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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位应急预案优选十二篇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7-04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优选十二篇

2024-07-04 13:57:44

【#实用文#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优选十二篇#】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12篇),欢迎大家分享。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餐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为确保工作开展,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

二、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

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三、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程序及措施。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保护现场、留取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尽快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

5、如实反应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底后立即提取42小时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四、报告程序

(1)企业负责人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报告地方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五、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2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本预案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定对象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处置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减少危害,统一领导、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二、应急处理组织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餐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

组长:张文川

副组长:曾智、江自强、唐小斌、陈天举

成员:黄建斌、左开伟、廖红卫、王利君、兰兴中、陈文正、林海洋、各市场监管所所长。

工作组主要职责:开展有关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协调部门调查处理,加强后勤保障,指导监管人员现场进行餐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四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含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区及周边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件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应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出现食品安全事件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级启动《重庆市大足区食品药品事件应急预案》响应。未达到以上级别作为普通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

四、接报与应急准备

区局、镇(街)市场监管所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时,第一接报人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如实记录事件有关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及时向分管领导通报。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成立食品安全现场调查处置组,指定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同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一般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接通知后应在所相关负责人带领下立即组织至少2名监管人员携带现场处置所需执法文书等相关物品,在30分钟内赶赴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区局根据现场调查处置需要。必要时派出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指导开展调查处置工作。食品一、二、三科,执法支队、法制科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做好后期保障及部门协调工作。

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调查处置组应当加强与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联系,协助、配合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五、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事件处置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达到现场后,应向现场有关人员询问,掌握并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经营场所对照有关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区域、食品及其原料、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

2.样品的采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协助、配合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发生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及时送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3.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采取,应当视情况而定,可以达到现场后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立即采取,也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具体的措施包括: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抽样送检;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二)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调查报告等有关结论,适时调整应急处理的策略与方法。

(三)事件终结

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报经批准,可宣布现场处理终结,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四)信息发布

各科、所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六、善后处理

(一)撰写事件调查处置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属地监管所应对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撰写出调查处置报告,上报区局餐饮科。调查处置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样品采集情况及检测结果,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性质判定,意见与建议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罚的,也应写入调查处置报告中。

(二)责任追究

1.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3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指挥部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的要求,提高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够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保障市场从业人员、顾客健康,严防疫情扩散,制定兖州区农贸市场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对农贸市场涉疫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区农贸市场涉疫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市场交易管理组承担。兖州区农贸市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卫新同志担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刘旭鲁、张德彬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兖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区商务局、区疾控中心。指挥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人员物品管控组、舆情应对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上下协调指导和工作调度,做好与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起草上报区委疫情指挥部和市专班情况报告、信息发布稿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处置工作,指导做好检测消毒、疫点消杀、医废转运、风险评估、后处置等工作。(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分工负责)

人员物品管控组负责涉疫货物流向调查、封存管控,阳性货物涉及人员摸排管控等工作。(市公安局兖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区商务局、区疾控中心分工负责)

舆情应对组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发布信息通告,做好舆情引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作用,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高效处置疫情风险。

三、工作流程

(一)启动预案。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1.在农贸市场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发现核酸阳性病例或农贸市场环境监测发现阳性标本时,检测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及时复检确认。区疾控中心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区指挥部、市疾控中心。

2.外地通报我区农贸市场从业人员或市场内顾客为外地核酸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

(二)先期处置。

1.市场封闭。区指挥部发布指令,责令涉疫市场立即停业。市场交易管理组立即通报成员部门,组织并指导市场开办方立即启动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到达市场,市场开办方将疑似患者送到单独留观室,登记疑似患者身份证信息、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市公安局兖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对农贸市场立即进行封闭,设置警戒线,暂停营业,禁止相关人员流动,所有人员不得外出,市场内所有人员佩戴口罩,原地待命;设立应急区域。

2.市场秩序维护。技术指导组组织工作人员指导农贸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从业人员、顾客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等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人员情绪,避免过度恐慌,确保有序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3.初步溯源和流向调查。人员物品管控组组织工作人员配合区疾控部门、市公安局兖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流调人员即刻开展流行性病学调查。核酸采样检测人员对现场全部人员、物品、环境等进行核酸采样。

4.人员管控。按照区疫情指挥部指令,人员物品管控组做好临时隔离的人员转运、甄别、诊治等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三)标本检测。

1.采样检测。疾控部门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对核酸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进行核酸、血清抗体采样;对经营场所环境进行核酸采样。另一组采样人员到达涉疫人员经营地,对其经营合伙人、摊位环境进行采样。采样完成,由专车运送到区疾控部门实验室进行检测。

2.阳性复核。疾控部门跟踪阳性病例样本复核情况,经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等材料报市指挥部,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四)封存、溯源流向通报。

1.封存封闭措施。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疾控部门指导市场开办方对核酸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接触的销售场所或设施设备等采取封存封闭措施。疾控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兖州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流调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根据疫情风险研判,做出局部或全域农贸市场停止经营决定。

2.溯源和流向通报。核酸阳性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涉及市内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行程轨迹途径地县市区指挥部通报信息。行程轨迹途径地区指挥部应当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行动。核酸阳性病例行程轨迹途径地涉及市外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输入地或流向地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信息。

(五)排查管理接触者。

区疾控部门根据核酸阳性阳性病例接触状况,重点排查检测下列人员:

1.核酸阳性病例接触的商户、市场内现有人员及与核酸阳性病例有过同时空交叉的所有离场人员全部作为密接人员;

2.无直接接触的外围门店封控人员及离场人员所在生活小区接触人员应作为次密接人员;

3.其他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六)全面消毒。

处置的各环节结束后,疾控部门指导农贸市场开办方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1000-2000mg/L)对市场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防止交叉传播。物体表面可采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

(七)做好公众宣传与舆情监测。

1.市场开办方电话通知市场从业人员家属,说明情况。对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及其他一般接触人员,及时告知风险,提醒主动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如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等可疑症状及时报告就医。

2.市、区指挥部及时公开透明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落实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等基本防护手段,自觉遵守防控规定。舆情应对组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澄清网络谣言,严厉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滋事行为。

3.舆情应对组重点关注因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等方面引发的舆情动态。

(八)处置后评估。

1.农贸市场开办方按照指挥部和技术指导组要求,配合做好人员隔离、健康监测追踪、心理辅导等后续工作。

2.技术指导组对农贸市场场所消毒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就能否恢复正常运行出具评估意见,确定风险消除后,农贸市场方可开市经营。

随着形势发展和政策调整,以上要求与最新防控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按照省、市、区指挥部最新要求执行。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5

为进一步推动农贸市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福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成员职责的通知》(融委发明电〔20xx〕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关工作要求,督促农贸市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组 长:林发光(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孟宪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市市容服务中心、各执法中队、市场管理方

三、工作职责

市场管理方(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市场从业人员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并登记造册,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不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全面落实市场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工作,指派专人在市场出入口全面开展测温查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一清洗两消毒”制度,持续做好市场消毒消杀工作。

各属地执法中队负责督促相关市场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督查市场做好测温查码、消毒消杀等工作(每日不少于1次)并上报相关工作图表数据。

市市容服务中心负责督导城区重点农贸市场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措施,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每周不少于1次);对其他镇市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和督促整改;对屡教不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查处;同时负责统计汇总相关数据报上级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测温

1、配全、配好体温枪。

2、在市场各出入口设立固定测温岗,指定专人负责。在人流量大时,可增设流动测温人员,不间断开展测温工作。

3、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每日测温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4、条件允许的,可配置红外线测温仪,固定在市场主出入口,提高测温效率。

(二)查码

在市场各出入口张贴闽政通二维码,逐一查验入场人员的健康码情况,发现非绿码人员严禁进入市场,必要时报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理。

(三)保洁

所有市场每天至少冲洗一次,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压、不过夜;每周用漂白粉冲刷一次市场下水道,做好杀菌除臭去异味,保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

(四)消毒

在每天上午、下午收市卫生清洁后,对市场进行全面消毒消杀。消毒药水符合产品配比标准,消毒消杀流程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拍照留存上报工作群,并及时做好记录,不弄虚作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防控职责。市场管理方(业主)要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抓实抓细抓好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预防工作;市市容服务中心和各执法中队要严格督促市场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加强排查,深入开展环境整治。市场管理方(业主)要加强农贸市场风险隐患排查,防漏洞补短板,加强对市场公共区域、销售区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杀工作,创造良好的卫生防病环境。

(三)强化督导,确保防疫常态长效。市市容服务中心和各执法中队要严格落实市场疫情常态化防控督导工作不放松,督促市场业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市场疫情防控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持续抓好测温查码、消毒消杀、记录统计等工作。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6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3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关于落实优化防控二十条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xx〕582号)和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落实国家优化防控二十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要根据疫情变化需要分“非常时期”和“常态化状态”采取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防止“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切实落实农贸市场环境、产品和人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各项措施,防止疫情通过农贸市场传播,最大程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如市场所在辖区疫情风险等级变为高风险或实行封闭、封控管理,市场管理方要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关停。重启程序应按市、区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职责分工

各区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区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要根据疫情变化需要分“非常时期”和“常态化状态”采取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常态化下落实“区局领导包干、所领导包干、市场包干到人等3级包干机制”,督促市场开办方落实入场“四件套”、清洁消毒等措施,非常时期下(辖区出现本土病例、社区传播风险大,农贸市场面临输入风险等),要在常态化防控措施基础上落实“专人驻场”制度,建立履职台账(详见附件1),驻场人员要实行“打卡签到”管理,每日着制服,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在扫验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一米社交距离、预防消毒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市场,要落实约谈、依法处置直至关停等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设置健康管理员,统筹做好人员健康监测、产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

2.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方要制定并落实市场内人流密度监控、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登记、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货物出入监督管理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常态化防控措施。在非常时期下,要对市场实行相对封闭管理。要在确保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均有人值守;通过物理硬隔离,切断市场与周边街道、店铺的连接,坚决防止人员通过非出入口进出市场。

3.确保防护物资储备充足。市场管理方和市场内的档口业主要储备好足够量的口罩、消毒剂、清洁剂、清洁工具等防疫物资。市场管理方根据疫情防控需求,进一步储备体温检测设备、健康码扫码仪等物资,鼓励有条件市场推广使用防疫电子哨兵设备。

(二)强化人员健康管理

1.市场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管理。

(1)落实每日健康监测。以“防疫集体码为主,原人员健康台账(详见附件2)为辅”方式,落实市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的健康监测管理。推广落实农贸市场防疫集体码(或各区实际使用的其他应用程序)的“3+1”催办落实机制(即区局、监管所、市场开办方3级催办,农贸市场从业人员严格落实),通过管理员查看防疫集体码、检查从业人员手机健康码信息等方式准确掌握场内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码状态、核酸检测结果、疫苗接种等情况,及时催办从业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发现健康码异常的,立即按规定报告、处置。原人员健康台账(登记记录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体温等情况,详见附件2)为辅助手段(确保防疫集体码使用异常也能准确掌握人员健康信息),对市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健康状况进行登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须落实扫码上岗(入场)。建立落实高风险地区、封控或管控地区旅居史、重点人员接触史报备制度和异常健康状况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员工或者发现有阳性病例、密接者的接触史,有境外、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级市(盟/直辖市的区)旅居史,7天有国内高风险所在行政区,封控管控管理区域旅居史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并告知市场管理方,积极配合社区“三人小组”开展排查、核酸检测、隔离或健康监测管理等措施。要督促本人通过粤康码或穗康码上报健康信息。上述要求会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作调整,应遵循市、区有关部门最新要求。

(2)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工作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在有流水条件下按照“七步法”洗手;从业人员处理或包装熟食、可生食食品时,需同时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穿工作服和佩戴手套。接触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及外包装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穿戴工作服、工鞋、工帽,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不要徒手接触冷冻冷藏肉品及外包装,工作完毕不要穿着工作服装、工鞋、工帽、口罩等离开市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其他公共场所、回家、参与聚会活动。工作服装鞋帽要勤清洗,定期消毒。

(3)做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应接尽接”,高风险岗位人员“不接种不上岗”的原则,全部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工作。建议通过电子屏、宣传栏等形式适时公示市场从业人员接种完成情况,确保消费者安心消费。

(4)落实定期核酸检测制度,配合做好新冠肺炎潜在风险人员常态化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形势需要以及国家决策部署,省、市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各区防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从业人员按照7天2检频次开展核酸检测(如出现本土疫情等异常情况,按照市、区疫情防控最新工作要求,加大市场从业人员包括家属的核酸检测频次)。对于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优先纳入检测范围并加大检测频次。

(5)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新冠疫情防控知识和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加强个人卫生宣传,确保从业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自我防护。

2.特殊从业人员管理。除按以上要求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外,特殊从业人员要进一步做好监管:

(1)外省入穗货车司机管理。一是实行货车入场“预约制”,凡是入场货车提前登录“穗货运”预约,报备进场人员相关信息(车牌号、人员姓名、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电话等信息)。二是严格管理司乘人员,进场后货车司乘人员非必要不下车、不接触。三是对货物量小的,就地卸货、完成离场、人不下车;对于货物量大的、有条件的市场,在附近设置中转服务区(硬隔离),他人协助完成移车、交易。四是司机及司乘人员要落实名单化管理,每日排查并登记造册,发现异常人员要及时报告市场所在社区三人小组。

(2)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要按照广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相关防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其中,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须经过业务培训、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接种(符合条件的须接种完加强疫苗)方可上岗,要全面实行从业人员“粤康码”等健康码进门扫码和查验登记制度,没有申领注册健康码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其工作场所。有关操作说明,可参照《密闭(半密闭)通风不良经营性服务场所应用粤康码工作指引》以及粤康码使用指引。

3.入场顾客及其他外来人员管理。

(1)严格落实扫码进场措施。市场开办方(管理方)要履行扫码查验责任,在市场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本场所专属“通行健康码”,建立入场异常人员台账(一旦发现发热、红码、黄码等异常人员,登记记录其个人健康情况,包括异常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信息等),确定至少一名健康码管理人员和若干检测员,督促指导所有进入市场人员有序落实测温并扫(验)码,严查借码入场行为。农贸市场发现的红码、黄码人员处置措施:当发现健康码为红码人员时,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要求,立即启动响应,做好个人防护,引导红码人员到临时隔离留观区域进行临时管控,同时立即向所在社区“三人小组”报告,做好现场秩序维持、信息上报、配合转运、处置后场地物品消毒等工作;当发现健康码为黄码人员时,在排除发热等症状情况下,叮嘱其戴好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做好登记,并指引其尽快到就近的黄码人员核酸检测点开展核酸检测,指导其自行离开,不允许其进场。一旦发现健康码为黄码人员存在发热等症状,应引领其到临时隔离留观区域,并联系属地社区“三人小组”,由属地调度专车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就诊排查。对部分老年人无手机、使用非智能手机、不会操作等原因无法扫码的,可以采取打印本人当天穗康码随身携带、在进场时查验;鼓励有条件的市场推广使用防疫“电子哨兵”,运用智慧方式加强科学防控,同时,结合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在出入口和场内重点部位设置高清摄像头,有效提升流调溯源的速度和准确度;有智能手机的,由市场工作人员协助扫码;或者由市场管理方采取其他无接触购买的方式方便老年人购物。

(2)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所有人员进入市场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市场管理方要定时不定时地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或场内人工巡查等方式,对场内人员不戴口罩或戴口罩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对相关场内经营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果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整治。

(3)加强健康宣传引导。市场要通过海报、健康提示、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向顾客科普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防控相关知识与措施,提升顾客的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公众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感染风险。

(4)强化营业中卫生管理。推荐顾客采用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扫码付费。顾客购买商品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徒手接触冰鲜食品或活禽;如有接触,应及时洗手。如市场所在辖区疫情风险等级上升,应缩短营业时间,限制顾客数量。

4.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根据市场从业人员数量和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速干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条件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工作服(白大衣)、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三)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1.把好源头管控。市场内经营者特别是禽畜肉类、水产品、冷冻品、进口冷藏水果等商品经营者要把好产品货物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肉类、蔬菜等重要商品追溯体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并留存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阴性检测报告(简称“两证一报告”),其它畜禽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购进的进口冷冻食品应具有“五证一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和随附追溯码);进口冷藏食品应具有“四证一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随附追溯码)。食品经营者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两日内登录“冷库通”如实填报出入库信息,确保可追溯。销售及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在外包装、销售显著位置或贮存区域张贴、摆放随附追溯码,并及时更新。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食品应相对分区存放,或采用物理间隔。销售散装进口冷链食品,应配备专用工(用)具或提供一次性手套供消费者拣选夹取。食品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产品拆开外包装后,应按照“谁拆包谁消毒”的原则,以“不影响食物安全性和品质”为前提,对拆包后下一层级内包装外表面开展全面预防性消毒,需消毒到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的最小密闭外包装。有关职能部门对无合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要严肃查处。

2.加强产品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市场内各类产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提高问题食品发现率,强化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场内经营者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产品。加强进货入库前对货物、产品外包装的清洁消毒工作,及时清扫产品外包装的浮尘,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确定消毒方式。

3.经营食品要求。市场内实行分类经营,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除白云区江村活禽批发市场、番禺区谢村综合市场外,全市其他农贸市场一律不得经营活禽。依法从事禽畜养殖、分拣、运送、销售、宰杀等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口罩、工作帽、工作服、长筒胶鞋、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市场环境清洁消毒

各农贸市场应注意保持市场环境干爽,通风良好,采取“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措施,对农贸市场每天至少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由市场管理方组织实施,各摊档经营者具体落实,对大型农贸市场的消毒工作可委托专业消杀公司进行。属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到实施清洁消毒有计划、有记录(详见附件3)。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市场开展外环境检测,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1.一日一清洁消毒(活禽市场一日两次消毒),以清洁为主,消毒为辅。

市场摊档经营者在每日收市后,必须做到“三清一消一清运”。

(1)清除:必须把摊档内鱼鳞、内脏、粪便、鸡毛、下脚料、其它垃圾等污物清除干净;

(2)清洁:用水将台面、地面、下水沟渠和店面周边地面清扫清洗干净;

(3)消毒:主要对清洁后的台面、屠宰工具、砧板用具、档口地面进行消毒。

(4)清洗:用清水把消毒后的器具、台面、砧板等冲洗干净。

(5)垃圾清运:市场每日产生的各种垃圾污物均须当天清运,并保持市场垃圾临时存放点整洁。

2.一周一大扫除,清洁与消毒并重。

市场摊档经营者每周收市后,要组织进行大扫除和更大范围的消毒。

(1)在“一日一清洁”的基础上,重点对清空后的舍具、笼具、喂食具、鱼池(箱)、运输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扫;

(2)对下水道、店面周边地面、排泄物进行彻底大扫除,重点清除卫生死角和积存的废弃物品等;

(3)清洗干净后进行全面喷洒消毒;

(4)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3.一月一大清洁,清洁消毒要彻底。

市场摊档经营者应在每月月底开展一次彻底的卫生清洁消毒。

(1)有活禽(畜)和水生动物需清空存栏(缸),实现零存栏(缸);

(2)彻底清除粪便、垃圾和杂物;

(3)疏通下水道,并把摊档地面、墙面、店面周边环境清洗干净;

(4)市场内全面大清洗后,进行彻底消毒。

4.消毒剂配制、使用及作用时间。

用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喷壶喷洒,作用半小时以上。有效氯浓度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如下: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99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公斤(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500 mg/片):1片溶于1公斤(升)水。

5.消杀时个人防护要求。

在进行清洗消毒时,相关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要佩戴口罩,穿长筒水鞋和防水长手套,同时要注意场所通风换气,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清洗消毒结束后,要将围裙、工作衣、消毒用具等物品用消毒液浸泡半小时,然后再用清水洗净晾干。

(五)强化灭鼠除虫等卫生防疫工作

1.抓源头管好垃圾。市场管理方承担市场灭鼠除害的主体责任,确保市场鼠、蚊、蝇、蟑螂(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各类产品交易市场垃圾管理,要求垃圾运输车和手推式垃圾收集车等密闭存放、运输,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水平。

2.安装四防设施。市场管理方要完善市场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市场地面硬底化,沟渠要疏通,坑洼地面要填平,墙洞地缝要堵抹,下水道和沟渠要密闭,下水道口要安装防鼠设施。加工、销售、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房间要配备纱窗、纱门、风帘机、纱罩、玻璃柜等防蝇设施。市场内及周边要按相关要求安置毒鼠屋。

3.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可采用购买有资质(获市、省、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等级证书)的专业有害生物防制公司服务与市场管理者协同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是清理卫生死角,消除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市场管理方组织每半月投放毒鼠饵料1次,减少鼠密度;每周巡查一次清除各类小容器积水,检查市场内花卉店铺积水,减少蚊虫孳生。每天清理垃圾,减少蝇类密度。

(六)应急处置

1.污染物处置。市场内有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等污染物时,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5000mg/L~10000mg/L含氯消毒剂小心移除。地面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可能污染的表面。处理污染物时应当佩戴手套和口罩,处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手卫生。

2.出现病例后的处置。当市场从业人员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或成为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相关部门在市场监测(含动物、肉类产品、外环境等)中检测出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阳性标本时,相关单位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依照新冠肺炎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要求开展病例诊断报告和各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场管理方须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划定防控单元,立即关闭涉疫相关档口等重点场所,并配合开展调查与采样检测,落实人员追踪与管控、环境清洁消毒、可疑产品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要切实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对档口和相关重点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根据调查情况可扩大消毒范围,同时要注意市场垃圾场、污水池、公共卫生间的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关闭市场后的处置。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7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9

当高压线路出现故障或供电局突然停电,为了小区广大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制定以下应急方案:

一)、值班人员发现小区突然停电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赶到现场;

二)、根据停电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或其它方式与所有电梯轿厢内取得联系,确定电梯轿厢内有无受困人员,并逐部排查;

四)、启动发电机组;

五)、关闭电梯及各单元总开关,最后关闭变压器负荷侧总开关,如有必要也可关闭高压隔离开关;

六)、闭合发电机电源输出的总开关;

七)、查看双电转换开关是否在备用档;

八)、依次闭合各分回路开关;

九)、送电之前先检查各电源开关、控制开关是否全部关闭,在确认无误后逐级送电,以免烧坏电器元件;

十)、停、送电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至少两人协同操作,禁止单人操作;

十一)、观察电梯、水泵及其它设施运行情况;

十二)、总配电室、发电机房各留一人值班,直至市电恢复正常;

十三)、及时在各通道、单元口及其它公共区域出温馨提示告知业主。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10

疫情防控实行常态化管理,为规范生活物资应急保供流程,提高应急保供能力,特制定街道应急保供预案。

一、成立街道物资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

发现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后,街道成立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带领相关社区工作人员成立街道层面的指挥联络组、社区管控组和生活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迅速对小区实施有效的封控管理,暂时封闭疑似病例所在居民楼,所在小区实施7日封控管理,并对小区周边道路增设卡口,实施交通管控。

二、预案实施步骤

朐阳街道生活保障组组织召开保供工作会议,立即启动“局部封控区域保供应急预案”,明确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明确任务分工

1.指挥联络组。迅速摸清封控小区人口和住户底数,指导社区建立隔离小区居民保供微信群,在居民保供微信群开展安抚和供应宣传;安排专人对接具体保供应超市,做好超市提供配送套餐选择和线上下单流程的宣传,依托微信群搭建隔离小区的“微市场”;提前做好保供应生活必需品对接,落实好保供物资防疫安全。

2.生活保障组。进一步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储备量,做好监测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研判,提前预警。要与重点保供应超市做好对接,明确任务和具体联络员。掌握超市员工居家管控具体情况,协助非必要居家管控人员到岗到班。通知辖区其他重点保供应单位,要求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储备和调运工作,确保市场物资供应充足,协助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充足、稳定的保供应信息,消除市民恐慌心理。

3.社区管控组,要指导各小区社控卡点,落实好对保供应单位非必需隔离人员予以通行保障,保证保供单位正常运转。要为重点保供应单位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指导各交通卡点,尤其是高速公路卡点,要保障运输蔬菜等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

各组按具体保供应工作任务迅速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向指挥联络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与保供单位对接

通知保供超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保供超市对封控小区实施生活物资保供工作。重点保供应超市与需要保供应的社区直接对接,超市因需备货。

保供超市收到保供应任务指令后,立即启动超市保供应预案,组织所属连锁超市有针对性的向保供超市门店调运粮油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物资;主动对接封控小区生活保障小组,提供保供应标准套餐和微信线上下单流程。

封控小区生活保障小组将超市提供的保供套餐和微信线上下单流程上传小区微信群,并做成展板,在小区宣传展示。

保供超市按照封控小区定单和线上下单情况组织备货和装车,根据预定时间做好保供物资运送准备工作。

(三)保供单位运输物资

交通卡口值班员对保供超市运输车辆检查后(车辆绿色通行证、驾乘人员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予以通行。保供超市车辆抵达小区门口,小区门口防控值守人员查验人员车辆信息后,引导车辆至物资存放区后,超市工作人员卸货。

朐阳街道生活保供小组组织志愿者清点查验数量种类。由志愿者将物资搬运至物资发放区,装卸和搬运物资全程,双方工作人员“零接触”。超市工作人员在社区值守人员引导下,将车辆移至消杀区,由社区消杀人员对车辆消毒后,撤离现场。

(四)社区配送物资

1.非封闭管控居民,志愿者在物资发放区设置“一米线”,发放物资前,通过电话和微信群等方式,通知小区非封闭管控居民按楼号和单位号按户依次前往物资发放区。志愿者组织小区居民有序领取生活必需品物资,资金结算全部采取线上支付。

2.封闭管控居民,志愿者穿戴隔离防护服,按封闭管控居民实际定购套餐情况运送物资,逐户发放。社区志愿者提前给居民打电话,物资放置居民门口,运送物资志愿者后退至安全距离,利用通讯工具通知住户开门自取,实现配送零接触。

三、其他事项

在物资供应过程中,发现需要协调沟通的问题,及时报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确保物资供应顺利完成。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11

一、突发停电应急处理

1、停电后,运行人员分成两组,一组查看配电房,并按2或3条处理,另一组应立即前往停电区域,与秩序维护部共同查看电梯,发现或接报电梯困人,即按(电梯困人救援规程)条处理。同时通知工程维护部维修主任和客户服务中心。若为外线停电,工程维护部维修主任或客服中心立刻通过电话和供电局联系,询问停电原因和来电时间。

2、外线停电主供停电,备供(发电机)自动投入使用。当外线故障导致主供的电源停电时,值班人员工要检查高低压断路器断开,检查电压和指示灯,当断电失压后,将主供电源进断路器退出,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合上发电机联系开关,并每隔15分钟检查一次发电机运行状况(燃油,水温等)。

3、检查低压配电柜,备供送电是否正常。

4、监视市电进线电压,向供电局报告并了解外线停电情况。一旦市电恢复,立刻退出发电电源,恢复市电供电。

5、做好记录,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情况。

二、内部故障停电应急处理

1、将故障柜的负荷开关退出(若引起火警立刻向消防中心报警,并用手提式灭火器灭火)。

2、如低压配电柜生活用电断路器故障1台,将低压母联合闸,由另一台变压器带两段负荷运行,保证小区设施用电。

3、向工程维护部维修主任和领班报告处理过程和故障情况。

4、作好记录,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情况。

5、工程维护部召开事故分析会,邀请供电局,施工方及有关方面参加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书面总结报告有关部门。

临时摊位应急预案 篇12

一、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餐厅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以及关于《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画和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1)防止细菌对仪器的污染:食品工业和食品商业系统,以及集体食堂,应对食品加强卫生管理,特别是肉类,鱼类和奶类等动物性食品,要防止在生产加工和供销过程中的污染。须知到专车运输,低温贮藏,工具售货,食品从业人员要重视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病患者或带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2)控制细菌的污染,控制细菌生长繁殖措施,主要是低温保藏。按照食品低温保藏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3)杀灭病原菌。杀灭病原菌的措施主要是高温灭菌,当肉类食品深部温度达80度时,经12分钟可彻底杀死沙门氏菌。隔餐的熟食品和剩菜饭,在销售或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

(四)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

(1)有些化学物质与食用的面碱、淀粉、食盐等形状相似,以常发生误用,误食而造成中毒。因此,对备有有毒化学物质的单位,要加强毒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管和领取制度,严禁把有毒化学物质带回家中使用。

(2)加强农药的管理和使用。农药要专库保管,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防止污染食品。并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

(3)包装或盛放有毒化学物质的.容器,不得用来包装或盛放食品。

(五)有毒动植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有毒动植物往往与某些可食的食物相似,人们如不加以识别而误采食用,就会引起中毒,如有毒的蕈类和野果等。因此,要加强宣传,提高对有毒或无毒动植物的识别能力,防止误采误食,对不能识别的有毒动植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无毒才能食用。

二、食品卫生中毒事件应急措施

1、在酒店内发现任何人有中毒症状,无论是误服或故意服毒,应立即报警,并向总经理汇报;

2、由大堂副理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呼救,等待医务人员求援;

3、经警方同意后查看中毒者证件等物品,由警方通知中毒者的单位或亲友;

4、保护中毒者所在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饮品及食物、呕吐物等);

5、将中毒者的私人物品登记、保管或按警方要求交给警方,并签收;

6、将有关资料(警车、救护车车号;到达及离开的时间、警方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登记备案;

7、发现投毒者或可疑人员时立即滞留,交警方处理;

8、属在酒店用餐客人的,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把客人用餐的菜肴和餐具及残渣封存,交由警方化验、鉴定。

在以上突发事件范围以外的特殊事件的应急处理参照以上措施进行安排。

此预案的演练由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食堂食物中毒事故

1、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到位。

2、安全值班人员: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向市卫生疾病控制中心汇报。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3、现场总指挥:急救车到达后,迅速组织人员护送中毒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食堂立即停止供应。

4、卫生监督员:保护好24小时留样食品、进货记录及库房食品,以备上级卫生防疫部门采集。

5、食堂主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食堂各部位负责人:作好24小时轮流值班,以防其它意外事故。

7、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8、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各方妥善处理事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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