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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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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合同汇总

工资合同

工资合同 篇1

网友的疑问:

我在原单位工作的合同时间从7月1日至6月30日止,在此期间有过岗位调动和加薪,但是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薪资标准都没有改过,现在我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没有结,退工手续也没办,几次催促都没用,我该怎么办?

法律顾问的解答: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离职手续的办理问题。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的形式,包括书面变更合同内容,如重新签订合同、订立补充条款等,也包括通过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那么实际履行行为就是对变更内容的默认,

你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均有过调整,双方对此均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 你的工作内容和薪酬标准应当以实际执行的为准。

如果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无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你反映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移交工作、归还单位财物,如果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还要明确对用人单位的承诺或者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员工工资、出具劳动关系终结证明,按照约定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你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行为。单位不为你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是拖欠工资的行为,除应当全额支付你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此事,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只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方式解决了。

工资合同 篇2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黄卫    李某自201*年6月1日起至201*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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