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演讲稿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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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法制的演讲稿如何写

青少年法制演讲稿
青少年演讲稿

关于青少年法制的演讲稿如何写【篇1】

东源县青少年法制心理教育宣传材料(七)

普法及自我保护

主讲人:段鑫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很高兴参加东源县司法局普法办公室组织策划的普法宣传活动。我演讲的主题是:普及法律和自我保护。

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平均每天有23.7名未成年人被依法判刑,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每小时约有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刑。

所以呢,举办这个普法宣讲很有必要,也很及时,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普法宣讲活动,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讲课之前,我要先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例如,每个新生婴儿都有继承权。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叫你为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你没有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来说,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二、人身权利,

三、受教育权利,

四、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继承权,

六、社会经济权,

七、诉讼权利,

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体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 未成年人有向父母索要赡养费的权利;(2)不受家庭虐待和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母姓的权利;(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权;(5) 离婚后,父母仍享有双方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今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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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演讲稿(范文8篇)

青少年法制演讲稿
青少年演讲稿

当我们需要在众人面前发言时,我们应该撰写一份简洁明了的演讲稿。演讲稿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修正自己演讲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而在撰写主题演讲稿时,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哪里呢?今天好工具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有关“青少年法制演讲稿”的文章,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方法,让您掌握实用技巧。

青少年法制演讲稿 篇1

同学们大家好,去年《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xx〕22号),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之所以高发,与多方面教育缺失有关。今天很高兴有这一个机会来和大家谈谈校园欺凌这个问题,我的演讲分三个角度。

一、防微杜渐,严于律己。

近几年来,校园欺凌案例不断出现,同学们通过媒体多有所了解,生活中也耳闻目睹。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过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是异常的人,当然今天的刑事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先天更有后天,特别是社会环境,所有我们才有“孟母三迁”的故事。在校园这个环境下,是我们预防犯罪的第一个重要场所,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

我从事律师工作来接触过不少犯罪人,其实,并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之初,性本善。中国人的传统儒家思想就是这样的观点。很多犯罪都是从小事发展而来的,我们有句常德话就是“小时偷针,长大偷金”,所以我们平时就有要严于律己,学会正确处理矛盾。第一次违法被制止,其实是拯救了自己。(体育馆约架杀人案,2014年8月13日12时40分许,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花溪路体育馆北门口发生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鼎城区第九中学学生胡某被刺身亡。胡某,男,17岁,鼎城区蔡家岗镇延寿庵村关湖组人,为常德市鼎城区第九中学学生。8月13日,胡某与15岁的丁某因女朋友问题发生矛盾冲突。当天12时40分许,双方约定在江南城区花溪路体育馆北门口“谈判”,并各邀集数人助阵。期间,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胡某被刺中腹部,送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涉案人陈某被砍伤头部。)

二、常见的犯罪行为简介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8类暴力(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常德未满14杀人案、山东警校学生不满18岁杀人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抢夺等罪。

三、如何面对欺凌,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正确应对。

不鼓励硬碰硬,不能沉默,事后告知成年人,老师,家长处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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