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信#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介绍信(19篇)#】在现代社会,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通过规则或运作模式来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那么,制定制度真的有那么难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介绍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场所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天天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给予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配备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给予整改。
4.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保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全面安全教育,学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学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5.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
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2.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3.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本县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批发采购,严禁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采购销售礼花弹等超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卖、一证多点和走街事巷销售烟花爆竹。
7.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临时存放产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饭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储”现象。
8、严禁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按照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哈尔滨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
(二)平房区:全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呼兰区:东至铁路沿线,西至呼兰河,北至殡仪馆(不含殡仪馆)和原野高速进出口路,南至兰河新城前沿河带状公园以内区域;
(四)阿城区:北起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向西至哈吉大街与平岭路交汇处,沿平岭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中都大街此路段两侧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向东南至青啤大街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外围,向南至龙涤小区,沿龙涤小区外围至金龙路(金龙路以西的'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金龙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汇处,沿金都大街向东至红创广场、红星美凯龙商贸城,沿红创广场外围向南至建材市场外围、农业部种植机械检测中心外围、英联燃气公司外围、七〇三地质队家属区外围、满族风情园小区外围至阿城一中外围,沿阿城一中外围向东至剑桥郡小区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向东至新体育文化中心区域,沿新体育文化中心北侧的东环大街向东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桥,沿金都大桥向东至哈绥公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汇处(中都大街此路段北侧企事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阿什河内侧边缘向北至继电器大桥北桥头,沿继电器大桥北桥头以东继电器家属区外围向东至原阿继集团、省水利二处外围,沿省水利二处外围向北至哈红公路,沿哈红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汇处(哈红公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蜚拉公路向南过继电器大桥至龙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龙丹路、东方路、龙马路至污水处理厂外围,沿污水处理厂外围至民合村村部外围(此路段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民合村外围至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的合围区域;
(五)双城区:老城区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新城区通达路、火磨街、无名胡同、承旭北路、东环北路以内范围。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x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xxxxxxx派出所:
本人xxx,是xxxxxxxx公司员工,(男、女),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xxxx族。
现因办理xxxxxxxx事宜,需要证明本人自出生日起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特请求贵处予以审查,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派出所:
____,男(女),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文员一职,现在暂住________,其在公司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的记录,无参加邪教组织情况,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_(姓名),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违法犯罪情况,无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__________(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民检察院: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到贵单位开具_______ 有限公司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公司名称:_______
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
人民检察院:
兹有我单位_______ ,前往你处联系办理申请查询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和项目经理: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
请予以接洽。
申请人单位:(并盖章)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___日
_______区检察院:
兹介绍我公司职工 女士,前来开具"______年孝感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编号:_______)招投标证明,证明我公司______年至______年经验活动中无违规、违纪、违法的记录。
请给予办理为感。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XX(身份证号:xxxx),因出国需要,特前往贵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我单位与XXX国家移民署特殊要求,xx必须开具此证明到xx年xx月方可使用。故需贵单位批准开具。
特此证明!
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姓名XXX,性别X,出生日期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身份证上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该同志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历史清白,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特此证明
市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在值勤和执行任务时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保安岗位24小时执勤不间断;当值保安认真做好安防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责
1.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辖全部区域。
2、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3、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卫岗位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时应着制服,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严格执行《保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3、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
4、对非本公司的人员、车辆进出要实行查询登记。
5、所有物品出公司必须凭公司职能部门书面通知方可放行。
6、及时做好报纸、邮件的收发工作。
7、保持门卫室环境卫生,物品保管整齐有序。
8、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7:00)的前后15分钟须到大门口站岗,维持门口交通秩序,迎送职工上下班。
9、执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关闭时大门不留缺口;门卫室时刻保持有人,杜绝闲散人员进入。
10、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11、如门卫室有设施损坏,需填写报修单交至负责人处。
12、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
1、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3、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协助相关安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人员出入管理
1、工作时间(9:00—17:00)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必须填写《会客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事由、时间、车号、联系部门及人员等,门卫应电话向被访人员或部门核实后方可放行,无正当理由、不填写《会客单》者不得进入公司。
2、外来人员出公司时,将经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核对注销后,方能离开公司,如携带物资出公司必须出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的《物资出条》,方能放行。
3、厂区内临时作业,需安排外单位人员进公司施工,用工部门应事前将施工期限、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并须领取《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人员凭证进出公司,并且佩戴《临时出入证》,否则保安将要求其离开公司。
4、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按以上1、2条执行。
5、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无预约一律谢绝访问。
6、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神色有异者不得进入公司。
7、如遇态度恶劣,强行闯入者,门卫应立即上报办公室或公司相关领导处理。
8、各类团队来公司参观,参观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带队人身份证到公司办公室办理预约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门卫放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生产区域参观、拍照录像。
9、上级单位领导来公司调研、指导工作,由办公室人员在门口迎接的,门卫应予以放行。
第八条、车辆出入管理
1、外来车辆因事出入公司时,需填写《车辆来访登记表》,不填写者不得入内
2、门卫应对外来车辆进行引导,维持停放秩序。
3、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
4、进出车辆如有损坏公司财物,门卫应立即报告办公室或公司相关领导处理。
第九条、物资出入管理
1、公司物资
物资出公司时,须由主管部门开具《物资出条》,由相关人员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门卫核对物资无误后方可放行。
2、外来物资
a、供货商送货入库时,应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出公司时,门卫根据物资入库票据或主管部门开具的《XX放行单》,核对无误方可放行。
b、外来运输车辆进入公司时,门卫需了解物品情况,如有危险品等须向相关负责人核实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日常安全巡逻管理
1、保安管理部门(办公室)根据各部位具体情况和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或调整保安巡检线路,安排固定安全哨位,并排定保安班组以及对人员、物资进行分配。
2、保安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a、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b、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有关部门。
c、日间灾害急报有关负责人,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
110、消防单位
119或救护单位120。
d、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负责人。 e、保安在当值时间出现周界监控报警或接到中控室警报通知,须迅速确定方位、立即出动处理,并且及时向中控室或公司领导回馈现场状况,如状况危急须即时联系当地派出所;事后填写《治安报警处理记录表》。
3、日班每2小时巡逻一次,夜班每1小时巡逻一次。各当值保安交接班完成后即进行首次巡逻,并按规定将巡逻情况记录在《保安值班记录》。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调整巡逻间隔时间,保安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4、保安在巡逻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多听多看,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公司相关负责人。
5、常规工作时间(9:00—17:00)结束后,对公司公共部位进行巡逻,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6、如发现火警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第四章紧急或意外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意外事故
1、员工急病,即刻通知办公室,及时派人送往医院治疗或拨打120,及时报备公司领导。
2、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相关领导至现场,保安仍然坚守岗位,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第十二条、纠纷事件处理
a、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b、发生打斗,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公司领导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c、打斗现场若有其他员工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d、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e、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f、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公司相关领导;有安全之虑时,即刻拨打110寻求协助。第十三条、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a、保安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b、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衅滋事。
c、通知后勤人员和公司领导前来支援处理。
d、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e、将状况报告公司领导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相关领导。第十四条、被盗事件
1、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事后做好记录。
2、联系公安部门,保持失窃现场原样,便于取证。
第五章勤务制度
第十五条、交接班制度
1、公司保安为三班两运转,分设日班和夜班,日班为7:30—19:30,夜班为19:30—7:30;交接班时间分别为7:30和19:30,交接班时需做好记录。
2、各班保安均需提前15分钟到岗交接班,班内做好《保安值班记录》,班组交接时互通消息并签名确认。
3、班组交接时,对安全防护器械进行确认,如有损坏遗失须在《保安值班记录》中作出说明,确认无误后方可完成交接。
4、超过交接班时间,半小时内未接班视为“迟到”,1小时内作出解释并补办请假手续视为事假,超过1小时则视为“旷工”。
5、交接班时间已到,接班人未知至,当班人员应与岗位带班长联系,由带班长负责安排人员替换;如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请示报告制度
1、保安员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
2、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回馈。第十七条、工作考核
1、保安由各保安带班长负责记录考勤,公司按各人的考勤按天数记发工资。
2、保安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病假(病假须有镇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或调班者,必须事前报告保安带班长,保安带班长报告公司办公室(二水厂保安报厂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或调班。病事假一律按休息天数计扣工资。
3、未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管理,放行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即作“过错”处罚。
4、未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放行外来车辆,一经发现即作“过错”处罚。
5、未严格执行物资出入管理,造成公司损失,视情节轻重作“过错”或开除处罚,并赔偿公司损失。
6、未严格执行日常安全巡逻,视情节轻重作“过错”或辞退处罚。
7、未履行门卫岗位职责,作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过错”或辞退处罚。
8、未按要求执行门卫交接班,造成权责不清,所经手班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9、违反门卫工作纪律,视情节轻重作“过错”或辞退处罚。
10、每发生一次“过错”则扣除岗位(基本)工资的25%;连续两个月累积发生“过错”3起、一年内累积发生“过错”6起者,除按规定分别扣除岗位(基本)工资外,还将作辞退处理。
11、如在值班过程中挽回公司物资流失,发现不安全隐患,避免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行为操守
第十八条、工作态度
1、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十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二十条、保安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权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的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
四.内容:
4.1工作守则:
4.1.1保安人员为公司形象的代表,必须做到:
1.精神饱满。
2.纪律严明。
3.礼貌待人。
4.反应迅速。
4.1.2主要任务:
1.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2.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厂内正常秩序。
4.协同人力资源部处理相关事宜。
4.2保安职责:
4.2.1共同职责:
1.值班时,应着制服,随身携带对讲机,保持通信联络。
2.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戴厂证。
3.上班时间,员工凭放行条外出,车辆凭派车单外出,无单者保安有权阻止其外出。
4.不准在保安室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对厂内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人办资源部处理。
7.不定时巡察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监管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定期举行消防演练。
4.2.2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必须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佳、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4.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说杂志、酗酒、听收录机、监守自盗。
5.保安人员进入厂区和餐厅时,应穿制服,配戴厂证,并纠正违纪人员,维护厂内秩序。
6.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10:00锁闭写字楼大门、办公室大门及通向仓库和生产部的小门;于生产部上班前一小时打开生产部大门。
7.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4.3门禁制度:
4.3.1人员进出管理:
1.员工出入厂门时,应将厂证戴于左胸前。对违纪且态度恶劣者,保安应记下其姓名、部门,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2.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后门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3.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部门主管核准的放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副总以上检核,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限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解释清楚并备案)
4.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以及在厂内边走边吃东西的行为。
5.被公司除名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核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公司物品出厂。
6.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持有效证件登记后发放访客接洽单进入。
7.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门保安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下班后如需在公司前门保安室会客者,会客时间为:17:30-21:00,节假日8:00-21:00。
8.员工须从公司前门出入。前门放行时间:17:30-23:30,节假日8:00-00:00。
9.所有须进入宿舍楼的来访人员须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后方可进入。非本厂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司宿舍住宿,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核准。
4.3.2车辆进出管理:
1.本公司车辆外出,须持副总经理以上签核的派车单交保安登记。
2.外来车辆入厂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厂时,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副总经理或代理人在放行条出厂货物内容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出入厂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4.3.3物品进出管理:
1.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厂门时,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与登记。
2.携带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出厂,须有副总经理以上审核,在放行单据携带物件一栏上注明,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厂。
3.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
4.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应由保安代收发,保安应及时准备做好收、发工作,并例行登记。
5.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4.3.4严禁进厂的外来人员: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谈公务人员与车辆,或是洽谈公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4.3.5严禁进厂的公司员工: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边吃东西边走者。
3.不戴厂证者。
4.上班穿拖鞋、短裤、背心者。
5.衣帽不整、形象太差者。
6.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7.已离职者。
4.3.6严禁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1.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厂无出门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符合者。
3.虽有放行条,但放行条注明货物未经副总以上或职务代理人签核者。
4.本厂车辆外出,无派车单者。
5.员工上班外出,无放行条者。
6.员工出厂,携带物品,放行条上无副总以上签核者。
7.员工携带物品有放行单据,但物单不符者。
4.3.7检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可触及人身。
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3.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4.4突发事件的处理:
4.4.1遇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应勇于救护,情节严重应迅速向有关部门和主管汇报,如遇台风警报,保安人员应时刻准备着。
4.4.2遇打动、偷盗等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与保安队长及其它保安联络,并立即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报警,处理完事件后,应将事情经过详细记录在保安日志上,严重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
4.4.3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或有不轨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劝阻,并制止事态的发展,本厂员工与外厂人员发生争吵、斗殴等行为,应协助调解,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处理。
4.4.4员工发生急病或工伤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和人力资源部,以便安排厂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5工作交接:
4.5.1值班状况交接:
1.按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
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情况。
4.上级规定或指示的事项。
5.送货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4.5.2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时,仔细检查对讲机、警棍和充电器、手电筒的使用状态。
2.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玩耍。
3.接班时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放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保安负责。
4.6查勤及巡逻
4.6.1目的:为了加强保安勤务管理,做好保厂护舍工作。
4.6.2内容:
1.队长对保安岗哨及人员坚持不定时查岗查夜,及时纠正保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查岗查夜的时间由队长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于2次。
3.在查看时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每日查勤情况应详细记录于查勤日报告上,次日交人力资源部审查。
5.查勤内容:
a)保安仪容仪表
b)当班保安日志。
c)物件签收事宜。
d)人、车、物出厂稽查。
e)异常事件的处理。
f)保安的巡逻事项。
6.保安巡逻内容:
a)员工着装穿戴及厂证佩带。
b)上班员工有无睡觉、抽烟、闲聊等违纪现象。
c)员工的上下班打卡。
d)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压力是否够,有无超过无效期。
e)消防栓是否供水。
f)防火标志、疏散方向标志是否正确。
g)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h)作业现场有无隐患。
i)水电设施是否正常。 j)洗手间卫生。
k)楼梯、通道、公共区域卫生。
l)办公室卫生。
m)房间卫生。
n)餐厅卫生。
o)地面、水沟卫生。
p)门窗安全及卫生。
q)晚上00:00以后宿舍内有无熄灯。
r)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4.7考核办法:
4.7.1考核目的':对保安人员工作的评定,督促保安人员执行厂规、厂纪,履行保安职责,保证公司财物及人员的安全。
4.7.2考核内容:
1.服从执勤日程安排,认真做好上下班交接及填写好值班日志。
2.按规定着装,穿制服,打领带、扎腰带、戴帽子、配带标志,注重仪容、仪表的整洁及保安室周围的卫生。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注意接电话的礼节。
4.自学遵守厂纪厂规,随时督导员工遵守制度,与同事之间互相协助及团结。
5.坚守岗位,当班期间对责任区物资的巡视检查,值班时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遇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其他岗哨的支援。
7.积极参加有关保安及消防安全的训练、组织活动和部门主管指派的其他义务活动。
8.对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安有关规定的了解与执行。
9.对公司物品的保护及警具警械的保养、爱护与配带。
10.品行端正,言行诚信,忠于职守。
4.7.3评分标准:
1.依据考核内容,对保安人员执行厂规、保安职责情况作出评定。
2.考核内容每条10分,总分100分,根据工作表现列出分数高低,并排出名次。
3.每月考核一次,连续三次前三名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三次第一名者,给予记功一次,连续三次名列最后一名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作为年终评核加薪的参考。
4.8奖惩条例:
4.8.1奖励:
1.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或发放奖金:
a)维护公司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b)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足可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c)工作尽心尽责,阻止公司财物被盗者。
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或发放奖金:
a)遇有意外或突发事件,奋不顾身,拼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b)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避免重大损失者。
c)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d)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他人表率者。
4.8.2惩罚:
1.凡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除名或记大过。
a)工作不交接,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者。
b)当班酗酒或睡觉者。
c)监守自盗者。
d)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者。
e)对来宾言语轻浮、下流或粗暴无礼者。
f)对来宾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或故意刁难者。
g)暴行犯上,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造成失误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罚款50元。
a)值班时看小说杂志,写私人信件者。
b)利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c)交接班时,对应交接事项未交接而造成失误者。
d)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归者。
e)对员工言语轻浮、下流、粗暴无礼或故意刁难者。
f)值班时间,电话及对讲机私用,影响勤务者。
g)未经许可,擅自调班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罚款20元。
a)不穿制服,不戴厂证或仪容不整者。
b)满口污言秽语者。
c)对来访人员未能严格检查,未发放访客接洽单而放行者。
d)对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人员,未加制止,视而不见者。
e)对员工不戴厂证不加询问而放入厂者。
f)未能按时打扫保安室内外卫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乱者。
g)不执行本办法者。
4.9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工作记录
5.1《员工进出登记簿》
5.2《访客登记簿》 5.3《保安值班日志》
5.4《保安查勤日报》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卫生、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
6.2《人事管理制度》
6.3《宿舍管理制度》
6.4《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凡入住本公司宿舍员工,须服从人事部和宿舍保安员的安排,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床位,请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各房间务必有《卫生值日表》,长期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整齐,门窗、风扇保持干净。
三、严禁在窗口及走廊乱扔垃圾、倒水、刷牙,垃圾可用胶袋装好放在楼层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地吐痰,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免传染病的发生。
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私自接驳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饭锅及大功率电器,如有发现,公司有权没收其私装电器,并追究其责任。
五、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诈骗、酗酒、打架争吵或搞色情活动等行为。
六、室内不许随意张贴书报,乱挂物品及乱拉绳子,不得在宿舍走廊楼道晾晒衣服或挂任何有影响外观的物件。
七、禁止乱扔烟头及躺在床上吸烟,禁止使用纸皮等易燃物品封床,以免发生火灾。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一切高空抛物行为。
九、禁止一切盗窃违法行为;损坏公司财产必须照价赔偿,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十、不得擅自带外人留宿,如有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申请,经人事部批准后,并在保安处登记留宿者详细资料,方可留宿,时间不超过一天,申请人必须担保其在宿舍的行为责任。
十一、私人贵重物品请自行放好,公司概不负责保管。
十二、晚上十一点钟后,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播放音响、广播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三、节约用电,人走灯熄,禁止用热水洗衣服或将热水提供外单位人使用。
十四、不可在宿舍内煮食或将饭菜带回宿舍进食(除因病不能起床)。
十五、老员工不得排挤新员工,寝室门上的编号不得撕毁、更改。
十六、严禁站、坐于宿舍的阳台水泥栏杆上或翻墙穿门。如有违反,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以上规定由行政部和保安共同监督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 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 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4、 保护执勤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 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管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贯穿于保安员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必须加强对管理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对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八条 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赏罚分明,保证规章制度具体贯彻落实。培养优良作风,防止事故,巩固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
第九条 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激发保安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凝聚力。提高政治觉悟,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法律、法令,认真执行保安人员守则,增强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教育所属保安人员,认真熟记和履行职责,精通本职业务。班长要熟悉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动群众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讲究领导艺术,注意管理方法,坚持疏导方针。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待人平等,处事公道,严格管理。循循善诱,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 搞好批评教育,定期进行作风整顿;坚持训管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把纪律作风贯穿到教育训练、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项任务中去。从大处着眼,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队伍养成令行禁止、整齐划一、遵章守纪、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四章: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未经主管批准,私自请人顶班,私自留宿他人。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他人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9、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0、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1、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2、严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参与社会聚众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xx(身份证号:xxxxxxx,因公司挂牌新三板核查需要,特前往贵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该员工为我司上市后的董监高成员,必须开具此证明。故需贵单位批准开具。
特此证明!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福州市芒尖贸易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查询福州市芒尖贸易有限公司有无行*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仅用于政府采购活动。
我司组织机构代码:
特此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人:
日期:20xx年4月20日
派出所:
兹有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人(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xxx,是广西正高置业有限公司部待入职新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
谢谢!
广西正高置业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发布时间: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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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介绍信(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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