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府办[]16号文)。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需要,以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线,以落实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和培训经费为保障,尽快取得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效,帮助更多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对5000名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基本原则
坚持劳动力市场主导培训、就业的原则,加强对受训人员的学习需求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调查与预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其求职愿望,加强对他(她)们的技能培训。
四、扩大培训对象。
根据省厅文件精神,除上述提到的培训对象外,中心今年计划对城镇失业登记人员也开展免费技能培训。
五、开拓培训项目。
由于综合培训楼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心培训的硬件(场地)有了,软件(教学设备设施)基本齐备了,中心今年拟在自有场地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工种)都开办起来。
六、加强引导性培训
主要讲授劳动法律法规、基本权益保护、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岗位空缺情况、求职技巧与对策、职业道德等公共基础知识。目的在于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定性培训(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深入企业开展培训前调查,以用人单位确定培训要求、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进行培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中心全体人员职责分工。
(二)为确保综合培训楼的清洁卫生,中心今年拟聘请一名清洁工来维护大楼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中心现有的外聘教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培训需求,故今年还须继续物色、寻找相应的教学人员,同时继续巩固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四)按时上报培训数据给财政,以保证培训补贴经费的落实。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QQ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对医保月终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进入《宁波医保中心——内网首页》、《慈溪市医疗申报审核登陆界面》掌握医保新政策、本院医保管理信誉、医保定额结算、医保结算剔除通知等,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新进教师自身,素养巩固专业思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常规,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新课程理念,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促进专业成长,使他们尽快成长为教学能力出众的合格教师。为此,特制定本学年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
积极参加学校以及各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在培训中,努力将自己锻炼成为具有高尚师德、优良素质、精湛业务、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新型教师和新的具有全新理念和鲜明时代特色的教师。
三、培训内容。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并认真做好业务笔记。做好学校统一规定的业务学习内容,并撰写业务笔记和教学随笔,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课堂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
2、坚持继续教育学习,认真参加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做好网络学习笔记,积极进行发贴与交流,向同行们学习,还要多写反思与心得。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理论与水平。
3、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在理性认识中丰富自我。每学期读一本教育专著,并作好笔记,写出自己的心得,丰富自己的文化素养。
4、做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所以要极积参加每次的政治学习,并认真做好记录。要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经常翻阅学习有关师德的文章,如“教师十不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做一个学生喜爱的.好老师。
5、多听课,多学习,充分利用好研讨课机会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深入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学法,上好本学期的研讨课,要上出自己的风格,自己的特点。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不断改进。在研讨课期间要多听课、多学习,学习别人的优点来弥补自己教学方面的不足,要充分利用好“研讨课”这个大舞台,不断学习、不断超越自己。
6、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及教研活动。在活动中积极发言,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利用每周一次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组内学习,切实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继续深入学习“新课改”思想理念,并努力将新课改的思想理念贯穿在整个教学中,提高教学水平。
7、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网络优势,将多媒体技术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掌握新方式,运用新理论,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四、学习成果展示。
1、积极参加相关业务研讨。
2、积极听课交流学习。
3、认真撰写心得随笔。
4、多读积累经验材料,撰写论文。
一、培训的目的:
1.使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对公司有一个更加全面的全方位的了解,认识并认同公司的事业及企业文化,坚定自己的职业选择,理解并接受公司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的融入岗位角色中,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3.帮助员工更好的适应工作群体和规范;鼓励员工形成积极的态度。
二、培训对象: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培训地点:
天山科技工业园6号楼301室
四、培训时间:
包括2—3天的集中在岗指导培训,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培训日期。
五、培训方式:
在岗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已有的技能与工作岗位所要求的技能进行比较评估,找出差距,以确定该员工培训方向,并指定专人实施培训指导,行政部跟踪监控。并且可采用日常工作指导及一对一辅导形式。
六、培训教材:
《员工手册》、《岗位指导手册》等。
七、培训内容:
1.企业概况的了解
2.组织结构图;
3.组织所在行业概览;
4.职位或工作说明书和具体工作规范;
5.了解公司的考勤制度,例,如何请假等;
6.明确公司薪酬制度,如发薪日,如何发放;
7.绩效考核制度;
8.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及社会保险等;
八、培训考核:
培训期间考核分书面考核和应用考核两部分。书面考核考题由各位授课教师提供,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考卷;应用考核通过观察测试等手段考查受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对培训知识或技巧的应用及业绩行为的改善,由其所在部门的领导、同事及人力资源部共同鉴定。
九、效果评估:
行政部与员工所在部门通过与学员、教师、部门培训负责人直接交流,并制定一系列书面调查表进行培训后的跟踪了解,逐步减少培训方向和内容的偏差,改进培训方式,以使培训更加富有成效并达到预期目标。
十、培训工作流程:
1.根据部门经理审核批准的培训需求,选择《员工培训计划》公布的培训项目。
2.部门经理审核,对培训内容等方式进行统一审核。
3.根据《员工培训计划》中的内部培训项目提前一个月做好课程资料、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各项准备工作;编写、发布培训通知,提出培训要求。
4.将培训课程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交行政主管,以便其安排培训和提供后勤服务工作。
5.行政部门对此次培训计划做出考核和评估(以试卷形式进行考试)。
一、单选(每小题4分,共16 分)
1、《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为目录内可直接统筹使用药品,“乙”类为应先自付10%后再纳入
医保统筹的药品,“特类”为应先自付()%后再纳入医保统筹的药品。
A、5%
B、10%
C、15%
D、20%
2、医保病人门诊用药规定为:普通疾病不得超过3 天量,一般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 天量,特殊慢性病且
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天量。
A、3 天
B、5 天
C、7 天
D、15 天
3、因急病需办理住院而未带医疗保险卡的医保患者,可在()日内到住院登记处补办医保登记手续。
A、1 日
B、3 日
C、5 日
D、7 日
4、下列做法符合15 日内二次入院的是()
A、 因肺部感染办理入院,在院期间并发胸膜炎,嘱其出院办理二次入院申请。
B、 因阑尾炎住院,无手术指征,经抗炎等对症治疗好转后出院;5 日后又因腹痛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入院。
C、 尿路结石患者经治愈后出院,3 天后因高血压收治入院。
D、肺癌患者入院后住院费用较高,医生因费用问题嘱其办理出院后次日再办理二次入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4 分)
1、以下属于医保限制用药的是()
A、依达拉奉
B、人血白蛋白(限抢救及工伤保险)
C、人免疫球蛋白
D、虫草菌发酵剂(限器官移植抗排异及
肾功能衰竭和肺纤维化)
2、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原则是:()
A、首诊负责制
B、因病施治原则
C、检查按梯次原则
D、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3、在诊治中,做法正确的是()
A、合理检查、用药,不行无指征的检查、治疗;
B、参保人员要求使用某自费药品时,向其做出解释工作,并签订自费知情同意书;
C、本可行 B 超检查,但由于参保人员提出做磁共振检查能更放心,依照参保人员要求开出磁共振检查;
D、发现病人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所以不再做,但在病历中有注明。
4、参保人发生伤病后,以下哪些情形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A、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B、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C、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D、工伤;
5、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均有责任对其进行身份核实。
A、经治医师
B、科室负责人
C、主管护士
D、医保办工作人员
6、所有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时,均不得()
A、挂床住院
B、空床住院
C、冒名住院
D、分解住院
三、判断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
1、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 )
2、在给医保患者用药时,应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使用“乙”类,
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经病人同意并签订自费同意书。()
3、已经达到出院标准的医保病人因自身原因考虑不愿意出院,可以允许其继续按医保住院治疗。 ( )
4、因考虑到住院费用超出医保定额,将病情尚未稳定的医保病人强行出院。 ( )
5、各种保健性营养费、日常生活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 )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 分)
1、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2、医疗机构医保定岗医师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
一、填空题:
1、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推进。
2、168 元。
3、30% 6%45% 。
4 、500 元50% 。
5、7 万元大额救助金。
6、20 万元70%,
7、2.2% 4.1%退休后。
8、30 元50 元。
9、2 日。
10、70%。
二、单选题:
1、D。2 、D。3 、D。4、A。5 、B。6 、B。7 、B。8 、B。9 、D。10 、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
2、(ABCD )
3、(ABCD)
4、(ABD )
5、(ABCD )
6、(ABC )
7、(ABD )
8、(ABCD)
9、(ABCD )10 、(ABC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
五、简答题:
1、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2、尿毒症门诊透析;
3、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111 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心衰竭);
8、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12、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13、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甲亢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6、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17、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18、精神分裂症;
19、结核。
2、医保定岗医师应履行的职责:
(1)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认真书写医疗文书,记录清晰、
准确、完整。
(3)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4)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出院带药规定。
(5)严格执行目录外检查治疗及用药的告知、签字同意制度。
为发展xx市健美、健身事业培养健美健身人才,xxxx健身会所特与xx省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开办的国家等级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
一、培训性质
根据市场需要,售、教学、应用、培训等各项工作的健身技术人员。
二、培训目标
击操、大球操、街舞、爵士舞、肚皮舞、瑜伽等健身房常用操种。另还掌握私人教练训练类容。。
三、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以健美操为基础,特色课为辅。特色课包括:专业私人教练《亚洲体试能》、专业瑜伽、爵士、街舞、踏板健身操、有氧舞蹈、拉丁健身操、搏击操、大球操、小球操、杠铃操、哑铃操等健身房常用的操种。
四、培训时间及费用标准
1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全国承认的一、二、三级等级健美操指导员证书。大众标准xx元、学生凭学生证xx元。
2每天00。培训费为xx元整。
3:参加大众健美操教练员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时间共xx天,<每天xx小时>,前xx天为培训阶段,后xx天为实习阶段,费用xx元整。
五、工作去向
培训期满后经考试合格,可提供实习与工作。
六、备注
1:培训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培训目标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2:培训方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培训教师。
3:培训人员必须在培训期间遵守各项规定。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应提前请假,经培训教师同意后方可暂不参加培训。如擅自不参加培训累计时间超过xx个课时,按自动退出处理。学员自动退出培训后,培训费不予退还。
4:培训方与培训人员必须在培训协议上共同签字。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一、判断题(每题5分)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 )2、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不需要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3、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5、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6、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 )8、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 )9、定点零售药店不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 )10、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填空题(每空2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 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3.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 、 、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4.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 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 、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 、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 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5.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 ,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 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 。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6.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 , 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7.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 医保目录内药品的 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 。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 上 。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答案
一、判断题
1-5 √×√×√ 6-10 √√√×√
填空题
1、2021、5、1
2、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县级
3、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解除服务协议
4、实名、超量开药、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冒名
5、处方药;审核、签字;医师签章;
6、培训、定期检查
7、上传;上报;“进、销、存”
8、人证相符;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购药清单;签字确认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紧盯努力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突出技术创新实效,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工业园区、重大工程建设和各类生产、服务类企业发展,围绕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围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深入开展园区项目和企业建设竞赛、岗位业务能力竞赛、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以技能竞赛、创新竞赛、安全竞赛为抓手,激发职工学技术练本领热情,培养职工创新意识和安全意识,锻炼职工的创造能力和安全能力。到“十三五”末,全县技能人才队伍明显壮大,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安全发展新常态逐步形成,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术标兵队伍不断壮大,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明显提升,竞赛活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彰显。
坚持“三个围绕”:
围绕工业园区、重大工程建设和各类生产、服务类企业发展,在园区、项目和企业职工中开展竞赛活动,促进园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
围绕科技文卫事业发展,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文化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中深入开展岗位业务能力竞赛,促进社会事业不断发展。
围绕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大局,配合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农业现代化。
突出“三个抓手”:
以技能竞赛为抓手,激发职工学技术练本领的'热情,带动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技能素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全县各类技能比赛工种达到3个以上。
以创新竞赛为抓手,激发职工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评选表彰职工技术创新成果,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每年平均征集评选县级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先进操作法3项以上。
以安全竞赛为抓手,激发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普及安全知识,健全安全制度,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每年参加安全竞赛的职工达到3000人次以上。
搞好“一个选树”:
大力选树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技能人才、创新人才、安全典型,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广大职工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竞赛内容
(一)开展技能竞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1.深入开展多层次多职业(工种)技能竞赛。
(1)通用职业(工种)技能竞赛。根据我县产业结构实际,确定焊工、电工、钢筋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等职业(工种)为县级通用职业(工种)竞赛项目,每3年循环竞赛1次。
(2)岗位业务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竞赛。各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每年举办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岗位业务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竞赛。
(3)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各乡镇、部门根据所联系村实际,每年举办农民工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农民致富增收能力。
2.以竞赛带动技能培训。以竞赛引导职工学技术,推动企业加强职工培训,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使国有企业、非公企业职工培训率有明显提高。农业实用技能培训普遍开展。“十三五”期间,通过技能竞赛每年带动培训职工达到5000人次以上。
3.结合竞赛开展技术精英展演(示)活动。结合技能竞赛,组织相应竞赛工种(项目)的技能演(展)示,采取技术精英介绍经验、现场演示、观摩人员现场咨询、交流,实际操作示范演练等方式,交流技艺,传授绝技绝活。“十三五”期间举办演(展)示活动10场次以上,参加观摩学习职工达1500人次以上。
(二)开展创新竞赛,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1.征集申报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鼓励职工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和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在工业、服务业、科教文卫事业、农业等多个领域每年征集上报一批“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
2.征集申报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鼓励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提合理化建议,改进操作流程,创造先进操作法。围绕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工业、服务业、科教文卫事业、农业等多个领域,每两年征集申报一批“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
3.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交流展示活动。通过现场演示、举办展览、网上展示等形式,集中展示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
4.建立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在工业、服务业、科教文卫事业、农业实用技术等多个领域加快创建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县总工会每两年申报一批省级示范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制定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对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扶持。
5.围绕提高质量、效率,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设立“创新示范岗”、开展“首席员工”、“金牌工人”、“创新能手”命名活动,创建用户满意服务明星活动,评选表彰优秀质量管理班组、明星班组、杰出管理者,选树培养急需的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带动企(事)业技术进步。
(三)开展安全竞赛,夯实安全发展基础。
1.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每年围绕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健康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在全县各类企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功立业。
2.开展“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推荐申报活动。根据庆阳市总工会“安康杯”竞赛组委会部署,在“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中推荐申报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
3.开展“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推荐申报活动。根据庆阳市总工会“安康杯”竞赛组委会部署,以职业健康体检、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竞赛活动,依据考核评选标准,推荐申报优胜单位,鼓励更多企业进入优胜单位行列。
4.开展“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推荐申报活动。根据“安康杯”竞赛考核评选标准,推荐申报优胜班组,鼓励更多班组进入优胜班组行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宁县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组委会,专门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各类竞赛活动的统筹安排、指导实施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筹办全县竞赛,指导协调各系统、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竞赛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唱响劳动最光荣、最崇高、最伟大、最美丽的主旋律。
(三)及时总结表彰。根据《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甘总工发〔20xx〕12号)和《甘肃省职工优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甘总工发〔20xx〕3号)文件要求,县总工会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选手、优秀成果、优秀组织单位、优秀个人等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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