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淋淋的事实表明,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认为学校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特别邀请一些法律专家为我们举办座谈会,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要使同学们通过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拿起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依法办学,首先要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那么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第一是学习和了解法律,第二是遵守法律,第三是是用法律。
我们学校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学校法制教育课程由校长和学校领导共同举办。每一位教师都是法律传教师。在法制课上师生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已成为我们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都熟记于心。
目的是为了让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都负责。如今,遵守法律法规已经成为我校师生自觉的行为准则,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更新教育观念,用法律保护全体师生的利益。因此,我要说:
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功在当代,利泽千秋。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
我叫XXX,现年39岁,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学语文高级教师。1990年参加教育工作至今,先后担任老粮中小、唐市中学校长,沙田乡联校、南田坪乡中心学校业务副校长。现任历经铺乡中心学校业务副校长。
我今天之所以有勇气参与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这一职位的竞聘,是因为我觉得自己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长期的一线教育、教学、管理经历,丰富了我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管理的经验。在我二十年的中小学教学生涯里,既担任过科任教师、班主任,也担任过中小学校长和联校(中心学校)业务副校长。在担任中学校长期间,兼教初三毕业班的课,在担任乡镇联校(中心学校)业务副校长期间也兼任中、小学的课程,并亲自为老师们上研讨课、示范课(如上个学期我兼任历经铺乡中心小学四年级品德与社会课)。这样的经历,使我时刻体验到一线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艰辛与乐趣,获得了对一线教育教学工作实现有效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较好的驾驭乡镇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较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夯实了我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管理的基础。
平时在学校里,我都是使用普通话跟师生进行交流。对电脑、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均能操作自如,并经常给老师们进行专题培训讲座。我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熟知本系统各种公文的写作,喜欢在工作之余思考当今我县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并撰稿发表自己的独特见解。(如今年5月23日,《宁乡教育门户网》登载了我所撰写的《当前我县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思考》一文)我熟知新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并积极运用新课程理念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我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原则不让步,该担当的勇于担当,该负责的绝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培养自己独挡一面的能力。正是因为我具备了以上一些综合素质与能力,才使得我在老师的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在各个不同的乡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时,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三、没有但求更好的工作追求,成就了我一系列的工作业绩。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始终追求“没有,但可更好”的工作效果。每到一个乡镇工作,我都紧紧扭住教学质量这一“牛鼻子”不放松,想方设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20xx年沙田乡初三毕业会考合格率在全县的排名由原来的第26名上升到第18名;2006年南田坪乡初三毕业会考的七科合格率在全县的排名由原来的第23位上升到第15位;今年历经铺乡初三毕业会考七科合格率在全县的排名由原来的第32位上升到了第10位。我在工作上所取得的成绩,组织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1997年起,曾先后被评为省、市、县优秀教师,20xx-20xx年连续四年被评为系统优秀干部。过去的辉煌虽已经成为过去,但为我提供了今后工作取得成功的强有力的经验借鉴,它将是我管理工作生涯中一笔难得的财富。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通过今天的竞聘,如果我有幸能真正走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这一工作岗位,我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全力推进所辖乡镇基础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勤政廉政,当好班长。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我走上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岗位,我将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带领班子成员坚持民主管理,团结协作,努力打造一个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我将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让组织和领导放心,让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
二、深入一线,服务教职员工。
领导就是服务。如果我走上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岗位,我的工作就是对上服从于上级主管部门布署的各项工作,对下服务于全乡(镇)的师生和全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我将带领中心学校的班子成员,深入学校、班级、学生、课堂、教师,了解师生的真实心声,改善学校办学的条件,解决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急师生之所急,想师生之所想。用自己和班子成员的人格和学识魅力赢得广大师生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尊重和认同,用自己和班子成员的优质服务激发广大师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朝着本单位共同的目标努力迈进。
三、立足课堂,提高质量。
质量是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生命线。如果我走上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岗位,我将在所辖的乡镇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力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将带领班子成员深入课堂听课、评课、研讨,并主动到校兼课,精心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进行新课程理念的实践与探索,立足课堂这一提质主阵地,积极探索提质增效的课堂教学模式、方法、手段和途径,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一核心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改革创新,推进乡镇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教育事业发展的出路是改革。如果我走上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岗位,我将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带领班子成员大胆推进本乡镇的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让贤人和能人担负起本乡镇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任;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限度的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评价制度改革,用科学的评价制度引领本乡镇基础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将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外引内联,促进本乡镇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教育强乡各项指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真正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如果组织信任我,将一方教育事业交给我管理,我将有信心也有能力完成好组织交给我的任务,保一方教育的平安,促一方教育的发展。请您为我投上您那神圣的一票吧,我绝不会让您失望的。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明天是中国法制宣传日,借这次宣传日的东风,我校组织召开了警校共建依法治校主题校会。这次大会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法制工作,对促进我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的开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这次警校共建活动得到了县委宣传部、镇政府、县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局、镇派出所、镇中心校、镇北街村党支部的关心和支持,我代表回民小学全体师生对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这次大会,我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陈国民同志,陈校长给我们讲了生动的法制课,各位领导做了重要指示,下面就我校如何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把学校法治工作做得更好,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学校领导班子要在这次警校共建活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安排学校今后法制教育工作。做到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真正扎实有效做好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实现全校师生违法犯罪率永远为零的目标。
二、全校教工要继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这次警校共建活动认真开展讨论,提高依法执教的思想意识,工作中避免体罚、变相体罚、心罚学生现象发生。
三、各班要组织主题班会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平时要针对学生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质,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我校全体师生一定在上级的正确指导下,凭借这次警校共建活动的良好契机,共同努力,开创我校法制工作新局面。谢谢!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们大家爱好今天我演讲题目是让依法执教的航母破浪起航
我最为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的特岗教师,也许谈论到依法执教可能会显得有些稚嫩。但这绝对不会失掉我的真诚,因为我和大家一样从事着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 教师。
习爷爷在党的十八大教育方针指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把立德树人最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接班人,因此结合两争一创提高党和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校园是个神圣而又圣洁的地方,在我的眼里孩子们都是待放的花朵而我有幸能伴花成长,倾听最美花开的声音这是我的幸福。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之风却侵袭着这块圣洁的土地,学生早恋迷恋网络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股股寒流侵袭着初绽蓓蕾,如何不让悲剧再次上演那就需要让依法执教的航母破浪起航。 20xx年我以一名特岗教师的身份加入了农村教师的队伍,下面就浅谈一下我在农村教学当中遇到的困难和体会。
韩彤是我班成绩较差偏激固执的学生,上课不听作业不做,不是偷人家铅笔就是拿人家橡皮,并且迷恋网络,一个学期换了好几个同桌,得知这种情况以后。在寒假里进行了几次家访,去年冬天下起了百年不遇的大雪,爆冷的天气冰冷的气温我独自走在,这交通闭塞环境恶劣的山路上,忽然一不小心陷入了大雪当中,我越陷越深越来越感觉自己的身体往下沉,此时的大雪没过了我的半身,手脚也冻的有些麻木。当时我傻了,但这种恐惧并没有动摇我前行的意志。
后来是路人把我从大雪当中抱了出来,经过一个来小时的长途跋涉,我终于到了他的家,我摸着她的头苦口婆心的对他讲,要她集中精力学习,远离网络,给他讲网络犯罪的案例,并且我在上课时多给他平视的目光和积极的态度,渐渐地她找到了自己在班级中的位置并且也摆脱了网络,成绩也提高到了全班的第五名,由此证明了打骂并不是教育孩子的唯一方法。教育需要依法执教,教育更需要用心执教。
假如在人生的道路上,能在有一次从新选择工作的机会,你会选择什么职业?我当然会响亮地回答---教师,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我普通,我平凡,我没有桃李满园,我没有骄人的业绩。我只是一个没有任何优势的,甚至带着少许稚嫩的农村特岗教师,但我骄傲——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的昨天是真实的,我的今天是充实的,而我的明天,一定是多彩的。老师们,可别轻视了山村教师的身份,我们催开的是山里的花朵,塑造的是山里孩子的未来我骄傲我是教师,我光荣我是山村教师。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但是,所有的教职员工都应该按照法律和校规约束自己。如果校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的认可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
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那他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种依法办学,只能让师生感到更冷,只能损害依法办学的声誉。
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
就可以从**领得若干**。一般人都不相信,但一个男人按照通知做了商鞅,照上面说的给了**。可见,法律的强制性,不仅意味着人民在执法时不允许反抗,而且意味着**及其**必须守法执法。
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
而实际所做的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
七八年的书也是两个人的房间。此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已成为上限。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在内容上可以不平等,但在实施上必须平等,否则只能是人治。
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办学并不是像商鞅那样在学校里实行严惩法治。现在我们应该依法办学。但要适应法治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
如果这是理解法治的方法,那么以下问题就不可避免
依谁的法治校?首先,学校不能脱离国家法律。必须执行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那么,这些校规应该由谁或哪个机构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只由民选的职工代表大会才能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有权提出意见,无权制定规章。
学校有关学生利益的规定,学生代表也必须列席,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它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投票权。除了年幼天真的学生外,更重要的学生是学校里的路人,这很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被师生自觉遵守。
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除了制定规则的权利外,教师和工人代表大会还必须有权决定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法律的权威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对钱袋的控制来保证,校规的权威也必须通过教师代表大会对钱袋的控制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其次。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
学校规章至少不应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不应以多数人得以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
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也只能说它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仍必须遵守。
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在那些说**和律法的人心中,再一次。依法治校似乎指的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
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打击了师生依法办学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但是,所有的教职员工都应该按照法律和校规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的认可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
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最后。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
没有程序规定的,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至少,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认真运作,不得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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