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2023工资通知10篇#】公告通知已逐渐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它们时常发布公众关心的重大信息,你是否有过撰写公告通知的经验?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们已经为您准备了一篇名为“工资通知”的文章,烦请继续向下浏览,以便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各学院:
为奖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全面促进学风建设,经研究,现决定对在20xx年12月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不含英语专业学生)进行奖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本次考试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前20名的学生。
2.本次考试中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前10名的学生。
二、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受奖励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有关要求
1.要以本次奖励为契机,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全面推进优良学风创建。
2.要深度挖掘优秀学生的典型事迹,总结好经验,凝聚正能量,以报告会、座谈会、多媒体宣传等多种教育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3.请相关学院根据受奖励学生信息(见附件),以学院为单位于4月3日前将学生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卡号(电子版)报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联系方式:杜松涛,x1。
特此通知。
xxx
20xx年xx月xx日
各公司及财务部: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自组建以来,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工作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自组建以来, 领导班子疏于管理, 业绩没有明显的进展, 业绩没有明显的进展,根据 20xx年 12 月 17 日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任职人员工资暂停按连锁经营公司职务 决定: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任职人员工资暂停按连锁经营公司职务 工资级别发放, 月起, 工资级别发放, 20xx年 11 月起, 发放 自 工资标准按相应人员在各分公司 内任职工资标准发放。 内任职工资标准发放。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相关人员职务如下: 维修配件连锁经营公司相关人员职务如下: 序号 1 2 3 4 姓名 孙福军 彭万良 韩林 陶磊 连锁经营公司职务 总经理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分公司职务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望以上同志接此通知后能认真对待, 保持与公司 望以上同志接此通知后能认真对待, 同志接此通知后能认真对待 及时调整观念, 及时调整观念, 一致的发展理念和目标, 以积极的态度继续开展好维修配件连锁经营 一致的发展理念和目标, 相关工作。 相关工作。
特 此
四川xx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办
年月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七、关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审批的问题
(一)关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审批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适用范围执行,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二)对企业职工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审批按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城区的合资、外资企业,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外地在渝的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不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企业(中央直属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执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问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上述处理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昨天,有媒体晒出一张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行榜,截至7月1日,全国已有15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以182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领跑全国,其次是深圳1808元,天津1680元位居第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江苏暂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去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江苏一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在今年已公布的15个地区中,排名第7,与上海相差340元。
虽然江苏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调整,但是劳动力市场早已经自动涨薪了。南京安德门民工就业市场办公室主任袁亮介绍说,虽然南京的最低工资是1480元,但这个价格在市场上是行不通的。一般工种的工资水平为2200元到2500元。像电焊工工种,最低工资达到4500元。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渝劳社办发〔20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 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2000年6月30日前原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
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 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993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1993年3月起补缴?
答:根据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凡1993年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
六、2000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对待?
答: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
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农村户口或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户口而雇工是城镇户口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答:凡是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并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九、个体工商户户口和营业执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在哪一个地方参保?
答:应统一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十、本市内由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或企业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时,转入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转入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同时,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个人帐户封存期间职工死亡的,应将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对重复投保人员缴费基数合并的上限如何掌握?
答: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以对应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上限,1998年1月起,统一以300%为上限。
十二、企业发生分离时,原欠费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应如实分解落实到人头;对不能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可按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额进行划分。分离企业各方认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分户手续。
十三、未参保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原企业职工可否参保?如何参保? 答: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施个人缴费后原则上可以补缴,补缴的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能否参保?凭何种手续参保?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可凭《营运证》、《居民身份证》参保。
十五、新参保企业是否补收个人帐户利息?
答:新参保企业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十六、申请病退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在什么时间内办理退休?何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答: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可在有效期(6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职)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七、从市外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如何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及缴费年限? 答:从市外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调入人员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993年3月1日后调入企业,调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计算养老金?
答:对1998年6月30日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建个人帐户,1993年3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渝劳险〔1998〕64号文件规定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九、退职人员是否享受“三线津贴”的待遇?
答:退职人员不享受“三线津贴”待遇。
二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标准工资是否按渝劳险〔1999〕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封定在1997年10月1日?
答:渝劳险〔1999〕11号文件已废止。对1997年9月30日前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封定为改制前的标准工资。对1997年10月1日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统一封定为1997年10月1日的标准工资。
二十一、复员退伍军人未安置的可否投保?投保应具备什么手续?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超过安置期(6个月)未安置的,可凭复员退伍军人的有效证件参保。其过去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含安置期)视为缴费年限。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协助人民法院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扣款? 答: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需委托代发机构协助扣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同时附人民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扣款;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企业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
二十三、职工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劳动教养,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型宣告缓刑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前的工作时间和缓刑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广东省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面一起来看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全体工作人员:
鉴于目前各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形势, 为确保大家的健康和安全, 经公司决定, 整体安排如下:
一、 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二、xx月xx日至x日x启动远程在家办公机制, 在家办公期间的考勤将由公司后续统一处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部门可安排关键岗位前往职场值班;
三、 暂定xx月xx日返回职场办公, 根据国家疾控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 建议返回工作城市后确保居家观察两周且未现相关症状后进入职场, 请提前做好归城安排;
四、 各个业务线可基于各地区疫情严重情况, 适当作出调整, 并另行下发通知至部门内员工, 同时, 由 BP 将调整方案报备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五、 在家办公期间请保持微信、 手机、 邮件等通讯手段畅通以便于联系;
六、 请大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尽量避免去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勤洗手勤消毒, 出门戴口罩; 尽量错峰返程, 避免交叉感染;
以上安排会根据疫情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并及时通知大家。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目前全国最高。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9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9个地区相继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自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
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呈现出新的特点。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7月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6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是13个,前些年都是普遍提高,提高速度明显在放缓。幅度也有所下降,这六个地区今年上半年提高以后增幅平均是11%,这是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的,去年同期13个地区提高之后平均增幅是13.5%。
信长星表示,相对于过去,中国人工成本上升,至少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不像过去那么明显。从工资的角度来考虑,确实有一个怎么去引导问题,要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工资的政策、工资引导上,应该是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提高的幅度。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 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诉求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超过这一时间,则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在目前阶段,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
(2)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
(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医疗卫生费;
(7)丧葬抚恤救济金;
(8)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上述各项待遇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1号 1997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山区、贫困地方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我省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民办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不再招收民办教师班。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要按照有关政策,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七、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州、市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八、各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切实防止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决不允许在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手续过程中乱收费,确保全省“在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07日(地方法规)
20xx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天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xx年7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xx年10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xx年10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xx年10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30日。20xx年10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xx年10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多元。
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xx年10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在张女士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张女士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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