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税务工作总结(系列十篇)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xx]180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xx年6月至7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xx年6月11日~7月27日;年检所属期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xx年5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xx〕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精神,20xx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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