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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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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书(3~25篇)

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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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书【篇1】

一、释义

1.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用户”:

包括 住宅项目房屋的产权人(买受人)和使用人。

1.1业主:指“ 住宅楼”的发展商、业主、租户及其他合法使用者。

1.2使用人:指实际占用或租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包括业主或由前述实际占用或租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邀请的访客及其他第三人。

2.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开发单位”:

指石家庄市嘉实房地产有限公司,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3.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物业管理公司”:

指石家庄市阳光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业主临时公约》中的物业管理公司。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选聘。

4.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指对住宅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予以修复。

5.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精装修住宅户内设备设施保修”:

指对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装修及设备标准”中列明的,由本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予以修复或更换。但已包含在前述第4项中“装修工程”的除外。

二、质量保证依据

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据下列相关规定制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 第102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保修期限

1.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称“住宅保修期限”,均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给房屋买受人之日(或通知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计算。

3.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负责保修费用。由开发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由本公司统一向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进行保修。

4.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精装修住宅户内设备设施等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质量缺陷,由本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保修费用,本公司再依法向产品责任方追偿。

5.经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鉴定,属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6.超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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