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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函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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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函十篇

培训通知函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通知频频出现,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培训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培训通知函 篇1

公司属各单位:

为响应政府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消除安全和火灾隐患,现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在江北站培训室,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准时参加。

一、培训时间:20xx年xx月xx日上午9:00开始。

二、培训地点:xx公司xxx培训室。

四、培训主讲:五进消防中心、集团生产安全中心。

五、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了解火灾隐患,提高警惕,预防事故。

六、培训内容:消防安全知识讲解。

七、培训对象:各站安全管理员、修理班班长、机修班班长、汽修班班长。(

xxx

20xx年xx月xx日

培训通知函 篇2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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