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合作社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法律合规性: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条款,并且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2.企业内部需求:规章制度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保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效能。 3.考虑实施难度: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考虑实施的可行性,不能制定过于复杂、难以执行的制度,否则会影响员工遵守和执行。 4.借鉴经验教训:可以通过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查找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考虑,避免重复犯错。 5.参与度和沟通:员工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有一定程度的参与,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开展讨论等方式,增加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接受度和认同感。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项相对复杂和繁琐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既合法有效,又能够实际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其它农业机械操作手的技术水平,发送农机安全生产技术状态,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农机工作人员的职责,强化服务、岗位责任意识,特制定《xx镇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望自觉遵照执行。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申领的驾驶证是否经过农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
4、申领驾驶证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5、申领驾驶证各项登记、申领人信息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6、申领驾驶证各科考试成绩录入情况。
7、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和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的。
8、擅自增加行政审批、许可条件者或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10、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条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年来,我站在农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州蔬菜办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把我县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与发展现状有机的结合起来,完成了制定的工作计划。按照农业局的统一部署安排,顺利的完成了局里交给的工作。一年来重点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在4月份会同局综合科对我局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到吉林省国家项目投资评估中心进行重新评估。该项目省发改委原批复400万元,现修订为3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项目的申报、评估、批复工作。
二是做了安图县棚膜蔬菜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此项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完成安图县20XX年科研育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该项目在5月份由县财政局农村科上报。
一是做好棚膜蔬菜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我站于5月份下到各乡镇进行棚膜蔬菜种植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明月镇、松江镇和二道镇进行重点调查。全县棚膜蔬菜建设面积11亩,其中温室大棚74.4亩,大棚1079.7亩。在大棚1079.7亩中,钢架大棚859.4亩,木架大棚220.3亩。对明月镇的河东村、福林村、光兴村、龙林村等几个棚膜蔬菜种植专业村进行调查。其中龙林村属于韭菜种植专业村,韭菜种植面积达到120亩,其销售70%销售到延吉市,20%销售到敦化市,10%在安图销售。福林、光兴为水芹菜种植专业村,种植面积达到345亩。
二是做好20XX年棚膜蔬菜建设工作。我站在5、6月份对全县棚膜蔬菜摸底调查,经实地调查全县温室实有面积74.4亩,大棚面积1078亩。截止目前,全县完成温室建设25亩,完成工作任务的36%,完成大棚建设130亩,占总任务的82%。就目前此项工作进展来看,今年要完成70亩温室建设任务困难较大,大棚建设基本能够完成。
三是认真完成蔬菜产销情况调查与上报工作。按照州蔬菜办的要求,认真做好了蔬菜产销情况调查工作,能够按时完成上报工作。
(三)蔬菜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及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科技培训工作。
20XX年,共举办农村科技人才培训4次,发放培训资料300套,培训科技人才300人。重点开展了以蔬菜、马铃薯、水稻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多渠道、多样式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活动,圆满的完成了培训任务。
按照省农委监管处的统一部署,制定了《20XX年安图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20XX年安图县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根据方案要求,会同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张贴宣传标语,对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检查。年底,我站联合县食安办到县大市场、东市场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共检测15个样品,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_____%;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___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粪肥播撒罐车,农机运输车及固粪播撒车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4、机车起动前按技术要求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5、拖拉机发动机起动前,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
6、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7、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8、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要迅速分离彻底,结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的踏板起步。
9、驾驶室不准超员驾驶乘座,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方,必须在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11、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机具挂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12、拖拉机运输车倒车时,驾驶人员必须鸣号、嘹望,确认后方可低速倒车。
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和站人,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排除故障。
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必须停车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15、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16、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17、地头转弯或过沟坎时,应将农机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必须支撑牢靠,农具不准悬挂停放。
19、牵引装置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的物品如钢筋代替。
20、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21、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装有防火罩。
22、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23、统一调动、目标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或车组不得将机车开出库房。
24、统一安排作业市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作业。
25、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机车必须统一入库,农机具按指定地点停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机车开出库房。
1、对机车农具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械技术状态长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2、对机车做到“四不漏、五净、一完好”,四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五净即油净、空气净、水净、机净、工具净;一完好即机械状态完好。
3、对农具按其性能定期保养。生产周期结束后,统一检查农具外观状态,并搞好喷漆、涂油、垫起以防锈蚀。
4、驾驶、操作农机具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机具。
6、对于人为保养、驾驶不当造成的机车、机具损坏。例如:缺机油、缺制冷液造成的粘缸、抱瓦;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玻璃、灯光、轮胎等的损坏。驾驶员应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对于故意损坏农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开除。
1、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保持完好状态,不准拿做他用。
3、保持厂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库周围50米内不准堆放杂草,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6、安全责任人时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种隐患。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16〕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林造发〔2016〕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13〕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17]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为提高村级合作组织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一村一合”管理工作,推进村级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同时也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级合作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5月24日下午,由扎仁镇财政所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召开了“一村一合”财务管理培训会。
会上财政所旦增群培同志围绕合作社会计制度的现实意义、合作社与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异同、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等主要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同时重点强调了本次培训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必须环节,要通过强化财务管理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_。本社住所设在____县(市)____乡(镇)___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志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元。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 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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