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公司上市通知必备10篇#】大家都能够目睹到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用来向特定的接收者传递信息。那么,对于这样的公告通知,我们应该如何撰写呢?现在我为大家带来了题为“公司上市通知”的文章,热烈欢迎来阅读,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知识和经验!
为规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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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05日 14:10
作者: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附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0__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保荐人)(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0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9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08年2月4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已使用金额、本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如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计划为依据)、本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截至期末投入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履行的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分别说明节余资金来源、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中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本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项目变更的原因、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解释原因。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说明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的,应说明违规的原因、涉及金额及整改措施。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 募集资金总额
本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1:“本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注3:“本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项目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本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注:“本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市公司最新公告,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募资并购重组
富控互动:重组拟收购宏投网络49%的股份
富控互动(600634)披露重组进展,公司拟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品田投资所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若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采用其他收购方式的,公司具有选择权。 宏投网络的主要资产是英国网络游戏公司Jagex Limited,Jagex Limited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I64)。
北部湾港:按再融资新规调整重组方案
北部湾港晚间公告,公司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相关规定,将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底价,由15.1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确定发行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额度仍为16.8亿元。公司将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重组预案。北部湾港原重组方案于5月10日遭证监会否决。
栖霞建设:终止筹划重大事项 股票复牌
栖霞建设公告,鉴于双方无法就拟投资标的的估价等具体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已无法推进,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5月19日复牌。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投资建筑施工企业。
世纪鼎利:停牌系因重组事项将上会
世纪鼎利晚间公告,公司于5月17日收到证监会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票已于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待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公告并复牌。
麦趣尔: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麦趣尔晚间公告,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此前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募集不超9.99亿元用于O2O烘焙连锁建设项目。
投资合作
康得新与京东在推广裸眼3D领域达成战略合作
康得新(002450)公告,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京东游戏手机产业联盟发布会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达成紧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各大品牌厂商研发、制造及销售基于公司裸眼3D方案的产品并预装3D东东等3D游戏内容分发平台;通过定制包销等方式携手引领裸眼3D游戏终端的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
坤彩科技:拟6亿元在福清市建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坤彩科技(603826)公告,5月18日,福清市政府与公司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福清市江阴工业区建设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隆华节能:拟3.33亿元并购复合材料公司
隆华节能(300263)公告,公司拟3.33亿元收购咸宁海威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66.69%股权。标的公司从事复合材料业务,2016年营收4746.68万元,净利2479.39万元;但2017年前两个月,营收不足60万元,亏损逾400万元。隆华节能称,该公司为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军工舰船装备高分子先进复合材料研制的专业公司,可与公司现有资源形成互补。
名家汇:拟15亿元在六安投建科技产业园
名家汇公告,公司当日与安徽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协议,拟在开发区投建名家汇科技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将分两期投资15亿元,两期项目分别于交付土地并通过规划审批之日起24、36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建设内容包括LED 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名家汇科技华东区运营中心等。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预计年产值12亿元。
恒康医疗:拟收购三甲医院马鞍山医院 股票复牌
恒康医疗公告,公司拟受让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若无法达成100%的股权收购目标,则公司最终持股比例应不低于70%。马鞍山医院始建于1938年4月,是由原马钢医院整体改制而成的一所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公司股票5月19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影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共同投资设立恒康奥泰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恒康奥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上海仁影以现金出资6,000万元,占恒康奥泰60%的股份。
合同中标
中利集团签订3.18亿美元“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
中利集团(002309)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腾晖能源阿根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订合同,腾晖光伏承接上海电力合计300MW电站EPC分包业务,预计2018年5月19日为机械竣工日,涉及合同总金额3.18亿美元。该合同项目是中国与阿根廷“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之一,也为公司发展“一带一路”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合同涉及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45%,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2018年的光伏EPC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龙元建设:中标14.91亿元PPP项目
龙元建设(600491)公告,根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近日发布的《天柱县鉴江小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司(牵头人)、宁波明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全资孙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总投资约14.91亿元。本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在PPP领域进一步积累项目经验,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
积成电子:中标1.4亿元国家电网项目
积成电子(002339)公告,近日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中标金额共计1.43亿元,合计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的10.05%。中标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海大集团:签署6亿元投资合作协议
近日海大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广州市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扶贫建设项目及配套生物饲料工厂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议》,拟以自有资金6亿元投资年出栏50万头的商品猪(年存栏2万头母猪)养殖场及配套年产20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
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签订12,790万元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5月18日,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理工雷科与黄勇先生、汪杰先生签订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理工雷科拟以人民币12,790万元收购黄勇先生及汪杰先生合计持有的西安青石100%股权以及黄勇先生持有的博海创业18.16%股权。收购完成后,理工雷科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博海创业51.16%的股权。
举牌增持
新华百货获宝银系连续增持持股与物美系几乎持平
新华百货公告,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人上海兆赢18日增持2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3%。增持后,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公司32.9063%股份,逼近控股股东物美系所持32.94%的股权。根据增持计划,上海宝银兆赢拟自4月25日起开始增持,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不超过2%,拟增持额不超2亿元。本次增持是4月25日以来第6次增持。
奥特佳:实控人再增持49.6万股
奥特佳实际控制人王进飞于2017年5月17日,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496,000股。王进飞自2017年5月16日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55,900股,投入资金约1668万元。
日海通讯: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1927.8万股
日海通讯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信瑞丰基金日海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购买数量19,278,019股,购买均价21.49元/股,占总股本的6.1789%。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柚子资管拟增持1%至2%公司股份
民盛金科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计划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不低于1%且不超过2%的公司股份。
锦龙股份:管理层合计增持118.55万股
锦龙股份今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知,公司管理层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合计1,185,500股。
美盛文化:总经理增持21.1万股
美盛文化董事、总经理郭瑞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1,000股,交易均价25.74元/股,合计交易金额5,431,140元。
德尔股份:董事长增持4.13万股
2017年5月17日,德尔股份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李毅先生通过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连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41,3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增持金额为206.33万元。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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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募资并购重组
富控互动:重组拟收购宏投网络49%的股份
富控互动(600634)披露重组进展,公司拟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品田投资所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若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采用其他收购方式的,公司具有选择权。 宏投网络的主要资产是英国网络游戏公司Jagex Limited,Jagex Limited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I64)。
北部湾港:按再融资新规调整重组方案
北部湾港晚间公告,公司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相关规定,将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底价,由15.1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确定发行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额度仍为16.8亿元。公司将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重组预案。北部湾港原重组方案于5月10日遭证监会否决。
栖霞建设:终止筹划重大事项 股票复牌
栖霞建设公告,鉴于双方无法就拟投资标的的估价等具体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已无法推进,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5月19日复牌。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投资建筑施工企业。
世纪鼎利:停牌系因重组事项将上会
世纪鼎利晚间公告,公司于5月17日收到证监会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票已于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待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公告并复牌。
麦趣尔: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麦趣尔晚间公告,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此前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募集不超9.99亿元用于O2O烘焙连锁建设项目。
投资合作
康得新与京东在推广裸眼3D领域达成战略合作
康得新(002450)公告,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京东游戏手机产业联盟发布会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达成紧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各大品牌厂商研发、制造及销售基于公司裸眼3D方案的产品并预装3D东东等3D游戏内容分发平台;通过定制包销等方式携手引领裸眼3D游戏终端的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
坤彩科技:拟6亿元在福清市建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坤彩科技(603826)公告,5月18日,福清市政府与公司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福清市江阴工业区建设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隆华节能:拟3.33亿元并购复合材料公司
隆华节能(300263)公告,公司拟3.33亿元收购咸宁海威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66.69%股权。标的公司从事复合材料业务,2016年营收4746.68万元,净利2479.39万元;但2017年前两个月,营收不足60万元,亏损逾400万元。隆华节能称,该公司为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军工舰船装备高分子先进复合材料研制的专业公司,可与公司现有资源形成互补。
名家汇:拟15亿元在六安投建科技产业园
名家汇公告,公司当日与安徽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协议,拟在开发区投建名家汇科技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将分两期投资15亿元,两期项目分别于交付土地并通过规划审批之日起24、36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建设内容包括LED 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名家汇科技华东区运营中心等。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预计年产值12亿元。
恒康医疗:拟收购三甲医院马鞍山医院 股票复牌
恒康医疗公告,公司拟受让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若无法达成100%的股权收购目标,则公司最终持股比例应不低于70%。马鞍山医院始建于1938年4月,是由原马钢医院整体改制而成的一所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公司股票5月19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影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共同投资设立恒康奥泰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恒康奥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上海仁影以现金出资6,000万元,占恒康奥泰60%的股份。
合同中标
中利集团签订3.18亿美元“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
中利集团(002309)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腾晖能源阿根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订合同,腾晖光伏承接上海电力合计300MW电站EPC分包业务,预计2018年5月19日为机械竣工日,涉及合同总金额3.18亿美元。该合同项目是中国与阿根廷“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之一,也为公司发展“一带一路”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合同涉及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45%,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2018年的光伏EPC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龙元建设:中标14.91亿元PPP项目
龙元建设(600491)公告,根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近日发布的《天柱县鉴江小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司(牵头人)、宁波明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全资孙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总投资约14.91亿元。本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在PPP领域进一步积累项目经验,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
积成电子:中标1.4亿元国家电网项目
积成电子(002339)公告,近日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中标金额共计1.43亿元,合计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的10.05%。中标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海大集团:签署6亿元投资合作协议
近日海大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广州市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扶贫建设项目及配套生物饲料工厂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议》,拟以自有资金6亿元投资年出栏50万头的商品猪(年存栏2万头母猪)养殖场及配套年产20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
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签订12,790万元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5月18日,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理工雷科与黄勇先生、汪杰先生签订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理工雷科拟以人民币12,790万元收购黄勇先生及汪杰先生合计持有的西安青石100%股权以及黄勇先生持有的博海创业18.16%股权。收购完成后,理工雷科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博海创业51.16%的股权。
举牌增持
新华百货获宝银系连续增持持股与物美系几乎持平
新华百货公告,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人上海兆赢18日增持2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3%。增持后,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公司32.9063%股份,逼近控股股东物美系所持32.94%的股权。根据增持计划,上海宝银兆赢拟自4月25日起开始增持,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不超过2%,拟增持额不超2亿元。本次增持是4月25日以来第6次增持。
奥特佳:实控人再增持49.6万股
奥特佳实际控制人王进飞于2017年5月17日,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496,000股。王进飞自2017年5月16日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55,900股,投入资金约1668万元。
日海通讯: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1927.8万股
日海通讯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信瑞丰基金日海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购买数量19,278,019股,购买均价21.49元/股,占总股本的6.1789%。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柚子资管拟增持1%至2%公司股份
民盛金科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计划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不低于1%且不超过2%的公司股份。
锦龙股份:管理层合计增持118.55万股
锦龙股份今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知,公司管理层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合计1,185,500股。
美盛文化:总经理增持21.1万股
美盛文化董事、总经理郭瑞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1,000股,交易均价25.74元/股,合计交易金额5,431,140元。
德尔股份:董事长增持4.13万股
2017年5月17日,德尔股份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李毅先生通过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连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41,3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增持金额为206.33万元。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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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中小板大量的监管实践,我所再次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不需披露的事项,根据本细则应当披露的,在本细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同时,我所制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你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为保证股票特别处理期间交易通信系统的安全和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之前于指定报刊头版刊登关于特别处理的`公告。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如果公告日为交易日,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停牌一天。
2.特别处理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应在发给会员的行情数据中,于特别处理的股票前加“ST”(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标记,要求会员据此标记将行情公布给投资者,并要求有条件的会员使有“ST”标记的股票行情闪烁显示或另屏显示。
4.指定报刊应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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