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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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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文件的通知优选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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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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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文件的通知(篇1)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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