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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通知(范本五篇)

工资通知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3-10-12

工资通知(范本五篇)

2023-10-12 08:18:10

本篇文章是栏目小编在网络上精心整理的“工资通知”,别忘了将这个链接保存以后要用得上。在你我所处的周边环境里,很多时候就会用到公告通知。公示和通知主要是为了将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

工资通知(篇1)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消息,4月1日起,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上调160元,达到1720元,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月1092元上调至1204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至3355元,从201月起补发,3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从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

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

自今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工资通知(篇2)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渝劳社办发〔20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 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2000年6月30日前原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

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 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993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1993年3月起补缴?

答:根据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凡1993年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

六、2000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对待?

答: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

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农村户口或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户口而雇工是城镇户口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答:凡是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并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九、个体工商户户口和营业执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在哪一个地方参保?

答:应统一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十、本市内由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或企业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时,转入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转入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同时,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个人帐户封存期间职工死亡的,应将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对重复投保人员缴费基数合并的上限如何掌握?

答: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以对应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上限,1998年1月起,统一以300%为上限。

十二、企业发生分离时,原欠费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应如实分解落实到人头;对不能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可按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额进行划分。分离企业各方认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分户手续。

十三、未参保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原企业职工可否参保?如何参保? 答: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施个人缴费后原则上可以补缴,补缴的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能否参保?凭何种手续参保?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可凭《营运证》、《居民身份证》参保。

十五、新参保企业是否补收个人帐户利息?

答:新参保企业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十六、申请病退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在什么时间内办理退休?何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答: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可在有效期(6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职)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七、从市外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如何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及缴费年限? 答:从市外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调入人员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993年3月1日后调入企业,调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计算养老金?

答:对1998年6月30日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建个人帐户,1993年3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渝劳险〔1998〕64号文件规定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5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Wei890.COm】

十九、退职人员是否享受“三线津贴”的待遇?

答:退职人员不享受“三线津贴”待遇。

二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标准工资是否按渝劳险〔1999〕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封定在1997年10月1日?

答:渝劳险〔1999〕11号文件已废止。对1997年9月30日前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封定为改制前的标准工资。对1997年10月1日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统一封定为1997年10月1日的标准工资。

二十一、复员退伍军人未安置的可否投保?投保应具备什么手续?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超过安置期(6个月)未安置的,可凭复员退伍军人的有效证件参保。其过去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含安置期)视为缴费年限。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协助人民法院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扣款? 答: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需委托代发机构协助扣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同时附人民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扣款;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企业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

二十三、职工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劳动教养,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型宣告缓刑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前的工作时间和缓刑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工资通知(篇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13 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07 号)的 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 1310 元、每小时 7.5 元,调整为每月 1500 元、每小时 8.6 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 13.1 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 15 元。 三、本通知自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工资通知(篇4)

全体同仁:

由于我公司流动资金集中用于大批量材料采购,造成本月资金周转紧张,导致工资延迟发放,在此公司深表歉意,并争取在下周内发放到位。由此产生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急需用款的同事请由部门主管在下班前将名单送至财务部提前发放。

财务部

xx年x月x日

工资通知(篇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1号 1997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山区、贫困地方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我省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民办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不再招收民办教师班。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要按照有关政策,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七、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州、市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八、各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切实防止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决不允许在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手续过程中乱收费,确保全省“在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0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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