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辐射应急预案(汇集11篇)#】在学校或社会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损失和危害,制定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编制应急预案时需要关注哪些关键问题呢?以下是好工具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总则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xx年卫生部令第16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2、成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是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小组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
组长:杨洁员(院长)
副组长:邱国庆(副院长)郑常青(副院长)龙剑(副院长)
成员:华明娥(医务科长)杨帆(放射科主任)
罗红(预防保健科长)朱伯鹏(设备科科长)
冯爱高(总务科长)邹勇祺(保卫科长)
曾富荣(急诊科主任)丁爱民(放射科副主任)
吴春华(内三科副主任)査国华(内三科副主任)
余耀鸣(内五科主任)邱锡荣(检验科主任)
秘书:丁爱民(放射科副主任)
应急救援办公室:医务科
电话:0794-xxx
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放射源泄漏污染
2.放射源丢失
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三)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1.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查,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2.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态环境部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天津海关、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
2.2工作机构
2.2.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机构
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市和涉及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对管辖海域因核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监测,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负责对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1)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2)市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4)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6)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7)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
(19)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20)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21)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附近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
(22)天津海关:负责对进出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快件、邮件、行李物品开展核与辐射监测。
(23)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调用军队专业力量,协助对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4)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外围警戒封控;协助有关单位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洗消;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泄漏区外围警戒、物资抢运、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2.6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省市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4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省市进入本市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市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人员防护
4.5.1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市政府新闻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武警部队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宣传教育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所致的危害,加强医院射线装置的安全监测和控制等管理工作,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装置周围人员的健康安全,避免环境辐射污染,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应急响应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令20xx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xx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98-20xx《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2.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科涉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内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及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工作。放射危险性的主要表现:当发生意外及人为等原因(如射线装置失控)时,会发生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二、放射科放射事件应急小组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
放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突发事件 现场工作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应急工作小组 现场处理人员 医务处 急诊科 调查、协调、汇报组织临床科室协助救治 进行突发事件处理 提供支援和协调 组织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通知有关部门
六、事故分级与报告:
放射突发事件小组全面负责放射事件应急有关工作,并根据放射事件的程度及时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在2小时内上报区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同时在12小时内填写《放射源事故报告表》报送区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
七、启动应急预案:
由放射突发事件小组统一指挥,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支持。
现场控制: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除了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出辐射污染区;
病人救治:对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而后转到指定医院治疗;
现场保护:配合区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
接触隔离:对放射事故造成的影像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原因,为整改提供依据。医务管理处组织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通知设备科或相关公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维修。
整改: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整改,杜绝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八、应急响应的终止:
故障设备维修后,要经过XX市疾病控制中心放射防护专业人员对设备和场所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特制定放射科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三、放射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放射科主任为领导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四、放射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
(二)对可能受到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根据需要实施救治及处理措施。
(三)迅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国家规定时间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五、应急能力的保持
每月对放射科室相关医疗人员进行放射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放射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每三月一次的放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医疗从业人员在应对突发性放射事故中的应急处理能力。
一.总则
1.1目的:为了提高放射科人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中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积极配合临床做好工作。
1.2工作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明确职责;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加强协作。
1.3本预案根据情况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2放射科设备应急预案
2.1有电话通知停电,在指定时间前5分钟确保正常关机。正确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机。
2.2若提前接到电话,得知有重大车或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放射科提前做好开机、训机准备,二线人员到岗。
2.3 DR机故障时做好病人预约、解释工作并及时通知临床,解决问题。
2.4数字胃肠故障时,延迟预约部分造影检查。做好解释预约工作。
2.5透视机故障时,常规透视部分由数字胃肠代替。
二、放射科大批伤员处置应急预案
3.1白天或夜间三人以上十人以下伤员:
3.1.1放射科开通绿色通道。
3.1.2X线及各种设备预热到位。
3.1.3检查抢救设备及药品。
3.1.4当班技术人员及医师在岗等候。
3.1.5检查完成后15分钟内出具临时报告,积极配合临床医师搬运及护送患者。
3.2白天或夜间十人以上伤员
3.2.1立即通知总值班、科主任做好指挥协调。
3.2.2放射科开通绿色通道。
3.2.3 x线及各种设备预热到位。
3.2.4检查抢救设备及药品。
3.2.8当班技术人员及医师在岗等候。
3.2.6检查完成后及时出具报告,积极配合临床医师搬运及护送患者。根据患者初步检查结果,按病情缓急与相应临床科室联系,做好进一步抢救工作。
三、放射安全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科室在使用射线装置时可能出现的放射安全意外事件应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特制定应急预案如下:
4.1科主任为科室内放射安全意外事件的负责人,一旦发生放射安全意外事件由科主任负责处置。
4.2按照国家规定,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照射剂量。
4.3机房内配备放射安全防护用品,对照射区域以外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对孕妇和陪同人员进行耐心的防护说明或劝说他们远离射线。
4.4一旦出现曝光不能停止的`情况,检查者应立即按下紧急按钮,切断电源,阻止射线产生。
4.5检查者将并病人撤离机房后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
4.6科主任在接到报告后应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向病人作出适当的解释,同时记录下病人的病历号和联系方式,以便追踪调查。
4.7由科主任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并等候处置意见。
1、放射事故的原因
炼铁厂放射源的作用是作为料位仪探测料仓中物料的位置使用,其涉及的安全事故主要是放射源的丢失、被盗、放射源包装破损、放射源从容器掉出。
2、放射事故的现象
因炼铁厂使用的放射源外壳体积较大,重量很大,并且为固定式使用,因此,不易丢失及被盗。当放射源发生丢失、被盗后,自控微机上信号有所显示;放射源包装破损,外壳会有裂纹,通过仪器检测其对外照射剂量可知包装是否破损;放射源从容器掉出,自控微机上无信号,但铅罐还在现场。
3、放射事故的危害性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效应出现的时间分类,可分为近期效应和远期效应。
近期效应:指受照后短期内出现的变化,包括造血组织、消化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等的效应。
远期效应:指受照后数月、几年或更长时间出现的变化,例如辐射致癌、放射性白内障、寿命缩短、不孕症和辐射致遗传效应等。
4、放射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或发现事故苗头,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种类、大小,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放射事故或发现事故苗头,放射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炼铁厂设备科、公司环境保护处、武装保卫处。事故单位在10小时之内写出《放射事故经过》送设备科,再由设备科报送公司安环处。
在(集团)公司放射防护领导组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如下事宜:
4.1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4.1.1立即报告公司安环处;
4.1.2保护好现场,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件,准备接受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处理。
4.2放射源屏蔽外壳破损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4.2.1立即报告公司安环处;
4.2.2如果事故系火灾引起,应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4.2.3相关车间应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的环节,严禁对食物、水源造成污染,并保护现场。与公司安环处、武装保卫处一起积极配合县级以上环保、卫生部门进行检测及处理,为事故处理人员提供救援措施和物质支持。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有序、彻底清除污染;
4.2.4发生人体受照事故时,相关车间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远离放射源,并实施医学检查或在指定的医院救治。同时,组织合格的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或检修机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2.5在放射事故现场设立一个警戒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警戒区封锁;
4.2.6请负责辐射安全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对放射源屏蔽体进行测量,评价其安全性能(公司安环处负责);
4.2.7对于能够达到防护安全要求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立即送交省环保局所属的山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对不能达到防护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应采取进一步的屏蔽措施,然后送交省环保局所属的山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公司安环处负责);
4.2.8对可能接受超剂量人员,进行医学处理(公司安环处负责)。
总之,炼铁厂放射防护管理领导组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时刻警惕工作中出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山西省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新华社山西分社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重大及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省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省(区、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或兄弟省(区、市)申请支援。
2.2省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省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的信息。
2.3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
(2)编制和修订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省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省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省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为省指挥部成员,职责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1)协助省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
(2)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省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6)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7)负责对省级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1)现场处置组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由省公安厅、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省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由省、市、县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3)新闻报道组
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省指挥部聘请的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6应急综合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7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协助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2.8市级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各设区的市应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参照省应急组织执行。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省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组织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应急组织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应急组织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2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3.2.1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4.3.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省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
4.4应急监测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省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6安全防护
4.6.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8.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8.3调查与评估
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2培训
省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6.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放射科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的管理,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根据相关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放射科的特点,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识放射科工作特点
1、放射科工作量大,检查设备和种类多,各类检查和报告均限时完成,容易忽视检查和诊断细节,造成不同程度的技术和诊断缺陷,甚至误漏诊。
2、各种检查都有其适应症和禁忌症,禁忌症患者易因工作疏忽接受检查。
3、各类造影、增强所使用的碘剂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过敏反应。
4、尽管各类介入诊疗技术创伤小,也都难以避免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5、不少放射检查需要预约进行,有些检查预约时间较长,可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
6、放射检查是整个诊疗工作的一部分,与其他环节相互影响。其他环节的问题也可能引起对放射检查的不理解或不满。
二、放射科常见的医疗事故争议
1、各个窗口的服务态度。
2、各类检查的误漏诊。
3、未能按限时要求检查或出报告。
4、同一病人前后报告不一致。
5、碘过敏反应。
6、介入诊疗的`不良反应或并发症,如:肠穿孔、异位栓塞、栓塞综合征等。
三、放射科医疗事故争议的防范措施
1、科主任以身作则,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制定诊疗方案,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2、各专业组长做好本组内各方面的工作,对本组下级医师做好指导工作,遇到疑难病人及时提请全科讨论。
3、坚持每日早会后。
4、严格技术操作常规,牢固树立无菌消毒观念,熟练无菌技术,经常监督、检查,做到一丝不苟。
5、密切科室间的协作关系,放射科业务涉及全院各临床科室,及时与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时积极予以处理。
6、各类介入月新日异,要及时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同时对各类可能出现的不良反良做好防范措施。
7、加强放射科教学、科研工作,对低年资医生加强临床指导。
8、对放射科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经常性的检查督导,随时发现医疗缺陷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应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向班组长和科主任汇报,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a、保管好原始申请单、报告、各类检查和影像资料。
b、保存各类介入治疗的相关谈话记录、操作记录。
c、保存从病人取得的组织,送病理检查。
d、尸体移送太平间备验。
2、立即口头向医患关系办公室(质控部)汇报,并组织科内讨论,48小时内上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a、病员发病情况、检查、诊断、治疗经过。
b、疾病检查和诊断依据,有无技术差错、误诊、漏诊、延误检查和诊断,诊疗过程中有无缺陷。
c、手术适应症、手术经过、手术方法,有无手术操作失误。
d、病情变化后的抢救是否积极、是否请示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有无提出意见或表示态度,下级医生是否正确执行上级医生意见。
e、科室对此事件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
1、总则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xx年卫生部令第16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2、成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是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小组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秘书:
应急救援办公室:医务科
电话:0794-xxx
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放射源泄漏污染
2.放射源丢失
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三)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1.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查,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2.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建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作者:南京市鼓楼医院刘容)
根据国务院《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放射防护安全,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师生员工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1、科室每月对各机器进行一次大检查,并会按照规定请有关部门对机器进行监测;
2、要求工作人员每日开始工作前均要对机器进行常规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3、操作机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加大宣传力度,使全院有关医务人员认识到辐射防护的重要性,高度警惕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5、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
6、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二、事件报告制度:
1、放射科一旦出现超剂量照射发生放射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将病人情况及具体照射量必须于1小时内报告医务科。且放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仪器,并进行检修。
2、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由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由医务科向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有关科室执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
4、由科室负责人上报医务科,医务科上报上级部门。程序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放射事件报告应急电话:
三、应急控制措施:
1、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
3、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医院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主管领导及放射卫生科负责人,成员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对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指挥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 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情况;
(4)负责恢复本单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五、保障措施:
1、放射卫生科和急诊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小组保障技术;
2、医院总务科、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后勤工作保障;
3、先由医院支付保障经费,事件结束后再定责任;
4、放射科与放射卫生科、急诊科、临床相应科室、保卫科、后勤和院长办公室保障保持联络。
5、经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进行学习,依法行医,提高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保障意识。
发布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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