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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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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查报告4篇

建筑企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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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查报告 篇1

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局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出具的书面汇报材料,现发一个评估案例,供参考《某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案例一、企业基本情况潜江某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某仓储),是武汉某仓储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仓储)的子公司,属大型超市,注册资金500万元,由武汉某连锁仓储和武汉某集团共同投资。

潜江某仓储自xx年11月成立,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经营范围是:其他食品、酒、粮油、肉、蛋、乳及其制品、水产品、水果蔬菜、音像制品、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体育用品、家具、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摩托车、服装、鞋帽、其他日用品、花卉、摄影、照像器材、通讯器材、零售;金银饰品、烟、建筑材料、油漆、粘胶零售。

二、评估对象确定xx年1—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为3513.85万元(其中:按17%税率征收销售2444.15万元,按13%税率征收销售1069.70万元),销售成本3097.36(抵扣为17%销售成本2092.74万元,抵扣为13%销售成本1004.62)万元,经营费用419.63万元,管理费用56.43万元,财务费用2.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9万元,按17%、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555万元,按增值税专票、农副产品收购小票抵扣进项税额516万元,应交税额39万元,已缴纳增值税39万元。

税负为1.11%。

低于市局税负发布值1.8%,因此该企业确定为评估对象。

三、案头分析(一)、用销售毛利率法进行数据测算、对比分析:销售毛利率=(∑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评估期商品销售成本)÷∑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100%销售毛利率(3513.85-3097.36)/3513.85*100%=11.85%⒈适用17%税率征收税负率计算:(2444.15-2092.74)/2444.15*100%*17%=2.44%其应纳增值税:2444.15*2.44%=59.64万元⒉适用13%税率征收税负率计算:(1069.70-1004.62)/1069.70*100%*13%=0.79%其应纳增值税:1069.70*0.79%=8.45万元⒊测算期应纳税额差异额=(59.64+8.45)-39=29.09万元⒋测算综合税负率=(59.64+8.45)/3513.85*100%=1.94%考虑库存商品和经营费用的运杂费、外购包装物、外购低值易耗品、电费对税负影响,该公司税负率应接近发布值1.8%才算合理,1.11%的税负率明显偏低。

(二)、用费用倒挤法模型进行数据测算:⒈评估期保本销售收入=σ经营费用=486.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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