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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法课件(系列11篇)

经济法课件

格式:DOC上传日期:2023-11-12

最新经济法课件(系列11篇)

2023-11-12 16:21:42

【#实用文# #最新经济法课件(系列11篇)#】作为教师,编写教案和课件是必不可少的任务,如果还没有完成的话就需要注意了。教案是落实学校教育方针的有效工具。经过耐心的资料搜集,我为您收集了“经济法课件”,保存此文随时可供参考!

经济法课件(篇1)

经济法概论学习心得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

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我说一下我对经济法的了解: 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

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 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 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 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

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立性、优越性和特定性等。他有其自身的独立特点,与其他法律不同;但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离开了其他法律,他是无法独立生存下去的。他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他只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却越来越重,在社会中通过其作用而完善其不完备的地方,使得其越来越完善。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仅仅通过一个学期的经济法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作者

马飞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

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

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

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

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

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

经济法课件(篇2)

经济法说课比赛课件

各位老师好!

洪荒久远的原始社会开始,经济就已经产生了,千千万万年来,经济时时刻刻的在人类栖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随着世纪狂人尼采那句著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风暴雨,经济法才横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整个经济世界带来了重估一切价值的惊涛骇浪。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制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就由我——人文科学系市场营销专业教师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法》这门课程。下面我将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实施两大方面8小点来进行阐述。

一、课程定位

古语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经济法是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工具性课程。与之同修的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因为,法律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人不自觉,再严的法律也无用,康德曾感叹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学生只有坚守道德底线,掌握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才能在应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相关问题大展身手,才能在学习后续课程《管理学》、《商务谈判》、《营销学》等课程时拿捏准确,不失偏颇。所以,《经济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新的实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设计

为此,我们确立了与之相配的课程设计,那就是秉持“能力本位,就业导向”的高职教育理念和思路。孔夫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学习。在教学相长中将“教学做”融为一体,不但要教会学生怎么走路,还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适的。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岗位要求”为主要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达到不管洋文凭土文凭,能抓住市场就是好文凭的就业形势。

三、内容选取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院相关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能力项目来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能力的形成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为了结合实践,为突出本课程特点,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两部分,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

第一部分理论教学,为了将来与学生的就业岗位对接,根据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了改革,突出学生将来到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学科体系,将《经济法》整合为七个单元即经济法绪论、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维权法,重点讲授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实践教学,根据高职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点,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突出七个单元基本理论知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我院的实践教学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根据学生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将学生实践教学内容分为7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包括四部分内容:实训目的、实训内容、能力训练、学习情景。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采取签订合同、录像观摩、案例分析、法律咨询、观摩开庭、模拟法庭等六种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

四、内容组织

确定了内容后,将各个模块所需的课时按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分配。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详情。这样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训练,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并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让学生在企业工作过程中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公司、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帮助学生合法地进行自主创业。

本课程中以认识经济法和相关概念出发,让学生掌握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然后要求学生边学边做,教师边教边总结评价,掌握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

五、教学组织

通过教学活动,完成以下教学目标

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培养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将这种情感内化成高职学生遵纪守法、自觉自律的强大动力

以“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单元为例来阐述教学过程。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学科教学课程模式,将其转变为以工作任务及典型案例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在教学实践中,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导入课程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引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1.案例导入(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例)(2分钟)

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选取与教学项目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

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任务呈现(8分钟)

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以明确学习目标。

3.规则讲解(5分钟)

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为充分条件。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

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 “必须够用”,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

4.师生互动(10分钟)

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提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讨论,形式应富于变化,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5.项目训练(15分钟)

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

6.课堂小结(3分钟)

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

7.布置作业(2分钟)

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独立分析。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说学情

1.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2.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

3.观看影像,开展课堂辩论教学

4.走出校门,加强实务操作能力训练

5.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结合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注重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知识技能传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模拟训练与面试考核相结合。

七、教学资源

1.教材

2.教学参考资料

3.配套实训实习资料

4.实践性教学环境与条件

5.网络教学环境及资源

八、教学考核

1.实际模拟演练和考核,根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2.调查了解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过程考核。

3.课堂辩论,分配角色由学生相互辩论,根据小组讨论、个体态度及表现结果评定成绩。

4.笔试,评价学生应用给定的案例及资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笔试、面试、小组讨论、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层面、立体性地考核学生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考核评价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分平时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考核,课堂考核占10%,作业占10%,实训占20%,期末考试占60%,评价的标准也不局限于同学之间的比较,可采用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即关注学生的进步程度,充分体现教学的人文化理念,评价的主体也可采用自评和互评等。

经济法课件(篇3)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甲公司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

【解析】(1)选项A: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选项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选项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4)选项D: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赵某所持贷记卡透支余额为1万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元。

【解析】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背书转让给戊,戊拟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庚,由于票据背面的3个背书栏均已使用,戊可以使用粘单继续完成背书,但应由戊在粘接处签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7.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解析】(1)选项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选项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3)选项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4)选项D: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一省三市”地方政府制定。

8.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9.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拘役法定量刑期的是( )。

【解析】(1)选项A: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教材未明确提及);(2)选项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选项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4)选项D:有期徒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10.周某于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郑某于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2012年3月,为完成一批订单,企业安排全体职工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关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的下列计算标准中,正确的是()。

A.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00%

B.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C.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D.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解析】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13.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14.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征收范围的是()。

【解析】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5.某餐饮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饮收入154万元,包间服务费20万元,茶水收入25万元;直接成本支出120万元。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饮食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所以,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45+20+25)×5%=9.95(万元)。

1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包括关联公司),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钱某在一次演出中取得收入10000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为20%。钱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钱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1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9.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解析】根据房产税税收法律制度,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0.某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B.12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解析】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办的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企业经营性房产要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按照从租计征的方式,计算房产税,不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计算。

21.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适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约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约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2000+500)×3%=75(万元)。

22.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予缴纳车船税的是().

【解析】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3.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丙为鉴定人,丁为担保人,关于该合同印花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印花税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经济法课件(篇4)

一、金融工具

1、货币及其形态

货币的四大职能: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功能、价值贮藏手段。

2、金融工具

⑴信用及信用形式。信用是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的借贷行为。所谓信用形式,就是表现借贷关系特征的形式。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

商业信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

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形式。其在现代经济信用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占有主导作用。

国家信用——国债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其形式多种多样。

⑵金融工具和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仅有股票一种)。

金融工具按金融市场交易偿还期划分,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和短期金融工具。短期的金融工具又称货币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短期政府公债等;长期金融工具是指资本市场上的的金融工具,包括中长期政府公债和股票。(易出选择题,记往资本市场的比较少的两个,其余就是短期的)

3、利息和利率

了解利率的分类。

引起利率变动的因素主要有: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变动、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

了解利率变动对经济运行发生的调节和杠杆作用。特别要注意利率对物价的影响。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价格和利率的反向变化。当政府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导致物价和利率的同方向变化。

二、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重点要掌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主要有三种方式: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率和公开市场业务。

3、证券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场外市场、二板市场。

4、证券交易。

包括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价指数被称为“经济的晴雨表”。

三、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的构成

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经营指定范围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的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开发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等等。

非银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

2、商业银行

3、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4、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中央银行一般性政策工具有以下三种: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存款准备率。

经济法课件(篇5)

一、调整心态帮助记忆:把知识变成常识

“把知识变成常识”实际上是一个心态问题,为了背诵而背诵,只能加剧背诵的痛苦,不如抱着良好的心态记忆:知识很容易被遗忘,但如果及时回顾、消化和练习,很快就会变成“常识”;常识有可能被疏忽,谈不上忘记;当您把教材70%以上的内容变成常识,记忆绝对不是一座大山。

二、寻找方法摸索规律:抓住规律记忆

对于相类似的考点,我们不妨探索规律进行记忆:例如第2章“经济补偿金”中有无数的列举条目,一条一条死记硬背实在是痛苦,但当我们把握了“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援助性质的款项,只要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过错,用人单位即应支付”这一规律,再回顾那堆“文字”时,必定轻松许多。

三、罗列对比发现差别:列表比较记忆

把相似的知识放在一起比较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法:在比较中发现差别、发现考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记忆,差别点往往也是出题的重点。

四、抓重点句找关键词:针对法条关键词记忆

如果学习法律规定时,您是念三遍、合上书再背三遍——纯属“背电话号码”式机械记忆,很快就会遗忘。如果您能够分析出法条关键词,则不仅能把规定记住,而且命题点也将格外清晰。《经济法基础》全卷均为客观题,并不存在组织语言表述法律规定的问题,记住关键词就可以解决绝大部分考题;也正基于此,结合关键词编制一些好记的小口诀也非常实用。

经济法课件(篇6)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济法课件(篇7)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社会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和经济合作所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和规则,也是国际经济秩序建设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密切,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实践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将围绕国际经济法的相关主题展开讨论。

一、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现状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海牙附加议定书》和《牛顿-布雷恩港协定》。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联合国的引领下,国际贸易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形成了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现已继承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但是,当前国际贸易体系面临各种挑战,如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系损失、非关税壁垒的增长等,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前国际贸易法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投资法的发展与实践问题

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涉外投资迅速增长,跨国公司投资和并购活动不断增多,投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投资纠纷的增多,如何让投资协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何平衡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弥补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保护方面的不足,是当前研究投资法的热点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

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构成。随着信息技术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问题。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推动,如何保障基于成果共享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实践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密切相关,其发展不仅是国际层面的问题,也是国内实践层面的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制定符合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国内经济政策和立法,如何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互动和交流,是当前国内实践中亟需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秩序建设的基础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石,其研究与实践涉及多个领域和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经济法课件(篇8)

经济法概论单选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事实)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错误)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收款人名称)

6、在我国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8、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0日内)

9、(专利权)是专利的基本含义,也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20日)

11、保证法律的实施,首先要保证(宪法)的实施。

12、负责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该企业注销登记,终结破产程序的部门是(管理人)

13、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14、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

15、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法规是(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1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股票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该股票

17、两权分离原则是指: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8、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19、1804年法国颁布的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集中地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

20、当合伙人企业有新的合伙人入伙时,应当在作出接纳决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是:15日内

2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经济法概论多选题

1、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房屋、机器设备

8、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A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行政争议C劳动争议D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9、专利权人的义务有:缴纳年费、实施专利、接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10、(科学发现,胎儿性别识别仪,土豆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1、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有价证券、货物、某项发明创造

1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都属于破产费用。

15、要约失效的情形有: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C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承诺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A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C罚款

17、汇票、本票、支票是我国标据法上所称的票据

18、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双方均可采用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场地使用权

19、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包括: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S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合营者应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

A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B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22、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

三、经济法概论判断

1、担保合同既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正确)

2、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正确)

3、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正确)

4、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正确)

5、留置担保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决定的。(错误)

6、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或补申请破产。(错误)

7、只要有法律规范,就能产生具体珠经济法律关系。(错误)

8、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正确)

9、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时合同成立。(错误)

1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正确)

经济法课件(篇9)

国际经济法课件——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体系是描述和组织国际货币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方面的主要规则似乎都反映了世界上主要国家间的共识。战后货币体系的历程中,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1944年,由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小镇会议上制定了布雷顿森林协议,共识了一种稳定货币体系的结构。该体系基于金本位制这一思想,以美元为中心,并赋予美国一种独特的地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期间,很多国家增加了金外流,但美国政府仍维持着1盎司金子兑换35美元的汇率。

然而,1971年,美国贸易逆差和不断滞胀的经济状况促成了总统尼克松宣布美元无法再兑换固定数量的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自此瓦解。1976年,相对成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次出现。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由194个成员国构成的国际金融机构,它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增长,以及促进信贷机构的稳定运作。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责包括监督全球货币政策和汇率变动,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并监督会员国的经济政策。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它是一个由162个成员国组成的组织,旨在通过促进全球上下贸易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来支持自由贸易。

总的来说,国际货币体系是对全球货币关系进行管理和规则制定的一种体系,其目的在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该体系的发展历程中,布雷顿森林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的出现都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只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一部分,随着全球化和贸易的发展,我们也应该关注其他相关问题,如国际支付和资本流动等。

经济法课件(篇10)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贸易保护主义、WTO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等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主题。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国际经济法

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不断抬头,有些国家借助贸易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保护本国产业。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国际贸易秩序混乱,阻碍全球化的发展,使贸易成本和交易成本都有所增加。因此,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中的最重要的条约之一是WTO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它们约束着各成员国的行为,规定了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等方面的规则,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扩大了市场开放程度,防止了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出现,确保了全球化的正常进程。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条约的实施使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全球化经济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创新和技术的发展。

二、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贸易保护主义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TO的创立,标志着国际贸易在规则和市场的双重约束下,发展出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模式。WTO的规则也规定了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辖权和承诺,此外,WTO还突出了“贸易发展”的概念,对穷国家家庭妇女的生活进行微观调查,含蓄地要求富国更多向穷国提供援助。

2019年12月11日,WTO的上诉机构因缺乏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而无法工作,进一步突显了WTO的影响力下降和改革之必要。因此,WTO改革已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法中的热门话题之一。

三、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

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几十年,中国加入了各种多边经贸组织,积极参与了国际经济合作,为推动全球经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国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和制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积极参加各类国际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督等相关议题的讨论、协调和推动。

除此之外,在BRI等倡议下,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例如《中国对外投资法》、《国际商事调解法》等,对于推动中国地位提升、为中国企业境外经济合作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

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对于促进全球化、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制定和制定,旨在推动全球经济合作、加强国内对经济全球化的连接程度和为其发展提供平台。

经济法课件(篇11)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③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2】“法律行为”影响法律关系,但“非法律行为”不影响法律关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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