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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启之门读后感5篇
关于《法律之门》,书买回很长时间了,最近才真正开始读,比一般的教科书好读,但要读懂,难。现在读的是关于陪审团这一篇。作者将不同的观点放在一起,你觉得似乎都有理,但又并非都正确,更多的是困惑,要你决择。
关于陪审团否定或陪审团废止,最觉得困惑:一方面它是美国法律修正案明确宣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革命以来反抗权力专擅的一项重要武器,但现在更多的法官却对陪审团事先并不告之这一项权利,另外是民权组织在不断宣传这一权利,号召民众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不用理会法官的指导,直接诉诸于自己的信仰。自南北战争以来,在南方,许多臭名昭著的三k党人被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不顾事实与法律的适用,基于种族主义,将其无罪释放。不错,现实中确实有恶法,像越战时期,很多年轻人拒绝服兵役,而被推上被告席,陪审团基于自己的信仰,作出无罪的判决,像这种情况,我认为正是美国伟大的立国者们为他们的后代制定容许陪审团废止的最好的证明,在这里他们就是一个小型的立法机关。但这项权利太容易被滥用,前面提到的三k党人就是很好的说明。而很多法官的意见是:陪审团容易受到控辩双方情绪的左右,而作出的是不理性的决定,关于陪审团废止,则完全罔顾事实与法律的适用,无异于无政府主义。关于陪审团废止,我觉得要看他们作出的决定是否基于抽象的正义之上,是否违背了普通人的常识与道德。如果离此太远,我更倾向于法官们的意见。
对死刑是否与法律修正案关于不得制定残酷,非常的刑罚条文相违备,在1972年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以5:4的判决死刑本身违宪。导致四年之间,没有人被执行死刑。大法官们给出的判词,充满智慧,让你深思,让你感觉法不仅基于理性,更多的是基于长期浸淫于此的对人类经验的理解。怪不得有人会说:在美国,一流的人去做法官;二流、三流的人才做总统,更何况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全美国也只有9位,仿佛是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
在刑事案上,一个人要被判重罪,似乎只有两个州,不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以多数决定即可给嫌疑人定罪,但这是以10:2或11:1这样的绝对多数作出的决定。但在其它地区,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以合理的怀疑审查证据,他本身是不必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如果不能超越这基于合理的怀疑,那么嫌疑人是可以无罪释放的。他们的这种程序,明显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以国家的名义对他们的审判。国家在美国人眼里,就是恶本身,是一个利维坦,这是他们从小受的教育。有人说,美国的法律是宁可错过一千个罪犯,不去冤枉一个清白之人。虽然有夸大之嫌,但似乎也离此不远,他们更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所谓的实质正义又何在。
警方或检方在收集证据时,只要有一丝违法,而证据本身也确实可以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法庭也可以不采用这个证据。著名的辛普森一案即基于此,而被无罪释放。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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