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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通知精选7篇
xx县农牧养猪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清水蓝天”检查小组及我局执法人员20xx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废水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xx年6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8月1日前整改到位,整改内容如下:
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按日计罚。
联系人:吴
电 话:23303
地 址:xx县大街范文篇号
xx县环境保护局
7月1日
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xx年03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环监费核字[20xx]第42号)。由于你公司未按期履行,违反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xx年4月18日之前将各项排污费:178121元,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银行:邮储银行平凉西门口支行
账号:10066437135
从做出本通知之日起直至你公司缴纳各项排污费止,每日按应缴各项排污费:178121元的2‰计征滞纳金。
如果你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我局将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445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以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即20xx年4月19日至20xx年4月21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平凉市公园路号
邮政编码:744000
经办人:郭玲、薛新青
电话:0933--821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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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应当于20xx年x月xx日前缴纳(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20xx年x月排污费x元,至今已缴x元,欠缴x元,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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