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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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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通知(热门二十二篇)

融资通知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财务部通知范文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融资通知 篇1

公司各部室:

为及时掌握存货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加强资产监督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建立并完善公司仓库管理的,保证资产运用符合充分、经济及有效的原则,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于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月10日开展存货的全面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货清查盘点的范围公司拥有的所有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或外购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产品。

二、资产清查盘点的基准时间

本次存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盘点表的发放:(20xx年01月04日)存货的盘点表由财务室xxx发放给存货仓库管理员。

(二)盘点阶段(20xx年01月04日—01月06日)仓库管理员应按实际拥有的存货,采取以物对账、以账对物、逐一核对盘点的方式进行,主要核对存货的财务账、仓库管理员的台账、存货实物是否一致,存货是否完好等情况,并由财务部xxx同时参与存货的盘点工作。

盘点工作结束后,仓库管理员根据盘点情况据实填写《存货盘点表》中的实盘、盘盈/盘亏的数量,并对盘盈/盘亏、损坏或积压的`存货统一在备注栏中说明,于20xx年01月06日下班前将存货盘点表的电子版及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纸质盘点表交给财务部xxx处。

(三)盘点阶段(20xx年01月07日—01月10日)财务部整理盘点资料并进行,统计盘盈、盘亏数量并查找其原因,出具盘点报告。财务部负责编制并出具盘点报告,由公司管理层作出处理意见。

四、盘点注意事项

(一)盘点方式

仓库管理员需根据实物统一盘点,在盘点表内统一注明实盘、盘盈/盘亏、损坏的数量并填写存货的质量状态如完好、毁坏、积压等状态;同时登记并完善仓库管理员的的台账。

(二)盘点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存货清查盘点是仓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仓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确保此次存货盘点工作按期圆满完成。提交资产电子数据同时提交打印好的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经部门主管、仓库管理员都签字认可。

(二)仓管部门主管必须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字,并对存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融资通知 篇2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回顾20xx年,是忙碌的一年,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在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严格管理,在财务基础工作,全面预算管理,提供经营决策依据,发挥支撑服务,加强财务检查及组织业务学习等方面做了许多踏实的工作,完成了既定的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很好地配合了公司的中心工作,当然,在取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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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通知精华5篇

公司融资通知
融资通知

假使您对“公司融资通知”存有疑虑,或许可以考虑阅读下面这篇好查范文网编辑为您推荐的文章。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公告通知对我们来说肯定不陌生。通知公告的制作需要注重群众的参与和共同贡献。希望这篇文章对您的工作和生活能够有所助益!

公司融资通知 篇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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