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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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合同范例七篇

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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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合同(篇1)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相关程序规范如下: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一),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1、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2、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三);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四),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满后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7号)和本局《广州市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穗劳计字[1998]7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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