思维。国际法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多种知识进行分析和思考。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与其他学科领域的同学交流和讨论,拓展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视野。
总之,国际法学习是一次非常宝贵的经历。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不仅加深了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还提高了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红线控制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做为一名路政管理人员。文明创建工作为主线,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路政人员的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市公路管理局组织了为期三天的全市路政执法人员、治超人员及各分局分管领导参与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参与人员之多,培训时间之长,市局领导如此之重视。自己作为基层路政员有幸参与此次学习培训,感触较深,现将参与此次学习培训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是路政管理发展和路政队伍建设的需要。
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随着公路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国家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那么对路政管理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的路政管理体制和路政队伍素质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体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只有加强路政队伍人员学习和培训,提高路政队伍整体素质,达到提升路政管理水平的目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学习培训。从而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局的主要领导及负责人都亲临现场,此次培训班的开班典礼到培训结束总结。为学员们作动员报告,向大家传达当前的社会形势和参与培训学习的目的和重要性,市局领导强调:路政管理是一项既光荣又艰巨的工作,也是公路局对外树立形象的一个最佳窗口,所以我路政人员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发明新余公路品牌。市局的其他主要领导在学习培训期间也天天到培训现场,亲自指导培训学习工作,关心大家的饮食起居和学习情况。
三、精心准备授课内容
省局路路政处的王处长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而精彩的一课,培训期间。让大家对当前的路政管理形势有一个很清醒的认识,学员们视野和思路也得到开阔。特别值得一提的省局路政处的两位处长为了办好这次培训班讲好课,很早就开始着手准备讲课资料,并且把授课内容印成了册制成了书和宣传画册,发给大家,让大家在上课的时候有的放矢。省局的两位处长带领大家从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路政管理的基础知识、治超业务应知应会、法律文书的应用、路政巡查、路政许可等关业务知识和实务进行学习,特别是对《江西路政管理条例》出台过程受到政治上重重困难,以及《条例》中的每个细则的出台一一向我讲解,条例》否我省公路部门公布发的第一部法律,而且是来之不易的所以我大家一定要学好、应用好条、并宣传好《条例》真正做到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路政员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自身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努力提高大家的综合素质和路政管理水平。
四、提高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那可能很难办到关键是要靠我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平时工作中,通过一次培训班的学习就能提高广大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边干边学,不时地摸索路政管理的方法和思路,不时地总结经验和教训,方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所以我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思进取,增强上进心和责任心,更加努力的自学相关的路政管理业务知识了不要有满足于现状、有滥竽充数的想法,这样会起到一滴老鼠屎损坏一碗粥”现象。如果在今后工作中我不好好反思,那么势必被改革的潮流所淘汰。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让我们一起从以下人们对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中来了解经济法对我们的重要性。
范文一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范文二
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在经济法课本上每章前都设计了引子,列举了许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的内容与示例,随后是“重要概念和术语”和部分知识点,这些内容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自从被组织确定为预备党员之后,我在支部的带领和指导下,在同学们的关心和帮忙下,在老师的不断教育培养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个人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必须的提高,现将本人这段时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状况作一简要的总结汇报。
能够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感到无比的荣幸,也十分珍惜每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在学习期间,我用心参加每一次学习讨论,认真聆听党校领导和老师的精彩报告,深入学习了党的理想、目标、性质、党员的标准等重要思想。针对党最终目标实现的必然性、长期性问题我们曾展开讨论,对大学生入党的条件以及如何争取做合格党员这一问题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这些都让我受益匪浅。尽管一段时间的培训我还不能从最深的层次上去领会和感受各种要旨,但这足以让我在端正入党动机上受到了一次洗礼,对党的理解上得到了一次升华,从而更加坚定了我申请加入党组织的信心和决心。我认为,申请入党的人要想实现自己的入党夙愿,就务必端正入党动机,抛弃错误的入党动机。努力用实际行动去创造条件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是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的先决条件,我觉得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务必做到:
要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认识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明确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的历史使命。这是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的思想基础。
在行动中强化和实践自己的入党动机。即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以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来体会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行为来体会为共产主义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以认真学习共产党员的模范事迹来增强自己对党的感情,激励自己的行动等。总之,就是要透过身边活生生的、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来加深对共产主义和党的认识,深化正确的入党动机。
不断克服自己入党动机中不正确的成分,如:当党员光荣,在父母、亲友面前“体面”;当党员能够分配到一个好的工作,能晋升提拔快些,等等。入党申请人、预备党员务必明确,党员这一光荣的称号是与任、奉献联系在一齐的;入党若得到提拔、重用,只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更加重大,而决不意味着有了特权,能够谋取私利。要克服私心杂念,真正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勤奋学习和工作,以实际行动来端正入党动机。
主动靠拢党组织,同党员交流思想,争取党组织。党员对自己的教育和帮忙。端正入党动机不只是入党前一时的事情,还包括入党后一辈子的事情。有的人组织上人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有的人入党后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革命意志衰退,甚至蜕化变质。因此,每个要求入党的用心分子都要有长期端正入党动机的思想准备,即使入党后也要继续努力,做到组织上、思想上入党,使自己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作为一名大学生预备党员,我感到必须要时刻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以一名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先锋模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资格加入这个光荣而先进的组织。请党支部继续培养和考察我,我将会以实际行动来理解党组织的挑选,用心主动地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正式合格的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2022年x月x日
《教育方法学》是我拜读的佐藤学教授的第一本书。作为日本学校教育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他著有多部教育著作。在这本书中,佐藤教授全面总结了近30年来教育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并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
本书聚焦教学、学习、课堂、课程、教师、教师教育、教育信息化等方面,整理分析了最新的教育学知识与问题,揭示了新的教育实践的方向。阅读本书后,主要成就如下:
第一,教育与社会密切相关。佐藤学教授在书中提到,各个时期的教育发展与教育家的思想是与当时的社会现状紧密联系的,当时周边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情会给他们的思考带来很大影响。比如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提出的教学技术就是以当时出现的印刷术为原型的。
《大教学论》将“教授学”与“印刷术”结合,组成了“教刷术”这一新造词。在这个以印刷术为原型的“教刷术”中,教科书是“原版的读物”,教师的声音是“墨水”,儿童是等待印刷的“白纸”。这提醒我,在当今社会,随着随机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学校教育正在经历另一场巨大的变革。
以数学课堂为例,它早已不再仅仅是一只粉笔一块黑板的课堂,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正在广泛地进入日常教学,比如几何画板、图形计算器等的出现,让教师能够更加直观的向学生展示各种函数与圆锥曲线的动态变化过程,有效提高了课堂效率。另外,“互联网+”的理念也正在逐步渗透到高中教学中。因为有了互联网,师生之间的对话不仅限与学校课堂,甚至可以随时随地发生。
老师将知识点的讲解录成小视屏放到网络,学生在家就可以自行**学习,大大延长了学习的长度与“学校”的宽度。微课堂、mooc、翻转课堂,这些互联网带来的新的实物将对未来的教育教学产生巨大影响。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提到,因为语言以及传播途径的限制,最早的知识是掌握在少数使用拉丁语的特权阶级手中的,普通民众几乎没有机会接触到知识与学问。
尽管目前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已经推行了30年,基本扫除了目不识丁的文盲,但是更高层次的高中教育与大学教学覆盖率仍然有限。几百年前印刷术的出现,使得大量知识被快速印刷到数量繁多的书籍上而受到广泛流传,也许现今的互联网可以像那时的印刷术一样,利用一台计算机与一根网线,为那些没有机会走进大学课堂的人们架起他们与高等教育之间的桥梁。佐藤学教授在本书的第九章“计算机与教育”中也专门提到了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给教育造成的深远影响,认为计算机的出现带来了教育史上继文字和印刷术发明后的第三次文化革命——信息技术革命与认知革命。
在承认计算机给教育带来各种利好的同时,他也理性指出了计算机教育的危险性,如可能会使学习陷入形式化,会加剧个人主义学习,使教室与学校的公共性解体等。因此,我们需要探求的不是会使用计算机的教育,而是不被计算机所“使用(牵制)”的教育,计算机教育需要一边批判性地**这种未来社会的可能性及危险性,一边探索前行。
二是教学模式的转变。“教”与“学”是每天都会发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活动,佐藤学教授在本书的第五章“教与学:意义与关系的重建”中重点介绍了教学的概念、学习的定义域理论以及教学的模式。
芝加哥大学教授杰克逊最早提出了两种教学概念:“模仿模式”与“变化模式”。“模仿模式”指的是以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习得为基本的教学方式,在中国、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教育中占支配性地位;而“变化模式”是将促进学习者思考态度及**方法的形成作为基本理念的教学概念,它将“教学”定位为文化的再创造(改造)而非文化的传递。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我们中国有句古语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鱼”既是知识与技能,而“渔”是指学习知识与技能的方法与能力。与追求同步地、高效地传递大量知识、技能,通过个人间的竞争促进学生熟练掌握知识的中国、韩国、日本的“模仿模式”相比,欧美的教学中则以每个人都进行多样的、个人的**、表现、互相分享,并承认差异的“变化模式”为主。前者追求“学会”,后者追求“理解”。
在日常课堂中可以看到,“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也在逐渐被我们中国的教师所摒弃,教师们也会尽量在课堂上设计一定数量的**性学习,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与创造性。在日本,也有许多教师希望从“模仿模式”变革为“变化模式”。但在努力改变的同时,也要理性看待这两种模式。
比如佐藤学教授在书中提到的,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作为“消除贫困”一环而普及的以黑人子弟为对象的“补偿教育”中,许多学校推进了基于学习的个性化与个别化的“变化模式”的教学改革,但这种尝试中的多数都以失败告终。一个原因是,白人中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文化于尊重伙伴和合作的黑人社区文化完全不同。可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受教育者,两种教学模式各有利弊,每一个都不能被轻易否定。
在我们的日常教学中,我个人觉得应该充分考虑学情,把握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对不同的知识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鱼”和“渔”双管齐下,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最大层度的提高教学效率。
以上是我在假期阅读本书后的想法。对于书中部分章节提到的一些教育理论与教育概念目前还不甚了解,需要日后再细细品读,相信能够常读常新,也必将对我的日常教学带来巨大的帮助。
对教育的思考与忧虑已有些年月,但作为一个小人物,思考与忧虑也许就一直停留在很浮浅的程度,遇事遇人,往往是当时心头一颤,过后又抛于脑后,由于这样的主观主导,所以就没有在行动中去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故,一直没有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成熟的想法,这是一直不敢妄言的原因.但时间久了,看到听到和想到的也日趋增多,便产生了或写或说的欲望,古语云:位卑未敢忘忧国,就算是对自己的一种粉饰与标榜吧.我想,比起育人之大计,这并不重要。
先说一说现实:
**县里今年参加中考的考生有近9000名,而本县有两所公立中学和两所私立中学设高中班.共可容纳高中生20xx多名.除去部分进入职业类学校就读的和复读的,升学缺口达5000左右;今年全国高考升学率达50%还多,而本县连续好多年不达20%;今年高考升学比前有所提高(但主要以复读生为主),县里及教育系统即忙着庆功会表彰,中考一完,两所公立中学的校长与教育局长即定下"严格"的招生制度去出国旅游,严令:分数不能降,收费不能降.按这样的规定,全县除了三四百少数的学生外,其余的要想升读高中,都要出少则四五千,多则一万多元的费用.这样多的生源,这样大的升学缺口,结果是两所公立学校招不起生.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与教育背景下,好多年来,本县一直就是处于:师资流失,生源流失,资金流失,教育萎靡颓废的恶性循环.好多年轻的妈妈,三十多岁就离家抛业,远走他乡,陪子女外出求学……
女儿下半年升高二读文科,但本县的教育实在不能恭维,除了复习班和几个理科重点班以撑门面外,其它普通班和文科班几乎是陪衬,我这个人最不喜欢随流套俗,但我不敢用女儿的学业使性,只好乖乖地选择送出去择校而读;外甥去年读小学一年级,我每次去她家,她都象见了救星一样的让我辅导她做作业:每天中午有作业,每天晚上的作业往往要做到23点;朋友家的孩子从小学一直以来是班里的好学生,每次考试得不到第一名都要掉眼泪,升入初中后寄读住校,由于担心落后,每次考试前都睡不着觉,一但名次后退,好长时间都振作不起来,最后不得不去看心理医生……孩子考上大学了,问他(她)会怎么样,回答一定是再考研,完了再考博……学习的任务似乎就是考试,孩子的一生似乎也要在考试中渡过.有孩子的家长走到一起,谈论最多的就是孩子的教育,学业,名次……为了孩子,家长们"有病乱求医",不惜财力精力,办法用尽。 中国的孩子怎么了?如此负重?中国的教育怎么了?唯试围试?
说了半天我要说什么呢?教育这个话题太大,我只说两点:基础教育(义务教育)的危机和应试教育的流弊。这两个问题亦很难分隔开来说的,因为危机并存,流弊同在。
讨论这两个问题,以我的浅见,一眼看到的就是两对矛盾,即:义务教育(公益教育)的口号性与现实教育的商业性的矛盾;素质教育的理论性与应试教育的实用性(眼前的实用性)的矛盾.
基础教育的危机在于,大多数的孩子能不能如期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到何种质量的教育?《义务教育法》虽然出台并将实施,但我对法律的落实持有很大怀疑.我国现实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决定了义务教育在真正质量的落实上举步维艰,现实的状况是:教育质量和其经济效益同时存在;高质量的教育只有学习拔尖的'和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孩子才有机会享受.大多数孩子,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孩子,都处于不能受教育或接受应付式教育的境地.好多学校的招生竟出现这样的歧型现象:招一部分高分的免费生以保证一定的升学率,把它作为招牌,而招大部分的低分收费生以保证经济的来源。我的一个同事的孩子小考的成绩很突出,超出学校录取线很多,但因其报名有些迟,负责招生的领导说,虽然报名总数还未满,但优生的招收数额已经够了。我在一所中学还碰到一位家长,因其孩子分数"不达线",交了一万多元的分差费,然后就说他的孩子:你以为我是为你花钱吗?我是在帮那些免费的学生读书的啊.呵呵,听了真让人欲笑而不能.然而,花不起钱的人又有多少呢?全民素质的提高才是基础教育的根本,这是教育体制的问题。
现在的孩子,从背上书包的那天起,就背上了负担,背上了压力,似乎在似懂非懂中亦背上了责任,而且是从此乘载上一生都再也卸不掉的重负.背起书包,就没有了童趣,没有了课外,没有了假日,没有了属于自己的空间,甚至没有了自我.随之而来的是作业、成绩、名次、对比、说教……黑压压的一片.现在的孩子象机械化笼养的鸡,只有吃食和下蛋.完全成为了考试的机器。老师、家长、社会都一如既往地奔着考试去做一切该做的.如同一条滚滚奔流的大河,人人置身其中,即使明知方向不对,但也只能随流而动。人要存在,就要适应存在的条件.大环境使然,个体甚至局部的力量是枉然和徒劳的。
这里有一个教育到底是为育人还是学为考试的问题。中国封建式的传统教育虽有很多弊端,但从童稚开始接受的教育,大体上都是以人格的养成为教育彻始彻终的精神,背颂中国的传统文化,虽然当时不求甚解,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慢慢溶化并受益终生,我们决不能否认旧式教育的基础性功能.旧式教育下学生的古文化底韵是有目共睹的.而我们现在的中小学课本,很多是为应付考试而编做的大可比必的知识.旧式教育背"经""史",背了以后一辈子受用不尽,可现在我们花费了无价可比的下一代童年的时间和精力来背几乎无用的课本,弄得头脑呆板,眼睛近视,背熟了,除了应付一级一级的考试以外,便毫无用处.一考上中学,小学的书就等于白费.考上高中,初中的书等于白读.考上大学,中小学的书等于白读.大学毕业后,踏进社会来做事,几乎所学于所用毫不相干.除非还要为一辈子考不完的试去再接再厉.所以,似乎大学毕业后,才需要正式开始重新读书求学。
近些年来,有些从大学和研究所毕业的学生,进入社会工作以后,深切地感受到中国文化以及中文修养方面太过贫乏。按说,从中学到大学,历史和中文是学过的,但为应付考试所学的是何等的浮浅?等到用时,哪有捷径?旧式教育对经史传统文化从童稚开始,严格执教"记诵"的作用,除了为"考功名"的必要以外,在理论上,也有一种"反刍"的妙用.因为从童年脑力健全,思想纯洁时开始注入这些经书诗文,虽然当时理解力不够,可记忆力好,一但到了中年,从人生行为的日用和人事物理的经历体验上,便可发生如牛吃草的"反刍"作用.重新细爵,自然便有营养补益的用处了。中国的人才大都在学习阶段,而不是在创造阶段.人才的精力和活力几乎在学习中耗尽.这是一个教育制度也是人才选拔的问题。
教育是兴国之基础,但不能只喊教育,更应该把握如何教育的问题.要为强国而教育,不是为教育而教育.考试不是教育的目的.教育体制的改革是急中之急。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
一、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6、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腐败、拆迁问题,根源是行业体制和政府机构的官本位思想和渎职。要透明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让企业公平公正竞争,给民众监督权利。这些要通过立法解决。只有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不会发生权力寻租。政府要关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拆迁问题,确立平等的谈判地位,否则社会问题会日益严重。
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敬爱的党组织:
学院的党校课程结束了,大二的学习也已经度过了一半的时间,现在再回想起上几个学期所经历的事情,觉得自己成熟了很多。
上党课其实是个锻炼人的好机会,我也如期做了几次思想汇报。在这些思想汇报中,这些文字虽然简短,思想有可能还不成熟,但它见证了我的这一年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的心路历程。x年这一季度马上就要结束了,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我现在把自己在这个季度里思想上还是作风上的变化和提高向党组织汇报。
一、加强思想建设,使自己认识水平提高。
关心国内外大事,对推动“x”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是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认真学习贯彻x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就必定能够书写我国发展又一个五年的崭新篇章。认真学习大会的宗旨,旨在为我国全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奠定体制基础,围绕“人本、绿色、创新、协调”的主线,推进经济市场化、政治x、社会和谐化、生态文明化的发展,这也是近几年我国发展转型的基本方略。“x”规划的主基调是“加快经济方式转变”,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入手,在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等方面做出相应的举措。
“x”深切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在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包括产业优化升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改善环境、分配合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内的经济发展总体方式的历史转型。“x”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四个更加”强调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学习了党的x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我深受鼓舞,我决心努力学习,紧跟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努力工作,更好的发挥一个大学生积极入党分子的先锋带头作用,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为贯彻和落实“x”规划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对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思想、历史、方针政策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对于目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更从思想境界上提升了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对自己的要求。在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的时刻,这更使我为生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对党能够开创新局面下和谐安宁中国心里产生了敬佩。今年,我们的国家经历了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泰国政治局势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继续,汶川、海地的地震还在重建,青海玉树又发生大地震,西南的干旱,各地危及中小学生安全的x件、矿难。这些事件都使我感慨万千,中国共产党都迎刃而解国内和平,我不由对党组织的爱戴更进一层。通过对这些国际国内大事的了解,也加深了我的思想认识。
二、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质。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组织,作为一个积极分子,发展专业素质也是党组织的要求。这一个季度,我们参加了极其广泛的学习。我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校运动会(虽然没能取得名次但重在参与)、参加志愿者方阵、参加了我们商贸系的金融一日游活动、院校的团代会和院校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干部座谈会并根据学校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及建议等活动。这一季度,我参加了普通话、英语、计算机以及会计有关课程的(电算化的考试很不理想)过级考核还在自学考《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书籍,完成了体育的综合测试。学习永无止境,在以后的生涯中,我还将继续加强自己的学习特别是计算机和英语方面。
三、搞好管理工作,加强综合素质。
作为班级团支书,我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并配合其他班委搞好班级工作,使得我们班在学院举办的禁烟宣传活动中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日常活动组织、宣传我都尽职尽责,为班级为集体做实事、做真事。为了提升综合素质,我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园环保志愿者工作、自我学习、看与专业有关的书籍和义工并荣获x年—x年度的“智力助残”志愿者称号。可以说,我把我的大学生活过得异常充实,这也使得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
第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学校,我一直希望自己和每一个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待人诚恳,不虚伪;待人友善,和睦相处;乐于助人,不拘小节。在这个世界上,我相信大多数人是善良的,重要的是自己要善待他人;做好事不一定要别人的回报,自己更不能老是以要别人回报之心去立身处世。我和每一个人关系正常,良好。但我还是有很多不足。例如,我的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还不足,还学要以后加强学习。组织能力欠缺,做事情不够周密。需要广泛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正、努力学习。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__年__月__日
跟很多人一样,我也是被调剂到法学的,但一开始我就没有什么抵触情绪,也没什么强烈的转专业的愿望,因为我相信,这一切都是冥冥中某种力量的安排。如果上帝认为我注定要与法律有关,那我为什么要竭尽全力抗拒法律呢?且不说我小时候的愿望就是成为一名伸屈指,明是非的律师,单单是这寥寥十数堂法学导论就已经让我培养起了对法学的浓厚兴趣。
读完这些法律入门课程后,我有些感触,虽然其中有些可能是陈词滥调,但这确实是我最真实的想法。
一,法学导论课让我有了信仰去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在一堂法学导论课中,老师谈到了《圣经》时提到了这点,我颇感赞同,回头就找了一位**教的朋友借了《圣经》,看完之后发现它所记载的内容远远超过了我的认识层面。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人,深受祖祖辈辈留传下来的各家思想的影响,儒家的忠君爱民,纲常伦理,墨家的兼爱非攻,道家的道法自然早已融入我的血液中,随着我的每一次心跳而在我的体内流动。所以,我个人对《圣经》的评价不是很高,就跟别提去信仰它了。
但它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应该相信什么?毕竟,中国的百家争鸣是思想流派,不是教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困惑,我终于想起了为什么我相信别人?既然我作为一个中国人的价值观不能再改变了,我为什么要相信别人呢?中国那些亘古不变,流传数千年仍光彩夺目的传统价值观念不正是我的信仰吗?
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在看《圣经》时会产生抵触情绪,那是因为我本身就有信仰啊!只是,一直身处其中并时刻利用它们来约束自己的我并没有发现自己已经信的如此之深,如此之不可变更啊!
而且我相信,我的这些“所谓的”信仰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我信仰的就是人间的大道,就是天地至理啊!我信仰爱,真诚,奉献与牺牲,我信仰清心寡欲,仁义礼智信,就像我的父辈,我的祖辈一样。
说了这些,我是想说明,法学导论已经让我在迷茫之后认清了自己的信仰,让我在以后可能面对的险恶风浪中能坚持自己的信仰,让我在心中架起了一支道德的天平,也许我不会像***那样“愤世嫉俗”,但我可以保证,在以后的法律事务中,我将刚正不阿,不会为权力,利益而低头!
二,学法学不仅仅是为了成为律师,法官
在几堂法学导论课之后,我对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便去借了一些与法学有关的书。在读过一本名叫《中国法治的形与魂》的书后,我产生了这样的感慨。
在春秋战国至秦帝国的时期,中国社会曾出现过一个表面上的“法治社会”,说白了就是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而已。在生产力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尚且在追求“法治”,难道在古代就有“法治”的实现吗?那是不可能的!
那时候的法律治理出现了两个严重问题,也恰恰是在“法治”实现的两个必要因素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第一就是“善法”,第二就是“善法的实施”。秦法严苛,自不可能称得上“善法”,并且那时法律根本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虽然表面上里户相互监督和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人民不敢犯法,但那无疑加剧了社会矛盾,可谓得不偿失。
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善法”,(我个人认为“善法的实施”是教育部门和暴力机关的事,在此不做说明)因此,我认为学法律不仅仅是为了去应用现有的法律,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我们必须参与到法的制定与改善中去,我们要广泛了解社会现状,结合道德准则,文化背景去创造更加适用的法律。
法律入门培养了我对法律的兴趣,我真心敢敢谢她!
段新宇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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