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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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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教师女职工产假请假条【3】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x年x月x日
教师女职工产假请假条【4】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为1某月中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某月中旬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5个半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为感。
请假人:
x年x月x日
你好!生育津贴按照工资补差的原则由单位全额发放给职工:即单位工作高于生育津贴的,按单位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归单位;若单位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补足生育津贴标准。其他问题请咨询绍兴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江苏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
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薪发[1994]7号作者:人事部日期:94-02-24
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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