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基准,也是我们的典范。对此我们对法律都有着怎样的认识呢?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看一下吧。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阅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它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着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着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着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随后,他详细阐述了罗马这三种权力的具体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种观点也限制了孟德斯鸠未来的研究。
在第六卷中,笔者从欧洲的立法实践和法律发展两个方面**了正确的立法方法。例如,他详细阐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迁、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等。最后,本文还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即分权制度和相关的立法方法。
事实上,纵观全书,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没有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在立法上也没有脱离宗教。他相信宗教可以在法律上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着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着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着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丰富。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独特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着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着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如同他的着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和**,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
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独特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的**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和联邦法官;**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为什么我们的**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作者:夏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一、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著作。这本书完成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研究的精髓,也是他所有理论的总结。这本书一出版,立即在欧洲国家引起轰动。它对后代的深远影响是无法估计的。这是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
尽管每一个时代都有其局限性,此书也不例外,但仍不能抹去它作为政治学和法律百科全书的地位。它不仅点燃了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火花,而且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概览一遍《论法的精神》,我们便会为书中所涉猎到的知识之丰富所惊叹。
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因此成为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读著作之一。读了几遍这本书,我也有了一点感触。
二、探寻和阐释法律精神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有不少政治学家法学家都研究过此命题,但孟德斯鸠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社会理论的构建来研究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的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可以通过主观意识的能动性来认识和控制这种联系。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在他看来,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我们不能孤立地看法律,但我们应该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实质呢?那就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息息相关,与自然风貌、人文风情、政体、宗教、气候条件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些联系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精神。
“最广泛的来说,法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样一来,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第一卷,第一章)因此,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说是透过社会现象认识法的本质,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响着社会的进程。
这告诉我们法学专业学生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我们不能把法学当作一门孤立的学科来看,而是应该把法律与周遭的环境事务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来学习研究这门学科。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13年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 全志》。
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作品中,孟德斯鸠学到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方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似乎对这些赞扬不些溢顾,他对**本能的厌恶使他在大多数时候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
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国家,那三个政权的特点就不是很明显,可以说是最好的**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的时候,也表明共和国的悲哀。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们变得冷血了。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家事务。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声器的作用,而传声器的作用都是相关部门愿意公开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们忙于考试和失业。他们没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家事务。
有钱人也忙于在香港生孩子或送他们出国。他们不想留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谈论他们,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关心国家大事。在知识方面,只要不太笨,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国事观,表达自己的国事观。但“先富起来”的口号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吃奶是母亲的职责。一切都围绕着钱。所谓选当年感动的人没有意义。它摸不到心脏。人们不是冷血的吗?
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相关部门不是总要找点事做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们挪用了?
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显然,他没有参与实质的政务,还挂起了主人狗头的美誉。以一种可怕的形式,他不知道他是欺骗了烈士还是整个世界。
我只是不知道老孟的悲伤意味着什么。也许社会发展会再次倡导自由、科学和民主的历史。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作为一部法学著作,陈述了《论法的精神》旨在探讨什么是法律,法律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等问题。该书从人类社会自然状态的分析开始,深入剖析法律的本质、形成、功能和意义,旨在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历史性,从而反映了法律领域中的主流思潮和重大问题,具有指导现实的价值。
该书首先从人类社会进化的角度展开讨论,指出了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一种产物,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产物。接着,作者对法律的本质做出定义:法律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它源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此处,作者的定义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内涵,告诉我们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约个体行为,更在于调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正。
在讲解法律的本质后,该书还着重阐述了法律的威严性和权威性,即由于法律的制定是由社会最高权力机构来进行,因此具有无可质疑的权威性。同时,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律的专业性、程序性、公正性以及预见性等方面,从而使法律彰显出强大的权威性。而这一点,也说明了法律是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无论贵贱贫富,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在论述法律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该书还谈到了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法律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更承担着社会调整和改善的使命。它帮助人们协调不同利益,确立社会秩序和公正,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协调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使法律具有不仅历史性,也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制约行为的威慑和正义之师。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中,许多不守法律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公正和公平。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遵守法律,共同打造和守护一份公正、合理、文明、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此外,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适应和改进法律,也需要我们法律从业者去不断学习和提高素质,为完善法治和法律作出贡献。我个人深深认识到,读完《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我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研究法律,为创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他主要介绍了三种**:****、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的**是人民所不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
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中起着进步的作用。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发挥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以来,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美国,没有君主,是一个共和国。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同时**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在内阁中拥有实权。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贵族)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这样可以限制皇权,防止**和****的出现。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非常流行。本世纪初,它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徐嘉凯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即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临时或长期法律的权利。2.
行政权力,即**部门休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权利。三。司法权: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纠纷。
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立法并加以实施;如果司法权不脱离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就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相结合。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被**,因为法官有权压制他人。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由政要、贵族和平民组成的组织行使上述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
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惠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更加繁荣昌盛;如果他是一个平庸但恪守职责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很可能会有一个平稳的过渡,但国家是无法发展的;如果他是一个当权的暴君,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被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
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比它更高的器官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犯错误,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旦发布错误的法律或命令,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一监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大的失误,限制人大的权力,对我国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想想一下,如果英国所有的法律都复制到中国,中国会发生什么?
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的一个非常长远的视野中预见到了这一原则,并给了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今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将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是分权理论,最重要的例子就是美国。
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属于国会,三权制衡,相互监督,美国的政治制度也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将为我们所继承,使这种信念能够与我们一起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权制衡理论,这也是本书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皇帝甚至地方**都有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所以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体制,而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制的具体内容是:**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任命行政**、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为首的行政**的质询、**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审判的权力。
在**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之父孙中山创立的宪法。这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审察权,它们相互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西方国家分权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各自的具体权力,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立制衡。目前,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吸收分权制中的合理因素,努力构建一个高效适用的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古语道“人身似铁,官府如炉”而且中国法制从未被宗教所左右过,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历史上无人讨论国家起源,开口即“为政”。自翊为智慧的东方人却未能在本土法制中建立起自然法信仰。
当西方把人定法也看成是自然法的折射,对法律产生神圣感之时,中国人却视之为可恶的工具,对之无任何信仰。这种差异是巨大的,即使是西方最专横的君主也会对法律产生崇敬!再加上**教给西方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也间接导致其民主进程的迅速,西方法制思想中的“人性恶”理念又与中国性善论相抵触。
这也导致了中国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既然人人皆善,法律似乎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此项内容应着重分析,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是源于**教的圣经故事,但却不自觉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不谋而合。
因为人由小到老,是一个成熟发展的过程,在幼年时期的无知其实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恶”的结果,所以西方法制理念又占据一个天然的巧合,综合上面的多种因素,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触动将是上述内容的一一回应,是巨大的回应。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权力还是太需要深刻思考其走向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权力制衡相对要好于不发达地区。我们十分需要法律立体制约机制。不然在穷乡僻壤中带有封建息气的新权贵将会辱没共和国法制历程。
而通过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我们似乎能够理解这样一个规律。人类思想的一切成果,如法治建设,都应建立在接近或模仿自然物质的物质结构上。正如美国宪法理论将其理论从平面推向立体一样,可能有必要重新划分和平衡分权的内部机关的行为——呼吁诞生一种新的内部分权模式。
既然专断的君主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一身将其运用,完成一个个**行为,那么我们也要警惕那种权力真空的任何可能存在之形式。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的今天,可能存在任意立法、任意行政和任意司法。于是我们是否应探索在三权内部各自的三权制衡呢?
立法立法、立法管理、立法司法;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司法;司法立法、司法管理、司法司法是否都需要界定?其实我们现在的《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也都是此种思维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建设。但这是迫在眉睫的,否则会助长政法系统中的不良因素,使下属完全失去理性和正义。
在这种状态下法制思想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部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整本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主要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第三卷主要讨论法律与环境的关系。书中提出的主张在时间上广为传播。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我对其中所说的三权分立思想产生了兴趣,我认为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以权力制约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这一至理名言堪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
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者休会,会议的时间和期限由行政机关决定。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只能对立法机关的税收议案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行为享有**的权利。司法机关有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包括:让立法机关也控制部分司法权,贵族因违法在贵族法院受审,普通法院不传唤。
在西方,从古希腊城邦时期开始,人们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权。柏拉图晚年提出,中庸**最宜兼顾君主制和民主的优势,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性。从那时起,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
在近代,洛克进一步阐述了混合政体与以法治国的理论,并主张人民有最终的自卫权,以推翻暴虐的**。然而,人们并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统治者在**内部滥用权力。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还是法治,都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统治者滥用职权。
诚然,如洛克所说,人民可以推翻**,但这是一贴“以暴治暴”的“烈药”。相比之下,用权力制约权力,不仅可以阻止未来,而且是一种很好的内部自律机制。孟德斯鸠说,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滥用权力。
这是权力这一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客观法则。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鉴于此,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制度,才能建立一个无私的政权。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个政权最突出的表现应该是人民的自由程度完全不同。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同时,他强调绝对自由并不存在。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和社会里,自由只是一个人能做他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他不该做的事。自由是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行为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很明显,共产党的**不是人民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分权的真正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和联邦法官;**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产生,但三权分立和制衡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同其他所谓的民主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个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导致效能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中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今天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全面改革中,需要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制度的精华,这是实践证明的,需要加强和完善中国的人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以工人阶级为主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政治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确实需要根据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而且会极大地损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制约权力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鸠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而我国当前检察院的现状是集立案侦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很多问题的症结,必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认为,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的现状,这是保证案件侦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即防止政治权力的腐败、实现民主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二】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子首次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思想观念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建柱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子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与宪法的结合,确立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子对政治理论的最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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