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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案精华
当面对新的任务时,我们通常会按照一定的计划来解决问题,这样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化带来的挑战。接下来,栏目小编将带领大家一起探索“担保方案”背后的故事,请跟随我们的步伐,相信这些经验会使你在工作中更加高效!
为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七部委2010年3号令)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云南银监局、省民政厅制订了《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级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将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牵头组织实施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
凡在云南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融资性担保机构泛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或机构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担保”、“融资”字样的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程序
规范整顿工作采取担保机构申请、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下同)核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监管部门通告。各级财政部门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告》。担保机构需自行完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即下载电子文档)。
(二)中介机构核查。省财政厅将指定部分中介机构,对担 保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并对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和核查报告。
相关中介机构将持省财政厅印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通知书》进驻担保机构,开展工作。
(三)省级监管部门核准。省财政厅结合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核查结果,对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出具核准通知批件;对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等需要整改的担保机构出具整改通知批件。
三、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1.注册资本。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担保公司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在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设立分公司担保公司,分公司户均占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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