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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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类型与解决(十六篇)

2025-09-14 19:40:32

【#租房合同# #廉租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类型与解决(十六篇)#】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协议成为了男女老少的重要法律保障.许多人对起草协议感到困扰.本文将为大家整理廉租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类型及其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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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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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房东):

乙方(二房东):

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又将房屋转让给丙方使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 转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现乙方中途再将房屋转租给丙方,丙方需向乙方支付房租转让费和转租费合计¥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20xx年8月3日丙方向乙方支付定金¥xx元(大写:贰万圆整),丙方对该商铺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其余¥xx元(大写:贰万圆整)尾款在乙方交房给丙方之日(20xx年8月6日)起,丙方直接和甲方改签合同成功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xx元(大写:贰万圆整)。

第二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方必须保证不得干涉丙方的正常经营,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保证同等条件下与丙方签订下一次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由于乙方不再继续经营,乙方转让商铺给丙方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都不能有隐瞒事实真相和欺诈行为,否则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该协议至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丙方支付除全额租金¥40000元(大写:肆万圆整)以外,并偿还丙方违约金¥5000(大写:伍仟圆整)元。

甲方:(盖章/手印)

乙方:(盖章/手印)

丙方:(盖章/手印)

签约时间:20xx年8月3日

签约地点:铺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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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衡阳雁城专家门诊部的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与乙方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门诊部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门诊部位于_________,门诊部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目前经营场地为_________租赁(附租用协议)。

该门诊部证照编号为:_________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门诊部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2、该门诊部转让价格(包括门诊部内现有设备及设施)共计_________元整(金额大写_________元整)。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该门诊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便归乙方所有,该门诊部内的现有设施及设备(不包括药品)的所有权,同样归乙方所有。(设备、设施附列表)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门诊部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

5、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门诊部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自签字之日起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金额大写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门诊部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门诊部物品的核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法人的变更事宜后乙方付甲方剩余的转让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_______元)。

2、转让款由甲方按照收到款项的`时间开具收据。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费用。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转让费用支付不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本转让合同。

3)甲方保证提供的该门诊部的一切证照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效性。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该门诊部例行的证照年审手续的办理。当乙方要进行证照法人的变更时,甲方须协助办理。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门诊部经营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手续。

2)因甲方提供虚假证照及手续损害乙方利益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用。

4)在该协议签订之后,所发生的经营过程中意外事件,由乙方承担。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诊所房屋租赁合同

4、诊所物品清单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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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二手机械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乙方从甲方处购买_________________压路机壹台总价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元整后甲方负责调试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剩余货款_____________元整付清后方可提交定金不予退回。

第二条此车属二手车。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_______压路机配置为_______发动机发动机号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才具有该设备的所有权。若有异议〖滓宜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

二、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终止合同,则定金不再退还,归乙方所有。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其义务,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退还总制作费的千分之一。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5、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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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当事人情况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______,相邻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北屋______,东屋______,西屋______,南屋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房屋登记在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名下。

三、房屋出资情况

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五、价格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

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______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

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______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______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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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合法经营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租赁房屋及用途

甲方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作____________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三、租金

年租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给甲方房款。

四、甲方的义务和权力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交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六、其他约定

1、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租赁期间,因方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前解除合约,甲方不退还房屋租金。

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一切人为地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八、其他约定事项:取暖费双方协商,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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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__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押金金额为____元,(大写:____元整)。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_______张;

(2)衣柜子_______个;

(3)洗衣机_______个;

(4)热水器_______个;

(5)桌子_______个;

(6)椅子_______个;

(7)沙发_______张。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吨;

(2)电表现为:_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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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协议:

一、甲方愿将其位于__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楼的房屋租给乙方。租期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租金________元。房租于签订协议时付清。房租逾期未付,甲方即刻收回房屋,已收租金不退。

二、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损坏应按价赔偿。

2、乙方应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取暖等使用费及物业、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如做集体宿舍等)或供非法用途。乙方如有违约,甲方即刻收回房屋,所收租金不退。

5、在租赁期内,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房租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并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6、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签定协议时收取 元抵押金,房租到期时室内设施若无损坏,押金返还乙方。

8、承租方不得利用租房从事非法活动,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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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年__月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____市____区________号____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_____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在支付期前___天为付款日期,甲方在相关付款月份前______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____天内支付下次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第八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人身事故、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___个月以上未付;

2、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

3、给其他租户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反映强烈的;

4、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5、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第十四条:特别说明

2、租房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五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合同经双方签名后当即生效。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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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中介方) : 昆山都市易居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 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____区____房屋,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年起,月租金为________。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______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 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 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__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昆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 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昆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昆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租赁代理费: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______元。

二十四、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五、房屋设施押金______,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利息。

二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二十八、房屋内具体设施清单请见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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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们于___省___市___街___号___楼

第三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积约为

第四条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并同意甲方留存复印件或者摄影图像用作本合同备查;

第五条乙方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___元,按年租金___元,支付日期为每年期满前一星期将会。

第六条甲方收取乙方房屋使用押金人民币___元,待租赁期满验房后,无损坏以及房屋使用无欠费的情况下全额返还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个月。合同期为房租不变,逾期后房租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商讨而定。

第八条乙方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房屋,非人为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人为损坏由乙方维修(恢复原状),维修后乙方自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九条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缴纳,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相互免责。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因特殊原因或建设拆迁原因,甲乙双方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未使用月份的房租,其中产生的装修费、搬迁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鉴定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如逾期交还房屋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日双倍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___个月租金。

第十六条执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且由乙方支付押金及首笔租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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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坐落:

二、 房屋租期为x年,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一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乙方不再租房,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 为保证本合同的执行,乙方须向甲方一次交付押金壹仟元整。

四、 本合同的租金按年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须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玖仟陆佰元整,租金交付日为20xx年6月30日前。

五、 在租用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本条第四款情况除外)

2、 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设备、物品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 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应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如有不安全隐患或由此引发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4、 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 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和改建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6、 双方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手机: 手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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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房地产经纪活动,各盟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自治区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销售员。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全区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销售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销售员证书》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销售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在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执业资格注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申请再次注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交由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等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所在执业机构等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房地产销售员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房地产销售员证书》遗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在一个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房地产经纪活动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

房地产销售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销售业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填写年检申报表等有关年检提交材料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房地产经纪活动业绩、职业道德水平等。

《房地产经纪人年检申请表》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房地产销售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开发企业执行业务;

(四)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

(五)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纪纪业务,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同时,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

(四)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范围;

(五)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经盟市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自治区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字号前冠“内蒙古”区域名称的,均直接由自治区建设厅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按等级颁发资质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资格审查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资格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成立文件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注册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身份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及其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金、人员力量等资质条件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人民币;

2.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师(土建)、会计师、经济师;

3.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须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4.有办公设备微机二台以上。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50万元;

2.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和3名以上中高级工程师(土建)、会计师、经济;

3.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须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4.有办公设备微机一台以上。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和1名工程师(土建);

3.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须占人员总数的50%以上;

4.有办公设备微机一台。

第二十一条各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承办业务: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承担房地产吞吐、居间、买卖、租赁、交换、咨询服务和有关房地产各种手续代办等房地产经纪业务;并可承担跨盟市间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承担房地产的居间介绍、买卖、租赁、交换、咨询服务等房地产经纪业务;并可承担跨旗、县间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承担本地房地产的居间介绍、租赁、交换、咨询服务等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年检,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于每年年初公布年检结果。年检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按有关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有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二)受托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三)委托项目名称、概况、装修标准、物业服务项目及标准;

(四)委托期限;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看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查阅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载明委托人、经纪合同编号、经纪业务类型、承办人、承办日期、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经纪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经纪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季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开发资料和商品房预销售信息,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和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参加各类相关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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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no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说明

1、本协议文本签约之前,协议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2、为体现协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协议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用钢笔直接划去。

5、本协议条款由晋江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2、违章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三)工业用房。根据双方签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元。

3、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

以上1—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____________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_____________元。

3、果树补偿金额元,其中:

______树种,______株,补偿单价___元/株,小计___元

______树种,______株,补偿单价___元/株,小计___元

______树种,______株,补偿单价___元/株,小计___元

______树种,______株,补偿单价___元/株,小计___元

______树种,______株,补偿单价___元/株,小计___元

甲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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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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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

被拆迁人:

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制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地点: 栋 楼 号(楼下、平房、商店)

二、拆迁面积及间数,面积平方米 间

三、拆迁过渡的方式、期限、时间

1、拆迁过渡的'方式为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费为每间每月60元,按季发放。

2、过渡期限为24个月,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交房之日止。

3、如拆迁人在过渡期届满未能对被拆迁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回迁安置,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时的国家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4、拆迁时间为壹个月。

四、回迁安置

1、拆迁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在原地址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2、回迁面积 平方米,超出回迁面积平方米, 楼层 层,补交差价。

3、回迁房的配套标准为:水、暖、电、气、有线、通讯全部入户(其中:煤气须交安装费每户2500元,有线交安装费每户500元),阳台全封闭。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省、市拆迁管理条例,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存一份,办理手续留一份。

七、协议一经签订,须交回原房屋所有权证。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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