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范文# #司法鉴定科工作计划#】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即将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新一年,回首这不平凡的一年,有欢笑,有泪水,有成长,有不足,来总结过去的一年,展望充满期望的下一年吧。但是拿起笔的时候却发现不知道写什么,以下是好工具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通用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年来,我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用法律帮助人、维护人”的思想体现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和谐于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xxxx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规章,按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加强了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推进了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了对外宣传力度。
首先,进一步抓了司法鉴定网络信息化建设,继续以于都县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网为平台,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布司法鉴定相关信息,公开司法鉴定办事程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第二,以法制宣传等活动为契机,对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县司法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及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宣传。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深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识和广大公民对司法鉴定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建设。
要求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业公开、受理登记、档案管理、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出庭、鉴定保密、回避等各项制度,将执业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上墙明示,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干好干坏的结果将受到什么样的褒扬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真正做到确保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整体推进,具体业务抓早抓实。
xxxx年在具体业务上抓了:
1、全年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年初,就出台了《20xx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下发各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在此基础上,上门走访,征求各鉴定机构意见,使各项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做到心中有数。
2、按省厅、市局要求及时参加了培训活动。
3、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市局鉴定科报送了司法鉴定鉴定业务统计报表。
4、20xx年,全县两家鉴定机构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743件,平均采信率98.5%,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案件46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案件9件,企事业单位委托2件,个人委托案件269件。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至关重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要更好地服务政府党委中心工作,服务群众民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进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设中深层次问题,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打好基础和创造条件。
一、以创建为抓手,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自从x年起,中央工作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在内的“两庭一所”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重视、支持司法所建设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创建目标,江苏省司法厅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围内“省优秀司法所”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级司法所”评定创建目标。通过这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引起了地方基层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全区司法所在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改观。以x区为例。以前,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不足60平米,个别所甚至只有一间办公室,司法所人员队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员,有些业务工作职能停留在台账上,司法所人员管理体制主要隶属于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创建之后,x区7家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达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员数量平均达到了7人,个别所工作人员数够达到10名,通过“三定方案”,落实和理顺了司法所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有声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优秀司法创建目标,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5星级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4星级司法所。
二、新形势下的困惑
当前,平安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所建设必然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给司法所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困惑。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形势,客观看待成绩,正视问题和差距,寻求和探索进一步发挥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径。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能。司法所的许多工作以说教为主,工作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群众性。随着具有刑罚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开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职能属性越来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现阶段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职能。由于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基层工作人员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职能。司法行政系统内定司法所职能共九项,江苏省司法厅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随着地方基层政府近年来维稳任务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维稳工作中,出现了与综治、信访、法制等部门职能往往会交叉、叠加。实践中,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找不到工作重点,不明白司法所的主业到底是什么,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3、如何确定归属。经过上一轮的机构改革后,通过“三定方案”,从上到下早已明确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但是文件和实践、内容和形式、管人与管事仍然存在问题。名义上理顺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际上,除了司法所长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备,人员还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进行调动,经费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来提供,造成了文件编制归属于区司法局,人员心理归属于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执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当前司法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司法所实际工作的要求有共同点,但是侧重点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对司法所工作要求的侧重点在于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统各项要求指标。于是存在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种是只管部门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种是把自己当成是是街道干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干部,认为围绕中心就是做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职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5、如何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现在工作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趋向比较明显。但是现在进入司法所人员队伍缺乏专业衡量,什么人都可以进来干一干,这样队伍稳定性也不强,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人员什么都干,结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树立自身形象。对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职能,有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并不清楚,群众更不用说了,不少人认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败就是司法局的腐败。这与司法行政系统缺乏统一形象不无关系。有的单位也采取了进社区宣传司法所职能,宣传方法不对头,被其它部门抢了先机,宣传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种种原因,外界对司法所工作的认同度与我们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务群众,树立形象
针对当时司法所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困惑,应明晰司法所在三个方面的定位。具体来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司法所目前承担了大量的群众性工作,在当前基层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要把基层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线实战平台,要明确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
一是真正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实现管人、管事、管财的统一,做到“喊得应、找得到、调得动、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以社区矫正工作为突破口,明确司法所干警的执法主体身份,赋予其警察待遇,同时带动司法行政机关地位的整体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务属性。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派驻街道政府、服务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机构,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司法所的职能定位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上来,而不是利益驱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认清服务基层政府和服务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务属性,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部门工作与基层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既不能丧失自我,盲从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脱离中心。
二是处理好建设与服务的关系。要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建设和管理相结合,发挥职能和搞好服务相统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的平台作用,把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中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三是处理好司法所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备力量“单打独斗”,处理好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整合基层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实行资源互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基层服务和维稳的工作合力。通过基层部门之间的互动,促进司法所业务发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专业化属性。专业才能专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队伍力量不足,发展了规模庞大、为数众多的社会工作队伍,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队伍。在新形势下,对志愿者队伍的引导更需要专业化工作人员的指导,不然就会“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对业务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增强专项编制,规范岗位设置,促进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缓解当前司法所“事多人杂”的困境。
二是落实政府责任,推广实行“以钱养事”、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等作法,由政府出资购买专业化公共服务。引导专业社团和专业人士加入基层司法行政业务;
三是加快司法行政业务立法,如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工作中,要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法律,将各项工作的职责、任务和保障法定化,对业务的专业性予以明确和规范,推进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按照医院确定的发展总体规划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医院安全生产大主题,思想上始终保持与医院一致,积极抓好科室队伍建设及学科建设,搞好科内和谐,切实提高医疗护质量、科研技术水平,使科室整体有一个质的飞跃,推动科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制定康复科护士长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医疗质量、科室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迈上新的台阶。
1)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质量始终是我们临床工作的重点,提高医疗质量是我们未来一年的第一目标。
2)科室管理达到新的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加完善:科室管理是我们科室工作良好实施的重要保证。
3)争取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
4)服务态度进一步好转,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病人综合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科室综合实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具体措施方案
(一)以提高医疗质量为重心,以确保医疗安全为基线,强化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建设,为促进医院协调发展构建质量和安全保障系统。医疗质量是立院之本,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的关键,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是医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树立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理念,保证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要做到:
一是强化职责意识、风险意识、科学严谨意识;
二是健全医疗质量管理考评体系、护理管理体系;
三是重点抓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严格执行、抓好医疗安全责任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是着重落实三基训练、医师定期考核、医疗质量定期讲评三项措施。要加强医疗护理文书书写的规范,强化病案书写者自我检查、科室病案质量小组监控、病案室监控和病案管理委员会监控措施,注重细节,定期组织对有缺陷的病历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到举一反三,提高病历内涵质量;
要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护理常规等技术操作规范,切实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实施战略规划,强化基础医疗业务建设,充分挖掘潜力,促进效益提升,全面提高科室综合实力,为推动医院快速发展增添后劲力量。拓展医疗业务。
一是要拓展门诊业务。门诊部作为医院的门户与窗口,在吸引患者就医、引导患者消费、扩展医院业务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我院门诊现状,加强门诊部建设、实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我们要把加强门诊工作、提高门诊量作为实现效益增长的首要任务,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积极开展全程优质服务;
二是要加快科室床位周转。要根据我科病人多、床位紧的实情,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院内资源,改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周转率。
三是控制药占比,争取达到35%以下。提高业务总收入的“含金量”。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科内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为推进医院持续发展强化组织保证。人才是医院求生存、谋发展的关键要素和第一资源。要顺利推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一定要有好的人才队伍。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是我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好技术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抓好科室医务人员在职教育,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送医生外出进修深造,引进一批高学历实用人才。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患者的健康权益。结合实际抓好以党纪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定期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展患者满意度测评,及时收集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坚决杜绝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等现象。
(四)抓好学科建设,促进技术创新。医院的学科技术建设不仅代表着医院的水平和特色,同时也决定着医院的`竞争力和形象。我们要从医院建设全局出发,从面向未来的战略高度,增强紧迫感,把抓好学科专业技术建设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推动医疗技术创新。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论文撰写奖励制度,鼓励参加学术交流。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业务,拟每年开展临床科研技术项目2项。发表科研论文3篇。
(五)营造优秀的科室文化,打造专科品牌,为实现医院全面发展注入精神动力。科室文化是科室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通过科室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实现科室文化与医院发展战略的和谐统一,结合医院发展战略更新文化观念,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提炼既具仁济特色、又符合医院实际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服务理念;
通过开展各项教育与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皇甫谧”医院精神、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强化人性化服务,把人文关怀贯穿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从每一个环节入手,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不断完善沟通艺术,不断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尽可能给病人以更多的关怀;
改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营造良好的医院视觉环境和人文环境,树立医院新的形象。
三、工作中的困难
1、八楼需要安装呼叫器:我科工作环境分为七、八楼两层,人流量大,工作任务繁重,八楼没有专用的护士平台,工作中常有不便,病人床头呼叫时需要七楼护士站通过电话将消息传送至八楼,为工作中增添了很多麻烦,有时会因消息传递不及时引来患者谩骂。对此建议医院在我科室八楼进行安装呼叫系统,有利于我科更好的开展工作,及时服务于患者。
2、科室需要更多的医护工作人员:我科本年度一直处于饱和状态,长期开放49张床位,住院病人常需排队等待住院。同时门诊病人络绎不绝,而我科工作性质以操作为主,同时我科负责二楼康复科门诊,但目前科室仅有医师6人,按摩师2人,护士13人,面对不断增加的工作量,我科相对人员匮乏,个人工作任务繁重,望医院根据我科具体情况,为我科新增医护工作人员。
3、需要进修学习,增加新业务:我科以针灸治疗为主,以小针刀治疗为特色。长期以来在周边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大多数病人熟知我们的治疗项目。对于一些老病号,难免会觉得我们工作没长进,没有新技术,同时就我科医生个人业务发展而言也需要不断提升,因此建议医院可以安排我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增强科室业务实力为患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创造更大的医院影响力。
为落实医疗核心制度,确保提高我科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病历书写的内涵质量及医疗指标的完成,拟定本年度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计划:
一、强化思想认识,持续发展:
科主任、护士长继续抓好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病历质控小组会议、院感小组会议,护理管理小组会议,医疗安全小组会议等,规范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使我科每个工作岗位都能努力工作,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科室持续发展。
二、明确科室医疗、主要工作指标,努力完成
1、病床使用率≥92%
2、平均住院日≤14天
3、入院三日确诊率≥90%
4、术前平均住院日≤3
5、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6、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5%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8、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0%
9、三基考核合格率=100%(80/100分)
10、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90/100分分以上)
11、甲级病案率≥90%,无丙级病历
12、医疗设备,仪器完好率≥90%
13、急救仪器,药物完好率=100%
14、抗菌素使用范围<60%,DDD<40%,药敏>80%,抗菌素限制使用率<50%
15、手术300台
三、完善科室医疗质量考评工作,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定考评标准,每月由质控员进行检查,做好总结反馈工作。
1、参照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三好一满意的评审标准,对科室的每月工作情况,认真评分,结果与奖金挂钩。
2、健全、落实各种医疗制度,要求各种制度执行记录规范,项目齐全。医疗组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入院48小时内主治医师查房,一周内主任查房,术前,术后上级医师查房,重病人随时请上级医师查房,病重自动出院请上级查房,重病人值班医师查房后作好病程记录。
加强知情谈话制度管理,非手术病人入院内72小时谈话,手术前、中、后谈话,植入谈话,危重时随时谈,特殊诊疗操作、治疗、用药谈话,输血同意谈话,麻醉前同意谈话;严格执行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审批及手术权限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科每月召开会议,对存在问题分析,整改,持续改进。
四、认真做好医疗文书书写管理工作
1、强化病历书写者自我检查、科室病历质量小组(相关质控人员)监控。科室病历质控员每月对病区进行环节及终末病历质量检查,培养每个质控员的病历质量意识,加深检查者的感性认知,将检查结果及时传达到自己科内,避免同样错误发生,使被检查者引起重视,在第一时间得到反馈意见,实时改时,起到良性循环作用。、
2、抓好病历质量的评价、实施奖惩结合制度
科室病历质控员每月对病区进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检查存在问题及乙级、丙级病历上报质控办。相关科室的质控人员需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如连续不上报的则扣科室当月一定的
考核总分,与科室奖金挂钩。促使大家重视并互相督促,避免和减少病历缺陷发生率,达到提高病历质量的目的。
3、落实病历检查制度,突出重点
每月检查重点安排如下:
1月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离开手术室前核查,准备切开皮肤前的核查,规范书写手术安全核查书。
2月份:“危急值”报告登记,护理人员及时报告医师,医师及时处理并记录,
3月份:对住院>30天的患者,做大查房重点,核查有无评价记录。对缩短平均住院日的各瓶颈环节等候时间的措施进行逐一核查,落实各项措施。
4月份:输血管理制度,包括输血前申请、备血情况、化验项目、申请单书写全面;输血前签署患方输血同意书;合理用血,输血前后的病程分析记录。检查第一季度的各种种讨论病历(疑难、死亡、术前、出院病例讨论记录)。
5月份:抽查危重病人的上级查房记录,值班医师查房记录,病危通知书,抢救记录等。6月份:落实术前病情评估制度与术前讨论制度
1、在术前完成病史、体格检查、影像与实验室资料等的`评估。
2、患者术前病情的评估的重点范围
3、手术风险评估
4、术前准备
5、临床诊断、实施手术方式
6、明确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等。
7、检查病历记录情况
8、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及培训记录。
7月份:
①谈话制度方面。手术病人术前、术中、术后的谈话制度,植入病例的谈话,非手术病人72小时谈话,患方签字的及时性、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谈话;病情危重告知;被授权于病案签名的一致。
②第二季度讨论病例(疑难、死亡、术前、出院病例讨论记录)。
8月份:合理用药,包括抗生素专项治理和用药的情况分析及病情处置等。
9月份:病程记录方面。包括三级查房制度、病程记录记载要求对检查、化验的分析并合理用药、处置等。加强首次病程录的内涵。重点检查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的内容。疑难病历、死亡病历讨论书写的检查。会诊及转诊记录及时性、完整性。
10月份:
①归档病历的评分;
②讨论病历的书写。
11月份:手术分级动态管理、考核、授权等
12月份:一年来医疗质量与管理总结,巩固成绩,改正缺点,持续改进。
五、定期召开质管小组会议,及时反馈,总结。
每次检查后及时反馈科主任,病历检查及时反馈书写医师,每月检查的存在问题以季度书面总结报院长,并在每季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反馈,在会上要求各位把科室存在问题提出大家讨论,提出整改方案,以持续改进。
一、完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培养一支良好的护理质量管理队伍
1、完善由分管院长领导下的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5个护理质控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内容。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分为护理管理组(包括安全管理、急救管理、消毒隔离、特殊科室管理)、基础护理、分级护理质控组、护理文件书写质控组、优质护理服务质控组、护理服务(满意度)质控组。
2、落实各专科护理小组技术指导的职责,专科护理小组分为压疮/伤口防治管理小组、静脉治疗护理小组等。为压疮的防治以及安全输液提供技术指导,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护理安全。
3、护士长为科室护理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护理质量控制小组,明确职责并落实到位,并要求有质控记录可查。
4、采取以科室自控为核心,院控为重点的二级质控模式,以达到护士能自觉规范执业的目的。
二、修订、完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及护理质量检查持续改进记录表
1、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20xx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并在20xx年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并完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各项质量标准以目标管理为导向,注重护理效果的评价。各专业小组要及时修订各组的检查标准,护理管理组增加护理核心制度检查等。
2、修订护理质量检查表格,将检查结果、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效果评价融为一体,直观体现持续改进效果。
三、制定质控目标
1、基础护理合格率≥90%
2、特、一级(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3、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4、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5%
6、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90%
7、护理“三基”考试合格率100%
8、手术安全核查率100%
9、健康宣教覆盖率100%,患者知晓率≥90%
10、年护理事故发生例数0
11、压疮风险评估率100%
12、非难免压疮发生率0
13、跌倒、坠床风险评估率100%
14、供应室无菌物品发放合格率100%。
15、手术室术前访视率≥70%,术后访视率100%。
四、规范护理质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分析、有总结
1、各科室制订年度质量控制计划,重点解决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整改,年终有总结。
2、制订合理的质量控制目标,定期质量检查,质量改进效果力求数据化。
五、采取pdca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x度质量控制
1、每月行政查房及不定期督查。查房重点是督查危重病人护理、科室管理、护理安全、护士规范执业情况等,检查后现场反馈存在的问题,给予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护理部不定期督查重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要求每次行政查房内容不少于2项。
2、晚夜查房及节假日查房。护理部安排护士长每周轮流进行晚夜查房及节假日查房,夜班查房时间为晚10后,重点督查核心制度的落实、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危重病人的护理质量与安全等。
3、月护理质量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年度计划护理质量控制安排或上月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督查1~2个重点项目,由相应的质量小组长负责落实,并和护理部交流检
查情况,在全院护士长会上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4、季度护理质量检查。每季度进行全面护理质量检查,检查时间各组可自行决定或由护理部统一安排,各组长负责本组护理质量督查落实,并和护理部交流检查情况,在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上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5、护理专业小组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由各组长安排检查的人员、内容及时间,平时根据科室需要及申请随时指导。每季度并和护理部交流检查情况,在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上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6、护理部每季度组织1次全院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外科医生对手术室工作满意度调查、各临床科室对供应室工作满意度调查,各科室每月组织1次住院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责任护士服务质量调查,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7、落实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护理问题整改反馈由各组长负责组织落实,每季度对本组存在的问题至少有1次反馈督查及小结,针对全院未解决的共性问题开展品管圈活动。
8、每季度召开护理质量及安全分析会议,每年召开全院护理人员安全会议1—2次。每次检查后及时下发护理质量与安全通报,通报全院护理质量、护理安全、满意度、护理考试、日常工作考评等情况。
9、落实及完善科室质量自控。科室成立质控小组,设立数名组长,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质控人员的作用。科室每月有自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并适时反馈整改效果。科室每月召开质量分析会议,质控人员在会上应有相应的发言。每季度科室质量控制成员应召开1~2次会议,总结阶段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为提高科室护理质量出谋划策。平时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口头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或报告护士长。科室针对反复存在问题开展品管圈活动,每年至少完成一例品管圈活动,并取得成效。
20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 20xx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20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五)认真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今年完成了县局组织的“六五”普法资料订购,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讨论,行风评议、机关效能等。
二、几点经验
(一)“不争论、谋发展”仍然是司法鉴定工作当前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在目前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抓改革、促发展。集中精力抓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落实“科学、独立、客观、公证”的指导原则,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在立法层面搞无谓的争论,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法制理念教育是鉴定人的必修课。
司法鉴定人不是商人、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加强鉴定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培养高素质队伍的关键环节。
(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
司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吸取。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xx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本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局里安排的工作。
今年完成了局里的包村挂点,市里组织的“五同”普法资料发行,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实习讨论,行风评议。
二、切实抓好了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年检注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知识的学习。
年检注册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申报,对人民医院,中医院鉴定点的人员进行了精减。对执业人员的纪律教育,我们把开发中心法部的执业纪律及伤残评定的标准,个人变托的规定印发给每个执业人员,要求每个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及操作规程。我们对每个鉴定点作的鉴定抽调了一部分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司法鉴定业务得到拓展。
xxxx年我市的法医鉴定工作,在已有的交警、人民医院、中医鉴定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人民路法医鉴定点。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丰安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管理,这样,我市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xx年经过协调,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又增加了一个新的鉴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xxxx年中心共做法医类鉴定321例,汽车性能113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中心所作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xxxx年增加30%。
发布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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