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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通知(合集十四篇)

管理通知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4-02-11

管理通知(合集十四篇)

2024-02-11 14:39:05

【#实用文# #管理通知(合集十四篇)#】笔者已经按照您的要求为您准备了一篇题为“管理通知”的文章,本文值得收藏,可供您参考。在许多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景中,可能都需要写类似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发布重要信息的工具。

管理通知 篇1

档案管理通知


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档案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档案作为组织或个人的宝贵财富,对于保护、利用和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管档案,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特发此通知,以提醒大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注意事项。


我们需要重视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档案的分类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查找,能在日后追索相关信息。不同的档案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如按照机构、时间、地点等进行分类。分类后,我们需要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完整性。整理工作包括对文件进行编目、盘点、装订等环节,以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长久保存。


档案管理需要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合法、准确性。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聚合、传递、保存和销毁等环节。在档案收集方面,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档案收集原则和程序,确保只收集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文件。同时,制定合理的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以防止档案过期,并及时销毁对机构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档案管理需要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将纸质档案数字化,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和跨平台共享。电子档案的管理能够大大提高办公效率,节省空间成本,并减少档案损坏和丢失的可能性。


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档案管理不仅仅涉及档案整理和保存,还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具体保密措施。对于重要的档案,我们需要设置密码进行加密,限制访问权限,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获取档案信息。另外,我们还需要确保档案的防火、防水和防霉等基本安全措施,以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小编认为,档案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只有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保护档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档案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可读和可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组织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大家都能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管理通知 篇2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发〔2012〕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通过建设(配建)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的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对象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

(二)通过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和长期持有,增加小户型房源有效供给;

(三)通过政府长期租赁适合的闲置房源,积极培育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四)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自筹的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发行债券;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五)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二)其他主体投资新建、改建的;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房屋新建或改建的;

(四)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社会闲置房源筹集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政府应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内四区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金要求、交付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配建比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对于从业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及管委会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出租。其产权归各类投资主体,配租情况须向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建设。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为主。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日制本科毕业不满5年的职工(以下简称新就业职工);

(三)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无房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5周岁。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家庭资产申报材料;

(三)房屋证件或相关证明;

(四)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声明;

(五)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和审核,通过联审机制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并公示,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国土房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和最终审批。

第四章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和配租实行轮候、摇号制度,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向社会公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安排;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参加摇号,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

(三)摇号中签的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取得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30日内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30日内与出租人或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凡未按规定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资格,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拟定,经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物价、民政、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应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住房的,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予以补贴;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收入的城市无房家庭承租住房的,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予以补贴;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住房的,按照《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市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保障家庭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复核工作。经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职工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领取租赁补贴的,领取满5年后补贴终止。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其他主体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大中型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统筹安排,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原则上只租不售。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转让、赠与、继承、闲置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保障家庭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保障家庭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得拆毁,产权人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保障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租赁合同中约定产权单位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情形下可以划扣的,产权单位可按照约定划扣。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物业管理由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由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与被委托的专业经营管理公司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接受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

产权归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权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政府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对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企业,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产权归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产权单位收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支付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其他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组建专门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存在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的家庭,产权人可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可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该家庭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提请有关单位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三)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应退出而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或提起诉讼,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

第三十三条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通知 篇3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建发[2007]91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由省厅另行制订。

(五)对没有列入《标准》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种类,如确需增列,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制订其资质标准,报建设部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资质许可申请内容

(一)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且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人员总数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二)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对照表,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三)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后须将其主项资质变更为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四)主项资质为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六)经资质许可实施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增项资质互换。

四、资质许可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⑽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⑾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⑿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⒀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⒁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⑴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⑶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⑷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

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日。

(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五)资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市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核准许可的同时将企业申报数据上传至省厅备案,由省厅统一编制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六)由省建设厅和各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公告,应在核准资质许可30日内,统一通过辽宁建设网站进行发布。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质许可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另行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十二个副本)。企业有特殊原因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主项资质的批准日期为准。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资质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以新批准日期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四)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有效。由省辖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省辖市建委公章有效。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在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对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符合简化程序要求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文件办理。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

准要求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四)资质许可审验与核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2、省建设厅每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验。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统一部署。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4、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及信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不得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或进行相应处罚。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八、新旧规定的衔接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颁布实施新的资质标准前,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增项资质不超过5项。

(二)对在《特级资质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设三年过渡期,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照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资质标准》重新申请资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条件核定其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在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期内,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行聘用,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

1、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资质的届定

附件1 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附件2 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资质的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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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涉及市政方面的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企业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管理通知 篇4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承销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

管理通知 篇5

导语: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县区四级培训机构:

各县区安定出产监督办理局,市工作保卫科学技巧学会、县区四级培训机构:

为周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定出产法》、《云南省安定出产条例》等法律标准,进一步进步安定出产监禁监察人员依法监禁本领,进步企业策划办理者安定办理意识、程度,进步企业从业人员安定出产意识、安定出产知识和安定出产技巧,典范企业安定出产行动,为兑现全市安定出产状况明显好转打下坚固根本。特订定2010年安定出产培训筹划,请遵循履行。 1、培训东西 (一)各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禁监察人员; (二)出产策划单位紧张当真人、安定办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三)特种功课人员; (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2、培训内容 (一)国度有关安定出产的目标、政策、法律、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典范和标准; (二)安定出产办理的根本知识、方法与安定出产技巧,有关行业安定出产办理专业知识; (三)变乱隐患排查、变乱防备、应救助济构造及变乱查看处理方法,庞大危机源办理与应救助济预案式样原则; (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风险及防备办法; (五)国表里进步的安定出产办理经验; (六)典范变乱案例分析及其他。 3、培训筹划 (一) 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进步依法监禁本领。 1、根据工作必要,年内拟派40名摆布市、县安监局安定出产监禁监察人员参加国度总局及省局构造的非煤矿山、危机化学品、烟花爆仗、应救助济、庞大危机源、安定质量标准化、功课场合职业安定卫生健康系统等安定监禁交易培训,时候及班期以国度安监总局及省局关照为准。 2、进行两期共120人参加的全市各县区安监局、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禁监察人员培训班,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期。 (二)连续展开出产策划单位紧张当真人、安定办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非煤矿山、危机化学品、烟花爆仗、安定质量标准化、变乱应救助济、功课场合职业卫生健康系统等专业知识培训,筹划培训800人。 (三)大力大举展开特种功课人员培训,筹划培训3000人。 (四)大力大举展开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培训,筹划培训20000人。 4、培训方法和要求 (一)参加国度总局、省局进行的各种培训和本系统内(包括乡镇安监站)安定监禁监察人员培训,由市局标准信息教诲科当真构造履行。 (二)出产策划单位紧张当真人、安定办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功课人员新取证和复审换证培训,由××市工作保卫科学技巧学会当真构造履行,市局标准信息教诲科当真考核发证。 (三)出产策划单位紧张当真人、安定办理人员、从业人员年度连续教诲培训和企业职工、农民工培训由各县区安定出产四级培训机构或企业当真构造履行,市局标准信息教诲科和各县区安监局当真监督落实。 (四)各县区安监局、企业、培训机构要当真落实《出产策划单位安定培训法则》(国度安监总局3命令),严厉根据法则的内容、学时展开培训。 (五)各县区安监局、企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各自实际,订定周到的培训筹划,兼顾安排,专人当真,周全落实。

管理通知 篇6

尊敬的业主/住户:

小区随着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加上惠风西路金地段即将开通。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夜间停放更为突出,但也有个别驾驶员为图方便,随意将车停在主车道上,且多次规劝和温馨提示后还是我行我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安全,对小区的形象也带来了很大损害。对该问题广大业主呼声较大,反映强烈。为此,四月七日业委会会同物业公司,居委会专题商量对策,一致认为,一定要将违反小区规约而又不文明的行为改变过来,给小区一个有序,安全,和谐的良好环境。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对目前存在的车辆停放需大于供的问题和四月底南大门将要使用IT运营智能系统运营后车辆进出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

采取抽签的办法,已经付清今年的停车费的优先核准,对于已付费的业主自动续到缴费日期);收费标准按原定价每月120元。出租住户暂不考虑。

2、目前业主已购买而未使用的地下空置车位仍有余量,有意租用可与客服中心或大堂客服联系,物业公司会积极协助与车位业主联系协商。

3、对于未抽中小区车位的业主我们已同小区对面城南大厦的物业公司进行磋商约定,同意我小区车辆停放过夜。

节日期间可全天停放,停放地点在城南大厦地面的车位。收费标准每月100元。缴费期限为三个月以上,有关办卡手续证明与本小区相同。

5、夜间车辆还可以在鄞州银行门口免费停放。

6、对本小区主干车道口乱停放的车辆,经物业管理人员规劝不听的,一律采取上锁强制措施,当车主/驾驶员到客服中心签订《文明行车协议书》后才放行。时间从4月2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着重做好宣传发动和道德规劝工作。

审核、登记制度。即对非本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要进入小区的,必须严格实行先经业主确认或认领,后由保安审核身份,门卫再做好登记手续,对身份和来路不明的一律不能进入小区。

8、希望广大业主积极主动参与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规范并恳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小区的和谐发展做出大家贡献。

金地花园业主委员会金地花园物业服务中心

xxxx年4月11日xxxx年4月11日

管理通知 篇7

各轮: 为加强对船舶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船舶后勤保障,确保运输生产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拖轮必须按总调规定,每天向调度报告三次船位,(0630)、(1130)、(1800),内容为船位、航速(千米/小时)及到达前方港口的时间。除此之外每天1400~1600时之间要向公司指导船长室报告本船动态。航次终结后,必须向公司总值班室汇报本航次完成的千吨千米任务、耗油量、燃油单耗等情况。 二、运行拖轮途中因故锚泊,锚泊前应向调度请示,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船务公司总值班室,锚泊后即告锚泊地点、时间、原因。起锚开航时及时报告调度及公司总值班室。 三、拖轮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现机械、助航设备及零配件、燃润油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以便公司安排处理。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船务公司总值班室汇报出事地点、时间、性质及损失情况,不得拖延不报,并保持联系,以便公司及时组织指挥施救。 四、拖轮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因拖带定额、船舶类型、风情、雾瘴、水流等原因感到有困难时,或因船干适任证书与本航次航线有不符时,应立即向公司总值班室汇报,以便公司来协调解决,船长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拒绝调度指令。 五、拖轮上、下水过芜时需要解决的后勤供应(如加油、加水、换液化气、领物料、工资和人员换班等)应在抵达南京前18小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以便公司相关部门作好安排。 六、动用辅助船舶必须下达用船通知单,辅助船开航前和完成任务后,应立即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交通船在担任接送江芜船厂职工上下班时应报告开航和停靠的时间。辅助船出港工作,必须在每天的1100时和1600时向总值班室汇报船位及工作情况。 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与单船月度岗位工资和驾引人员风险抵押金挂钩考核,请各运行机动船遵照执行。 总值班室电话号码:345623 航务内线:3334-6543 指导船长室电话号码:345678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管理通知 篇8

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文

关于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文1

为进一步挖掘道路资源,提高路网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xx市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公交专用车道(深南路:文锦路至华富路段,莲花路东行:新洲路至莲花支路段,梅观路,红荔路西行:上步路至xx市妇幼保健院段,盐坝高速公路除外)行驶。

三、深南路(文锦路至华富路段)每天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四、莲花路东行(新洲路至莲花支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莲花路东行(新洲路至莲花支路段)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莲花垃圾转运站环卫作业专用车辆,可以经莲花路雨田路北侧(莲花垃圾转运站段)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梅观路按原有交通组织施行,即:

(一)工作日南行方向7时至9时,北行方向7时30分至9时30分,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六、红荔路西行(上步路至xx市妇幼保健院段)每天7时30分至18时,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七、盐坝高速公路按原有交通组织施行,即:

(一)法定节假日每天9时至21时,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盐坝高速公路(北山立交至盐坝高速公路收费站段)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盐坝高速公路(北山立交至盐坝高速公路收费站段)行驶。

八、以上所称的公交车辆是指线路公交车辆和10座(含10座)以上黄牌载客客车。

九、目前我市部分10座(含10座)以上客车车辆号牌为蓝牌,该部分车辆所有人可以到车管所办理置换为黄牌的手续。

十、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通告自xxxx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施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xx年9月13日

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xxxx年9月1日起,对xx主城区约19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清单附后)的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车道供公交车辆及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通行。

准许悬挂黄色号牌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借道通行。

二、设置在单向2车道道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除工作日的7时—10时、16时—19时之外,其他时段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准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四、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须在允许进出的区域进出公交专用车道。

五、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交车辆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公交专用车道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安全。

七、客运出租汽车按照《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进出停靠站时应遵守标线规定。

八、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逆向公交专用车道仅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九、新增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组织按本通告执行,不再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实施之日起,原发布的有关公交专用车道有关通告同步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遵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xx年8月27日

公交专用车道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文3

为进一步挖掘道路资源,提高路网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公交专用车道(梅观路、华强北路除外)行驶。

三、梅观路按原有交通组织施行,即:

(一)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7时至9时,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四、以上所称的公交车辆是指线路公交车辆和10座(含10座)以上黄牌载客客车。

五、目前我市部分10座(含10座)以上客车车辆号牌为蓝牌,该部分车辆所有人可以到车管所办理置换为黄牌的手续。

六、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通告自xxxx年9月20日至xxxx年3月19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xx年9月11日

管理通知 篇9

致同学们:

x年9月22日晚上6:45左右,文化小镇8C第13层电表房冒出浓烟,经物业保安及时处理,没有发生明火,也未造成严重的财物损失和人员伤害,当晚受影响的同学已由学校统一安置妥善。次日,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起因是该楼层配电箱超负荷运转,不排除因有人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

这次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安全警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发现有同学擅自往宿舍搬运电冰箱、洗衣机、甚至电磁炉、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这些同学为图自己生活的便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加上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习惯,极易产生消防事故,危及自己与室友,甚至是整栋楼内所有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正是学校为何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原因,哪怕因此刺激到部分学生与家长的不满情绪。

出于关心所有同学的安全,学校将在。一经发现宿舍内有违规电器,将先进行物件与数量的登记,如无人在宿舍内将会派发通知单。登记在册的同学,请在国庆期间自行对违规电器和楼道杂物进行处理。10月7日到9日,学校进行的复查,如发现同学仍未清理室内的违规电器或者楼道内的私人物品,学校工作人员将对违规电器即时收缴,楼道内的杂物将统一当作垃圾处理,涉及的同学也将受到纪律处理,并记录在案。

请有关同学在9月25日前,自行处理宿舍内的违规电器或者堆放在楼道内的私人杂物,谢谢合作!

保卫处

xx年9月23日

管理通知 篇10

各位住宿生:

和谐、安全、优雅的`宿舍生活环境是学院和每一位住宿生共同的、永恒的追求。为了让同学们能够在市政的大家庭中快乐健康的成长,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现对相关安全管理进行强调和教育,感谢同学们的理解与配合。

一、关于用电安全

严禁在宿舍私装空调、私自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开学至今,有两间宿舍私装空调,经过教育和监督,均已拆除;上周,某楼层宿舍因电力超负荷导致电表起火,幸无人身伤害。电路引发的触电或者火灾危害极大,请务必引起深思。

二、关于财物安全

一方面是学院加强出入人员的管理,另一方面是自身做好财物的保管。我们应该做到人离门锁,贵重的物品不轻易外露且及时收藏,减少可趁之机;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老师报告。

三、关于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登记

结合周边环境和同学们健康作息的考虑,现要求每晚最迟进行核对,无证件者管理人员可以拒绝进入。学院还会根据表现和情节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禁止逗留异性宿舍

请同学们不要到异性宿舍逗留,避免引发流言蜚语,导致同学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不利于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每个人的体面源于自身的讲究,我们都好好珍惜、认真对待吧。

五、禁止在宿舍内养宠物

学院不否认我们很多同学有爱心、有喜好,但宿舍是人群密集区域,少数人的兴趣爱好不一定代表全部人的想法。为避免因为养宠物而带来的矛盾、不卫生因素,甚至不想让宿舍变成“宠物天堂”。所以,请牺牲自我成就大家,谢谢!

六、关于宿舍管理制度执行

为使学院的宿舍管理规范实现“言必行、行必果”,在此,郑重提醒,学院将会组织若干次安全突击检查,对检查到的违规电器、违禁物品进行收缴代管。收缴代管不是最终目的却又不得已而为之,更重要的是大家的理解和配合,您懂的!

七、全力配合学院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带领和指导下的学生会组织。主要协助学院进行宿舍常规管理,是学院和同学们沟通的重要桥梁,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住宿生的权益,全力创造有序的生活环境。

无规矩难成方圆,无理解难成好意,无配合难成实效。

学生处花都办

xx年10月24日

管理通知 篇11

仓库管理通知


近期,我们公司的仓库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提高仓库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确保公司物资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现提出以下相关通知。


一、仓库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1. 仓库管理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公司的仓库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仓库安全和仓库物资的科学存储。


2. 仓库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仓库存货,确保库存数量与记录一致,及时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3. 仓库管理责任人应做好库存物资的入库和出库登记,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仓库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做好库存盘点工作,确保实物和账面一致,并及时对差异作出解释和处理。


二、仓库管理日常操作事项


1. 出入库操作应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进行,并填写相应的单据,确保出入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出库前应对所需物资进行验收和核实,确保物资的规格、质量与申请单相符,并填写相关的验收单。


3. 出库时应加强对物资的包装和防护措施,确保物资的完好无损,特别是易碎物品和易腐物品。


4. 入库时应仔细核对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并将物资存放到对应的位置,做好防潮、防尘和防腐蚀措施。


5. 仓库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和使用频率进行合理堆放,确保通道畅通和存储空间的合理利用。


6. 仓库内应定期清理和整理物资,检查库存的保质期和有效期,并提前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三、仓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 实施仓库安全管理,做好仓库的监控和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和防盗防损。


2. 仓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仓库内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


4. 仓库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毒性或腐蚀性物品,确保仓库的安全环境。


5. 仓库内需要进行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手套等安全用具,并严禁饮酒、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四、仓库管理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


1. 按照公司的绩效评估制度,对仓库管理责任人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责任人履行职责。


2. 对仓库的日常操作进行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对仓库管理进行定期培训和总结,提升仓库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4. 针对仓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汇报并征求支持和指导。


通过以上通知的提出和落实,相信我们的仓库管理工作将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和充分利用公司物资。同时,也希望仓库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勇于担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和物资保管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


以上是本次关于仓库管理通知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并根据工作要求积极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向仓库管理责任人或相关部门反馈。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字数:1026字)

管理通知 篇12


文章标题: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总结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某某市一直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缴力度,强化党费管理,促进了全市党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主要做法是:
一、严格标准,确保党费足额收缴
一是严格测算党员交纳基数。为了准确掌握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每名党员党费的交纳基数,近两年来,某某市委组织部组织专门力理对全市29个基层党委每年应缴党费数额进行了二次大规模的调查统计,重点是针对市直党委和乡镇党委中,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情况进行统计,印发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登记表》,根据工资额和交纳比例,计算出了每名党员、每个支部、每个基层党委每月应缴的党费数额。同时,在工资普遍调整后,我们都要重新进行核算,为足额收缴党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督促。为确保党费足额及时收缴,某某市委组织部每半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党委党费收缴情况核查一次,发现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及时催要,对不按照交纳党费的党员,责令其所在党组织督促其立即补交,对长期拖欠,不能按时上交党费的党组织及时给予批评,最后将结果通报全市,促进了全市党费足额收缴。三是明确党费收缴标准。为便于基层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党费收缴标准,市委组织部在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上,都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将中组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印发至各基层党委、党支部,使基层党组织负责[本文来源于范文搜-www,,找范文请到范文搜网]人准确掌握了党费收缴比例和标准。在此基础上,将衡水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党费证》发至党员手中,广大党员对党费交纳标准非常满意,增强了足额交纳党费的自觉性。经过努力,近年来,我市党费收缴保持了平衡增长的态势,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确保党费管理规范运作。一是建立健全党费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由组织科负责党费收缴与管理,并选派2名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按要求建起了党费帐、现金帐和银行帐三本帐目,出纳会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各基层党委明确由主管党务副书记或党委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全部按要求建起了党费帐目。二是设立党费专用帐户。市委组织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五大银行—中国银行设立党费帐户,党费帐目日清月结,每月底与银行核对一次帐目,做到帐目与银行对帐单完全相符,严格管理党费专用章与法人名章。[本文来源于范文搜-www,,找范文请到范文搜网]三是健全党费管理制度。统一掌握使用,今年以来,针对党费专用收据过期的情况,市委组织部重新印制了党费专用收据,各基层党委统一使用组织部印制的党费专用收据,用完后,到市委组织部领取,保证了收据使用规范。完善党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对基层党委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保证了党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审批,确保按规定使用党费
在党费使用方面,我们始终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了党费开支符合上级规定。一是明确了审批权限。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都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签字把关。二是严格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必须是正式票据,同时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后,方可入帐。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在党费作用上,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四项开支范围,对于不符合使用范围的,坚决不在党费中开支。几年来,未出现过超范围使用党费现象。
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党员尤其是离退休党员存在交纳党费不及时的现象,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使我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得更好。
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委组织部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总结》来源于范文搜网,欢迎阅读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总结。


管理通知 篇13

为进一步挖掘道路资源,提高路网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公交专用车道(梅观路、华强北路除外)行驶。

三、梅观路按原有交通组织施行,即:

(一)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7时至9时,禁止除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除上述时段外,准许社会车辆经梅观路(梅林检查站至笋岗路口)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四、以上所称的公交车辆是指线路公交车辆和10座(含10座)以上黄牌载客客车。

五、目前我市部分10座(含10座)以上客车车辆号牌为蓝牌,该部分车辆所有人可以到车管所办理置换为黄牌的手续。

六、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通告自x年9月20日至x年3月19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年9月11日

管理通知 篇14

第二十六条 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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