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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告集锦14篇

知识产权报告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3-04

知识产权报告集锦14篇

2024-03-04 12:54:07

【#实用文# #知识产权报告集锦14篇#】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更好的完成下一项工作。都需要去书写报告,报告按性质可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如果你对“知识产权报告”感到好奇请看下面仔细准备的资料,我们将在网站上持续发布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

知识产权报告【篇1】

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一、背景

近年来,资阳市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报告将对资阳市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成绩

1、加快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资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立法进程。2018年,资阳市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对非营利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强化知识产权监管

资阳市工商、质监、文化执法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资阳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方便公众举报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监管。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资阳市多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19年,资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文化馆、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和赞扬。

4、加强知识产权应用促进

资阳市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应用,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来。2017年至2019年,资阳市共举办知识产权应用推广活动80余场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存在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

2、知识产权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执行困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未来展望

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推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和科技的深度融合。

五、结语

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为资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来,为资阳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贡献。

知识产权报告【篇2】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转贴于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此外,缺省情况下公式(1)中的计算采用专利许可前的参数。若企业的研发投入为0,则该公式将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该载体的利润中不包含专利的贡献。因此利用CAV方法计算出被许可的专利价值为0。可见该方法的参数选择过于主观。

知识产权报告【篇3】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以大数据的产权、模式和伦理为视角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本和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为人类创造出新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数据(Big data)作为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需要通过新处理模式才能成为具有更强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俨然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信息革命,人类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与社会模式也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美国麦肯锡公司发布的报告中显示,各国政府已经逐渐将大数据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包括美国政府的“大数据研究发展创新计划”(Big Data R&D Initiative)、欧盟“欧盟数字化议程和挑战”(The 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 and Challenges for )、日本发布的“活跃ICT日本”综合战略以及澳大利亚和韩国发布的“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等各种大数据国家战略,这标志着大数据的研发及产业应用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全球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全球领先的咨询分析机构Wikibon于2月发布的《大数据企业营收和市场预测(-)》报告显示,全球大数据企业(软件、硬件及服务)营业收入为186亿美元,同比增长58%;20全球大数据市场增长速度达到53%,总体规模为285亿美元;到20,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将达到500亿美元,这意味着从20起连续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38%。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同比增长40.6%。到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亿元。

209月,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力图全面推进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将我国建设成为数据强国。2017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以强化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核心,明确了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深化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促进行业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主体培育、推进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大数据产业支撑体系、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7项任务,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思路、原则和目标,将引导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3]。

大数据系统和大数据产业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益处,但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创新,数据也呈现出日益庞大、类型愈加复杂的趋势。知识产权领域呈现资源急速增长且数据量庞大的特点,在此种情境下,为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保护大数据集合表现形式及其实质内容的价值,究竟该如何基于法自身的价值追求扮演社会规范的角色,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来为大数据提供恰当的司法保护,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平衡,探究出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基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等特点,致使其客观上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知识产权法域内而言,其应当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排他性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虽然有些大数据产业中的原始数据并是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保护的客体有待厘清,但是如经过相关主体利用技术开发或智力创造加工后转化成为一种新的分析数据或者汇编集合,赋予其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视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具体而言,与大数据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应当包括数据信息的著作权、相关商业模式及操控分析数据的专利权、经由数据转化成为数据产品的商标权以及含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等。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数据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地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鉴于大数据集合的复制成本低廉的特征,围绕着大数据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以及运用和维护的过程,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着其明确创新权属、协调大数据创新成果各主体利益分配机制的作用。

就数据本身而言,因其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而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数据”的集合往往在其选择或者编排中具有独创性,由此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议都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对于大数据信息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经营者获得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潜在商业利益的信息可以归入属于该公司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4]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采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举例加概括的形式,因此有些难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例进行保护。

大数据产业和技术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本身,更体现在对具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处理,从而实现数据的赋值、增值和价值显现。大数据通过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进行加工之后形成的特定算法或是计算机软件工具,以及通过软硬件与网络结合的系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此类具备鲜明技术属性的可以通过申请方法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5]。

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保护模式,即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主张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作为一种私权以及司法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决定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相关权益重要的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作为能够广泛带动各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的力量,已然成了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模式,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产业生态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大数据的案例按照案由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原告王刃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6]本案中,原告的手机号被被告的360手机卫士安卓版标记为“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被人怀疑为骗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号码已经在企业黄页被公开披露,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企业信息时亦将该手机号码予以登记,以备信息查阅,被告通过大数据比对功能,确定该手机号码与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对应并进行标记,其信息并无错误,且软件标记的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且庭审过程中显示原告手机号已再无此标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②原告朱烨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7]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技术,未经原告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原告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原告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原告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和利用原告搜索信息,并根据原告的上网信息在被告合作网站上展示与原告上网信息有一定关联的推广内容,进一步利用了他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且该利用并非cookie技术使用的必然结果,已经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被告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被告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8]本案中,被告根据其收集整理的P2P网络借贷企业信用数据在大公资信上发布有关原告携银网的相关不利信息,原告认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大公数据对原告平台的持续跟踪监测,发布的报告涉及的事实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

①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图表所表达的内容能体现制表人员独自的判断则该图表就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带有主观性的差值填补、季节调整才使图表中某些“点&”的位置的安排体现了与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图表的区别。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会相似,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使整个图表的形态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区别。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图表的美感所做的选择。因而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故而被告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构成著作权侵权。

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9]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众点评网以及《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所载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中的引号内文字系由原告选摘自网友上传于大众点评网的关于各地餐馆的评论,引号内文字均系简单的日常用语,因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因而原告将该些文字融入到对餐馆的简介中不需要获得用户的许可,原告对涉案餐馆所做的商户简介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享有著作权。

③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10]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国家商标局商标公告中的商标信息内容进行提取、分类和整理,并对商标标志中所含的文字、数字等进行进一步提取和整理,同时还对商标信息后续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加入自定义的字段信息等。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和整理体现出独创性,涉案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被告数据库中存在多个含有原告暗记的商标标志,在被告不能证明前述数据来源于其他地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复制原告数据库多个商标的数据的行为。

①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1]法院经审理认为,《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原告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对《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数据信息的即时性,原告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获取收益,原告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原告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2]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原告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原告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虽然被告爱帮网注有“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和链接标识,但爱帮网已对全部商户简介内容和绝大部分点评内容进行了充分展示,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原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清、北京青稞厚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数据系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表现为通过网络技术无差异地收集网络用户上网信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用途。原告与青稞公司均从事大数据服务,向客户提供精准广告服务,二者间具有竞争关系,刘国清将其技术资历作为公司的业绩向投资人进行广告宣传,故刘国清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其对原告应负的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青稞公司在知晓刘国清的竞业禁止义务情况下,接受刘国清出资并聘任其担任公司的首席技术官,从事与原告相同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原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违背了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API的运行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⑤原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纵横今日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组建资讯团队形成的钢铁行业内完整的钢材、特钢、炉料等各项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系原告付出大量劳动所获得,该数据信息能够为原告带来利益,体现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故原告对其数据信息享有合法权益。两被告关于原告的数据信息是市场公开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⑥原告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6]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且该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不易为相关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7]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在此过程中被告虽未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被告根据这些实时股票行情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2种实时股票行情编制了动态的、即时的中国A50指数,故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上述案件涉及到民事和知识产权领域,我们之所以将民事案件纳入到案例中,是因为这类案件对我们研究大数据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重要作用,有助于理清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大数据目前仍属于一种新兴事物,IBM对大数据给出了4V特征即:大数据量(Volume)、快速变化(Velocity)、内容庞杂(Variety)和(不)精确性(Veracity)。也正因为大数据拥有的该些属性,导致大数据作为一个事物目前在我国法上找不到对应的权利类型。大数据从其产生、收集到整合、利用,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大数据的案例除却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案件外,知产领域主要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服务合同领域。

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包括采集、存储、分析和结果呈现等环节。采集到的数据对存在语义模糊、数据缺失等问题而无法直接使用,所以该环节还应包括数据的预处理。[19]存储数据的同时亦进行着数据管理,经分析和处理所得数据成果需通过应用而发挥其最终价值。因此,可以将数据的处理流程大概划分为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和管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四个阶段。[20]在当下现实语境下谈及大数据并非仅是数据本身,而是指数据和大数据技术的综合。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框架内,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大数据及其成果进行保护。根据数据处理流程和阶段的不同,对数据以及数据成果的保护路径又各有所偏重。

该阶段涉及数据的取得、汇总以及初步的筛选工作,该阶段中采集到的数据内容大多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其中包含的一些来源于客观的信息或是用户的网络留痕数据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要件,因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该阶段数据中的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态呈现的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三类:第一类,软硬件服务商自行收集、整理后上传至自有平台的数据,比如某门户网站房产频道中关于某楼盘的介绍性文字和图片;[21]第二类,网络媒体自行或委托创作以及经授权可以使用的资讯类内容,比如新闻资讯类网站中资讯新闻;第三类,网络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的内容,比如社交平台中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电商网站中的用户评价、旅游网站中旅友的游记。[22]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这三类数据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即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类的资讯类内容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难度不大,但是第一类和第三类数据类型想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不仅要满足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还需要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尤其是在第三种数据类型中,数据内容的产生基于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平台商对该部分数据享有何种权利或者权益,在数据赋权仍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平台商以何种身份维权、主张对该种数据内容享有何种权利,仍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另一方面而言,采集数据同样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仅包括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违反网络爬虫类“君子协定”。其中商业秘密以及“君子协定”所涉及的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原则将在下文加以详细阐述。

对于收集来的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需要运用手段和技术对其进行存储和管理,在该阶段中多涉及数据的集合和汇总,比如数据库、数据仓库、云数据库等。[23]该部分内容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伯尔尼公约》明确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该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数据的存储和管理阶段中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即可以将该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前述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即认定了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构成汇编作品。

大数据要在著作权法上获得保护,首先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但现实中多数数据来源于客观事实,数据的收集也多来自公开领域,基于某些用户的使用习惯或是行业惯例,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可能无法给予数据采集者太多的个人创作空间,对于那些缺乏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则无法通过著作权给予保护。由此,如何界定某一数据集合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成为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的一个难点。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法,而非数据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对于大数据而言他人可轻易改变编排方法,但实质性内容可能一致,该种情况下对于大数据本身的保护也是一个难题。

对庞大数据集合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到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或者数据产品。在此阶段数据的价值得到了巨大程度的提升,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

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获得的数据成果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由此该类数据成果的实用性要件不难满足,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数据成果的秘密性和保密性是论证其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前述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及了两种常见的与数据资产相关的商业模式——租售数据模式与租售信息模式。租售数据模式是指售卖或者出租广泛收集、精心过滤、时效性强的数据。[24]。而信息与数据不同,是指经过加工处理,承载一定行业特征数据集合。[25]

上述案例中,阳光公司的上游权利人——向其有偿出售行情数据的商品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采用的就是租售数据的模式。该种模式中,经营者通常掌握大量的客户数据,而这类数据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实时性,经营者在租售数据前通常已经完成对数据的预处理。租售数据模式的另一种形式表现为掌握数据的公司利用数据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如销售导航仪的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即时交通信息服务。[26]租售数据的商业模式同时催生出专业的数据交易平台,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由于经营者尚未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权利人也通常不会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此时的数据无法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若数据本身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著作权法寻求保护。故而,对此类数据往往只能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加以保护,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一般的诚实信用或商业道德加以约束。与实时性的数据不同,法院认定阳光公司将从交易所处获取的单个的、分散的行情信息源进行统一编排、加工整理,形成了再生信息源性质的综合行情信息,并认为此类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价值性。[27]阳光公司所采用的即为租售信息模式,其特点是权利人对收集而来的数据进行深度整合萃取,并通过庞大的数据中心及专用渠道加以传播。[28]与原始数据不同,此时的信息往往经过深入的整合和处理,因而更容易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而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专业化处理实现使数据“赋值”和“增值”,专业化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方法可以形成特定的算法,甚至是计算机软件工具,再通过软硬件以及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这些都具备鲜明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其划归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之列,通过申请方法专利予以保护。但是,专利权产生不同于著作权的自动产生,要求具有相当的新颖性且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才能取得,所以作为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前提即为专利权的获得。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审查取得专利权亦成为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先决性条件。

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是数据处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数据“赋值”后数据价值的变现阶段,该阶段不仅会将较为抽象的数据转化为相对具象的成果,更会将该具象成果与具体的商业活动相结合,促使数据成果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从数据处理与分析到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其中离不开开发人员的大量智力性投入。从现有情况来看,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多以应用软件的形式出现,而该种类型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均依托于大量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这一点有别于传统的应用软件。现阶段开发的一些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软件即属于这种类型,比如微软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软硬件“小冰”、亚马逊开发的智能音箱以及还在研发完善阶段的无人驾驶技术。该类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如果以软件的形式存在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涉软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软件的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大量开源软件的存在,如何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自由再发布原则与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性权利予以保护之间进行平衡,这对通过软件著作权保护数据成果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

在数据呈现与应用阶段还可能将数据成果通过构架运营某种商业模式的方式进行应用。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商业模式暂时还无法在整体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将该商业模式内的某些构成要素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四个数据处理阶段中还会产生一些无法通过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内容,例如违反爬虫协议的君子协定或者开放接口协议等采集数据等行为,该部分内容的保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予以保护。前述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即通过认定爱帮公司的经营模式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予以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其他案件更加全面,在大数据采集、应用、交易、保护等多个阶段均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含软件著作权保护)、方法专利的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等,有时更是多个问题的融合。其中个人信息由于属于《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不在本章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内进行探讨。

依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某一客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客体的方法,因此,有观点认为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提供的内容,如某些评价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9],但某一用户提供的单一内容并不能构成“大数据”,认识此类数据时,应全面考虑用户提供的内容,因在平台获取相关数据时无法确认其创作者的真实性,故整体去认知相关内容能否成为大数据还应有所区分。此类问题在实践中较易区分,基本的著作权法理论即可成为指导。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保护的大数据内容,疑难问题体现在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使用软件进行数据采集时,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目前两种主要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选择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案例相对较多,数据库的保护在国际上法律依据已经明确:《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也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是基于汇编作品产生的,其独创性体现应在于数据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等,而不是对数据本身的保护。

大数据软件可能遭受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一是抄袭行为,即大数据软件作品源代码直接雷同,二是第三方恶意修改大数据软件作品,对大数据软件服务进行屏蔽、修改界面等。此类案件中,通常涉及如下问题:

一是技术中立抗辩,即软件提供了某种技术,技术不侵权,从而软件不侵权的抗辩逻辑。而该问题的实质是软件是提供数据还是提供技术,目前,多数情况下,提供行为指向的客体是混同的,因此能够使用技术中立进行抗辩的情况愈来愈少,只有单纯的技术才可能不被苛责。

二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司法实践中两款软件的比对常成为案件难点。从我国法院关于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包括其他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基本上是参照作品架构、语言风格、表达形式等要素,综合性地考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30]具体操作方法借鉴了美国法院三步检验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法。

方法专利对于大数据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种是数据挖掘中,数据挖掘专利就是指对数据挖掘开发者或委托开发人对数据挖掘技术,或对数据挖掘获取的信息向国家审批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获取的专有权;或者说,数据挖掘专利是指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获取有益知识的计算机技术的专用权。[31]其本质是一种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发明,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其实质是对于算法能否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争论。美国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即使申请涉及的系统包含了计算机程序,只要该程序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产生了实用和有形的技术效果,仍然可被授予专利权。[32]我国目前对此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仅仅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了某种数学计算方法和规则,无法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在对数据进行挖掘之时,只是利用数据编写了一套体现某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程序,不能构成方法发明;如果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是一种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例如通过数据规律的概括使某种程序可以自然读取某人的身份信息,则该程序属于技术方案或其组成部分,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另一种方法专利是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例如收集、统计用户信息的方法、金融机构交易数据分析方法等等,此类方法究竟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是属于可授权的专利,存在较大争议,美国等国家已承认商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判断标准尚未统一。[33]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对于随着网络发展不断创新出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上文讨论了对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理论仅仅对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保护,并非针对数据库中的具体内容,而数据库中的内容确是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产物,因此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同时,对于难以成为“汇编作品”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达到使“智力投入”得到保护的效果。制作人对数据库投入了大量资金、劳动,只要竞争者利用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认定竞争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竞争原则,构成第2条第2款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4]同时,如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也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类数据不包含为公众可见的用户点评等数据信息。调研中多数企业对自己的数据采取了技术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而第三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大量存在,在寻求法律保护此类数据时难点是举证,原告不仅要对哪些数据构成其商业秘密进行举证,还应对其使用了某种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进行举证,同时要对侵权方的不当手段进行举证。

上述对于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的保护,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竞争者之间地位平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知识产权促进竞争的反面为限制不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无形的数据进行权利界定,其规制对象智力成果均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单个数据本身的价值难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规制,但是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价值却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方方面面的规制。那么某一数据主体通过数据采集得到的数据能否成为其垄断资源。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已经出现的数据寡头与数据联盟之间的矛盾已渐现端倪。数据寡头利用其多平台的特点,收集大量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在数据的采集、运用上享有了当然的话语权,但这种垄断地位不应是数据本身的性质,大数据的技术本身应当具有非排他性,即任何一个经过投入的主体,在对数据的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均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对数据加以一定形式的利用。

由于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复制,多借助于互联网的分发和获得,在此过程中存在包括提供电信接入服务、支付服务、浏览器服务,内容服务和平台服务等多个环节,围绕不同时期和环节形成多维数据,企业间争夺产权将会形成争议,而且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广告分成也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假造数据的情况。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人本法律观是相对于神本法律观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曾指出“人是法律的出发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5]。无论是科技还是法律,其发展和完善都应当为人类服务,脱离了这个本质,就会损害到人类自身整体的利益。

(1)法律是因人而生,因人而存的。[36]大数据的发展和完善应当遵循保护基本人类的自由、平等、安全、尊严价值,促进社会的福祉发展,在数据采集和使用过过程中,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方面信息的数据应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大数据行业进行立法规范,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数据采集和交易过程中损害个人自由、尊严、隐私等信息。

(2)一种观念认为,基于大数据行业发展前景,使用人工智能制作出各种形式的图文,充其量只能是一种逻辑的表达,其表达方式是非常有限的,不应当被视为作品,如果我们能够设置人工智能让他像人类一样“思考”,也只是在感官上更甚于常人,而不会产生感觉,这样的工作成果一般不应视为作品,不能通过作品的形式去获得保护,可以视为一种财产,人类使用工具劳动获得收益。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人工智能根据预置在程序架构中的逻辑以及使用人工智能的命令,随机组合各种图文创作了作品,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程序开发者及使用者,但双方已经根据协议进行约定除外。我们倾向于前者。

大数据企业存在不同的样态,不同的主体对于数据的兴趣和癖好也不一样,初始采集过程中,企业对于原始数据收集往往是兼收并蓄,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类数据,但是往往有些数据涉及到敏感信息,如个人的账户、密码、身份等等,如果这类数据被买卖,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对于这类涉及到特定的信息,应当慎重采集,采集后还应对数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将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说,应当加大对数据采集的必要性管理,对于特定信息禁止收集、存储和使用。采集和使用的环节应当进行隔离,在企业间,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离管理,采集和使用应当分开进行,这样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采集和使用行为分离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特定的主体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利益,另外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防止信息外泄的恶性事件。

大数据基本形成或存储于服务器或者云端上,有些企业的数据是原始状态存储的,有些企业则是采取模型式存储,传输和存储环节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为其他企业抓取。在互联网环境下,即便数据保护已经逐步完善,如通过https的方式加密传输,但是由于分享和传播的需要,他人仍然可以接触到并加以破解,会导致数据外泄。

(1)通过爬虫或者其他方式,对于企业数据的抓取会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不仅会导致数据财产的丢失,泄密,还有可能引起服务器运行的紊乱。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产进而进行售卖,会存在恶性竞争的问题。

(2)在企业竞争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矛盾,但竞争对手之间应当避免对于大数据的计算结果采取过度解读,从而形成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恶意解读,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即便这种解读是客观真实的,竞争企业间也应当避免类似情形。

(3)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开放协议,或者通过线下方式单独订立协议,对于加密或者开放的数据及数据统计结论,应当采取合理避让的方式,在竞争对手之间避免出现恶性竞争,防止利用大数据做出对竞争对手的侵权。

在数据采集、收据挖掘和数据交易等环节,数据本身并不产生价值,而是基于其二次开发和深度加工形成的分析报告存在显著价值,虽然有些公司开放了数据接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取用,需遵守一定的协议。整个数据加工的流程产业链中,存在多种情况,数据采集和挖掘以及交易都有可能被第三方干扰,甚至可能人员流失导致技术和客户资源外泄,基于大数据产业链的整体比较复杂的情况,对于数据的保护应当遵守利益平衡的原则,特别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种平衡。[37]在数据的生产交易环节加强保护,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方式方法保护创新。

(1)在采集时,应当平衡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数据采集者和用户之间是对立统一体,用户可以基于大数据获得更多的有用信息或服务,而采集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但如果用户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进行数据进行收集,为自己“画像”,目前还存在争议,理论上来说数据采集者可以根据用户行为进行客观记录,但应当保证这种记录不被用于非法用途。而采集者也可以根据用户的癖好和习惯,向用户推荐更多关心的信息,方便用户快捷精准获得资源。

(2)在加工时,应当平衡数据采集者和数据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对于数据的整理、存储、挖掘,也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安全的需求、统一性的需求和便利性的需求,各方应当在数据加工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按照行业或者国家标准来进行,目前上缺乏有效的规范。

(3)在数据交易中,还应当防止各种敏感数据,包括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涉及到法律权益的数据在市面流通,为交易双方提供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

大数据本质上是一个数据拼图,尽管他是多维的,如果企业将大数据作为企业经营的版图,引起行业恶性竞争或者数据垄断,必然损害整体的数据行业发展,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大数据的垄断与大数据的本质背道而驰,最终毁掉的是大数据的价值。[38]

(1)鼓励企业将其经营的数据在脱敏以后加工进行交易,则会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甚至于可以免费进行分享,但是这种机制必须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进行。

(2)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大量的运营信息可数据化,及数据化成果采集、挖掘和使用将会是未来的行业发展的重点,有价值的数据将会被逐步垄断,导致需方和售方博弈,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数据化将会导致技术、人才竞争的加剧。

(3)数据版图之争成为下一个纠纷的热点,围绕传统行业数据加工和挖掘,和新兴市场主体的数据采集都会引发激烈的竞争。整体互联网法依赖于分享机制的形成,公开的技术分享将会大大促进行业整体进步。

人工智能(AI)是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技术。人工智能研究的创始人之一的明斯基(Marvin Minsky)在1968年说过一句话,集中概括了人工智能研究的实质:“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39]人工智能容易引发伦理困境,如前文所述,技术虽然具有中立性,但是使用技术的人却具有一定的意图,对于人工智能模仿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缺乏评估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慎重认定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所遵循的是设备预先内置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就意味着这种规则的是由人类创作的,而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二次学习的过程中会产生下一阶段的活动,但由于无法预先评估机器在学习后会具备哪些能力,如果不加以评估,将会导致产生法律问题。例如高速行驶的无人智能汽车,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要面临着杀死乘车人还是行人的问题,具体决策都是根据计算机自动识别和评估来完成的,如果通过事先预置的智能系统进行决策,将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开发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将这种情形下的决策权移交给驾驶者,就能相对缓解法律伦理困境。

大数据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与以往的涉互联网案件存在显著不同,以往案件的多以“信息”为载体,而大数据模式下以“全息”为载体。采用全息的多维度,多样态来解读数据,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产权、数据成果等问题上争议非常复杂,我们通过提炼一定规则方法,希望能够在大数据产业起步阶段,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培育和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创新的氛围。

知识产权报告【篇4】

近年来,资阳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打造了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因素,是企业和国家竞争的核心所在。它是资本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我们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了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果

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资阳市在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法律实践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2、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资阳市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资阳市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公众、企业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资阳市知识产权工作不足

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需要加强。

3、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亟待加强。

五、未来展望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资阳市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推动资阳市的经济发展,带动整体的社会发展。未来,资阳市应加强知识产

权的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提高知识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为资阳市的经济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知识产权报告【篇5】

近年来,知识产权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城市,资阳市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许多进展。本文将对资阳市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成果总结

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

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和升级,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法规、行政管理制度、司法保护等。同时,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逐步构建了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阳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高,企业依据自身核心技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技术领域内不断攀升。值得注意的是,资阳市部分企业在行业内已具备了较高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资阳市注重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不断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法治化建设,推广普法教育,为企业提供资深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做到预防、化解和解决争议的工作,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1、创新意识亟待提高

虽然资阳市的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已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缺乏科学的研发管理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创新意识亟待提高。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虽然资阳市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前景,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和政策。

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资阳市虽然加强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面较广,人才储备不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三、改进建议

1、加强创新意识教育

资阳市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技术开发机构等,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宣传和科技创新工作,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提高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资阳市政府可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制定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更加全面、精细、有效的法律服务,减少知识产权的纠纷。

3、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

资阳市政府应当鼓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加大人才储备,提高专业水平,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此外,可以鼓励大学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积极解决法律人才短缺问题。

总之,资阳市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不容忽视,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不断前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报告【篇6】

资阳市是四川省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城市,也是一座富裕的经济城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已成为推进城市科技、文化、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本文旨在对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为该市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近年来,资阳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逐渐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其他经济发达的城市相比,资阳市的知识产权问题仍较为突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制宣传、法律法规实施、法律维权等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管力度。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创新与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一项保护企业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工作,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功能,因此也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所在。为此,倡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资阳市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

资阳市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般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缺乏,需要加强宣传,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民意识。

2.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手段在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保护方面。资阳市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增强知识产权维护的效果。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资阳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侵权行为。同时,提倡企业创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理念,以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

资阳市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知识产权的增值效应逐渐显现。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的提高也对资阳市创新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今后的发展中,资阳市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资阳市自主创新和开展科技合作的支撑性工作,它对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文化繁荣、推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资阳市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法律实施和法律维权,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我们坚定地相信,在全社会共同推动下,资阳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知识产权报告【篇7】

资阳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

知识产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资阳市作为一座重要的经济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为了推动资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认真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将其撰写成《资阳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二、工作回顾

1、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社会认识

通过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有效提升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同时,市知识产权局对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了重点宣传和督促检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市的落实。

2、加强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的相互促进,充分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作用,全力推进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申请专利5,432件,其中授权专利1,357件,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8.6%和13.5%。

3、加强商标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的不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截至目前,全市已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546件,其中已审核通过1,298件,授权注册1,054件。

4、加强版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加强版权立法和执法,推进版权意识普及和版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已登记版权51件,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5件,作品版权登记46件。

三、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普及仍需加强。虽然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中心提高了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够强。

2、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操作流程繁琐。当前,执法机构在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时,面临着证据难集、调查难等困难。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层层分散,资源无法充分利用。目前,全市有多个部门和机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由于相互之间的协调缺失,导致资源利用不充分。

四、未来展望

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2、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增强执法机关的力量与公信度。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

4、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布局,更好的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各方面加强配合,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高品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未来,我们会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梳理工作思路,积极谋划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为资阳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知识产权报告【篇8】

xx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早在新石器时代和夏商周时期就有人类活动,是秦非子牧马强兵之地和孔子七十二贤之一燕伋的故里,也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资源。按照《xx县建设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试点县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通过下乡、电话联系等形式,对我县传统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和一步工作思路做以一交流发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传统知识保护研讨会提出的概念,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狭义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中医药。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我县拥有省市县三级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1项,其中省级2项,为灯盏头碗碗腔皮影戏和xx八大棍,属于文化艺术领域,有市场前景;市级3项,精怪剪纸和xx刺绣2项为文学艺术类,有经济发展前景,xx丁方为传统体育类,无市场前景;县级6项,民众活动3项,传统体育1项,民间饮食1项,文化空间1项,均无市场前景。也就是说,我县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传承和开发,有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类。

在文学艺术领域,除了上述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还有xx剪纸和13个刺绣工艺品专业合作社。xx剪纸目前还只是以个人爱好形式传承,没有产业化。13个刺绣工艺品专业合作社中我们重点调研了20xx年度销售收入在x万元以上的6家,目前这6家合作社在知识产权领域共申请版权1个,注册商标7个,拥有工艺品设计专利30项,其中有效专利3个,发生专利侵权案件1件。20xx年稳定从业人员x人,销售收入x万元,成本x万元,利润x万元,经济效益偏低。灯盏头碗碗腔皮影戏在戏曲行业专业名称叫西府灯盏头碗碗腔皮影戏,因为几近失传,尤其在xx知晓率低,目前县内商业演出率很低,致使专业人员流失严重。xx八大棍也存在商业演出率低,没有经济效益的问题,只是艺术门槛较灯盏头碗碗腔皮影戏低,目前传承人数较多,有一百多人。

在中医药领域,我县有大量名老中医和成功药方,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没有制药企业,也就是说没有使用传统医药知识资源的工具,使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中医药知识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没有给发明人带来经济利益,还要缴年费,只能等着权利终止和被强制实施。

所以创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工作我们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利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县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产业发展。

在我们重点调研的6家刺绣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利润率低的问题,有的甚至没有将人工成本计算在内,销售渠道有直销也有批发。存在问题主要有市场需求不大、自有销售渠道狭窄、合作社之间相互砍价、缺乏优秀设计人才、缺乏规范化管理五大问题。解决这五大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是最佳的选择。

市场需求不大和销售渠道狭窄的问题反映出的是我县工艺品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所以消费群体小,同时文化宣传不足的现状。我县的布艺刺绣品种主要以镇宅、避邪、婚嫁、小孩满月为主要内容,没有适用于现代都市生活的布艺刺绣艺术产品。在这一点上,秀平绣庄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做的仿真刺绣、金达莱合作社制作的刺绣包就迎合了现代消费习惯,在目前产能下市场需求少和销售渠道狭窄的问题并不突出,值得其它专业合作社学习。布艺刺绣合作社要改变思路,消费者喜欢什么布艺刺绣,我们就设计制造什么布艺刺绣。对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的传统产品,要改变包装和销售方式,制作专门的礼品包装盒,在盒子上写上产品的文化底蕴和民间故事,做到每卖一个产品、就讲一个故事、宣传一种文化、弘扬一种美德。销售传统工艺品的最高境界是卖文化、创造消费市场,不是单纯的卖产品,一大堆一大堆卖给批发商是没有市场前途的。所以解决市场和销售就在“创新”二字。

合作社之间相互压价问题和缺乏优秀设计人才这两个问题反映出的是我县民间工艺品行业创新能力缺乏和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强。合作社之间相互压价的前提是大家生产相同的产品或者按照批发商的要求和设计进行订单式生产,这些都是没有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跳出这个相互压价的陷阱首先各合作社就要有自己与众不同的产品,也就是要有创新意识,不断设计制造出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同时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大家共知的传统工艺品可以在包装盒上创新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管哪个行业,只要有知识产权支撑,就一定会在同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通过商标战略促进xx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双提升。

商标是一个企业知名度的具体体现,它的知名度也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表现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知名度意味着具有一定质量水准的商品。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商标则代表着企业的声誉与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持续不断的经济收入。县内企业要强化商标战略,有效利用xx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优良的环境优势,争创一批xx驰名、著名商标,利用商标战略提升xx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促进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又提升。

xx县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地和限制开发区,近几十年一直将生态立县作为发展根基,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县城、全国绿化模范县、国家生态示范县、省级生态县等多项殊荣。

优良的自然环境生产优良的农特产品,县委县政府出提出了“绿色崛起,追赶超越”的战争口号,我们应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和标准化种养殖,在苹果、核桃、山羊奶、桃花米、洋槐蜜、千川胡萝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领域申请一批地理标志,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丰富xx地理标志内涵,提高产品品质保障和销售价格,增强市场竞争力,将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我们调研的6家民间工艺品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中,没有一家企业和合作社拥有专门的设计人员,大多是优秀民间艺人投资创办,同时担任生产、管理、设计、质检、销售工作,没专门的分工,对关键人物依赖性非常高,这极不利于布艺刺绣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创新发展。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希望在今后发展中,工艺品企业能在企业内部进行完善的管理、设计、培训、制作、检验和销售分工,实行规范的企业化管理,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以专利权为核心,以商标权为表现的新型发展模式,让民间工艺品这个传承了几千年的手工技艺成为xx的一个优秀名片。

(五)通过艺术创新和版权保护促进xx八打棍等民间传统舞蹈商业化演出。

xx八打棍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武术舞蹈结合表演的民间艺术,对于研究汉族民间舞蹈的表现形式、载体、程式及历史渊源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更是汉族民间舞蹈艺术中的一朵奇葩,但因为表演形式单一,目前只是社火表演中的一项内容。

我们可以邀请专业舞蹈编排人才,为xx八打棍舞蹈团队创新编排一部分适用于庆典和文艺晚会演出的舞蹈节目,并申报一部分版权,使xx八打棍不再只是一种神秘的社火,而能与时俱进走进生活,利用演员们扎实的表演技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张靓丽的名片,繁荣商业演出。通过成功的商业演出,给演员带来经济收入,同时也促进xx八打棍发扬光大,不至失传。

中医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知识的精华,具有卫生环保、毒副作用小、质量稳定、价格较低、不产生药物依赖性、治疗慢性疾病明显等优势。我们可通过招商引资、自主创业等形式,在xx县建立一两个制药企业,同时在传统中医领域申报一批中成药处方、复方组处方、单味处方等药用知识(单药)专利。如果制药企业建设难度高走不通,可以试走保健品产业,如水沟镇的王天赐,利用中草药开发了养生茶,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试制了少量样品,目前正在建设生产线、办理生产许可证。申报一批地道药材地理标志商标,提高我县特色中草药销售价格和市场影响力,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壮大。

总之,我们希望通过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创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使我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知识产权报告【篇9】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_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_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5篇《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范文(实用》,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知识产权报告【篇10】

知识产权培训总结报告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我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组织了一次知识产权培训。本报告将对该次培训进行详细总结,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借鉴。

二、培训内容

本次知识产权培训在某地某酒店会议室举行,共邀请了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作为主讲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概念介绍:培训以一个生动的案例开始,通过案例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强调了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知识产权的种类与分析:专家详细讲解了知识产权的分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机密等,并对每种知识产权进行了详细分析。

3.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专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介绍了相应的保护方法和策略,并通过实例演示了保护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4.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知名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例,引导参与者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增强其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三、培训效果

本次培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者知识水平的提高:通过培训,参与者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更加深入,明确了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提高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培训通过实例演示和案例分析,让参与者了解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并学会了相应的保护方法,使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得到有效增强。

3.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培训,不仅提高了个人的知识产权观念,也促进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参与者在培训中收获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应用到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中,提升整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总结与展望

本次知识产权培训为我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也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发挥其在企业创新和发展中的作用。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组织类似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保护。

知识产权报告【篇11】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调研及

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第一章 知识产权代理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代理定义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历程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分类情况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代理产业链分析

第二章 2011-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2011-2013年中国经济环境分析

一、宏观经济

二、工业形势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相关政策

一、国家“十二五”产业政策

二、其他相关政策

第三节 2011-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社会环境分析

一、居民消费水平分析

二、工业发展形势分析

第三章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现状分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总体规模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发展概况

一、2011-2013年知识产权代理发展分析

二、2013-2018年市场规模预测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市场容量概况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代理产业的生命周期分析 第五节知识产权代理产业供需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代理国内价格走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 国内知识产权代理2010-2012年价格回顾 第二节 国内知识产权代理当前市场价格及评述 第三节 国内知识产权代理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第四节 2013-2018年国内知识产权代理未来价格走势预测

第五章 2011-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现状

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品牌发展现状

二、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需求市场现状

三、知识产权代理市场需求层次分析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四、我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走向分析

1、培训质量将更加全面

2、培训合作将得到巩固

3、认证项目将得到统一

4、培训要求更加迫切

5、培训教育模式将会突破

6、期待资本的融入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产品技术分析

一、职教与高校互补性加强

二、“知本”时代职业培训理念的创新

三、知识产权代理学员消费更加理性

四、就业导向成首要关注点

五、认证培训势头依旧热力不减

六、知识产权代理课程标准化成为重要趋势

七、行业将更注重提升就业推荐能力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知识产权代理产品市场的三大瓶颈

二、知识产权代理产品市场遭遇的规模难题 第四节 对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的分析及思考

一、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特点

二、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分析

三、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变化的方向

四、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的新思路

第六章 2012-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概况

第一节 2012-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 第二节 2012-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特点分析

第七章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第一节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一、现有企业间竞争

二、潜在进入者分析

三、替代品威胁分析

四、供应商议价能力

五、客户议价能力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一、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增长潜力分析

二、知识产权代理产品竞争策略分析

三、典型企业产品竞争策略分析 知识产权代理主要发展策略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企业竞争策略分析

一、2013-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竞争趋势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二、2013-2018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竞争格局展望

三、2013-2018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竞争策略分析

第八章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与发展前景分析

第一节 2012-2013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情况分析

一、2012-2013年总体投资结构

二、2012-2013年投资规模情况

三、2012-2013年投资增速情况

四、2012-2013年分地区投资分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机会分析

一、知识产权代理投资项目分析

二、可以投资的知识产权代理模式

三、2013年知识产权代理投资机会

四、2013年知识产权代理投资新方向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第九章 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 第一节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预测分析

一、未来知识产权代理发展分析

二、未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技术开发方向

三、总体行业“十二五”整体规划及预测 项细分行业领域确定为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重点 2012年全年电子制造业产业规模稳步增长 IT从业人员将增30万人

第二节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市场前景分析

一、产品差异化是企业发展的方向

二、渠道重心下沉

第十章 2013-2018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趋势及投资风险分析 第一节 当前知识产权代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未来发展预测分析

一、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规模

二、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第三节 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一、市场竞争风险

二、政策和体制风险

三、进入退出风险

1、进入壁垒

2、退出壁垒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代理国内重点生产厂家分析 第一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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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二节B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三节C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四节d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五节e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代理地区销售分析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区域销售市场结构变化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东北地区”销售分析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华北地区”销售分析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代理“中南地区”销售分析 第五节 知识产权代理“华东地区”销售分析 第六节 知识产权代理“西北地区”销售分析

第十三章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战略研究 第一节2011-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投资策略分析

一、知识产权代理投资策略

二、知识产权代理投资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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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年知识产权代理品牌竞争战略

第二节201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品牌建设策略

一、知识产权代理的规划

二、知识产权代理的建设

三、知识产权代理业成功之道

第十四章 市场指标预测及行业项目投资建议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产品投资机会 第三节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投资建议

一、行业投资环境考察

二、投资风险及控制策略

三、项目投资建议

图表略......网 址:

知识产权报告【篇12】

为了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动员社会公众持续支持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斗争,为20__年深圳大运会的举办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以良好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各国友人,根据市“扫黄打非办”的要求,20__年_月,__区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教育局共同举办了以“迎接精彩大运,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__区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绿书签行动20__”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进行了“加入绿书签行动”倡议签名、“__区反盗版形象大使”小童星正版爱心签售、表彰“保护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优胜者、“原创音乐”文艺表演、经营者自律声明、打击盗版图片展、盗版换正版、法律咨询、有奖问答等一系列宣传活动,给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反对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此次活动总结:

一、分工明确、组织有序

本次活动由区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教育局共同主办,由区文化体育局进行总体策划,区音像制品零售行业协会承办并负责具体实施,协会佳邦、购书中心等会员单位配合开展了活动。

各主承办单位在活动前期均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了完善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力保障了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中区文化体育局制定了总体方案,并对整个活动进行了统筹;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向与会青少年及市民发放刑事打击盗版相关宣传资料并接受现场举报;区科技创新局负责“__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志愿队”的培训及知识产权相关宣传资料的编排;区教育局负责发动全区多所小学积极参与“志愿队”;协会会员佳邦等单位在会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正版展示活动。区音像制品零售行业协会负责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前期制作了绿书签、宣传T恤、图片展、拒绝盗版签名板、海报、宣传资料等;负责了会场布置、舞台搭建及文艺节目表演等。整个活动流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流畅自然。

二、自觉融入大运内容,积极宣传大运

20__年是深圳的“大运年”,也是深圳人向世界各国朋友展示热情、友好、开放和文明的一年。本次活动以“迎接精彩大运,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为给深圳大运会的举办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以良好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各国友人,为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和健康的'文化生活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活动中,通过知识竞赛及现场有奖问答环节,普及了大运知识,加深了市民群众对大运会的了解,鼓励了市民参与大运、服务大运的意识和热情。

知识产权报告【篇13】

资阳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了各国之间竞争的焦点。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也开始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取得更好的利益。自2017年以来,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在稳步发展。

二、工作情况

1.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讲、培训活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队伍

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队伍逐步形成,已建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和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市知识产权局加强队伍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3.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

与此同时,我市主动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维权力度,通过整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知识产权的打击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我市不断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罚,为知识产权的正常经营提供了保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知识产权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三、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如下问题仍需要得到解决:

1.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尚不完善,需进一步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

2.市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尚未普及,加强宣传教育的工作必须继续。

3.当前,我市仍需加强维权机制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市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促进市场繁荣和企业创新发展。未来我们将:

1.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扩大企业对外合作。

结束语: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我市的知识产权环境将不断得到改善和提升。我们将继续努力,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市民创造更好的发展和生活环境!

知识产权报告【篇14】

今年以来,区知识产权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的业务指导下,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市局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一是精心编印知识产权宣传画册。组织编印了知识产权宣传画册xxxxx份,画册以动画形式解读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如何加强专利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图文并茂,内容丰富,易于广大群众理解接受。相比传统的明白纸,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今年x月xx日,在丰华路与泰祥街路口杨家埠大集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版面,向过往行人和群众发放知识产权宣传画册xxxx余份,接受群众答疑咨询xx余人次。在全区营造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是开展送知识产权知识“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活动。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xxxxx余份,通过村村大讲堂向群众面对面宣讲知识产权,推进了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报纸、信息平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我区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取得的成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

五是举办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以推动基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增强基层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为目标,邀请市知识产权专家为街道(开发区)的企业管理者与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举办大型培训班x期,参训人员xxx余人,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2、搞好结合工作,狠抓专利申请和授权量

在抓专利申请上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对有新产品的企业和新开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跟踪服务,加大专利的申报和产品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专利申请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至xx月份,完成专利申请量xxx件,专利授权量xxx件,发明专利授权量xx件。

3、开展专利执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和市场秩序。开展执法检查活动x次,重点对城区内药品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带有专利标记的药品、医疗器械xxx余件,对涉嫌假冒专利的xx件专利产品,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企业销毁产品标注的假冒专利标记。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指导企业对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搞好整改,培育企业诚信意识。

4、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工作。联合专利事务所深入恒天海龙、天元盈康、xx制药厂、圆友重工、腾飞集团等多家企业,利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宣传省、市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特别是专利质押融资政策,宣传专利知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对企业的专利布局提出合理建议,帮助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增强了企业对科研创新成果保护意识,加大专利的申报和产品产权的保护力度。xx有限责任公司、xxx制药厂有限公司x家企业被x省知识产权局列为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推荐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家企业填报x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加入省质押融资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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