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装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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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装修证明(精品12篇)

2025-01-06 18:31:00

【#实用文# #同意装修证明(精品12篇)#】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进行各种证明。根据不同的用途,证明的类型也各有不同。你是否掌握了证明的格式呢?这里有一份装修证明书的模板,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同意装修证明 篇1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xx年1月29日支付贵公司工程项目公司(成都驻地)办公楼内装饰装修工程款:叁佰万元整(承兑汇票号(10500054/20xx9301,出票日期:20xx年12月26号),截止目前累计支付贵公司该项目工程款伍佰玖拾玖万整。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西南钻井分公司(财务部)

20xx年x月x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2

为维护XX逸彩庭园全体业主的整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便于对装修工程队的管理,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逸彩庭园管理处(以下称丙方)特制定装修施工承诺书。凡装修户业主(甲方)及业主雇佣的装修施工承建商(乙方)均须与甲方签署此承诺书。

一、甲、乙方于装修设计、施工过程中保证不破坏异产毗邻房产、小区公众、发展商、丙方的权益,否则,须无条件恢复原状,并对被侵权者做出赔偿。

二、甲、乙方保证施工单位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为无犯罪记录且证件齐全的守法公民。

三、甲、乙方承诺遵守逸彩庭园《管理公约》、《业主/住用户手册》、《装修指南》所有关于逸彩庭园管理的规则,如有违反,愿承担丙方根据上述公众资料索取的赔偿责任。

四、甲、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丙方审批意见进行装修施工,否则丙方可采取任何措施制止非报批装修项目继续施工并保留追究甲、乙方此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

五、甲方担保乙方为有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的法人单位。

六、甲方承诺在装修期间为名下物业购买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或承担一切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

七、甲方须监督乙方在装修房间内配备灭火器(每户至少2支灭火器)及其它消防用具,做好防火措施,否则,甲方不予乙方人员进场施工。乙方人员不可违章用火,否则发生火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付连带责任。

八、乙方承诺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9:00、周六10:00-20:00,其余时段不进行施工。否则,甲方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九、乙方进入小区进行装修施工,愿遵照规定办理装修申报等手续,并交纳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否则丙方有权不予乙方人员进场。

十、乙方承诺必须保持小区内公共场所,包括楼梯、公共墙面、地面的清洁,不得将污水、 第 1 页 6/23/20xx建筑废料等倒在公共区域内,否则应无条件立即予以恢复并愿接受甲方追索赔偿金的`处理。装修垃圾不得随意抛弃,须由人力搬运至管理处指定点(不得聘用外来无证人员进行搬运)。

十一、 乙方人员不可侵扰其他单位人员工作,不可在小区公共区域、楼道里闲逛,不可在装修单位所在楼层以外地方停留。否则,丙方有权没收该人员出入证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 乙方人员应保持楼宇设施的完整与美观,不得拆卸破坏各类公共设施。否则,乙方无条件恢复原状并按30元/处接受丙方因增加管理工作量而索取的赔偿。

十三、 乙方人员不准在小区内过夜、住宿、开火煮食或进行一切非法活动。乙方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须留守过夜的应事先征得管理处同意,否则,丙方按50元/人次追究乙方管理责任。

十四、 乙方施工人员须服从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如双方对某些事情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须在无条件立即停工的情况下由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协商解决。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措施。

十五、 装修期间,乙方人员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六、 丙方工作有权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对装修户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依照XX逸彩庭园《管理公约》、《业户手册》、《在装修指南》实施管理行为。

十七、 本承诺书自任何一方签字之日起对签字方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零xx年月日

乙方:

第 2 页 丙方: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逸彩庭园管理处 6/23/20xx

装修/表格二

签约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3

兹有阳光海岸_______期_______组团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房装修需用等工具进场装修,入场时间_______,出场时间_______。

值班员签名:_______安全主管签名:

同意装修证明 篇4

致:xx家园各入住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同时也为了自身利益,使装修达到施工要求,避免装修施工时发生公共设施破损、排水管道堵塞等现象,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房屋管理规定》及《xx家园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本人同意并承诺如下:

1、承诺在装修时,将有关装修图纸资料方案报物业公司并接受其审核,严格按照所报审核的方案实施;

2、承诺装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装修协议书》上实施;

3、如暖气需改动应先通知物业公司并按照物业公司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否则由本人造成损失及影响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4、承诺不私自拆改供暖主管道及固定设施,不对暖气进行封包。如果进行封包,物业公司在需要维修公共管道、线路时,本人将封包部门自行拆除及修复,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承诺暖气改动加闭合管,若暖气封包,暖气罩要大于暖气片,检查口要便于管钳和其他工具活动,易于维修;

6、承诺改装暖气必须符合本小区供暖系统标准,暖气改造后室内温度不达标,责任由本人自负;

7、承诺暖气改动位置、时间、暖气型号、技术参数、暖气管路改动符合原设计标准,其主管径直、材质与原设计相同;

8、承诺暖气改动要由由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到物业登记备案;

9、承诺改动暖气后因质量造成的问题和一切相关损失由本人负责,物业公司不承受任何责任;

10、承诺在改动电路时,走线必须穿管,并不产生对土建结构的

破坏,保留原始线盒,竣工时提供电路改动后的`图纸;

11、承诺在改动水路时,若水管埋藏在墙中,必须先做墙面防水、阀门、水表应置于维修的位置;

12、承诺下水、地漏不私自改动,若改动,后果由本人自行处理;

13、承诺厨房保留封闭式厨房,不私自封包煤气管道、不私自改动、不私自把厨房挪作他用;

14、承诺上下水管道封包时,阀门位置、上下水检查口位置要留有检查口;

15、承诺施工期间不产生扰民现象,自觉接受物业人员装修巡视检查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

16、本承诺书的建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本人已阅并同意上述条款。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 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5

兹有阳光海岸_______期_______组团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房装修需用等工具进场装修,入场时间_______,出场时间_______。

安全主管签名:______

日期:______

同意装修证明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 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

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 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 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 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 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 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应缴税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意装修证明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开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平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展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展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平安监视单位、建立监理单位、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平安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构造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进展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立单位按照工程建立质量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平安监视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平安监视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立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立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以下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立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平安

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根本建立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构造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的平安。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领先修缮加固,到达居住和使用平安条件后,方可进展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标准。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立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展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平安。

第二十一条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展质量和平安监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立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方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顿施工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顿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当。

〔一〕未按照规定进展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展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视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顿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撤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展施工的;

〔四〕拒绝承受质量平安监视机构监视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平安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展房屋平安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构造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展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同意装修证明 篇8

为避免今后因住房问题产生矛盾,经姊妹六人共同商定,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继承问题予以确定,达成了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1、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______m2),为国企房改房,是以父亲的名义于1997年购买,购房费用由三弟(______)全额支付。现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是父亲,而此后父母一直与三弟的一家三口居住此房。

2、父母分别于20____年和20____年相继去世,现房产部门要给该房办理房产证,经大家商量同意,该房屋由三弟(______)全额继承,其余姊妹五人对此均无异议。

3、由于三弟(______)全额继承该房,今后对于该房的一切收益或开支均由三弟(______)承担,与其余人无关。

本协议一式六份,兄弟姐妹各执一份。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9

本人是XX _______ 苑_______街(座)________号的业主。现向管理处申请住宅和花园的装饰装修工程。本人郑重向管理处承诺:我已清楚知道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XX装修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如果有加建、扩建、搭建等违章行为的',愿意接受管理处的停工、禁止施工人员、材料进入苑区等的制止行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特此承诺

业主: 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10

我村村民______在蓟县____________有房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且不属于危房,与四邻无干扰,村委会同意其在此从事______经营,其房屋产权归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镇政府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同意装修证明 篇11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xx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20xx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服务费):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物业工程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客服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保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物业部统一清理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 1条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

同意装修证明 篇12

现有 工程是对 进行装饰装修的二次装修工程。该建筑物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经查阅该建筑原规划报建图纸,可以证明本次二次装修工程不涉及已预售房地产的公共设施部分的.设计变更,且不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修改。

特此证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

审核人(注册建筑师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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