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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通知

更新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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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通知(收藏14篇)

协查通知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协查通知 篇1

1.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2年。

协查通知 篇2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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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查通知(优选8篇)

协查通知

协查指协助侦查或调查,那么关于协查的通告是怎样的呢?下面好查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协查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协查通知 篇1

大黄狗“肇事逃逸” 交警发协查通报

暂住武进区雪堰镇漕桥的安徽人王女士最近有些郁闷,在送女儿上学的路上,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她被一条大黄狗撞倒,造成锁骨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虽然监控探头拍下了车祸发生的整个过程,但肇事方的特殊身份让交警部门颇感头疼。王女士说,这条大狗肇事后飞快奔入一街巷,估计狗主人的家就在附近。为了尽快破案,武进区交警大队雪堰中队印制了上百份协查通报,广泛征集破案线索。

9月12日,王女士带着伤痛从安徽省枞阳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漕桥的暂住地,此后一直在家养病。昨天,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故的经过。9月2日清晨6时许,王女士开电动自行车送8岁的女儿去漕桥小学上学,离家200多米后,她突然看到另一个上学孩子脖子上的红领巾,顿时想起把女儿的红领巾忘在家里了,于是掉转车头回家。哪知,开出不到5米,王女士就看到街对面冲出一条大狗。“就是那种大草狗,土黄色的,很凶地朝我冲过来!”王女士赶紧刹车,但已来不及了,大狗一头撞上了前车轮,因为冲击力太大,电动自行车失控,母女双双摔倒。“当时我就昏过去了,也不知道过了多久才醒,醒过来时,我的一条腿还压在车子下面。”王女士拼命挣扎着拉出了腿,又忍着剧痛摸到女儿,看到女儿因为惊吓过度,双眼含泪,话都说不出,她非常心疼。此后,在两位热心老人的帮助下,王女士和女儿被送回了家。到家后,王女士本以为她和女儿一样,只是一些擦伤和软组织挫伤,但其婆婆很快发现,她的锁骨异常凸起。于是,王女士被送入漕桥卫生院,初步检查为锁骨骨折。由于在常州治疗费用较高,第二天,王女士就被送回安徽老家,花近3万元做了手术。

王女士说,9月3日,其婆婆曾到雪堰派出所报案。9月13日,她回常后的第二天,立即到雪堰交警中队报了案。9月15日,交警中队向社会发出上百份协查通报。记者看到,协查通报上称:“20xx年9月2日,6点47分左右,在漕桥好易购超市门口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狗离开现场。请知情者与雪堰交警中队联系。联系人……”记者就此与漕桥交警中队核实,一名冯警官表示案件正在侦破中。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王女士所说来看,大狗突然快速横穿马路,造成她无法避让被撞倒受伤,那么,狗主人应当负全责。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大狗是流浪狗,没有主人,那么就无法认定由谁来担责。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钟楼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市民孔女士骑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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