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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造师自查报告(合集14篇)
时光在不经意中流逝,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收获了许多,也知道了不足,来为这段时间的工作写一份自查报告吧。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企业自检的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xx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20xx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新安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20xx年阳光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县20xx年农机培训任务为1500人(实际完成1500人);自20xx年9月开始到20xx年12月结束。按照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的'要求,我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机构健全,培训内容对外公示
我校接受县培训任务后,立即成立了培训领导机构、落实了法人责任制度、制定了相关培训制度及实施方案,教学设施、设备、教案齐备,并对培训工种、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上墙张贴,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二、电话抽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情况属实
我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学员的身份、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和转移就业台帐进行了全面自查与实地走访。通过电话与走访形式,培训学员1500人(农机维修与使用专业),完成下达任务的100%。结果符合阳光工程培训要求。
三、资金管理符合规定
资金管理方面对资金的用途和帐目进行了自查,建立了专帐,专款专用。上级拨款675000元,支出632636.77元,占94%,应付款37136元。其中教材费33750元,授课费55650元,实验实习费23623元,交通费154295.97元,场地费12900元,管理费104767.8元,招生宣传费33650元。
四、存在问题
一是培训时间较紧。由于去年培训任务下达较迟,培训时间较为集中,我校是第一年接受阳光培训任务,各项准备工作及安排未达精细标准。
二是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料比较简单,培训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部分教学设备不足。
1、前言
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手段,是政府为了对企业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审查的而采取的措施。资质管理其实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方面,它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绿色行,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来度过企业的难关。同时,资质管理与企业的运行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都有着直接的联系,不容忽视。
2、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纷纷展开资质管理工作,在这些工作中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都造成了影响:
2.1建筑施工企业的思想观念不够先进
思想观念决定行为举止,所以说,思想观念问题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在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而且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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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建造师自查报告(通用十七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业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帮助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特制订了本指南,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本指南针对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税种的自查要点;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电子表格不足以填写的,可另用附件说明。
一、自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自查范围
1、范围: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纳税情况,若有涉及到以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向前追溯。
2、税种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及基金,其中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
3、发票范围: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大额发票的真伪。
4、自查期限:至20xx年6月20日结束
5、资料报送:自查表及相关资料于自查期结束前报送至启东稽查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3337178/83331714。
三、自查内容
ⅰ、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1)是否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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