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教师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4-03-18
1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通用(4篇)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
教师思想汇报

好工具范文网编辑以您的需求为出发点呈现了这份有用的“政治教师思想汇报”,你整理了多少高质量的范文呢?我们可能需要借鉴各种范文。 优秀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文章的结构和要点,如果你喜欢这个网站希望你能够分享给你的朋友和家人看看!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 篇1

一、探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道德“思政课”教师要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较强“思政课”教学实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学生德内涵的必要性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对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人们常说师德兴则教育兴,教育兴则民族兴,可见,师德建设至关重要。当下,我国高校能否担负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全面发展、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取决于高校教师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为“思政其职业道德的内涵从总体上并没有超出师德内涵的一般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师德”内涵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特点加以具体化和细—不同学科教师在其不尽相同的职业实化——践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是不同的,所表现出来的从事该学科教育所具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也是不同的。较之于一般专业课,“思政课”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效果现状等方面具有自身表现和特点,这决定了高校“思政课”师德内涵在具体表现上就课”教师职业道德内涵很有必要。

二、高校“思政课”教师职业道德内涵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的前提

这是由高校“思政课”的教学目的所决定的,其教学目的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系建设、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现实问题、促进大学生提高政治鉴别培养高素质人才。师德力和增强政治敏锐性、而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时代使命主要就是实现“思政课”的上述教学目的。换言之,高校“思政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体现,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肩负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这一特殊使命,决定了政治过硬、政治导向正确是高校“思政课”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的首要原则。作为“思政课”教师只有明确和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才能理直气壮地宣讲、弘扬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底气十足、态度鲜明地阐发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魅力,使学生折服。

具体而言,要求高校“思政课”教师必须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严肃严明的政治纪律,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政治环境和斗争形势下,对于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社会新思潮,高校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观察与思考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的基础,这是由高校“思政课”教学内容的广博性业设置上也呈现出一定的细化趋势。就一般的专业课教师而言,讲授的主要是本专业的内“思政课”则容,所涉及...

查看详情>>
2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系列7篇)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
教师思想汇报

政治教师思想汇报 篇1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觉得没有虚度此生。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