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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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精品九篇)

2025-03-03 13:10:28

【#实用文#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精品九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好查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投资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及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等一切投资行为。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对外进行投资,以实现受托管理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执行、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内部机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受总裁直接领导,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总裁和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业务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部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实质风险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项目资源信息后,应当登记相关项目资源信息,包括信息来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求和投资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总监根据项目资源信息,组织投资管理部就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结果报告总裁复审。如认为该信息有价值,即由指定的投资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负责跟踪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定期对项目开发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资理念;

(2)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公司设定投资对象范围;

(3)与潜在投资对象的核心人员就初步的交易结构进行初步沟通,讨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第十六条

进入立项阶段的项目,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投资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总监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及其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十八条

对拟提请立项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裁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的决议可以是:批准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三种。

(1)对于批准立项的,总裁办公会应当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于总裁办公会认为相关决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总裁办公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负责人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3)对于总裁办公会决定不予立项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工作终结。由项目开发负责人编制《项目开发总结》,报投资总监、总裁审阅并将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立项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问卷、内外部相关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内外部相关人士访谈、购买专业机构或人士的相关服务或报告等,尽职调查结束项目组应当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收集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的全部项目资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工作底稿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拟投资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其报酬的确定应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报告、对拟投资企业的估值、初步的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评价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展开与拟投资企业的.谈判,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汇报,并得到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谈判结果后,应当即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起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一次或多次的项目讨论会,就项目价值、风险、方案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项目讨论会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编制《已立项项目终止申请》并由投资总监提交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决定予以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完成尽职调查;

(2)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投资价值;

(3)已与潜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就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提交《项目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投资决策申请》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回顾;

(2)需要提请特别关注的关键事项;

(3)下一步还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的报告(如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统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并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六条

总裁收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集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可以是:批准投资、不予投资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投资的,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约束的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终结。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拟投资企业的善后事宜。同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组织归档。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七章

项目投资的执行

第四十条

在公司做出投资决议之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批准投资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按照相关决议完成与拟投资企业的最终谈判。如最终谈判出现重大变化,应按上节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终谈判达成一致,项目组应对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经风险控制部门确认后,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查批准,相关交易法律文件应当由董事长或授权总裁签署。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申请进行复核,经总裁审批后,办理投资款项的划转事宜。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规定,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资执行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资料文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八章

投资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4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 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 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 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 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 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 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xx]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6

1.目 的:为规范公司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部门内部会议参照执行。

3.权责说明:

3.1 总经办负责公司会议的统筹协调。

3.2 会议提拟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

4.会议提拟与审批

4.1公司例会无须提拟和审批。

4.2 公司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分管领导直接提拟或由议题涉及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提拟、分管领导批准。

4.3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但会议时间、参加人员等,不得与公司会议冲突。

5.会议安排原则: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临时会议服从例会。各类会议的优先顺序为:公司例会、公司临时行政会议、部门会议。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不受此限。

6.会议准备

6.1会议通知

6.1.1会议通知按"谁组织,谁通知"的原则进行。

6.1.2会议通知期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对象为与会人、会务服务提供部门。

6.1.3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电话通知。但需对会议议题、需准备的会议资料、会务安排等作特别说明的会议,应进行书面通知,并向总经办提交会议准备申请;涉及多个部门和参加人数众多的'大型会议,主办部门还应编制详细的会议计划通知相关部门。

6.2其它准备

6.2.1会议提拟部门应提前做好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与会人应提交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6.2.2会务服务部门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备好座位、会议器材、茶具茶水等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

6.2.3总公司召开的公司会议统一由总经办承担会务服务工作。

7.会议组织

7.1 会议组织遵照"谁主管,谁组织"的原则。

7.2主持人为会议考勤的核准人,考勤记录由会议记录员负责。

8. 会议记录及纪要

8.1 公司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

8.2会议记录遵照"谁组织,谁记录"的原则,如有必要,主持人可临时指定会议记录员。

8.3 会议记录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3.1以专用会议记录本做好会议的原始记录及会议考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8.3.2会议记录应采用实录形式,确保记录的原始性。

8.3.3对会议已议决事项,应在原始记录中括号注明"议决"字样。

8.3.4会议原始记录应于会议当日、会议纪要不迟于次日呈报会议主持人及参会人员审核签名。

8.3.5做好会议原始记录的日常归档、保管工作,及时将考勤记录报考勤人员。

8.3.6会议记录为公司的机要档案,保管人员不得外泄。会议记录本交总经办存档,永久保存。

8.4 会议纪要的形成与签发

8.4.1会议纪要的形成、发放或传阅范围由主持人确定,并填写《会议纪要发放审批单》,包括纪要编号、发放范围、主管领导意见等事项。

8.4.2会议纪要应分类存档,并按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

9.会议跟进

9.1 会议决议、决策事项等须会后跟进落实的,遵照"谁组织,谁跟进"的原则;会议另有决定的,从会议决定。

9.2 会议跟进的依据以会议原始记录及会议纪要为准。

10. 会议纪律

10.1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10.2会议期间除了紧急情况外不处理其他事务,包括不接听电话。

10.3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员工手册》2.3,2.4的规定进行处理,接听电话的由主持人酌情处理。

11.会议保密

11.1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向外泄露。

11.2会议议决事项,应严格保密,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和议决情况。

11.3故意泄漏、传播会议有关情况的,视负面影响的大小作出相应处罚。

12.附则

12.1 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12.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2.3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7

一、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选择缺乏战略性、系统性。项目决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煤炭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行业、企业资源状况,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但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效益,脱离企业实际,盲目引进高科技项目,由于缺乏技术、缺乏专业人才,不懂科学管理,无法实现投资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投资严重亏损。

2.投资决策不够科学和规范。基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职责,很多煤炭企业最初的投资项目部分属于资投资,部分投资项目由企业领导个人决策,不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即使进行项目论证,项目可研报告编写也不够专业、不深入,过于美化项目经济效益,且经济评价指标较少,忽略对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的评价,表现在对资源的产量和质量的估算错误、市场价格和供需估算错误,以及社会与生态评价不完善。

3.项目融资方式单一。目前,煤炭企业筹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票和债券融资。其中,股票债券融资为煤炭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股票债券融资审批程序严格、繁琐,因此,除了少数国家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外,对于大多数煤炭企业来说,除银行贷款是仍是项目融资的首选。由于项目融资方式单一,进而造成很多企业资产负债居高不下,资产结构严重不合理。

4.项目管理滞后,建设质量不高。项目招标不够公开、透明,招投标评委组成和评标标准存在任意性,容易出现不公正甚至腐败现象,影响招标质量,使得很多项目实际造价与投资预算相差太大;项目施工管理跟不上,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建设单位现场监督不到位,项目主管部门监察不力,导致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延缓项目进度,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5.投资项目后续监管不到位。投资项目建成后的持续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视。但由于很多煤炭企业在投资管理方面仍沿用了旧有的煤炭生产管理模式,管理机构职能分割,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投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运行机制不顺畅,致使各子公司产业过于分散,同行业的子公司并未形成更高层次的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集团对母、子公司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不到位,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利润分配等事项缺乏有效监管,母公司控制力较弱,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子公司随意对外投资,造成集团公司内部层级过多,整体效益不高;子公司缺乏利润分配动力,从未向股东分配利润;长期效益低下的投资项目退出困难。

二、对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现结合部分企业的改革实践,就煤炭企业投资管控体系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1.确立投资管理原则。

1.1坚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则;

1.2坚持扩大企业规模、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原则;

1.3坚持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投资项目要与企业主业紧密关联,不应严重偏离主业甚至影响主业的发展。

2.构建科学规范健全的投资管理体系。

2.1建立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明晰权责、规范运作。构建以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发展战略委员会为审核评价机构,人力资源部为派驻各项目产权代表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考评机构,投融资部为实施和运行监控机构,审计监察部为财务审计监督机构的对外投资管理体系。董事会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的审批,以及需由各子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控制企业战略规划项目,审核重大的项目调整方案,提供调整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派驻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奖惩;投融资部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运行监控;审计监察部负责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2.2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快企业集团对外投资管理的制度建设,制定《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办法》、《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的一系列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对投资的产业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对外投资的监管、考核及责任追究、产权代表的委派及管理等做出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构建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投资管理的制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2.3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为了使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及组织实施过程更加科学、规范,防范投资风险,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进行:

1、项目提出: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投融资部、各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适时提出投资建议;

2、项目调研: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并有关部门或各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制订投资方案;

3、项目论证:投融资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出具评价意见,形成正式方案,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审定;

4、项目决策:董事会秘书处依据发展战略委员会审定结果拟定提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5、项目实施: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融资部牵头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以及前期法律文件的制订工作,待项目法人组建成立后,交由项目法人实施运作,投融资部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2.4加强后续监管。

2.4.1规范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为避免股东之间引起纠纷,维护股东权益,对于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敏感事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各方股东应预先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尽可能明确详尽地作出规定。例如:董事、监事、经营班子的职数、名额分配、任免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议案确定和决议形成的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权力分配。

2.4.2规范各子公司决策程序。投融资部负责督促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检查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对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贷款、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需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通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对股东会审议事项出具意见,报董事长审查后,根据董事长的意见形成股东意见,由股东代表按照集团公司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并将股东会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会议资料及时交投融资部存档。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当将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通报同融资部,经请示后,按照集团公司意志行使表决权,会议资料及时交投融资部存档。

2.4.3监督决策执行情况。投融资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或者半年一次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子公司经营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年度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2.4.3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各子公司必须向股东分配利润,对有能力分配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提议召开股东会。

对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或微利,且无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企业,应当及时退出。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9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章附则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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