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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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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报告模板

证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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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报告【篇1】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xx〕9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印章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xx〕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见附件4),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知情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在公告栏上,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在孕妇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规范签发操作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不愿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要提供书面声明;签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二)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三)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四)副页和存根出生地点应与正页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婴儿母亲签章应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接生人员签字应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五)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求统一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证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我省统一使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输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信息永久保存。

四、严格证件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和报废制度、证件和证章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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