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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承诺书14篇

民工工资承诺书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3-10

民工工资承诺书14篇

2024-03-10 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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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

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贵公司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2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诺书

农民工是我国基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工作条件不易,总是被视为弱势群体。然而,很多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却遭遇了许多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工资拖欠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制定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诺书》,并深切呼吁全社会一起加入到此项承诺中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一、承诺方案

1.厘清双方义务关系,明确工资支付期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先明确工作期限和工资金额,并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企业应该秉持着诚信的原则,规范操作,合规经营,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做到工资一小时不拖欠,一天以内必须支付完毕。

2.严格落实薪酬激励机制,完善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鼓励企业设立奖励机制,根据农民工在工作中表现,进行薪酬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完善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实现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做到实效。

3.主动开展工资支付信息公布活动,增加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实现不拖欠工资的目标。

企业应该主动公布工资情况,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明细单,公示工资发放标准及奖惩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备案,接受舆论监管,向社会公示企业规模、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

二、承诺实施

1.全体员工必须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诺书,并定期进行考核。

在工作正式开始前,员工必须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诺书,明确相关责任。同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于违反承诺的员工进行惩罚,并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2.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负责,保证严格履行工资发放、公告、公示等工作,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和公平合理的待遇。

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切实承担起对工资支付的责任,对违约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和公平正义。

三、落实效果的监督和考核

1.建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

建立健全由工会、人民政府工资部门和社会各界专家组成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监督机制,推动、监督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督导企业履行工资支付约定等情况,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得到更有效的实现。

2.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广大群众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动中来,发挥自身优势,对违法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舆论监督和维权申诉。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广大群众以更加积极有效的方式参与到维权活动之中来。

承诺书如此,我们相信我们的农民工日子必将越来越好,这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深入保障和强化。让我们共同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推动实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过上不拖欠工资、幸福美满的生活。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3

劳务队名称:杨建新涵洞劳务施工队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1300 元。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

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诺人: 杨建新劳务队负责人

日 期: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从事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桥梁涵洞劳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执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用工约定:

1、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

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终止;

2、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每个工作日扣发20元工资);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 天,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4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0.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2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2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2.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5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施工机械费,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机械费。

特此承诺!

___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6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工会、公安、司法等单位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7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经亲戚介绍来到太原,承担起一家装饰公司的装修任务,这家装饰公司是太原市某酒店的装潢承包商,工程还有十来天即将结束,然而,他却一笔工资都没有拿到,让他焦急不已。“现在装饰公司说酒店没有把钱给他,所以没钱发给我们。”张某说,然而当他找到酒店老板时,老板却说他只和装潢公司对话,农民工应该找装饰公司。记者看到,他们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务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而装饰公司与酒店所签施工合同也非常简单,只是用工单位的免责声明,然而一开始,谁都没有发现这家装饰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到底农民工应该向谁来讨工资?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山西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宋**表示:

首先,农民工应判定这个用工单位有无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等,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农民工则需警惕其中的用工风险;

第二,农民工务工应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寻找用工单位;最后,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月足额交付,不要等到年底再讨要工资,更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长时间才去讨要欠款。

“由于建筑市场流动性大,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很多,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领域。”宋**说。他指出,如果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双方没有争议,那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将会帮助协调解决;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则需到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8

我项目部与分包方就xxx工程签定分包合同,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项目部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部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分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就分包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项目部按分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项目部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项目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分包方负责。

5、我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项目部公章,送交分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项目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我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部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部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部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我公司在办理上述工作之后将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等编制成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承包单位(章):

承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9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0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六十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目前农民工维权意识

标点汇报道: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基金“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成果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在题为《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综合政策建议报告》中指出,我国青年农民工的收入仅为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大约60%的本地城市人认为他们是“半个城市人”,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时常遭到侵害。

程杰:很多行业至少有超过20%的青年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有10%的人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属于权益的`一个弱势地位。

其中,女性农民工更是处在弱势地位。《报告》指出,平均每3名家政工中就有1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他们的健康风险意识相对薄弱。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统计发展处副处长陈磊建议,以居住证和社会保险为平台促进农民工有序融于城市。

(标点汇记者)刘芳侠:我们建议可以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进行适当补贴,以保证更多的农民工愿意缴纳社保,而且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和待遇,可以参照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保补贴制度,把这个制度扩展到全体就业从业人员。

四、农民工维权困难的障碍主要在哪些环节

一是不能及时地维权,往往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为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间,超过了60天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二是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些部门的职责,而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部分民工采取一些极端的、违法的行为,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伤自残。三是个别劳动部门不能尽职尽责,导致民工对其失去信任,或者因为时间过长,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维权成本过高。标点汇中的一篇网文描述:“[老鹞子]:讨1000元钱要花3000块钱,你们是怎么统计出来的?”【时福茂】:这3000元包括民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付出的时间成本及援助律师的成本等综合成本。我们计算的是民工为讨1000元的工资全社会所支出的所有综合成本,而不是民工本人所支出的时间或者是经济成本。“

五、给农民工朋友提个醒 编辑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农民工维权手册标点汇-专题文章-《农民工维权成本》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1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一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

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工程就农民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在组建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联系电话:手机固定电话),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

二、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三、在支付农民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贵中心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中心每次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资时,随时接受贵中心及贵中心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

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中心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中心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中心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二

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贵公司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三

上海生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或个人)分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或个人)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生根建筑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或个人)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2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XX建筑施工公司

授权签约人:

日期:20xx年月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3

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每一个招收有农民工的企业都应该做到的基本义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对承接的工程,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

3、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4、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5、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接受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项目部经理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3

中铁四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使用的所有劳务工都已录入劳务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均已及时领取了20__年__月—20__年__月的工资,总金额为2791807元,贰佰柒拾玖万壹仟捌佰零柒元整(大写),所有劳务工费均以足额发放。我方保证不收回劳务工的工资,并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劳务工当月工资为理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等恶劣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我方向贵方支付上述所领工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我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2015年__月__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4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

我项目部与分包方就__________工程签定分包合同,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项目部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部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分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就分包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项目部按分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项目部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项目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分包方负责。

5、我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项目部公章,送交分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项目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我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部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部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部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我公司在办理上述工作之后将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等编制成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7、我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根据各班组上报的考勤表或班组计工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银行卡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和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由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转帐到农民工登记在册的工资银行卡。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发。我部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工资发放之后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8、我部每月定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不能足额发放,则以不低于天津市最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每季度按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劳务费进行一次性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出现此类情形,我公司将具体工资发放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实际发放明细清单连同书面报告加盖分包方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

9、每次发放工资后,我部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银行转帐清单等资料全套复印一份并加盖我部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10、我部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将相应施工进度形象部位所产生的农民工劳务费明细

结合相应班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材料制作成书面文本资料加盖我部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分包方拨付工程款时,将所含劳务费部分直接转帐到我部在银行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其余部分转帐到我部指定帐户。我部在分包方拨付工程款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1、每期拨款前我部如未将上期各月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银行

转帐清单等资料送交分包方,分包方若不予进行拨款,我部无异议,并按分包方要求补齐上期应交资料。

12、我部在施工开始前,向分包方一次性缴纳¥_____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非清包方式则写:分包方可在我部申请拨付的工程款中已扣除劳务费后的剩余部分金额里再扣压部分金额作为工资发放保证金,延时拨付,扣除比例为当期拨款总金额的3%)。若工程进行期间我部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任何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方将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将优先作为罚金或违约金。工程竣工结算完结42天后,经分包方审核我公司已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剩余保证金全部返还我部。

13、我部承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4、我部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

15、若我部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发生举报并调查属实,分包方有权暂停进行拨款,直至问题解决。若因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其责任全部由我部承担,若因此对分包方的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承包方有权追究我部的责任。

16、若我部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情形,分包方采用以下保障措施,我部承诺对此无异议。

1)动用当期支付工程款兑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若当期工程支付款不足或没有计量,分包方将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17、若分包方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我部在10日内足额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我部未按时足额补存,分包方在下期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应补存的金额以补足保证金,我部无异议。

18、我部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手段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等恶劣事件,否则分包方有权追究我部的责任。

19、我部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分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分包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承包人:_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5

致:__-__x-__x-__x-__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x-__x-__项目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14

发包人(全称):XXX

承包人(全称):XXX

劳务分包人(全称):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职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职责。

发包人(公章):XXX承包人(公章):XXX劳务分包人(公章):XXX

法人代表(签字):XX法人代表(签字):XX法人代表(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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