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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发票通知
如今,通知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尤为重要。通常,通知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构成。为便于大家撰写通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通知函模板,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员工们:
为规范公司内部费用报销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现将有关费用报销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本次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理支出。
二、报销流程
1.员工需将相关费用发票、收据等凭证妥善保管,并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提交至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将对提交的费用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费用报销。
三、注意事项
1.员工在报销费用时,需确保所提交的凭证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等行为。
2.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费用支出,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3.员工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报销流程,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请广大员工务必遵守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秩序。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财务部
20xx年xx月xx日
餐饮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对你单位:xx大厦c座308、309室进行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将室内消火栓进行封堵。
2、未按规定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3、未按规定安装应急疏散指引标识。
4、未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12、21、条的.规定,已构成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xx年12月15日前整改完毕,否则我司将实施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xxxx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家长:
我们真诚欢迎您和您的孩子来到这所美丽的校园,成为我们这个快乐大家庭的一员。在这里,您的孩子将感受到“以阳光之心,育阳光之人”的阳光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前相关通知
1、为了让您更了解学校,促进家校配合,我校定于8月30日上午9:00在一楼演播厅召开一年级新生家长会。会议时间不长,但内容十分重要,恳请您准时参加,并做好笔记,不要缺席。
由于场地有限,家长会只能新生父母其中一人参加,建议是平时跟进孩子学习生活为主的一方,不要携带孩子。学校内不提供停车位,请各位家长尽量选择拼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把车辆停放在附近有划线的停车位上再步行进校。
2、9月2日正式开学,请家长在当天上午9:00准时带孩子到相应的课室后尽快离校。
二、学前准备事项
为了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让其尽快适应小学的学习生活,现将一些学前注意事项告知如下,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
1、在家里为孩子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有一张属于自己的书桌,不沉迷电视、电脑。
2、为孩子准备必要的学习用品,原则是简单、实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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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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