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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五篇
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正义与诗性,看似两个极端:最理性和最感性,最抽象和最形象,最逻辑和最直觉,但两者可融为一体。正义,法律运作之崇高目标;诗性,人生追求之至善境界;诗性正义,对法律事业与诗意生活兼顾并重。正义的事业,沉重而艰巨;诗性的生活,轻快而浪漫;人生需时轻时重,适时转换。既追求正义,也踏实生活;既理性思考,也偶发诗性;既苦修专注,也情怀浪漫;既充满劳绩,也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这本书是作者徐昕将近10年的随笔集结,既写人写事写物写景,也写感写情写思写意。
正义,并非一种先验观念,苍茫大地、宇宙万物,是非善非恶的,自然与正义无关。所以正义,只是人类社会政治中的建构产物,它必然受制于历史条件与意识形态的变迁。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成本—收益为基本模型的经济学功利主义正在成为一种泛滥的社会与法律原则,这种经济理性人的假设有着将人“物化”的危险,冷漠无情的原则体系往往对弱者的诉求视而不见,作者对这种公共领域中经济学主导一切的话语权作出了批评,并提出了“诗性正义”的概念。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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