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污染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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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治理方案(汇编四篇)

2025-02-04 08:50:09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1

按照《西安市20xx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西安市建设工地和两类企业铁腕治霾专项整治常态治理工作方案》、《西安市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专项督导组认真开展督导工作,扎实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安排部署,督导组主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强督导频率,严格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措施和建设工地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进行检查、督导;对上级领导部门检查中检查中存在问题立即督导,并要求及时整改,及时汇报督导工作情况至县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意识,提高工作能力。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工作是“治污减霾、保卫蓝天”的拳头部队,为确保该项工作开展有力,督导组经常性的开展自查,不间断的学习新的政策文件,以中央环境督查组的督查行动为契机,以帮带学,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为尘治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业务培训。为扎实做好扬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督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督导组下发了《周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关于做好国家20xx-20xx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的通知》,局督导组、县公路站、祥瑞公司、兴周公司形成合力开展工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个单位都能按照标准定期进行治污减霾业务知识培训,使全体人员清楚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及路面保洁,效果显著。

三是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严格按照局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专项工作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做到了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八月份以来,共计出动车辆14台次;向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发放“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传单24份,上报文件5份;转发整改通知单2份,上报整改回复2份,收到整改回复和工作周报16份;督导检查建设工地和县乡道沿线企业20次,路面保洁督导巡查1500余公里,基本做到了建设工地和列养道路全面督导。

四是严格督导,落实责任追究。为确保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扎实开展,取得成效,督导组一方面加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频次,严查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行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检查中有问题的.建设工地和保洁不到位的路段,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对督导组反馈问题不重视的单位移交问题督导单,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近期砂石车辆违法违规超限运输,道路清扫设备落后,新添置道路保洁车辆操作处于学习阶段,人力清扫效率低,造成个别路段及限高、限宽处抛洒物未能及时清理,保洁不力。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按照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关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改、大督查活动方案》开展自查整改,为迎接下一步中央大气环境督察组的检查做好准备。

二是积极协调加强督导。严肃处理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路面保洁不力的现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及时总结梳理工作经验。工作过程中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力促工作开展上水平、上台阶。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管理,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与建设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工程包括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务工程。

第三条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区县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负责具体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第九条施工车辆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条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一条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的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对施工扬尘污染重、群众投诉集中、被相关部门曝光的施工工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责令整改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挂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3

根据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沧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10月7日上午我项目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现场扬尘治理自查自纠工作,项目经理陈经理主持了会议,安全总监范海涛、项目部有关领导、安全科及消防领导小组成员一同参加,应经理安排下现场扬尘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时强调,要严查现场扬尘隐患,建立扬尘治理及应急长效机制,并对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于10月8日~9日开始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扬尘治理自查自纠。下面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行扬尘治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个班组迅速开展扬尘治理自查。自查重点是施工现场主干道是否道路硬化,是否派专人定期打扫、浇水;进出口是否配备车辆冲洗设备;是否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土方车进出是否覆盖、车体是否带泥上路;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是否覆盖;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是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是否密闭存放或覆盖;新开挖的基坑边坡是否覆盖等。

自查自纠于10月8日开始至10月9日结束。检查中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

1、17、18楼基坑边坡土方未覆盖;

2、16、17楼基坑边坡土方覆盖不到位,个别部位安全网被挪动;

3、施工现场主干道清扫、洒水不及时;

4、17、18楼基坑西侧搅拌机闲置未搭设防护棚,南侧沙子未覆盖;

5、9-15楼大部分裸露场地未覆盖。

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5个问题项目部已经派专人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了整改,10日复查,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符合要求。

二、高度重视,强化扬尘治理

项目部各个科室、各个班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要求实施,狠抓扬尘治理工作的落实。项目经理亲自率队开展检查,切实细化扬尘治理责任,层层分解职责、明确标准规范,真正做到把扬尘治理责任监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责任人员,把扬尘治理工作持之以恒的坚持落实下去,给施工现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贡献本单位的力量。

三、建立监管机制,将安全落到实处

项目部各个科室、各个班组强化管理,加大了监管力度。安全科严格执行扬尘治理责任管理制度,确定扬尘治理监管的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消扬尘治理监管队伍,把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抽查,对工作未落实的部门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4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有权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下限费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向直接发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十二条停工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网、膜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三)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等场内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五)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六)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挡;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暂不开放的空旷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二十一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杯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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