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的部署,xx法院认真开展“百万案件”质量评查“回头看”活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是召开分析会,认真查摆问题。将区高院和玉林市中院评查的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庭室负责人对评查结果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通过分析总结,每位干警深刻认识到细节的价值,增强了细节意识,践行细节理念,认真检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环节和节点,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两级法院评查该院100件案件中,指出存在七个方面问题:评议比较简单,以主审人意见为准;案件编号不一致;存在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案件装订顺序不统一;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不分正副卷;个别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个别案件判决书对扣押了毒资和犯罪工具没有判决没收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玉林市中院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该院从实体裁判、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案卷装订等各方面进行纠正补缺,对案件的编号、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案件信息的`填报,并改进评议与判决书的不足,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好的案件再由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复查、严格把关,对整改不合要求的案件,退回相关业务庭再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三是全面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对涉诉信访积案进行整改,根据剖析报告的措施和建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专项评查案件进行整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定指导性意见,重点解决同类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判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区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和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对发改案件进行整改,组织相关审判人员针对案件被发改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尽量减少案件因质量问题被发改。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明确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自的质量责任要求,明确院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责任。审判质量的检查要务实,确保不走过场,真正查摆出问题,总结出带全局性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提高案件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定,规范各类文书格式,对各种存在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一)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的情况。
具体内容:检查贯彻电业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情况;检查亲自批阅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指示的情况;检查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反违章制度和安全奖惩规定的情况;检查职工培训、安全教育、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检查是否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分析,检查是否按要求深入生产现场或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检查对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重视并组织消除了;对有关事故是否按规定亲自参加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待事故等。
(二)查思想。检查全体员工是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情况。
具体内容:检查是否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学习,学习事故案例是否开展讨论、提炼“关键词”,对事故原因和暴露问题是否能准确表述,是否结合本岗位实际制订了防范措施;检查各岗位掌握《安全工作守则》和“两条红线”的情况,检查在操作和作业中执行“安规”、《安全工作守则》是否存在贪图省事、敷衍应付的不良倾向和忽视安全的经验主义行为。检查作业安全风险分阶段控制工作是否落到实处。
(三)查管理。检查各项管理工作是否按照规程规定、规章制度开展,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管理工作是否形成闭环。
具体内容:检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是否职责明确,工作到位;检查两个体系在管理中是否严格执行省公司《安全生产内控“管理规定》;检查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是否做到闭环控制;检查“两措”计划在编制、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各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反违章和“三面红旗”竞赛评比开展情况。
(四)查规程制度。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科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具体内容:检查设备变更或上级规章制度修编后,现场规程和对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及时补充或修订;检查是否按要求及时复查、修订规章制度并在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检查管理层执行《安全生产“内控”管理规定》、各专业反事故措施、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安规“、事故调查规程、电网调度规程等规程制度的情况;检查执行层对“安规”和“两票三制”,以及现场规程、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查设备隐患。供电单位查输变电、配电、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的事故隐患;水电单位查大坝、水工、发电、变电设备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查重大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事故隐患。此外各单位还要查交通、消防和安全工器具的事故隐患。
五查五整改班组总结开闭所班通过网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五查五整改,即查思想,整治安全意识淡薄;查制度,整治流程规定、漏洞;查行为,整治习惯性违章;查管理,整治责任不落实;查设备,整治缺陷、隐患,我们总结有一下几点:1、安全意识淡薄使人放松安全意识,让安全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使人不能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因此说安全意识淡薄是最大的安全隐患。通过此次的检查整治,我们加深了安全意识,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提高安全意识呢?首先,要加强安全教育。其次,要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第三,提高安全意识需要养成“小题大做”的习惯。2、好的制度既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有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通过此次检查,认知到有哪些流程规定漏洞,加于改之,真正做到力气发在刀刃上,使我们生产更省心省力。3、习惯性违章使我们电力行业的人们话题,一直是屡教不改,通过此次查行为,让我们在一次认识到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安全――对于个人意味着健康、生命;对于家庭意味着和睦、幸福;对于企业意味着效益、发展;对于社会意味着和谐、稳定。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需要常抓不懈,需要人人参与,人人重视。所以我们要杜绝习惯性违章,养成事无大小,安全第一,预防为准。4、在我们电力行业,责任是一种认真的态度,一种自律的品格;责任是一种使命,是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单位负责;所以责任的落实对我们的使命是一种精神催化剂,通过此次查管理,我们整治了责任不落实错误管理模式,纠正了以往责任不清的工作方式,使我们对工作更有明确性。5、设备是我们生产的核心基础,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它的健康是我们工作到不到位的体现,通过此次检查设备,我们在完善管理,做到零缺陷、零隐患,做到设备的健康了如指掌,有利于我们的安全生产。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三查三评”活动开展之际,我积极投入,抓住契机,深刻反省自己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态度,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调整好新的奋斗目标,增加工作干劲。按照上级精神,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以党的好干部为学习榜样,寻找自身差距,分析存在的问题。现总结如下:
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广泛,总认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理论性太强,觉的学不学都无所谓,敷衍了事。现在我深刻认识到,这些理论,字字精辟,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只有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才能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不易受各种思潮的影响,才能更加坚定党的信念,适应当前法制制度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五年了,对自己工作标准不高,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不是自己力寻对策,而于寻求领导支持,缺乏自信心、创新性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参加工作已有五个年头了,时间一久,会有一种职业厌倦的情绪产生,造成工作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和快乐。
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做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把本职工作当作党赋予每个党员的任务和使命,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自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学习方式,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最大极限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高标准,坚持原则,锲而不舍。同时狠下决心,加强业务研究,学习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的知识,虚心好学,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遇到问题多看多想。
我知道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改正,这需要勇气和信心。但改正缺点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工作、对党的负责。滞留现状,只会被时代淘汰。加强自身建设,要做到廉洁自律。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要“拒腐蚀、永不沾”,牢记党的宗旨,认真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工作,无私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落实争先创优活动。
茌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
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
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年度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年度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汇报20##年以来我院开展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加强,当事人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救济,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想利用打“假官司”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即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委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权威。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增设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除了发挥刑事职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通过民事检察职能依法对涉及的民事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等予以监督。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连续多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我院虚假诉讼监督总体情况
(一)数据分析
2017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31件,提出抗诉1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提出一般检察建议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8件12人,追究刑事责任3件6人,涉案金额共计4035.9万元。在已查办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案件22件,占比73.3%。
(二)主要类型
1
.双方通谋逃避债务履行。
主要表现为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的目的。
2.双方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为原、被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以获取非法利益。该类虚假诉讼多发生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等领域。
3.单方实施谋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特点
1.发生领域集中。依法监督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财产性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占比达90%,此外,劳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虚假诉讼也时有发生。集中在这些领域的主要原因是成诉的证据要求低,证据链更加容易形成,在证据形式上更容易虚构而不易被察觉。
2.以虚假调解为主。利用调解制度本身强烈的自愿性和处分性,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掩盖虚假诉讼的事实和目的。而在少数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缺席判决占90%以上。
3.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善于利用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天然因素,如法官自由裁量权、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等,隐瞒虚假的诉讼意图、伪造的证据,如果没有第三人利益受损而举报,很难发案。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线索发现,开辟案源渠道。线索发现是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环节,我院多措并举,积极破解案源匮乏的瓶颈,将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推向纵深。一是以深挖类案为发力点。紧盯民间借贷这一虚假诉讼高发领域,运用类案思维主动开展虚假诉讼案件的挖掘,通过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执行平台查询等方式将可疑线索与已审结民事案件进行信息碰撞,以点带面发现了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窝案、串案”。二是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院扫黑办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完善线索的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通过对近5年以来“套路贷”刑事案件及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等黑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钟楼地区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逐案排查,获取各类案件明细信息500余条,从中排查线索30余件。经依法监督,向法院发出4份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提请抗诉2件得到市院支持,10名当事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三是以控告申诉为突破口。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民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深入社区、街道、乡镇、企业,大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和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提高群众认知度和参与度。2017年以来,共从控告材料中发现8件虚假诉讼线索,经审查对4件案件作出监督决定,获得法院改判,为受害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95万元。
(二)强化调查取证,破解查证难题。
一是挖掘自身潜力,用好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是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重要手段,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般在诉讼前即建立攻守同盟,因此大量客观性基础证据的收集,是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获得真实有效言词证据的重要前提。我院坚持用足用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咨询专家意见、委托技术鉴定、查询银行交易记录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扎实。如在办理马国平与郑时贤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围绕600万元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到银行调取了近千页的个人账户资料,发现双方当事人借款的情形存在明显矛盾,不合常理,为后期案件进一步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强化内部配合,发挥刑民一体优势。坚持刑事追诉与民事诉讼监督并行,既强化民事检察部门的主导作用,又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如在发现刑事部门办理的以徐彩军为首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后,及时介入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时固定了徐彩军等人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在已经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以债务人未归还利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三是注重外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借助公安机关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力量,整合司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由公安机关与民事检察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取证。建立“一案一议”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对基本事实、案件定性及证据要点等方面提出建议。建立引导侦查、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等调查机制,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转化为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新的证据”运用,有效节省人力物力。如在办理包宸澄与郭建青、常州科豪建设工程公司系列虚假调解案件中,由于涉案当事人均已取保候审,我院及时委托办案派出所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一次性成功突破3人供述,固定了虚假诉讼证据,共提请抗诉3件,获得市院支持。
(三)构筑惩防体系,突出监督效应。一是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充分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监督多种手段,打好组合拳,实现“办理一案、多点开花”的局面。对涉及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涉及到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秩序中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建议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处罚;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加强跟踪,以提升监督质效。如我院办理的
谢听金、谢晶伟等骗取调解书系列虚假诉讼案
,3名造假者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针对2起民事案件,我院分别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当执行行为发出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该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再如办理的王凤标与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发现原告中侨公司在诉讼中隐瞒关键事实和证据,遂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改判,并对原告处以罚款5万元,该案的再审检察建议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二是构建诉中防治体系。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从源头上震慑虚假诉讼不法分子,与钟楼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搭建信息互换平台、联合调查平台,成立联合小组,实现了防范虚假诉讼案件由事后处理向事前矫正发展。如徐妍与邱炫皓、徐婧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向我院通报了该情况,我院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查明的虚假诉讼事实建议法院中止案件审理,同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涉案4名被告人均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较大影响。三是构建司法诚信体系。加强预防虚假诉讼的普法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诚信诉讼的法治理念。定期编发宣传手册、开展典型案例巡回宣讲,并通过作客电台、电视台、拍摄微电影、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全媒体宣传。如我院在微信端发送的打击虚假诉讼宣传内容点击量累计超过3000余次。走进常州电视台的《新闻夜班车》直播间举案说法,节目视频在全市地铁、公交循环播放。以谢听金系列虚假诉讼案为原型拍摄的微电影《债》被各大媒体转发,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钟楼区院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难”“查处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监督手段有限、监督刚性不足、监督能力仍较为薄弱;公检法协作配合不强,尤其公安机关对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查办时间长、侦查效率不高、线索流失还存在较多问题。如2017年以来,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8件虚假诉讼线索,立案的仅有4件,立案侦查的案件办案时长均超过半年以上,这些都不同程度制约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钟楼区检察院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深入贯彻审议意见,勇于担当、锐意进取,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强化监督办案,以实际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进一步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破解发现难、调查难问题。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意见的质效。强化虚假诉讼案件办理质效,通过精准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办理一批精品案件,督促法院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追究涉案违法行为人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延伸办案效果,通过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发挥惩戒警示教育作用,来引领司法理念和社会价值,促进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是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建议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通过会签文件、联合座谈、信息共享等方式,畅通虚假诉讼发现途径,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制度,实现程序无缝对接,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同时就联网查询、案件协查、监督惩戒、标准认定等方面努力形成协作配合机制和指导意见,构建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
三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线索信息化发现平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线索的发现能力,推动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探索开发智慧民事检察系统软件,通过基本检索、组合检索、自定义检索和工具筛选等运行方式,对海量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要素化处理。通过大数据分析,打造以信息化为引领的虚假诉讼新模式,初步实现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转型升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钟楼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大人及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做深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司法公正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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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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