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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书面合同18篇
项 目 名 称:计规划项目 项 目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委托方: 规划方: 签 订 日 期:
委托方:
规划方:
委托方委托规划方承担: 设计规划项目。项目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
第二条 规划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规划方的委托书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规划方技术要求是: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规程。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规划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规划方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规划放向委托方提交的成果及时间进度
第七条 费用及构成
7.1 根据本合同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规划设计编制费用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 元(¥元正)。
7.2 规划设计费不包括地形图测量费、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和施工图审查费及出图章资质费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按实际规划编制面积结清规划设计费,合计人民币¥元(¥ 元正),不留尾款。
8.2 双方委托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3 规划方结算账户
户 名:开户行: 账 号: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划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规划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
9.1.2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将会规划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7 天以上时,规划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文件的时间。
9.1.3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规划方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规划方所耗工作量向规划方支付相关费用。
9.1.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应根据规划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规划方工作进程过半
委托方应支付全部合同费用。
9.1.5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划支付前期项目启动经费,收到前期项目启动经费用为规划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项目启动经费,规划方有权推迟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6委托方要求规划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交付规划文件时,须征得规划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作业周期。
9.1.7委托方应为规划方前期调研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召开专家领导咨询会,为规划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规划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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