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监事职责(集锦10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好查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事会管理制度(通用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监事会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其股东较多,彼此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状况如何,股东虽然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且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专业性的,无法对公司所有经常发生的、复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
公司监事会属于集体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具体由多少监事组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时,至少应当规定为3人或者在3人以上,否则即是违法。
2.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包括两部分监事:一部分是股东代表,而另一部分为职工代表。新修改的公司法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作出的最低比例的限制。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财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核对企业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每年年终,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3、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数额较大的'投资、融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国资委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8、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监督;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3、组织检查、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4、组织检查、监督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
5、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6、组织核对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7、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8、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9、组织对各部门、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10、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11、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12、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13、负责组织完成国资委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监事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部门、各驻外机构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7、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9、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对公司各部门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各部门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5、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和改进建议;
6、负责组长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7、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4、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5、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6、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
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办事处是自治区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备案。
10.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将保持联系的方式告知监事会工作处或办事处在岗的同志。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回岗的,提前报告并在假后补办手续。
11.擅自离岗而耽误工作的,以违反纪律处理,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监事会工作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
12.监事会(办事处)要建立全员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应用从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的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或研讨。
13.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积极参加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
14.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事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确实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5.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确保监事会有效工作的各项规定。
16.未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谈话、答记者问和文章,不得公开撰写、发表与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以及与《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相悖的谈话或文章。
17.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各级职干部向组织报告事项的制度和规定。
18.监事会(办事处)应配合监事会工作处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会议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主持召开,各监事会主席参加。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主席扩大会议。
2.监事会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提出,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并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4.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会议精神;
(2)交流沟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3)研究总结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研究提出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5)交流沟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研究监事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7)其他需由监事会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5.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参会人员。
6.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落实会议意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均有表决权。监事会监事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提议;
(2)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授权或要求召开。
3.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审核、修订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审定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3)监事会主席认为并提议需要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6.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7.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8.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也可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1)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2)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提出对被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主席提议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和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9.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
11.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会议决定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12.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13.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交由监事会工作处集中保管。
14.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他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联络制度
1.监事会联络工作主要是指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监事会需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处)及自治区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内联络),以及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外联络)。
2.监事会应与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
(1)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每月向监事会工作处书面通报一次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书面报告。
(2)监事会人员离开工作地前两天,应将离开及离开后的安排报告监事会工作处。
3.监事会与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处室的对内联络事项,可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但涉及组织、纪检部门需监事会配合进行的工作,如对被监督企业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案件核查和纪律检查等,须经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对工作结果需正式办文函复时,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共同办理。
4.监事会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归口办理。
5.监事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时,须先经监事会工作处核准和安排。监事会向调查单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须经监事会工作处核证,并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意。
6.监事会在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期间,需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应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络。
7.监事会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商监事会工作处提出联合工作组组建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落实,并与监事会一起办理组建联合工作组的事宜。联合工作组组建后,由监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办理。
8.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基本核清事实后,由监事会向监事会工作处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移交相应的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后的后续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办理。
(1)涉及企业领导人违纪问题,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或自治区纪委。
(2)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按法律的规定移交自治区检察院或地方检察机关。
(3)涉及企业人员经济诈骗等公安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9.监事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1)监事会工作与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没有工作关系时,不向地方党政机关通报或请示监事会的工作。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负责人或单位的问题时,不直接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材料,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程序办理。
10.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自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参与和介入监事会的工作。
11.监事会要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1.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2.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3.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4.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5.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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