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 #宅基地转让合同推荐14篇#】在这个法律普及的时代,合同的重要性愈发突显。签署合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那么如何才能撰写一份全面而出色的合同呢?为了避免丢失,请您将本网页的链接收藏妥当。
甲方: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物: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万元;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合同记载着签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保障!在参考了《20xx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通用四篇》后你收获了些什么吗?如有需要请收藏本站,范文资讯网为您准备了更多有关内容,欢迎随时阅读!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__________
一、宅基地转让范围:__________甲方自愿将拥有使用权的位于重庆市××县×××镇×××村×××,小地名——×××,面积约120平方米(具体以测绘面积为准)的一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其四至界畔为:__________东面以×××墙壁为界,西面以×××墙壁为界,南面以排面为界,北面以堡坎为界。乙方受让该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__________自筹资金建房,建房面积以乙方自行规划为准。
二、转让费用和支付办法:__________
1、转让费总额:__________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2、转让费支付办法:__________在本协议签订之前该转让费已由×××、×××代行支付。
三、房屋建设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修建的全部手续;如果政府允许先行修建、后办手续,则甲方保证在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时予以无条件的办理;从而保证乙方建房的合法性。否则由甲方将向乙方承担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含缔约过错过失责任)。
四、房屋建设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房屋建设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在修建过程中,甲方应保证乙方建设的房屋建设不因为宅基地权利问题而受到他人的影响和干扰。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五、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及费用承担。乙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完工后,需要办理产权证书时,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为乙方办理建房所涉及的全部产权手续,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届时因政策或法律的原因不能直接将产权证办在乙方名下则办在甲方名下,并保证乙方有对房屋的居住、出租、转让等房屋处臵权,且保证在能够过户在乙方子女田应良名下时,应立即无条件为乙方办理全部产权手续。否则由甲方向乙方承担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含缔约过失责任)。
六、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从而导致不能满足乙方居住、出租、转让房屋的建房目的,则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的总价由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含缔约过失责任)。
七、在乙方建房、自行居住(包括家人居住)、出租、出让房屋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臵该房屋时应予以全力配合。否则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润损失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乙方所建房屋如果被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予以征收征用,需要实施搬迁或者撤迁,其全部补偿费用(包括安臵补助在内)由乙方享有,而且甲方对乙方实施的撤迁工作和享有补偿的权利予以全面的配合。否则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润在内)。
九、甲、乙双方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小组存档一份,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友好、和谐、平等、自愿的环境下,经双方协议,甲方完全自愿将自己位于:的宅基地有偿转让给乙方。甲方子女及其亲属均对此无异议,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该宗宅基地坐落位置及四邻
该宗宅基地位于县乡村,东邻,北邻,西邻,南邻。东西长,南北长,总面积。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和期限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付清转让费用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索要有关该宅基地的费用。乙方以现金的形式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宅基地的转让费用,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并签字画押。自转让费付清之日起,该宗宅基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失去该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建设权及与该宗地的所有权利。今后因该地发生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
2、如今后需办理相关宅基地的过户手续,甲方及见证人必须随时随叫随到,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过户转让手续。
3、甲方必须处理好四邻关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土地权属争议、宅基地纠纷、家庭成员之间为该宅基地发生矛盾,由甲方主动调解排除,直到干扰完全排除。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拥有该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建设权、处置权及与该宗地的所有权利。
2、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付该宗地转让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全数退还乙方已付款并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房屋建设费用、该宗宅基地的增值部分等。
若乙方不按本协议向甲方按约定支付该宅基地的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宅基地的所有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可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永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年月日
乙方: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年月日
见证人: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年月日
见证人: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年月日
注:
1、从签字之日起,此宅基地的房产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以后新发生的一切由乙方负责。
2、甲方把有关宅基地的证件全部交给乙方。
3、甲方限期给乙方把房屋里的东西搬清,过期后视为让乙方自行处理。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划拨、出让或分配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民需求的不断增加,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宅基地转让的意义
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本土地,也是农民之间互帮互助、社会组织协调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老年人过于关注“宅”的方面,而忽略了宅基地的生产和经济价值。现在,随着宅基地的流转、转让、和改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二、宅基地转让合同的重要性
宅基地的转让需要与宅基地的使用权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宅基地转让合同,就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宅基地的过程中所需要缔结的协议。宅基地转让合同的签订,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撰写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三、宅基地转让合同的具体要求
1.合同标的:合同标的需要对转让的宅基地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宅基地的坐落、面积、界址、裁定依据等内容。
2.转让方式:合同中需要明确转让方式,包括整体转让、分别转让两种模式并列说明,同时还需注明双方具体约定的方式和条件。
3.转让价格:合同中应当描述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并在说明中特别提及,以便避免后期因价格计算问题而产生纠纷。
4.权利证照:合同中需要明确出卖人应当出具的有关宅基地的各类资料、证照副本等等。
5.其他事项:合同中还需要规定一些专业术语的具体解释、解释争端等情况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其他协议事项等。
四、宅基地转让合同签订流程
首先,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然后,由双方到有关部门进行有序辗转办理;最后,向有关部门提交调剂意见,由乡镇政府牵头进行调剂处理,最后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五、遇到问题应当怎样解决
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或者争议,双方不妨进行协商,以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接下来就要向政府等相关部门求助,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总之,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撰写对于宅基地转让、流转及开发、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科学、规范地撰写宅基地转让合同,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从而为宅基地的流转和农村地产开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向城市,由于各种原因,他们选择在城市长期居住而打算卖掉农村的房屋;而部分城镇居民则由于向往农村田园式的生活或其他原因而打算在农村买房。在这种供需的双重刺激下,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尽管部分高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均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实践中执行效果不理想。
我国城市郊区的农民集体在户籍制度上通常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就前者而言,该集体土地为集体所有当属无疑,而就后者而言,该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即转化为国家所有。基于上述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农村私房买卖纠纷,有主张合同内容Υ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者(以下简称合同无效说),有主张合同有效权利发生转移者(以下简称合同有效说),有主张合同房屋买卖部分有效而宅基地使用权买卖部分无效者(以下简称部分有效说)。上述三种主张的持有者,主要是以合同债权为基础,采我国合同法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合同文字表面判断债权是否成立出发来推断农村私房所有权是否移转给买受人。这种静止地思考问题的方法,其缺陷在于在现行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特定主体的条件下,缺乏探询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过程相结合,在动态中确定权利变动、归属的思考,因而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二、关于农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评析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面法条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使用权是不是同意转让或转让给谁因是由土地所有权人决定,也就是说因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的,必须附条件是肯定的,如经村集体同意,或免费改收费补交,至于购入房屋者不应有身份的限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六十二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一户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的限制。从此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目前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对于你是否有宅基地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目前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使农民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矛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上可知,这条是针对建设用地来说,除了第二款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为了非农业建设,就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此款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经批准的,所有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法律应是允许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该两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取得、行使、转让等规定。与宅基地转让有关的有益提示是,宅基地的转让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可按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有很多禁止性规定。
5、 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Υ法转让。”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针对宅基地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依法转让。
6、 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此条也是针对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对于已批宅基地农民建房后卖房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并没有禁止。(第二款)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此条应是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向农民购买农村的住宅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这同原城市的房屋农村户口不能购买的规定相类似,而以上的规定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三种观点 。
(一)“合同无效说”的主要观点
“合同无效说”认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尚δ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私房之下的土地依然为农民集体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部分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通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禁止出卖给该集体以外的主体。由于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当归于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说进一步主张,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各自返还原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等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买受人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势必将房屋一并返还。该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均等的过错责任,但出卖人仅返还原购房款在因征收行为享受的巨额补偿金面前显失公平,因此出卖人应依据合同公平原则向买受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将因政府拆迁应得补偿金之50%补偿给买受人。该说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实现了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具有一定的社会可接受性。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长期以来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是受限制的,这样的案例很多。
(二)“合同有效说”的主要观点
“合同有效说”的理由是: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Υ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3)从法律平等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同时,限制农村房屋转让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物权法》中对各种性质所有权平等保护的规定相违背。
(4)我国新通过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该说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部分第六十四条 和(1992)民他字第8号《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以下简称批复)寻找到了法律依据,认为农村房屋是可以转让的。
(三)“部分有效说”的'主要观点
该说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自己的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出让,因此买受人并δ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当发生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根据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评估价值对买受人予以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物依旧归出卖人及其所在集体所有。
三、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价
1、对于“合同无效说”的评价
“合同无效说”以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出卖给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主体为由否认了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该说完全忽略了房屋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双方针对买卖房屋达成的合意,似乎δ能全面分析土地使用权变动过程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此外,该说有关此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与现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相互ì盾。根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共有三种方式:一是返还原物,二是赔偿损失,三是将双方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返还给集体、个人。第一种方式不难理解,既然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视为δ发生合同法律关系,财产状况应恢复原状。第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比较严厉,即“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笔者认为,农村私房买卖的双方通谋损害集体利益的恶意是较难认定的。虽然这种买卖行为可能在客观方面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农民集体的自治组织和其他集体成员几乎不干预出卖人的行为,因为前二者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成员的,自然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余下的第二种方式是“合同无效说”借以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该说认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相应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却并未说明。笔者认为,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各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再按照双方的过失比例互相抵消后确认最终的损失赔偿额。但是“无效说”就此了下文,转而认为出卖人在房屋实际征收价值中给予买受人以“补偿”。按照有关研究者的论述,补偿责任在我国民法领域有着以下三种明确的适用条件,即因见义勇为、紧急避险以及帮工和合伙产生的受益人应负的责任。如果按照“无效说”的思·,将补偿金作为预期的损失(或可得利益)根据买卖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分割。假定买受人购买农村私房目的即获取征收补偿金,出卖人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则应赔偿买受人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损失;假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对于合同无效具有混合过错,则买受人应当按比例赔偿相当于该比例部分赔偿金的损失。问题是,如果关于买受人买房目的的假设成立,那买受人就显然具有Υ法的恶意,应当负有全部过错。这正是“无效说”在逻辑上的ì盾所在。
2、对于“合同有效说”的评价
“合同有效说”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政府将农村集体组织的全部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如该命题成立则该说取得前后一致的逻辑自足,如不成立则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标的物能否交付即存疑问。
传统民法理论根据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因,可以将物权变动划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通说,后者通常具有七种类型: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自己出资建筑之建筑物、因公权力取得、依法律直接规定。如果将《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五项之规定与以上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比较,似与“因公权力取得”最为接近,然而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中阐述了公权力取得不动产的三种主要情形:接受日本人之不动产、行使刑罚权予以收和依“平均地权条例”照价收买。因转变户口取得土地所有权与以上情形性质相差甚远。至于“依法律直接规定”,按谢先生之论述仅限于法定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之物权、法定地上权以及典物所有权等数种情形,与因转变户口取得土地所有权也有较大不同。可以说,这种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并不能为传统民法理论所包含。
我国民法学者陈更生先生将因转变户口而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称作“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以区别于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的征收 [。这种“概括国有化”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和已经自力更生建成具备城市功能、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之上。 “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公法上的特点集中表现为原来的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居民委员会、原来的乡(镇)转变为街道办事处,但是原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变化,例如原属于集体的乡镇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其建设用地,原农民可以继续使用其住宅用地,转为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乡政府或村委会也可以继续使用其办公用地。陈更生先生认为,国家仅仅通过民政上的公法管理手段的转变即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而û有补偿,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民法上所有权主体的财产利益。同时,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以后,原集体土地的用途一般不变,但是原集体成员需要用地时却不得不向国家交纳使用费。另外,被概括国有化土地的往往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民集体,而被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往往是集体经济不那ô发达的农民集体。以上三点足以表明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合同有效说”在土地权利方面对于法律的解释是机械甚至于断章取义的,背离了法律的本意和宗旨,实不足取。但遗憾的是,行政机关已经将这种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视为理所当然,这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此外,“合同有效说”赖以引用的《批复》和《意见》中“农村房屋买卖”和“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这二个假定并û有明确否认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或私房仅能在本集体内出让的规定。首先,《意见》第7部分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民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应根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转让和买卖的原则,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和现实使用情况,照顾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其次,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原案情,“农村房屋买卖”并非特指农民集体成员之间或农民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间的买卖,仅指发生纠纷的地区性质为农村,而《意见》第7部分第六十四条中有关“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的表述更不是特指农民集体成员之间或农民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间的房屋买卖情形。 综上,“有效说”的观点不能成立。
3、对于“部分有效说”的评价
房屋所有权于法应当包含出卖的处分权能,宅基地使用权于法禁止向非集体成员出让,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就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Χ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Χ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就是通常所ν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因此,农村私房买卖就陷入房可以卖,地却不能卖的尴尬境界。“部分有效说”试图对此予以折中,但是如果离开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微乎其微,况且在评估技术方面也有较大难度。从这个角度来讲,“部分有效说”与“无效说”的区别并不是很大。事实上,该说的核心意思是在房地一体化的原则之下,寻求变通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途径。如是,将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为非集体成员,则与集体所有土地只能为本集体成员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相ì盾。如果房随地走,则出卖人根本无法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房地分开,则买受人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啻于空中¥阁。如果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附随于房屋,而房屋之外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不能履行时,似可一定程度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然而依旧不能摆脱“地随房走”的盾。
四、总结:有条件的认定民房买卖合同有效,比较符合当前形势。
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中,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是不完全合理的。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禁止单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理的,但法律不能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对于建房后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起转让,从而禁止房屋的转让是法律依据是有欠缺的,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分离,国家或所有人控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却损害了村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的完全行使。地方政府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有其有利的一面,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但笔者认为这里的身份主要是取得时的身份性质,这如城市居民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时需审批,而取得一定时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同样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后,对于房屋的所有应采完全权利的态度,应允许有条件转让。对此人们可能会担心一旦允许农村房屋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是û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规定了一户一次申请的原则,社员的身份属性主要在申请时体现出来,申请建房后强调房屋所有权完全行使的权利,只是转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如需经村集体同意、征为国有土地、需补交土地费用等。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不允许农村房屋转让,这会使得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使房屋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转让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合同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
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
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
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证明人:
年 月日
备注手写有效: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x堂之用地,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南北宽平方米,房间数:_______。是否旧房:_______。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四、产权归属:
1.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在签订此协议时,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2.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及地上建筑物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或争议。
五、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扩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
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赔偿的责任。
3.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4.转让完成之后,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5)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此协议长期有效。
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为据。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代表):
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月_______日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村民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性别: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_______性别: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东至,西至、长宽:。是否旧房:。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转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西边界_______,北边界。_______面积大小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甲方签字:
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姓名乙方签字:
姓名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见附:图1),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订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及土地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万元,并偿付同等转让款为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等相关费用);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八、未尽事宜、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文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________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证明人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宅基地转让协议合同范文二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 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 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40 万元整(大写: )。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证明人): 身份证:
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________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证明人签字: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由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取得宅基地同有人的同意后将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转让范围:
1、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宅基地四至界线,界为东、西、南、北。
东: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西: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
南: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北: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
(2)宅基地登记面积为____亩。
2、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和设备:
(1)附属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转让该宅基地、附属设施和设备对乙方的陈述和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权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界线等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界线等所有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 )
乙方:(身份证号码: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同意将位于凌云县城住宅小区的一宗宅基地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为明确与保护的双方权利,特订立如下协议:
1、该宅基地四至软线为东临,南临,北临西临,东接三米采光道,西接街道。
2、转让价为人民币元(元),乙方先预交伍万元(50000.00元)整定金给甲方作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待办理清理后乙方将余下的款项在协议生效后40天内一次性付给甲方。
3、付款时,甲方将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乙方。
4、转让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不得干预。
5、该宅基地的转让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并自负各种费用。
6、在双方签订协议前,若发生与甲方有关宗地转让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本协议签订成交后,应宗地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与甲方无关。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万元,如乙方违约的,甲方不再退回伍万元定金。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时间校准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合同模板怎么制作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装修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时间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三天不吃饭能瘦几斤转让款_______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________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时间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装修时间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时间计算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时间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乙方时间规划局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证明人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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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合同书 篇1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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