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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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通知实用十二篇

统计通知

公告通知如何写才更加全面呢?对于公告或通知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公告通知能够协调相关人员的工作和行动,这篇“统计通知”是好工具范文网的编辑的心血之作希望它能够被您欣赏,请您花费一点时间来浏览本页!

统计通知(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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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统计执行大检查的工作总结

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的文件的精神,以及xxxx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有关要求,我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统计执行检查的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司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 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统计大检查和“五五”统计普法验收进行动员和部署。并成立综合部、财务部共同组成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组长,由综合部负责大检查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司收到文件后,及时组织了由综 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进行工作分工,公司领导对该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以增强大家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自觉性和使命感。

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我司严格按照国统字„2010‟3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同时对“五五”统计普法工作进行了小结。

(一)按粤统字„2010‟37号文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和检查范围进行认真检查。

(二)通过自查,我司上报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限额以

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财务状况》等报表数字详实、准确,没有出错漏情况。

(三)经过自查,我司没有发现任何统计违法行为。

四、认真总结“五五”统计普法工作。由于我司成立于年月,至今成立仅几年时间,但是我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十分注重制度建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我司对统计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工作,对“五五”统计普法工作我司也认真对待,能及时派统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但对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细致,我司在今后的工作一定改进工作,进一步在全司范围内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人人了解统计工作,人人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和统计普法工作做得更好。

五、结合本次统计大检查工作,我司开展了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认真自查,我司没有任何设立“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我司虽然在统计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我司要以本次执法大检查活动为契机,继续做好统计和统计普法工作,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统计通知(篇2)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中国大学生就业》是由教育部主管,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全国唯一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的专业性刊物,中国知网(cnki)和万方数据全文收录期刊。

杂志将进行全面改版,上半月为综合版、下半月为理论研究版,深度解读国家相关就业政策、总结先进就业经验、大力宣传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加强理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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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通知集锦12篇

统计通知

对于公告或通知,我已经养成了习惯。公告通知的作用在于促进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但是什么样的公告通知才可以被认为是高质量的呢?如果你对“统计的通知”感兴趣,那么这篇文章绝对值得一读,无疑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内容!

统计的通知 篇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号)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市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发展动态与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上海市统计局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并在全市全面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年来,本市信息化进程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取得重大进展,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监测、分析电子商务运行状况,制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专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批发业、零售业、旅游服务业等行业的法人企业。

上海市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112表(年报)和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212表(半年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填写说明另行下发,各单位也可通过上海统计网查阅与下载。

20上半年数据报送时间为年7月15日前。

(四)填报要求,操作步骤统一进行专业培训(另行通知)。

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严禁瞒报、漏报现象。

统计的通知 篇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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