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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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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通用8篇)

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篇1

今年二月,我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等一系列禁烟令要求,启动了“无烟校园”实施。利用板报、宣传栏、电子屏幕、国旗下宣传禁烟知识,学校门口悬挂“无烟校园”告示牌,在校园广场、教学楼、行政楼等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志,清除了所有办公室的烟灰缸等吸烟用具,宣传工作全面展开,教育管理措施到位,广大师生积极配合,学校禁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进一步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建立“无烟校园”的长效管理机制,经学校政工团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禁止学生吸烟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禁烟”要求:

1、严禁中学生吸烟。

2、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任何地方(教室、寝室、食堂、卫生间、楼道)吸烟;严禁学生在校门外及周边附近吸烟。

3、学生不准携带香烟进入校园,学校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如有发现则作吸烟论处。

4、各班级班主任为本班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禁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管,要采取得力措施查处本班学生吸烟的行为,加强对学生教育管理,确保本班学生无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教室、寝室做到无烟味、烟头、香烟、烟盒、打火机。

二、成立校园文明监督岗

成员:校团委成员、学生会成员

三、“校园文明监督员”工作职责:

1、“校园文明监督员”工作人员不定期到校园各区域尤其是卫生间等场所检查吸烟的学生。一经发现学生吸烟,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和香烟的来源并作记录,报政教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每天在分管的区域内检查学生吸烟情况,如发现学生在寝室吸烟或在寝室里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和烟头、香烟来源并作记录,并向政教处汇报,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学生吸烟违纪行为的处理及处罚办法:

1、第一次吸烟:约见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给予“警告”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第二次吸烟:给予“记过”纪律处分,停课在家教育戒烟一周以上,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第三次吸烟: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停课在家教育戒烟一个月,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经过屡次教育不改者,学校将给予劝其退学或报县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5、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查实班级学生吸烟达到5人次及以上,则取消该班学期“文明班级”的评选资格;凡有吸烟违纪记录的学生,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等评选资格;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的学生吸烟,取消资格并追还国家助学金另行分配给其他家庭困难学生。

6、对于事实清楚又拒不认账,对待教师批评的态度/蛮横的

学生,学校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对认识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并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全校师生对于在校园内学生吸烟的违纪行为,均有劝阻、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此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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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精选8篇

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篇1

1、电梯是文明空间,吸烟是可耻行为!

2、电梯是文明空间,吸烟是自私行为!

3、电梯无烟,风度翩翩!

4、电梯吸烟,人人喊打!

5、电梯吸烟,人人生厌。

6、电梯吸烟,吸来“霾”怨!

7、电梯吸烟失公徳,害人害己要不得!

8、电梯吸烟危害大,害人害己害大家。

9、电梯吸烟最害人,首先害死自己人。

10、电梯小空间,莫抽害人烟!

11、电梯小空间,无烟大文明。

12、电梯小世界,无烟大净界。

13、电梯也是家,进门把烟掐。

14、电梯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15、每天一支烟,少活十多年。

16、美丽电梯不吸烟,人人益寿又延年。

17、你吸烟,我受罪,电梯吸烟更伤肺。

18、亲,你吸的不是烟气,是怨气。

19、亲,如果电梯里都是你的亲人。你还会吸烟吗?

20、让烟雾远离电梯,让文明快乐升降!

关于电梯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篇2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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