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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社会契约论

发布时间: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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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精选11篇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于不可分割,如果将主权进行分割,只是体现部分人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无法称之为主权。

其次,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是公正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人民可能由于知识或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欺骗,不能发表公正的意见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权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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